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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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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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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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提堂

連桷璋,姚鈞豪,蘇,文念志,蔡(22-36)

控罪:
襲警、非法集結、3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辯方希望將案件押後以有足夠時間研究答辯及文件

所以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4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七庭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裁判官
#1004元朗 #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獲批。

本案押後至12月14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七庭處理。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提堂

D1: 陳 (20)
D2: 江 (19)

控罪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被控於2020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地下近交通銀行,管有一罐紅色噴漆。

控罪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被控於同日於港鐵上水站外近行人過路處,煽惑他人衝擊警察防線。

辯方申請無需答辯,以等待法律文件,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12月30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庭再訊,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提堂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5日

辯方申請無需答辯,押後案件,以等待法律文件,控方不反對。

押後至12月30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庭再訊,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按:因庭上依然沒有讀出案情,故未能知道具體細節,望見諒)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提堂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大埔安祥路昌運中心停車場出口外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一個膠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辯方申請押後4星期,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再訊,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提堂

D1 陳
D2 *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安祥路大元街市外近燈柱EB370無合法權限或辯解留下一塊木卡板,兩個膠籃及雜物於路上,可能對上述地方或人造成阻礙。

控方表示D2以$2000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案情,撤回控罪,兩年內不得干犯任何公安條例的刑事條例,否則罰款$2000和其他刑罰。

辯方表示D1今天可以答辯。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4位證人,有片段播放,預計兩日審訊,法庭表示先作審前覆核。

案件押後12月14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作審前覆核,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