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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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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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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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15)🛑已還押21日

(#1118柴灣 罔顧他人生命是否受到危害而縱火;於2020年8月21日被判處三年感化令,律政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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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教導所‼️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3旺角 #判刑

陳(31) 🛑已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019年11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附近參加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礙識別身分啲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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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於上一次呈上黃之鋒、鍾手足、庾手足案例
#0612金鐘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1511
#1031中環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1419

背景報告:
被告同意內容,被告解釋事發經過:在搭車時經過上址,女性朋友想加入看看甚麼事,並給被告一個口罩及一把傘,叫被告打開傘,遮着示威群眾,因為女性朋友想加入示威行動。希望法官接受被告沒預謀。

18封求情信反映很多朋友支持,被告是有交代和好好的人。事主的IPHONE $9899及$1000藥費,共$10899可以今天賠。
辯方希望鑑於被告良好背景,真誠有悔意,對事主的補償,希望判監少於12個月的監禁。
辯方呈上鍾家麟案例,被告開傘是缺乏足夠法律意思,可能只以為旁觀,邊緣參與可以脫離到,希望法官考慮被告角色,不要把所有主動參與私了的人,與被告相提而論,因被告的主動性是有分別。

法官問到女性朋友有否參與私了行為,辯方表示沒這個說法。
辯方指被告沒案底,是可信的人。

控方呈上3段案情摘要中的影片
NOW TV實時影片,拍不到私了鏡頭,但可知私了是出現在較多雨傘擋着的地方,事主已坐在地上。有人大叫``有狗啊!走啊!``亦出現大量勸人走的聲音。
‼️非實時的影片(不知是藍屍還是記者拍😡)完整拍到私了過程。有人叫:唔好亂捉鬼住先!死阻膠!殺柒佢啦屌你老母!有人影大頭啊!有鬼啊!打柒自己友啊!睇哨啊!各有各做!
有線新聞實時片段,拍到傘陣。有人叫:3分鐘啊各有各做!有阻膠大叫:唔好打啊唔好打啊!冷靜冷靜!唔好郁手啊!佢做錯咗咩事先!
事主大聲哭🙄:我係居民嚟㗎😭點解要打我啊😭有阻膠大叫:唔好打啊停啦!

辯方指,受害人即日出院,洗眼後康復,頸部紅了少少,與片段吻合,但沒拳打腳踢,傷勢不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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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羅德泉需時考慮,休庭一會(此帖會持續更新)
1600未開庭(抱歉因某些技術事故,可能要完庭才更新)
1615一個鐘了仲未開庭
1626未開...滿人
1633終於預備啦
1640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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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事件一直延至第二日凌晨,有人用雜物,縱火方式堵路,PW1是居民,在關鍵時刻買酒,沿途飲酒。凌晨兩時左右坐在街,當時有其他人參與集會,PW1用電話發短訊,被以為是拍攝示威者,有人上前辱罵,拿走相機,圍着襲擊,過程約8分鐘,最終PW1受傷,電話不知所蹤。
此襲擊過程拍攝到,遇襲時附近地點,被告舉起已開的雨傘,上面有大圓點,所以容易辨認。被告亦戴上黑口罩黑帽。

辯方求情指被告深感後悔,亦消瘦很多。被告有熱心從事公益,疫情期間自資幾千枝洗手液及口罩及有需要人士,雖然沒證據顯示被告與PW1的電話遺失一事有關連,但被告仍願意賠贘。

