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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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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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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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706屯門 #新案件

D1: 林卓廷(43)
D2: 許智峯(38)
D3: 曾(28)
D4: 鍾 (39)

控罪:
(1)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普通法罪行
D1-3被控於2019年7月6日在屯門杯渡路100號屯門警署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煽惑、誘使或指示X刪除任何儲存於其手提電話內的數碼內容,而該些數碼內容顯示了一些可能於2019年7月6日或之前干犯刑事罪行的示威者的臉部外觀。

(2) 有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D2及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取用一部電腦,即X的一部紅米Note 6手提電話,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3) 刑事損壞
D2及D4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X的財產,即2019年7月1日拍攝並儲存於一部紅米Note 6手提電話內有關立法會外示威情況的視頻片段,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被摧毀或損壞。

(4) 非法集結
D3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在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年7月6日,有人發起「光復屯門公園」遊行。遊行結束後,有示威者在屯門警署聚集,其間有人疑拍攝示威者樣貌,被搶去手機。

🔴控方反對D1-3保釋🔴
⚠️由於報道保釋法律程序受限制,當中控辯雙方提出的理據未能作出報道,敬請見諒⚠️

案件押後至11月6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待控方準備轉介區域法院文件

各人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D1
現金$5,000
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1次報到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D2
現金$5,000
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1次報到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D3
現金$5,000
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1次報到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D4
現金$5,000
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2週1次報到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06屯門 #提訊

A1 林卓廷(43)
A2 許智峯(38)
A3 曾(28)
A4 鍾(39)

控罪:
(1)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普通法罪行
D1-3被控於2019年7月6日在屯門杯渡路100號屯門警署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煽惑、誘使或指示X刪除任何儲存於其手提電話內的數碼內容,而該些數碼內容顯示了一些可能於2019年7月6日或之前干犯刑事罪行的示威者的臉部外觀。

(2) 有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D2及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取用一部電腦,即X的一部紅米Note 6手提電話,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3) 刑事損壞
D2及D4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X的財產,即2019年7月1日拍攝並儲存於一部紅米Note 6手提電話內有關立法會外示威情況的視頻片段,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被摧毀或損壞。

(4) 非法集結
D3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在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年7月6日,有人發起「光復屯門公園」遊行。遊行結束後,有示威者在屯門警署聚集,其間有人疑拍攝示威者樣貌,被搶去手機。

D1、D2申請轉擔保人獲批
D4因工作緣由或需到別處過夜,如轉換處所,需於24小時內通知警署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6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