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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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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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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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11上水 #1111大埔 #1112大埔

羅, 劉, 劉(16-20)

控罪:
(一至三)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四)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控罪一
願意簽保守行為兩年,換取不起訴,當庭釋放。

D2: 控罪二、四
控罪二撤回,承認控罪四,律師呈上一份文件夾,有求情信、被告過往活動紀錄和醫療報告,申請保釋,但裁判官拒絕,要還柙,延至12月1日12:00在粉嶺裁判法院判刑。‼️被告認罪被判還柙‼️

D3: 控罪三
被告不認罪,押後至12月15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再訊(時間後補),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上水 #答辯

張(19)

控罪:
刑事損壞
(即毀壞政府一個金屬圍欄)

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2名證人,不會依賴警戒供詞,也沒有任何會面紀錄。
辯方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號庭進行審訊,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判刑 #1111上水

劉(18)🛑已還押3星期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上水符興街石湖墟遊樂場傷殘人士廁所外,管有一支噴漆,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求情:
被告的家庭背景導致她一時衝動犯案,但她坦承認罪,且沒有案底。感化官建議18個月感化令,青少年罪犯評估小組則建議24個月有條件感化,被告非常樂意接受,希望能在開放式社會改過自新。更新中心報告和勵敬懲教所負責人均表示被告人的身體狀況不合適進入更新中心。被告去年抑鬱症病情加劇,但因不同因素以及案件的困擾導致沒有去到複診,承諾如果接受感化令會繼續接受治療,希望法庭考慮判處感化令。此外,被告還押三星期,已受到深刻教訓,望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判刑:感化2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11上水

👤劉(20)

控罪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同案2位被告認罪,分別被判簽保守行為及感化24個月

辯方表示:D3堅持不認罪,但經控辯雙方商討,控方指還有空間以其他方式處理本案。陳官詢問案情細節,要求控方澄清搜出涉案工具的位置,以釐清控罪字眼。

控方預計傳召2隻證人,無招認。辯方沒有證人,未知被告是否作供。辯方預計爭議被告管有工具的意圖。

本案押後至2021年1月20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中文審訊,預審期1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直播員OS:司法程序漫長而苦悶,手足堅持不認罪,自有一番風骨。香港冬天凍,手足要小心身體。)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1上水



控罪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即總督察11382溫景亨)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即警員25224唐詠欣)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即警員19487嚴灝)
控罪4: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即一支噴漆)

案發時地:2019年11月11日上水中心商場外噴水池旁

⭕️⭕️保釋獲批⭕️⭕️

保釋金:$5000
不得離開香港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7日1200粉嶺裁判法院進行答辯。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審訊 [1/1]
#1111上水

李 (19)

3/8/20 提堂: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7685

7/9/20 答辯: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9119

14/10/20 審訊: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0231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不認罪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認罪‼️

因為被告上次承認控罪(2),控方呈上修訂的控罪書,裁判官問控罪(2)是否與控罪(1)有關,如果有就要加返,控辯雙方休庭商議20分鐘。

控方呈上控辯雙方同意的事實文件

傳召PW1 PC24813作供

⚙️控方主問
PW1在2019年11月10日晚當夜更,至翌日早上大約七時,警方電台通知上水有堵路,小隊坐車在石湖墟一帶巡邏,約在07:20在新豐路近中石化油站迴旋處,見到約15個穿著深色衫褲嘅人,思疑佢哋堵路,佢哋有人攞遮,冇戴口罩,警車停在迴旋處,警員落車掃蕩,那班人上返行人路,走向天平路龍琛路奕翠園,隊員分開幾組分別搵人,大約在8點,在某一個路口見到被告,被告一見到警察便轉身走入路口,PW1叫警察咪走,被告無停下,但幾步後跌倒,被告被截查,在黑色書包搵到士巴拿、螺絲批、對講機、圍巾防毒面具、繃帶和紗布等物品,懷疑被告參與非法集結而作出拘捕和警戒,被告一直保持沉默。

📌辯方盤問
PW1同意在新豐路迴旋處冇見到該班人有什麼實質行為,只係大概在15分鐘前在龍琛路北區大會堂附近見有堵路;該班人有人揸長遮,但唔見有人揸士巴拿,有人戴外科口罩(修正主問時講法);唔肯定在迴旋處見到的人,是否在天平路見到的人,亦唔知被告是否在其中,由07:20見到一班人,到8點見到被告,已經相隔40分鐘。

PW1只是根據被告的衣著,和見到警察就走這兩個原因,懷疑被告參與非法集結而截查並拘捕,被告當時雙手無持有任何物件,士巴拿和螺絲批是放在背囊之內,被告亦沒有因為其他行為令PW1思疑,當被問到PW1叫警察咪走都被告跌低歷時幾耐,原來只係1-2秒。

⚙️控方覆問:
PW1當日是便裝,見到被告時是和另一軍裝警員一齊,確認被告當時是見到警察。

PW1 作供完畢,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表示被告不會作供和不會傳召證人。

⚙️控方結案陳詞
主要係根據梁有勝一案作案例,杜官的判詞係擴闊左,傷人17的控罪足以涵蓋包括傷人和刑事毁壞等控罪,冇需要有實質破壞,只要有意圖足以入罪。

📌辯方結案陳詞
法律觀點爭議:
第17條並非無限擴闊,在1984年修例時,整份文件並沒有講述為何刪除’such’一字的原因。

事實爭議:
- 人物:PW1不能肯定被告是早前見到的15人之一,只係靠衣著
- 逃跑:由PW1 叫咪走到被告跌低,只係一兩秒間嘅事,有可能反應唔切,逃跑無罪,可能有其他原因,除非證明到被告係畏罪逃跑
- 時間:相隔好耐
- 地點:堵路和拘捕係不同地點,無基礎肯定被告堵路;相反被告居住在拘捕地點兩條街之外,被告只係返屋企
- 就算假設被告有參與其他活動,在回家途中被截查,被告在當時無意圖進行破壞
- 士巴拿和螺絲批喺日常生活中係有正常用途,唔同申縮棍或者彈珠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 11: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