本案不是單單一般用雜物堵路,是次堵塞的是交通要道,令主要交通受癱瘓,受影響人數較多。再者,在堵路期間有縱火行為,縱火環節增加事情危險性,更有部份集結者當遇到令他們不滿意的人時,當眾私刑教訓,首先向眼部噴液體,有人上前,有人舉雨傘,這種行為無非是阻擋視線,保護行兇者,令他可以安心地為所欲為。
私刑無非是製造警醒目的,可見集結者十分齊心。執行私刑時有發生,所以造成不良日後影響,包括鼓勵他人模仿,相信被告有可能是受這影響。
PW1傷勢不算嚴重,但無辜無助,在街上被私刑,是畢生難忘的創傷,被護送時他顯示出驚恐及無助。
被癱瘓的是主要交通幹道,受影響人數不少。參與這次集結的人,要扮演不同角色才可成事,所以集結人士不多,亦不是中心位,但是是眾人齊心的協力下,令非法集結可以成事。
被告介入時間地點,是私刑的一刻及位置。當時是凌晨兩點,可能參與人士較少,但是是該晚的高潮時段。當時有人要喝止停手,當時有人高叫繼續打,有人手持已打開的雨傘。
PW1被襲時,被告有份高舉雨傘,造成阻擋視線,令外面的人看不到行兇者的容貌。
雖然辯方指被告沒預謀,只是朋友要求他開傘,但羅德泉不接納,因為片段中,可把這說法擊破。被告高舉傘時,不時四周的人流不息,來來往往,被告不時四周張望,手持雨傘,目的是要擋着目標人物。
當日未有疫情發生,口罩是示威者慣常裝備,當天沒下雨,用雨傘是示威者慣常動作。當天警方沒噴胡椒,打開雨傘明顯是阻擋他人視線。
辯方指女性朋友是看熱鬧,所以要被告幫他擋着,但被告覺得事態不妙,應該要立刻拉走朋友,但他仍平靜地繼續高舉雨傘,毫無離開跡象。

被告不是普通參與,有實質行為,有替兇徒作保護行為,雖然未卜先知,但舉傘當刻明顯是要阻擋視線。
但接受被告不是最激烈的阻擋者,只是在最外圍阻擋,但不能改變開傘的目的。
堵路,公然私刑的行為非單一事件,像傳染病般影響他人,所以嚴重性會一直影響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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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與其他人相似,年輕無案底,評價正面,有親友支持,有做公益行動。

非法集結:量刑兩年,扣三分一至16個月,因願意賠電話所有扣1個月,背景沒扣減

蒙面:罰$4000(戴上口罩該刻未有私刑情況,所以未能與私刑扯上關係,只會當作一般示威者戴口罩的情況處理)

頒下賠償令(電話$9899,醫藥費?,共$10899給PW1)
‼️‼️‼️‼️判監15個月‼️‼️‼️‼️
(被告神情平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20200101旺角 #襲警

第一答辯人:李
第二答辯人:利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案情: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及通菜街交界襲擊警員19597 何思駿,林子勤裁判官裁定兩名答辯人在案中擔當「把風」一角,參與了共同犯罪計劃,考慮到他們沒有直接出手,遂判處他們3個月監禁。律政司長不服刑期明顯不足,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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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量刑明顯不足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區分夥同犯與實際參與者的刑責,認為兩名答辯人的刑責較低
📏原審裁判官沒有證據基礎下認為兩名答辯人對法律無知
📏根據襲警案例,本案犯案情節嚴重,警員傷勢比過往襲警案例更為嚴重,3個月監禁的量刑屬於明顯不足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認為答辯人同意大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給予過多的減刑考慮。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認為控方除了答辯人的招認,沒其他證據讓法庭裁定答辯人襲警。
📏根據黃之鋒案,PW1被若干人士襲擊,正正是嚴重人身暴力事件。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指人多勢眾並不適用於本案,黃之鋒案是指即使沒有暴力事件,人多勢眾已足以構成嚴重罪責,潘敏琦法官指夥同襲擊已構成足夠加刑因素。
📏申請人引用HKSAR v Pang Ho Yin, Patrick指出對警員身體施加嚴重傷害,上訴法庭認為15個月監禁也是合適的,該案受襲的警員比本案輕微,3個月監禁絕對是明顯不足。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清楚表達自己的加刑及減刑理由,量刑比重,上訴法庭無法了解裁判官判刑的思路。

答辯人

彭法官強調近期的刑期覆核案件,上訴法庭清楚指出案發日期是法庭判刑時應考慮的因素,1月1日發生的公眾秩序事件已受到廣泛報道,毋須直接證據證明。潘首席法官則認為答辯人的招認已顯示他們知道旺角「要人」,席前需要考慮上述背景因素。

📝藍大律師回應指本案並非大型聚集,本案情節人流較為稀疏。

🔍答辯人的罪責可以與實際施襲者區分
📝藍大律師陳詞指視乎案情,不同角色在共同犯罪計劃中的罪責不同。

潘首席法官:明白要睇返實際案情,但呢件案兩名把風者點樣刑責相對較輕?

