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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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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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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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1尖沙咀 #提堂

D1林(22)
D2黃(23)

修訂控罪(有改案情):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在尖沙嘴梳士巴利花園外保管一枝噴漆,意圖摧毀另一人的財產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2在同日同地管有兩罐白電油與一個打火機,意圖摧毀另一人的財產

三項控罪皆不認罪

控方有8證人,控辯雙方認為需要審前覆核

保釋事宜:
。D1更改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7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進行審前覆核 ,問卷需於10月5日前繳交,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宵禁、不准離港、居住在報稱地址、每周報到一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1尖沙咀 #審前覆核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在尖沙嘴梳士巴利花園外保管一枝噴漆,意圖摧毀另一人的財產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D2在同日同地管有兩罐白電油與一個打火機,意圖摧毀另一人的財產

控方有4證人,都是現場警員,有化驗報告,無需寫報告人士出庭被盤問,無口頭招認,無影片

D1有1名辯方證人

預審期:2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4-15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同意案情需在開審7天前提交,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01尖沙咀 #審訊 [1/2]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尖沙嘴梳士巴利花園外保管1枝噴漆,意圖摧毀其他人的財產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罐白電油與1個打火機,意圖摧毀其他人的財產

背景:12月1日「毋忘初心大遊行」原定在下午4時由尖沙咀遊行至紅館,獲發不反對通知書,惟警方於4時單方面中止遊行,訛稱「數百名暴徒投擲多枚煙霧餅」,指遊行為「非法集結」,在尖沙咀及黃埔發射催淚彈武力驅散。

——————

全部不認罪

📌案件管理
控方並有8個證人,只需傳召其中4個(PW1、PW2、PW4、PW5)
沒有警誡供詞或錄影片段
辯方各有1名辯方證人
D2將會播放2段被捕前分別由D2本人及同行友人拍攝的片段,片長分別約2分鐘及約10分鐘,控方不爭議其呈堂性

📌抗辯方向:管有物品的意圖

📌承認事實
(1)在2019年12月1日1703時,警員25070在尖沙咀梳士巴利道花園外近燈柱DF2114附近的行人路上宣布拘捕D1,罪名為「非法集結」。

(2) D1被捕時面帶黑色面巾,身穿黑色衫褲,帶有一個黑色背包(證物P2),內有一支噴漆(證物P3)及其他物品,包括生理鹽水、手套、長袖衣物。

(3) 在2019年12月1日1703時,警員24345在尖沙咀梳士巴利道花園外近燈柱DF2114附近的行人路上宣布拘捕D2,罪名為「非法集結」。

(4) D2 被捕時身穿紅色外套、黑色衫褲,帶有一個深色背包(證物P4),內有兩支白電油(證物P5)、火機(證物P6)、一包索帶(證物P7)及其他物品,包括面巾、手套、黑色長褲。

(5) 警員19218將證物P5兩支白電油送往政府化驗所,由鐘偉華先生化驗,鍾偉華先生就化驗結果撰寫報告(證物P8),其中文譯本為證物P8A。

(6)辯方對鐘偉華先生化學化驗師身份沒有爭議。

(7)警員23001就證物P3噴漆的功能作測試,測試結果寫在其供詞(證物P9)。

(8)相冊(證物P10)內14張相片(證物P10(1)-(14))為D1本人及其被捕時衣物,以及證物P2及其中的物品,包括證物P3。

(9)相冊(證物P11)內17張相片(證物P11(1)-(17))為D2本人及其被捕時衣物,以及證物P4及其中的物品,包括證物P5至P7。

(10)二人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1)證物在檢取後沒有受干擾,辯方對證物鏈沒有爭議。

(12)本承認事實為證物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