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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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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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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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申請保釋
#1118理大

D7: 鄭(22) 🛑已還押13日

控罪:
暴動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申請方(辯方)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答辯方(控方)代表:Ms Wong

1429 開庭
申請方/辯方已就補充文件索取指示,答辯方/控方指已再呈上更清晰放大版及另呈上多一補充文件

(按:又擠牙膏式呈上文件,既然都遲就點解唔今朝一次過)

1441 申請方申請押後以索取進一步指示

1457 開庭
申請方/辯方已就(再)補充文件(再)索取指示
法官直斥答辯方/控方準備得好差

1512
‼️保釋被拒‼️

- - -
礙於香港法例對報導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被指稱為暴徒的我好冇骨氣地無力在此覆述本聆訊內容。就此致歉🙏🏻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答辯 #20200701銅鑼灣

蘇 (24)

控罪: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案情: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羅素街時代廣場,參與明知而未經批准集結。

被告不認罪

控方原有3名證人,辯方對警誡供詞自願性無爭議,可以減少一名證人,有兩條片段,總長約一小時,真確性不爭議,辯方無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9日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一日中文審訊,控辯方需於開審前3日,將承認事實交到法庭,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答辯  #20200701銅鑼灣

李 (19)

控罪:阻差辦公

案情: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近勿地臣街,阻礙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25799。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6名證人,無警誡供詞,有一條片段,辯方有一名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9日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預留30號,控辯方需於開審前3日,將承認事實交到法庭,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盤問PW24偵緝警長51338 王志強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A10及A12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盤問PW24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24
案發當日隸屬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裝備和制服與畜龍不同。
當時PW24認識14537 林嘉蔚 ,與PW24同屬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處理該女子時沒有留意14537是否在附近。

🌟今日不禮貌語錄:「呢個我嘅堅持,你不滿你嘅事」

覆問PW24偵緝警長51338 王志強

PW24作供完畢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25偵緝警員14537 林嘉蔚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背景
當天2000時後到達德輔道西近皇后街,2010時在德輔道西31號外拘捕A10,罪名為「參與未經批准集會」。拘捕後有向A10搜身和搜查隨身物品,即背着的背囊。

📌黑色索帶
背囊內有個人物品黃兩包未開封的黑色索帶。PW25確認與PP10-4A及PP10-4B相似。
控方指PP10-4A內有95條、PP10-4B內有92條,PW25無法確認,因為從未數過包裝內索帶數目。
PW25在現場檢取了索帶後,放回背囊中,由PW25保管,直接到葵涌警署才取出,並分別放入兩個證物膠袋中。當時有留意包裝上有標貼,寫「每包100條」,但沒有留意其他標示。放入證物袋後將證物交予偵緝警員15010(早前稱為案件主管,其後更正),之後沒有再接觸兩件證物。

📌搜身
當天在現場除向A10搜身外,亦有向另外兩名女子搜身,分別為A11和A12。

📌 NTS M049截圖
在截圖P38_PW24_001A中無法認出在德輔道西東行線馬路上向西的警員。

📌播放NTS M049片段
片段由11223 馮煒康 拍攝
由20:04:21至20:04:27
觀看上述截圖片段,指該警員「好似係我」,身穿淺色橫間短袖上衣,手袖上有一條白間。

由20:05:56至20:07:02
A10繼續不斷咳嗽,在A10面前身穿警察背心的為PW25。20:06:51時PW25打開A10背囊;20:07:02時PW25從背囊中取出兩件物品,PW25指為衣物。
搜查背囊時,除了取出身分證和片段中所示的衣物外,沒有拿出其他物品。除出衣物是因為衣物阻擋PW25,無法看見背囊中其他物品。背囊中只有A10個人物品,例如紙巾、銀包、電話等。
當時PP10-4A及PP10-4B亦在背囊內。

