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K subscribers
7 photos
4.99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郭啟安法官

1121 廣播
1128開庭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6終於開庭啦
辛苦大家耐心等候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221終於又開庭啦
辛苦大家耐心等候差不多個半鐘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01立法會 #提訊

【第一宗案件】
A1:黃/城大編委記者(21)
A2:羅(20)
A3:何(22)
A4:畢/女村長(24) 🛑因另案服刑中
A5:孫曉嵐/港大學生會前會長(24)
A6:潘/畫家(32) 🛑已還押逾15個月

【第二宗案件】
A7:馬/熱血時報記者(30)
A8:王宗堯(41)

【第三宗案件】
A9:沈(23)

【第四宗案件】
A10:劉穎匡(26)

【第五宗案件】
A11:吳(26)

【第六宗案件】
A12:范(27)

修訂控罪:
(1)暴動 [A1-A12]
被控於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被告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A1-A12]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3)刑事損壞 [A1 黃/城大編委記者]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

(4)暴動 [A6 畫家]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外參與暴動

(5)非法集結 [A6 畫家]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外及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6)刑事損壞 [A6 畫家]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府的立法會大樓;以及在政府總部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府的政府總部外牆

——————

📌修訂控罪
在控罪(1)加入【第六宗案件】被告名稱,辯方沒有反對。

📌案件合併
控方申請以上所有案件合併,辯方沒有反對。

📌分拆為兩部分
法官指案件可分為兩部份:第1至第9段(發生在立法會及政府總部外)及第10段後(發生在立法會內),首部分只涉及A6。
控方指因為兩部分為連續事件,因而第二部分依賴第二部分影片,但確認法官指控方經長時間審視影片後沒有基礎就立法會外事件控告其餘被告。
控方堅持因有共同證人及事件連貫性,加上有大量影片,申請合併所有案件。法官指控方經審視後必須有取捨,不能只遷就證人便利。加上立法會以內發生事情非常依賴事後搜證,如在立法會內發現A1及A2指模,辯方或不爭議事件,只對被告人身分作出爭議,所以未必有必要依賴事件連貫性。

A6代表律師須就案件合併及分拆或影響案件整體性索取法律意見,保留表達意向。

代表A1 #潘熙資深大律師 同意分拆為兩部分,指針對A1案情只有搜證時驗出A1指模及一個混合式供詞,A2情況相近(案情17段指驗出A2指模)。法官指控方或在審訊中呈遞的事實背景不影響A1案件,辯方或不爭議暴動有否發生,只爭議A1有否參與。律師指案情簡單,A1當天身分為記者,沒有直接證據顯示A1有參與破壞社會安寧。法官觀察到只有A1為記者,爭議點或有不同。A2代表律師同意二人案件獨特性。

A7代表律師指A7亦為記者,片段與此說法吻合。第18(5)段可見被告正在拍攝,不爭議身分、身處在立法會內、VRI中指影片拍到A7在立法會內,案件可與A1案件一同審理。

法官要求控方草擬分拆後控罪書:1至9段在立法會外、10段以後在立法會內、及立法會內不同情況(如A1及A2指控只基於指模、A1及A7同為記者),有需要可用問卷形式了解辯方爭議點。

📌答辯方向
A2、A9需要時間索取法律意見;A12首次在區院提堂,未有法援,3人未準備好答辯。
除A2、A9、A12外,其餘被告準備好答辯,全部不認罪

📌 保釋相關事宜
A6現因另案服刑中,即將獲釋,申請押後至2021年1月5日申請保釋。法官建議今天一同處理,辯方指今天未準備好呈交住址證明及擔保人。
A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及豁免今天報到獲批
A5申請立法會禁足令豁免工作原因獲批但須在7天前通知。
A12申請更改報稱地址及報到警署獲批

A6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5日1430區域法院處理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6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
🛑女村長及畫家維持還押🛑
其他被告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1佐敦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6:方(25)
D7:姚(24)/ D8:宋(24)/ D9:彭(29)
D10:張(17)/ D11:雷(29)/ D12:韋(22)
D13:梅(24)/ D14:林(26)/ D15:黃(23)
D16:鄭(27)/ D17:陳(19)

控罪:
(1)D1-17: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D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支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3)D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支雷射筆

(4)D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支雷射筆

(5)D1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支兩支發出雷射光束裝置(雷射筆)

========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1)A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9年10月1日於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支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支改裝鐵通、一支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2)A2: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

(3)A3: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支伸縮棍

(4)A4: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支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5)A1-4:暴動
同被控於同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一段的彌敦道,與另一案件中17名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
上述兩宗案件將合併分拆成2組trial

主控分拆案件的準則:
1. 被捕距離暴動地點較近
2. 管有令人可疑的物品
3. 有逃跑

第1個trial: 12名被告
(符合上述3項,並另管有其他gear)

第2個trial: 9名被告
(只符合上述3項)

首席法官與主控討論過後,決定不會就2宗trial安排同一法官處理

答辯意向:所有被告不認罪

第一組trial(共30日)
2022年1月3日至1月28日 及
2月7再續

PTR: 2021年11月29日0930

第二組trial(共20日)
2022年5月3日至5月31日0930

PTR: 2022年3月28日0930

法庭下令:
控方須4個月內通知辯方
1. 所有將呈堂的涉案暴動證據
2. 列出所有指控暴動的基礎

辯方須於收到控方資料後2個月內,回覆控方。

保釋條件更改事宜:
D2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4申請更改日期,獲批
D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7申請更改報到地址及日期,獲批法庭不批准更改報到次數

其他被告據原有條件繼續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