📝藍大律師認為視乎案情而決定夥同犯罪者的刑責,指答辯人在最後半分鐘才出現現場,屬於施襲後段才加入共同犯罪計劃。

潘敏琦法官指原審裁判官裁定兩名答辯人一直尾隨PW1,質疑答辯人是否在施襲後段約半分鐘才出現。她續指兩名答辯人聽到他人出言侮辱 (即「有人唔做,做狗」),必然知道警員的身份而追逐。

彭法官:追住去原來要幫手,點解要幫手?

潘首席法官:佢哋唔係想參加施襲,但通風俾施襲者離開,令施襲者安心襲擊。

潘敏琦法官:一齊追住警員咁係做咩,唔能夠淨係睇襲警時的圖畫,佢地不單無叫人停手,仲把風等警員到場,令襲擊者可以逃走。

🔍答辯人對法律無知構成減刑因素
📝答辯人對法律無知,看見朋友才倉卒決定把風,因而加入夥同犯罪計劃。

潘首席法官:佢哋聲稱對法律無知,有人施襲,但自己把風,點解認為自己會冇事,呢個係普通常識。

📝藍大律師指常人未必具備夥同犯罪法律知識

唯彭法官認為圍觀是否鼓勵他人犯案尚且可以討論,答辯人明知有執法者到場,擔當把風一角可以協助施襲者逃脫,沒有人會覺得道德上是對,答辯人是否真的不知協助逃走是犯法。再者,答辯人在口供紙上曾刪減「把風」一詞,顯然知道把風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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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批准司長的覆核申請,裁定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及量刑明顯過輕,本案情節嚴重,合適的刑期為12個月監禁。不過,由於答辯人已服刑完畢,再一次服刑屬額外的刑罰,以及本案是由律政司長申請的覆核,因此給予2個月的扣減。

上訴法庭撤銷3個月監禁的刑期,並改判兩名答辯人10個月監禁,答辯人需要服餘下刑期。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潘(36) #網上言論 #刑期覆核

控罪: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潘被控於2019年9月19日至21日期間,非法煽惑身份不詳的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外,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

潘在審訊後被黃雅茵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於2020年11月3日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詳情如下: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0905

📌律政司不服判刑明顯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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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核理由: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指出煽惑罪行與根本罪行(underlying offense)的量刑基準一樣,判刑時應考慮「煽惑可能造成的後果」作量刑基準。煽惑罪行的嚴重性,在於令本來只在煽惑者腦海裏構想的罪行,有被他人實現的可能。如果在考慮煽惑罪行時過份地考慮「根本罪行」(即非法集結)沒有發生,某程度上違反了煽惑罪的關鍵精神。張高檢認為,本案煽惑的覆蓋程度多達1萬至2萬人(相關FB group人數),嚴重性比在示威現場用擴音器煽惑身邊的人更高。

彭偉昌法官質疑張高檢的講法,他認為不能以FB message可覆蓋群組內的萬幾兩萬人,就用有萬幾兩萬人參與非法集結作為評估被告刑責的起步點。反問「咁如果嗰個人上電視係鏡頭前講呢?全香港有唔知幾多百萬人睇喎?」張高檢回應指透過以上媒介煽惑的嚴重性,甚至高於在示威現埸用擴音器煽惑身邊的人,因為不受聲音傳播的物理局限,可煽惑更多人。


📌虛構指控屬加刑因素
本案不但透過虛構指控作煽惑,更上載來自其他群組的截圖加強可信度,行為顯示被告有預謀地、在知情下犯案。貼文所用的字眼、仇恨言論、虛構的主題及重覆性,部份信息例如「救出義士才是重中之重」更有「搶犯」意味,以上均是加刑因素,建議用10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潘敏琦法官認為被告言論有涉及煽惑仇警,彭偉昌法官指被告製造恐慌及憎恨……