由20:07:06至20:07:26及20:08:33至20:08:47
畫面中一名女子穿着透明雨褸在咳嗽,PW25指為A12。當天PW25亦有在同一地方為A12搜身。

——————

#郭棟明大律師 欲呈上PP10-4A及PP10-4B為正式證物,因相關相片P29(D10)(4)已在承認事實第88段, #黎建國大律師 反對,提出承認事實並無提及相關證物由何人在何時何地檢取,辯方爭議證物是否由PW25從A10背囊檢取,但同意在某時某地某人曾從A10檢取相關證物。

#陳仲衡法官 批准PP10-4A及PP10-4B正式呈堂為P10-4A及P10-4B。

#郭棟明大律師 要求法官留意證物上有標籤寫每包有100條,而包裝上有裂縫,警方數過每包證物內分別有92及95條。

完成主問PW25,尚未展開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時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提堂
#理大事件 #1111理大

D3:姜(21)
D4:陳(23)
D5:陳(22)

控罪:
串謀暴動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與或約於2019年11月1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於香港理工大學參與暴動

‼️保釋被拒,維持還押‼️

押後至4月7日14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本案五人一同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答辯
#20200501新蒲崗

黃(27)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5月1日,在新蒲崗太子道東近景泰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留下或導致留下雜物,對在上述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阻礙
(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一部電動角磨機、一把鉗、一罐紅色噴漆及一把鎅刀,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由於被告現正留醫及需要索取進一步法律意見,辯方申請押後答辯。

案件押後至5月13日14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1006深水埗 #提訊

張 (32)

控罪:
1.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控罪一)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中國籍男子鄭國泉身體受嚴重傷害(控罪二)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時無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控罪三)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0日1430區域法院提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1006深水埗 #提訊

鍾 (25)

控罪:
1.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控罪一)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中國籍男子鄭國泉身體受嚴重傷害(控罪二)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時無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控罪三)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3日1430區域法院提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1119旺角 #提訊

賈(17)

控罪及案情:
(1)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1月19日在旺角彌敦道的公眾地方,管有1支電筒棍和1支斷掉的行山杖。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支扳手,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罐白電油,意圖將其用作損壞財產。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30日上午09:30聆取對控罪的回答,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提訊
#20200611西貢

👤盧(23) 🛑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① 管有爆炸品
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一個金屬管,內藏約45克爆炸品

詳細案情:水警在0240開始監視4名男子,0300聽到「嘭」一聲,上前以「遊蕩罪」拘捕盧,在0415開始搜身,直至0520才在盧身上腰包找到所謂爆炸物品,而該所謂爆炸品已被打開,腰包並非證物之一。

被告答辯意向:認罪‼️‼️

案件將於2021年5月20日 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指定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鍾翰林🛑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① 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
被告被指於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即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② 分裂國家罪
被告被指於2020年7月1日至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積極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已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③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鍾翰林被控於2018年1月1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該他的名義在Paypal HK Ltd.(後補)持有賬戶內總值港幣$133,417.69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宜而仍處理該財產。

④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鍾翰林被控於2018年1月2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該他的名義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持有賬戶內總值港幣(後補)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宜而仍處理該財產。

--------------------------
被告對4項控罪不認罪🙅🏻‍♂️

審前覆核定於2021年8月16日 09:30 區域法院進行。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日 14:30 區域法院再訊。

🔴被告保釋申請被拒🔴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網上言論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伍(26)🛑已還押7個月

控罪:
(1)串謀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至12月5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2) 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道路

(3)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罪
被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道路上的車輛

(4)串謀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2月4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損壞財產屬於他人的財產

(5)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損壞財產屬於他人的財產

(6) 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損壞財產屬於他人的財產,即警察宿舍

(7) 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2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損壞財產屬於他人的財產

(8) 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12月13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損壞財產屬於他人的財產

