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8/18]
A1:張, A2:胡, A3:陳,
A4:蘇, A5:李, A6:沈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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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4沙展4579
在控方主問中,PW14從2019年9月28日拍攝的照片認出A1、A4、A6
1014 因證人手上的證物圖片次序與沈官及控方的不同,退庭商議,休庭(註:這麼低級的錯誤)
1122 PW14沙展4579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早12月10日1000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8/18]
A1:張, A2:胡, A3:陳,
A4:蘇, A5:李, A6:沈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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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4沙展4579
在控方主問中,PW14從2019年9月28日拍攝的照片認出A1、A4、A6
1014 因證人手上的證物圖片次序與沈官及控方的不同,退庭商議,休庭(註:這麼低級的錯誤)
1122 PW14沙展4579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早12月10日1000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9/18]
A1: 張 (23) A2: 胡 (21)
A3: 陳 (21) A4: 蘇 (25)
A5: 李 (17) A6: 沈 (24)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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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爭議控方證人之專家身份,認為只屬事實證人。
沈官命令控方「寫一份書面陳述列晒有咩要處理,唔好一陣又有問題。」
1020 休庭待控方整理好書面描述後再審。
1112 再開庭。
辯方列出兩項爭議點給法庭和控方,法庭依然不能理解控方臨時提交的書面陳述中關於「事實證人」和「專家證人」的各項描述。
審訊押後至明天12月11日繼續,辯方將於明天10點前提交書面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9/18]
A1: 張 (23) A2: 胡 (21)
A3: 陳 (21) A4: 蘇 (25)
A5: 李 (17) A6: 沈 (24)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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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爭議控方證人之專家身份,認為只屬事實證人。
沈官命令控方「寫一份書面陳述列晒有咩要處理,唔好一陣又有問題。」
1020 休庭待控方整理好書面描述後再審。
1112 再開庭。
辯方列出兩項爭議點給法庭和控方,法庭依然不能理解控方臨時提交的書面陳述中關於「事實證人」和「專家證人」的各項描述。
審訊押後至明天12月11日繼續,辯方將於明天10點前提交書面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