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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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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03沙田 #審訊 [1/4]
#擊警 #攻擊性武器

(27/2/2021 後補資料)
16/2/2021 上午審訊(此段) / 下午審訊
17/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8/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9/2/2021 上午審訊

林(22)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3日晚上在沙田瀝源橋近大涌橋路襲擊警員17185,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個汽油彈。

25/5/2020 提堂
17/7/2020 答辯
18/8/2020 審前複核
28/9/2020 審前複核

控方 #葉劍明大律師 呈上承認事實,會傳召10名證人,無警誡供詞,無錄影片段

承認事實:
1) 2019年11月3日警員17185在威爾斯親皇醫院的醫療報告,以65B形式呈上,列為證物P1
2) 2019年11月4日,為警員的傷勢拍攝的照片P2(1-2)
3)瀝源橋、獅子橋、城門河一帶的地圖P3
4) 2019年11月4日在瀝源橋、城門河一帶拍攝嘅照片P4(1-9)
5) 一個nike黑色斜揹袋 P5 為其拍攝嘅相片為P5A
6) 6支玻璃瓶P6,裏面裝有汽油,樽上有布條,為其拍攝嘅相片為P6A
7) 裝有汽油的膠壺P7,為其拍攝嘅相片為P7A
8) 3支鑽嘴,螺絲批P8
9)兩個打火機P9,為其拍攝嘅相片為P9A
10) 政府化驗所證實P6的樽內分別載有246、230、204、207、 280、210毫升的汽油。207毫升的樽中有微量糖粒,P7內有120毫升汽油
11) P6 P7受妥善保管,沒有受到不當的干預
12) 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辯方 #黄錦娟大律師 爭議證物,可能會傳召一名事實證人,現階段未能確定

📕傳召PW1 警員17185 陳家銘(音),證人發現被告行為可疑,上前截查時報稱受傷。

⚙️控方主問⚙️
2019年11月3日 PW1逮屬新界南第二梯隊第一小隊,軍裝當值,21:55 在大涌橋路近瀝源橋巡邏,21:56從通訊得知有3名男子,在担杆莆街見到警車後逃走,可疑男子穿黑衫黑褲孭背囊,走去中央公園,於是前往瀝源橋兜截,22:00到逹瀝源橋,見到被告掉袋落河,當時PW1從大涌橋路上瀝源橋,面向中央公園,在第一條燈柱位置,被告近第四條燈柱,面向PW1,距離大約30米,被告雙手抱住個袋在胸前,向右拋落城門河,被告穿黑衫黑褲,身邊無人,橋上燈光充足,望到被告動作,中間無其他嘢阻礙視線,袋係四方形,大小約一呎,黑色,有帶連住;被告正常步速,PW1 急步上前,去到第三條燈柱截停被告,面對面叫警察咪郁,被告無理會,突然加速,雙手向PW1推咗一吓,觸及膊頭對落3-4吋胸口位置,力度係大嘅,被告嘗試在PW1左邊逃跑,PW1在佢左邊,用雙手攬住被告上半身,佢不斷爭扎,其間被告用頭撞PW1 前額近眼眉一下,有支援同事到,制服被告在地上,被反手向後扣上膠手扣,22:02安置被告坐在橋面,向女警19513講被告掉袋落河,帶佢到第四支燈柱位,用電筒照射,見到黑色袋狀物體漂浮物,袋離開橋的水平距離約5米,附近無其他漂浮物,慢慢向大圍移動,由見到被告掉袋、拘捕、到再見返個袋,時間相隔2分鐘,PW1同19513一齊觀察個袋,知匯上級,揾水警幫手打撈。

同警員20288詳細講事發經過,拘捕被告,去威爾斯親王醫院睇醫生,傷勢有:右前額有約1cm擦傷,右邊胸口紅和痛,治療後出院,11月4日病假。

控方叫PW1畫草圖,包括大涌橋路、瀝源橋、燈柱位、被告位、拋袋方向和PW1位置,呈為P11。

📍辯方盤問📍
PW1在11月3日10:00開始當值,主管是警長33480,有幾十名隊員,19513,20288,23232係同一隊,穿防暴制服,無帶頭盔或頭套,有帶膠框眼鏡。

口供紙寫「21:55同本隊人員在大涌橋路近瀝源橋一帶高調巡邏」,高調嘅意思係着制服俾其他人知道警察存在,防止犯罪分子作出犯罪行為;知道當日沙田有示威活動,有通訊機在身,在21:56知道在担杆莆街有黑衫黑褲人,走去中央公園,無印象有無話戴口罩,或者係咪一齊。

22:00見到被告,時間係推測嘅,在22:02制服被告,過程約兩分鐘,無即時睇錶,講唔到邊個時間係睇錶或推測;案發之後,有進行資料匯集,共識就係今日嘅時間,準確嘅。

橋睇地圖P3,沙田大會堂距離担杆莆街300-400米,瀝源橋大約200米長,PW1無行晒,唔知有幾多條橙柱,橋上有街燈,係黄光,法庭環境比當時環境光,但足夠留意被告動作。

PW1 行得比較前,前面無隊員,側邊有,印象中十幾人一齊行,但唔會有太大聲响,橋上有其他人,聽唔到人聲,算係静;第一眼見到被告距離30米,中間無其他人,被告後面幾米外有人,唔確定幾多米;「印象中」嘅意思係模糊嘅。

第一眼見到被告,佢雙手放在胸前,類似抱住/托住個袋,向右邊拋出跌落河,睇唔到跌落河一刻,聽唔到水聲,橋面到水面約5米,只見到個袋1-2秒,唔確定打橫定打直,抱住個袋係長方形,修正之前四方形講法為長方形。