(9) 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損壞財產屬於他人的財產

(10) 串謀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6月2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西九龍高速鐵路站及香港國際機場、干擾交通燈及阻礙港鐵運作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11)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港鐵運作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12)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13)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14)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15)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16)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17)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20年1月23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西九龍高速鐵路站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18)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20年6月21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19)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20年6月2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20) 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2月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

(21) 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被控於2019年12月6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

(22) 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被控於2019年12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

(23)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1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4) 串謀煽惑他人犯暴動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於或約於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25) 串謀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1月1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對上述所有控罪不認罪🙅🏻‍♂️

案件將會排期於2021年7月12日 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開始進行5天中文審訊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主問PW25偵緝警員14537 林嘉蔚
駐守葵青警區反黑組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NTS M049片段20:06:00時認出身穿黑色短袖T恤的A10。

- 因音響器材問題又休庭 -

🌟今日不禮貌語錄:「呢個問題你反省吓係咪真係有意義」

A10及A12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盤問PW25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25

🌟 #傅昶生大律師 甫開始盤問, #陳仲衡法官 又再次花時間怒斥傅大狀問題浪費他的寶貴時間,傅大狀順應其意思指「法官唔俾我問我就唔問」,陳不忿稱「唔好講到我唔批准你咁」,傅大狀無奈指「你係唔批准啊法官」,但語帶堅持「我聽到法官閣下唔批准,但我繼續問落去」, #陳仲衡法官 終暫停批評。

- 早休至1200 -

覆問PW25偵緝警員14537 林嘉蔚

PW25作供完畢

- 午休至1430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黃士翔裁判官 #裁決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呂(32)

控罪:
(1) 非法集結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呂手足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同日在新填地街453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

-------------------------
簡短裁決理由

特別事項 -- 錄影會面及招認自願性

辯方指出被告抵達警署時曾要求見律師,但被警員拒絕;搜屋期間,被告母親有問及是否可以見律師,警員稱「冇需要」。警員曾向被告提及「只要合作就冇事」,亦沒有向被告解釋清楚羈留人士通知書。專家證人也指出若無清楚的解釋,被告會比一般人理解通知書內容更困難。

法庭認為PW1-7 證供合理,沒有矛盾,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辯方質疑PW8只有10分鐘解釋時間,並不足以令被告清楚明白。然而,法庭認為10分鐘的解釋時間合理。

法庭認為控方專家證供合理,而辯方專家證供卻非常倚賴被告說法,例如到五金舖買手套的用途。但事實裁定是由法庭裁斷而非專家裁斷。

辯方律師十分倚賴被告有讀寫障礙,然而,在盤問下,被告被要求讀出羈留人士通知書的第一句,被告除一些錯字外,仍能讀出第一句,亦明白第一句是指可找律師。可見,其沒有行駛其他羈留人士權利是自願的。

關於警員是否拒絕被告見律師,在搜屋時,被告有機會向家人表達見律師,但並沒有這樣做。而其母親向警員表達要見律師,警員回答冇需要,之後被告亦沒有指出有需要。而指控警員不容許被告人行駛權利是一個嚴重指控,但辯方主問時及在反對理由通知書提出此論點,以盤問證人。

同時,辯方指PW8曾說一定要認非法集結等罪,此同樣是嚴重指控,但主問及反對理由通知書均沒有指出及進行盤問。

故此,法庭裁定辯方所指並非事實。

辯方專家證人指出被告有機會為了討好權威而作虛假招認。然而,在盤問時,被告同意在多次被拒絕見律師後有感到委屈,此並非討好權威的心態。而在其證供中,也並非是全部討好,其曾指出鐳射筆是用以照物件而非照警員眼部。

由上述分析可見,法庭裁定被告清楚明白羈留人士通知書內容,並沒有受威逼利誘的情況下自願招認。

控罪1 -- 非法集結

有關參與非法集結,辯方認為招認與事實基礎有分歧,法庭認為辯方忽略了PW1的證供指 警車首次沿彌敦道近亞皆老街行駛,有示威者在堵路,警員發射催淚彈,其後旺角道有一批示威者跑出,但同時間左右兩邊仍有人向警車投擲雜物。

