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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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8天水圍 #審前覆核 #判刑 #彈藥



控罪:無牌管有彈藥

控罪詳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天水圍天桃街3號天水圍健康中心外近燈柱FB0843管有彈藥,即一粒已用過的37, 38毫米的催淚彈彈殼及一粒已用過的37, 38毫米的橡膠彈彈殼,而沒有持有該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被告同意案情並認罪,罪名成立

判處5000元罰款,從擔保金扣除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3大埔 #續審 [2/2]
#非法集結 #蒙面法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彈藥

補回2月17日審訊~

D1蘇(17)
D2巢(27)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D2)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D1)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個扳手、1個鉗及1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防毒面具 (D2)
(5) 無牌管有彈藥,即4個已使用的催淚煙彈殼 (D2)

案情:
於2019年11月13日在大埔太和路連同其他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意圖破壞社會安寧,D1在無合法辯解下於現場戴上口罩而D2則戴上防毒面罩,D1被指管有扳手、鉗及索帶,D2管有4個已被使用的催淚彈。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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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日審訊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3659

D2訟費申請被拒,押後申請獲批,就修訂控罪無牌管有彈藥,無需重召證人,表示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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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人PW3 23911(林姓):

控方主問:
PW3為拘捕D2的警員,發現4個催淚煙彈小彈頭後,暫將它們列為證物。
21:38 PW3帶D2步行到警署。21:41 PW3處理證物,將水袋和催淚煙彈小彈頭,分開裝在證物袋。
PW3稱催淚煙發射後,待彈頭冷卻便會用手套拾起。當日的催淚煙彈小彈頭已熄滅,還是濕的。

D1辯方沒有盤問~

D2辯方盤問:
PW3指當時50-60人跑過太和路,D2跟在最後。D2大律師指出D2是自己一個走,PW3同意。辯方律師再指D2是正常步速行走,但PW3不同意,指D2是急步行走。

PW3指D2當時一邊急步走,一邊用手臂捽眼,步姿顯得慌張,懷疑他受催淚煙影響。PW3指犯法人士會邊走邊捽眼,但無犯法的人就會留在原地捽眼,因此便截停D2。辯方大律師指出現埸有市民及記者,他們和示威沒關連,PW3同意。

D2大律師再指D2從來不是50-60人群的一部分,因他在人群後,與前面有距離,PW3不同意。PW3指自己、警員21600和葉督察截停D2,即伸手攔住D2,期間D2掙扎,警員將他按在地上。

辯方大律師指出D2在太和路,用正常步速行走、從截停起就沒有嘗試逃走、警員從沒說過「警察咪郁」之類的話、及D2是在步行時被警員按低在地。PW3表示不記得及不同意以上辯方案情。

辯方大律師播放1分39秒的網上片段,顯示D2被警員按在地上的過程。
00:00 片段右上方有一名白衫黑褲的男子,辯方大律師指那人是D2,PW3指看不清楚。

00:10 有3名防暴警員,PW3辨認自己為最後的那名,一名警員阻擋他的視線。
00:16 3名防暴警員按下D2在地上
00:35 片段顯示2名防暴警員將D2按在地上,另一名站起來,D2大律師要求PW3在片段再辨認自己,PW3又稱看得不清楚。

辯方大律師盤問另一個議題,即有關催淚煙彈。PW3表示在2018年7-10月期間在機動部隊曾接受發射催淚煙的訓練。

控方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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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人PW4 葉浩明(機動部隊教官)

控方主問:
PW4 不是專家證人,只在本案提供事實證供。PW4在2015年加入警隊,負責研發及採購槍械和彈藥。

PW4指發射催淚煙彈時,小彈頭會離開槍管,開始燃燒,1-2秒後就會噴煙。飛行期間,小彈頭會停止動作,掉落在地。發煙20秒後再等30-60秒便能徒手拾起小彈頭。

PW4指本案的催淚煙彈是美國製。在2020年5月19日,PW4確認自己曾檢驗4顆催淚煙彈小彈頭,憑它們的外觀、直徑、重量及與其他小彈頭比較,最終斷定是美國製及是香港黑警採購的。4顆催淚煙彈小彈頭已被列為P22,而小彈頭上的黃色貼紙是經PW4檢驗後貼上的,貼紙列為證物P22A。

D1辯方沒有盤問~

D2辯方盤問:
PW4 同意自己無接受研發催淚煙彈的課程及無相關的證書或學位。

在2020年5月19日,PW4確認無檢取4顆催淚煙彈小彈頭內的內部物質。PW4解䆁小彈頭內一定有催淚煙,但要經過政府化驗所才能確定,造成衝突。

經D2大律師繼續盤問下,PW4同意以下內容:
要證實催淚煙彈小彈頭有沒有殘留物質需經化驗所化驗
小彈頭本身沒有編號
小彈頭外觀和結構上與警方採搆的吻合,不過不能確定證物P22是警方的。

PW4確認自己用肉眼和電筒看過小彈頭的內部,形容裏面燒焦,但他不能解釋燒焦的原因。

辯方大律師指即使小彈頭的外觀與使用過的吻合,但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PW4不同意。PW4同意單憑觀察不能推斷4顆小彈頭發射前內含催淚煙。

控方覆問:
PW4指會使用催淚煙彈的部門包括黑警、懲教和海關,一般人不能有。本案的小彈頭與警方購入的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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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