案發之後無見過個袋,無見過相,無討論過關於個袋,22:02同19513講件事,行過去一齊照同一件物件數分鐘,22:10同20288匯報,22:02~22:10之間有熄過電筒,有同其他警員對話,同意不是整段時間睇住個袋,由拋到照袋,唔知呢兩分鐘個袋咩情況,其後個袋由19513觀察,PW1無跟進。

河面暗深色,用燈光照落去好清晰見到係黑色被告掉嗰個係黑色,第一次照到河面個袋時離橋5米,似袋樣,袋呈四方形,表面有摺痕,唔能夠清晰見到條帶,唔能夠100%肯定係袋,但唔似衫,衫會變形;19513有強力電筒,5米外有光度,袋狀物體有反光位置近邊緣,當有光照射就會反光。

1300休庭,1430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03沙田 #審訊 [1/4]
#擊警 #攻擊性武器

(27/2/2021 後補資料)
16/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此段)
17/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8/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9/2/2021 上午審訊

林(22)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3日晚上在沙田瀝源橋近大涌橋路襲擊警員17185,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個汽油彈

1438開庭

📕PW1 警員17185陳嘉銘(音)作供,(直播員按:證人工作時好專注,除咗佢自己,身邊發生咩都無印象)

📍辯方盤問📍
再集中講返拘捕前兩分鐘,被告拋袋,PW1急步上前,行咗20米到第三條燈柱,距離被告一米,叫「警察咪郁」,被告突然向前加速,嘗試向左方逃走,期間雙手大力向PW1胸口推左一吓,事後紅痛,鎖骨對落少少紅咗,被告去到左邊,雙手打則攬住佢上半身,佢不斷爭扎,扭動身體,嘗試逃走,但不成功,被告個頭大力向左撞PW1右前額眼眉,眼鏡脫落,爭扎咗幾秒(PW1: 幾秒已經係即時),有同事支援,律師質疑4個人要用成分鐘先制服到被告,PW1無補充。

PW1同20288講見到既情況、過程、動作和傷勢,被告坐在橋面地下,近左邊欄杆,背靠欄杆,印象中在遠處有一個人被截停,唔確定有無截停其他人,被告在23:13離開,無見過個袋;22:53水警在折返時大叫黑色袋有汽油彈,現場人應該聽到,無聽過水警揾到衫或者背囊,交咗畀19513,唔知觀察情況,唔知點打撈,無人畀個袋或者相PW1睇過,PW1表示咁嘅情況下,水警打撈個袋就係嗰個,相信唔會搞錯。

以下為律師向PW1指出辯方案情,PW1大部分都否認:
當晚被告在瀝源橋無拋嘢落河,無撞PW1,無撞前額,只向大涌橋路行,前面有其他途人,突然被警員從後捉住,推佢落地下,仲有其他警員制服佢,有人撳頭、有人撳背脊,有人撳大肶,手被屈到背後上手扣,被告大叫唔會反抗,爭扎只係想減少痛楚;被制服後有警員同佢講拉佢拒補、阻差辦公,話暴徒,水警揾到咩都入佢數,毒品都入佢,掉佢落河都無人知;有便衣警察到場,同被告講,你𠵱家講掉咩落去,果幾個係咪你啲friend / 手足,人哋已經篤咗你出嚟,仲咁儍仔捱義氣,你最好在水警嚟之前講,有咩掉咗落河,手足喺邊,話唔定當無事放你返屋企食飯;稍後時間,水警折返瀝源橋,有防暴警講你仆街啦,有汽油彈你坐梗,PW1在23:2x離開現場,水警仲手搜查緊,唔知到之後嘅事。

最後律師向PW1指出被告無任何可疑行為,無理由被截停,PW1 並不是正當執行職務,PW1否認。

⚙️控方覆問⚙️
見到被告企在左邊欄杆掉袋落河,位置距離第四支燈柱約一步,PW1急步上前,前方無其他隊員,無印象有同事指向被告,制服期間有其他同事攬住被告。


📕傳召PW2 警員20288 石合(音);證人負責拘捕被告。

⚙️控方主問⚙️
在2019年11月3日21:55時,PW2的小隊在大涌橋路近瀝源橋高調巡邏,21:56從通訊機收到訊息,担杆莆街有3個黑衣男子,其中一人孭背囊,在見警車後跑入中央公園方向,指揮官萬展偉叫第一中隊連同總部成員,向中央公園進行掃蕩,行瀝源橋去中央公園,上咗橋,17185在PW2前面2米,22:00佢截停被告,佢突然間鏢(PW2:逃走、快),雙手推17185胸前膊頭,17185攬住佢條腰,PW2在17185右後方,上前捉住被告左手,15014 & 23232一齊截停佢,推埋橋邊,叫佢趴低,制服在地,面向下,被告繼續反抗,叫23232鎖手扣在後面,扶佢坐在地,22:02-22:05搜身,有腰包內有鎖匙、火機、身分證、八達通,無可疑物品。

見被告右邊面右邊額有擦傷,相信係制服時做成,有問佢使唔使睇醫生,佢話唔需要,22:10由17185講返經過,22:20拘捕被告,罪名係襲警、阻差辦公,警誡之下無嘢講,無即時離開現場,因為揾咗水警打撈,等結果,22:53小艇隊折返,話袋入面有幾支汽油彈,22:55拘捕被告有攻擊性武器,警誡都係無嘢講,23:33帶返沙田警署見值日官,被告無要求無投訴。

主問完成,押後至2021年2月17日09:45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