法庭認為在已裁定為自願招認的證供中所指其曾參與在彌敦道近亞皆老街的集結,與席前證據並沒有矛盾。故此,被告的確是參與其中。

法庭認為該集結亦已符合非法集結的元素。當時有多於3人的集結,並有堵路及叫喊口號「死黑警」,五大訴求等。集結現場為公安條例下的公眾地方。示威者的行為必然會令其他公眾引起不安,恐慌。

法庭也認同被告當時戴上口罩,是用以阻礙催淚煙對其的影響,而戴上手套是為了避免留下指模。

基於上述理由,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成功舉證,故此裁定罪名成立❗️

控罪2 -- 管有攻擊性武器

法庭接納PW1-8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證物在由PW1-6再交給PW7,期間並沒有受干擾。

然而,鐳射筆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故此法庭需考慮其意圖。

雖然沒有一般性供詞,但法庭考慮到招認部分是混合性供詞,其中有為此辯解部分,即解釋為照射物件。當時在被告身上也找不到其他非法物品,鐳射筆當時放在袋內,加上錄影會面時的解釋,法庭未能排除被告是想仿效別人,見人照向大廈,其也想借來照向警車。由於法庭接納招認屬自願,故亦相信鐳射筆是借來,管有的時間短。

由於控方未能舉證至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故法庭未能安心定罪,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5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期間以取背景報告及心理醫生報告,還押監房看管。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906油麻地
#答辯

👥曾健成,陳寶瑩

控罪:違反限聚令

被告早前已經通知認罪,各人罰款$4500,需於3月30日前繳交。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24青衣 #新案件

梁 (49)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24日在青衣長青邨青葵樓地下對開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財產,即隔音屏障,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24日在青衣長青邨青葵樓地下對開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財產,即行人過路處,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背景:
2019年10月24日凌晨約2時,有警察在青衣長青邨青葵樓地下對開拘捕1名男子。現場的隔音屏障噴上「陳彥霖」、「10月1」、「831」、「721唔見人」、「六大訴求缺一不可」、「光服香港時代革命」字句。
(參考 香港01報道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8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待索取文件、給予法律意見、與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以及索取醫療報告。

被告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 現金$3,000
•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 每星期報到1次
• 居住在報稱地址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15灣仔 #審訊 (5/1)

👤陳(19)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駱克道港鐵灣仔站A1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港鐵的鐵閘。

———————————-

📌控辯雙方口頭補充已交書面結案陳詞:

控方立場是灣仔港鐵站出口閘右上角白色物體控方不確定是誰噴,但法庭可以庭上證人之作供作推論(inference)是被告做。

辯方主要陳詞集中
(1)閘門左右兩邊有白色物體,PW1及PW4也看不見被告在右手邊噴泡沫,而警員18473書面陳詞指在事後6小時才到場檢取右邊固體及右邊地上固體,控方沒證據6小時內沒有其他人在右上角噴液體。控方要求法庭推論事發時1800證人由被告背後右手邊行去左手邊時見被告有所動作,推論當時是嘖泡沫就是2400檢取物品。希望法庭推論時要考慮唯一合理無可抗拒。
(2)PW4證人庭上作供存疑
PW4庭上作供推到最高點也只是從後見到被告從最高點由上而下有疑似噴的動作,但係PW1及PW2作供也說看不到。
PW4作供説經渠蓋行過去出口,現場環境應近行人路而不是其説法走出馬路令視野闊啲,不受行人路上欄杆阻擋,辯方對其作供存疑。