📌答辯人無真誠悔意
答辯人經審訊後被定罪,在審訊中提出各種開脫罪責的說法,更嘗試解釋甚至收回在警方錄影片段中的內容。在求情信中顯露的悔意只是「有條件的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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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回應
因為非法集結沒有發生,較難斷定覆蓋人數,亦不是在互聯網的煽惑就較嚴重,要視乎實際狀況而定。在黃之鋒重奪公民廣場一案中煽惑現場人士,當中的煽惑有即時性,而本案被告並無在貼文中指明集結的時間、日期,故此難以聚眾,嚴重性亦較低。

*答辯方回應的詳細內容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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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律政司覆核申請並撤銷原有刑罰。本案案情十分嚴重,考慮犯罪處境、犯案手法、貼文內容及傳達之信息、針對法紀及執法人員的攻擊,均有可能引起破壞公眾秩序。合適刑罰是15個月作量刑起點,考慮本案為刑期覆核申請,而且答辯人已完成40小時社會服務令,酌情扣減2個月刑期。

改判答辯人13個月即時監禁

CAAR16/2020 判案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069&currpage=T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周(17) #20200513沙田

控罪:刑事損壞
周手足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一期4樓408號舖喜茶,損壞2部收銀機的顯示屏及1部八達通處理器,價值共$15,200的資產。

周手足在2020年12月7日在温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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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經過:答辯人破壞收銀櫃檯,當2名便衣警員嘗試控制答辯人時,商場內大量人士在短時間(不足1分鐘)內上前包圍及指罵警員,更有一名女士用遮篤警員,之後有軍裝到埸支援控制場面。 控方聲稱當日有幾百人參與「和你sing活動」、「慶祝特首生日」,有多人在商場內聚集,已經出現未經批准集會。

📌法庭應保護公眾利益
法庭判刑時阻嚇、懲罰及保護公眾因素,比答辯人個人更生更重要。本案案情十分嚴重,自反修例運動以來,很多時商舖會因資金來源、有關人士發表顯示政見的言論而被針對及破壞。他們的商舖被破壞後往往敢怒不敢言,深知譴責只會招來更多破壞,玻璃碎咗就掃埋一面、用圍板封起就算。所以只能靠警方、控方及法庭透過判刑,向大眾傳達法庭不會接受上述破壞的行為。

而這些案件通常難以偵查,涉案人士通常會蒙面、穿黑衫黑褲,而且有多人掩護,時不時會出現搶犯。若非警員喬裝顧客及軍裝警員在外圍部署支援,相信未必可以將涉案人士緝拿歸案。

📌本案的嚴重性
事件發生在未經批准集結現場,而且涉案人士有預謀有策劃,事前各被告用whatsapp群組商量如何部署,有人負責通風報信、行動前亦有人負責指揮阻止保安員靠近喜茶,可見並非即興的破壞,而且全部人著黑衫亦增加了偵緝的難度。

原審裁判官只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官報告,明顯排除了拘禁式刑罰,只是口頭提及案情嚴重,卻無個別提及本案有那些嚴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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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回應:
宏觀上,2020年5月13日18區都有類似的「和你sing」活動,4名被告事前互不認識,該whatsapp群組在案發前18分鐘才建立,而且並非由答辯人建立,屬於案發性事件。當日身穿黑衫並非獨特的特色,而答辯人並無去其他店舖進行破壞,亦非最嚴重的刑事毀壞,事後亦有賠償。

👨‍⚖️彭偉昌法官:唔可以淨係睇損壞而唔睇案件背景性質,如果因為他人立場而襲擊,今次襲擊財物其實相當嚴重,唔係幾個年輕人打爛收銀機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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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認為原審判刑原則有錯明顯不足,應予以撤銷。押後至2021年4月12日 10:00判刑,期間還押索取勞教、更生中心、教導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