回應控方結案陳詞,庭上證人口供指被告烏低身向前伸出手與拾罐動作吻合,所以被告並非一定是在噴。同時被告身上只有少許物質吻合檢取證物,可能只是同PW1在地上糾纏時沾到地上物質。就PW1說聽到被告說一陣點火,警方在完全沒有發現點火用品。而PW1作供說現場有另一男子B,PW1行去被告方向時與男子B擦身而過,如果聽到鼻哥對男子便說話為何不截停男子B,說法存疑。

最後裁判官問辯方其陳詞對刑事毀壞法律原則有沒有爭議,辯方大律師說沒爭議,即假設法庭推論被告是鐵閘門上泡沫的噴劑人那便是刑事毁壞行為,其陳詞說地鐵站長承認噴出泡沫不影響鐵閘開關是關乎日後假如定罪可以破壞程度輕及容易修復作求情,不是爭議刑事毁壞。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作裁決,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915城大 #提堂

蔡 (33)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20年9月15日,在香港城市大學楊建文學術樓3樓邵逸夫圖書館襲擊中国籍女子曾慧昭。

案情:
被告與事主均在城大就讀,互不相識。事發時事主正在廁格內,被告疑突然從高處把水淋向事主,事主離開廁格後,被告指事主「Come from China」。

背景:
案發後事主報警,被告隨後被捕,並保釋候查。被告其後沒有報到遭通緝,於2021年2月被捕並於2月5日首度提堂,獲准保釋候訊,但不准離港。

——————————————————

被告今日未有到庭,其母親到庭並表示被告今日身體不適,未能出庭作供。

法庭詢問被告現時身在何處,被告母親表示被告在家休息。

控方指,根據警方紀錄,被告曾9次未有報到。

法庭指被告報稱身體不適,但沒有任何證明,亦未有就醫,因而頒下拘捕令‼️,保釋金是否充公則留待日後處理。

被告母親詢問能否補交醫生證明書,法庭向被告母親表示應請被告親自到庭解釋,不必再由母親代勞。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杜大衛法官
#提訊
#1112中環 #和你Lunch

~非即時~

A1:葉(22)/ A2:葉(26)
A3:吳(25)/ A4:黃(35)
A5:歐(22)/ A6:楊(24)
A7:陳(26)/ A8:吳(20)
A9:傅(25)/ A10:羅(24)
A11:陳(25)/ A12:陳(22)
A13:羅(22)/ A14:鄭(22)
A15:李(24)/ A16:潘(23)
A17:楊(17)/ A18:吳(23)
A19:黃(26)/ A20:陳(23)
A21:蔡(23)/ A22:林(23)
A23:黎(17)/ A24:陳(24)
A25:梁(24)/ A26:韓(29)
A27:袁(24)/ A28:葉(29)

🛑A9於本年2月22日因違反宵禁令而還押中。

控罪:
(1)A1-28 參與暴動
(2)-(27)A1-19, 21-2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28)A11 管有危險藥物
(29)A2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0)A2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1)A28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2)A8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33)A1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答辯:除了D1及D21外,其他被告均準備好答辯。D26認罪,其他被告則不認罪。

🛑D26的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5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答辯,期間還押交由懲教看管。

D1及D21未準備好答辯,二人的案件會於2021年5月27日1430區域法院提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案件管理:
案件將分拆為三案進行審訊。

第一組
D1,5,6,9,10,14,16,18,23,26

押後至2023年6月30日1430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並於2023年7月31至9月8日進行為期四十日的中文審訊。


第二組
D3,11,12,15,21,22,24,25

押後至2023年4月12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並於2023年5月15至6月27日進行為期三十二日的中文審訊。

第三組
D2,4,7,8,13,15,20,27,28
押後至於2023年2月3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於2023年3月27至5月4日進行為期二十九天的中文審訊。

保釋相關事宜:
🟢D3,12,14申請更改宵禁時間
🟢 D25 申請更改禁足範圍 及 申請更改宵禁
🟢 D18 申請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
🟢 D23 申請短暫更改報到時間
🟢 D9 申請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2萬元現金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需遵守宵禁令
每星期報到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