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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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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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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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陳慧敏裁判官 #續審
👤何(25) #1224尖沙咀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裁決: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被告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因本案曾還柙31天,而警員無受傷,拍打力度不大

🎈 #判刑:即時監禁3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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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參考:
HCMA257/2012,被告咬男警前臂判監1個月, 緩刑1年,刑期上訴後改判罰款$2,000

*判詞及詳情,裁判官指~

辯方提供案例每宗案件背景案情有差異與本案性質不同,比較作用不大,普通襲擊嚴格分為襲擊(Assault)和毆打(Battery)兩個不同罪行,襲擊需令人受驚,毆打則需要身體接觸,即使力度不大也構成犯罪

犯罪意圖都需要證明故意,或罔顧,具備惡意。並不需證明有敵對意圖,敵對意圖只適用與襲擊情況。本案控罪是,警隊條例63襲擊警務人員罪,不需要證明被告知道毆打的是警察或在執行職務。假如被告真誠相信對方不是警察另考量。

本案的爭議點:
案中辯方不爭議被告有張貼海報且有身體接觸,屬於毆打,但爭議
1) PW1從未表露自己身分
2) 被告是否有犯罪意圖
3) 被告是否真誠相信,證人一不是警員,且沒有執行職務?

本席耳聞目睹證人一二作供, 清楚直接合情合理,盤問下沒有動搖,與CCTV吻合,相信道出了事實和真相;而證人二作供時稱當時人群嗌:「食屎喇死黑警」,但片段顯示人群叫囂其他口號,並無叫黑警。本席認為純屬記憶記錯,微不足道,不影響整體可信性。

被告作供不盡不實不可信, 充滿犯駁,不接納其證供:
A) 海報有特首丈夫林紹波的肖像,被告稱欣賞林在奏國歌前不鼓掌的勇氣。一方面稱忘記海報內容細字,一方面又說不知默默付出是否警隊。對自己不利的問題閃縮迴避,本席對作供的可信性有保留。

B) 被告說創新手法貼海報在五六人後面,且反應正面,本席拒絕接納其說法。不相信有人會甘願被張貼海報於背上,像被人惡作劇一樣,愚昧無比。問被告為何不貼自己,答不出。他人甘願被貼的說法荒謬可笑,毫無可信性

C) 被告認為證人一穿黑衣,戴黑口罩是「和你shop」參與者隊頭,但他身後的人並非黑衣人,被告解釋他可能無時間準備黑衣。明顯根據需要裁減證供,自圓其說

D) 幾名證人年長魁梧深色凝重,與其他示威者格格不入。站在店沒前有走動,早已被現場人士識破身分。群眾視線,以及一度讓開通道讓便衣警員通過,又叫便衣狗食屎,有力證明在場人士知道控方證人一警察身份。被告稱不知證人一是警察,屬於自欺欺人。本席裁定被告一早識別是警察。縱使張貼海報前證人,從沒有表露警務人員身分,本席不接納相信不是警務人員。張貼海報針對警察身分的作為。

E) 被告何時貼海報念頭,先說是認為證人一是隊頭,經過身邊時才想到貼,與片段不符。被告一早站在中庭拿著海報看著證人一慢慢走近,伸手張貼海報,最少8秒。

F) 被告說產生過問准才貼的念頭,但時間不允許,其實八秒足夠時間查問意願,但並未作出查詢。證人一被張貼後曾望向,被告沒有問只是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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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否有襲擊警員的犯罪意圖(Mens Rea)?

案發過程全程被錄影下來,成為本案證物P2。控方證人一指被告行為令他感到痛楚,拍打背部非法行為是暴力的,不符合一般人接受標準,裁定行為懷有敵對態度。而張貼海報行為必須瞄準,裁定為故意舉動,有意圖毆打證人一

即使不是有意圖也是罔顧,拍打會令人痛楚,足以構成犯罪的罔顧,事前兩人並不認識,貼海報前並未得到同意,知道其警務人員身分。事件時背景反修例示威,有人辱罵警員,此刻貼海報推論懷敵對態度。未經陌生人同意背傷貼紙不可能說是善意的舉動。

辯方說被告揮手的舉動是表達善意的表現,且張貼後亦留在原地沒有逃走,證明被告無惡意。本席裁定,上述行為證明被告肆意妄為,證人執行職務期間毆打其背部

裁定罪名成立。


裁判官批准保釋等待上訴
保釋金$10000,以原有條件批准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24尖沙咀

李(25)

控罪一:管有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罪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件押後至九月十五日1430於同一庭進行答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4尖沙咀
#答辯

D1:勞 (20)
D2:梁 (17)

控罪:
(1-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4)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詳情:
(1)-(3)D1被控於19年12月24日於海港城3樓抗拒警長A、警長B及警員C                        
(4)D2被控於19年12月24日於廣東道海港城3樓3321舖外故意阻撓警員D

全部不認罪

控方有7名證人,一段約10分鐘的閉路電視片段,沒有警誡供詞。辯方不爭議證物鏈。控方亦在等候PW1-3的傷勢報告。
D2有1名辯方證人,亦有一片段呈堂。

案件押後至11月6、9、10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進行審訊 (3天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孫(26) #審訊 (#1224尖沙咀 襲警)
控方決定不提證起訴被告
🎉撤銷控罪🎉

🧲辯方訟費申請被拒


在上次排期審訊後,警方發現錄影片段,控方決定不提證起訴被告人。當初檢控沒有片段,是6月警方在另一審訊時見到該片段,認為可以幫到被告不起訴。第一時間吿知辯方


辯方訟費申請:
被告因為點錯相被拘捕,沒有做任何事情自招嫌疑,不是因為技術性原因。控方說參考完片段發現捉錯人,犯案的另有其人,是為點錯相

控方反對訟費申請:
控反對觀點是被告有做出自招嫌疑的行為邀請法庭看現場片段。警方準備了相關截圖。現場很混亂。先是女警被踢了一腳,被吿與施襲者裝束似位置近,警方追截時後被被告攬住。考慮後控方決定不會用其他罪名起訴被吿。

而辯方對片段有不同看法,反對被告攬住一說,稱被吿被正追截踢警疑犯的便衣亂棍打中,向後跌時,與警身體接觸,並非攬住。要點三個,第一,動作是被告被打失平衡;第二,被告一直在柱後面,根本不知道有襲警;第三,被告根本不知道這是警員

法庭最終接納控方所說,裁定是自招嫌疑的情況。被告有從後攬住其中一名警務人員的動作,顯然令警員誤會,特別被告當時裝束與施襲者一裝束難以分辨,被告沒有面對阻差辦公控罪,不會有進一步說法,但之所以被捕被控必然屬於自招嫌疑。拒訟費申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天𠥔裁判官 #1224尖沙咀 #答辯

李(23)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於2019年12月24日在尖沙嘴彌敦道近中間道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三把剪片及七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不認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支噴漆和三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不認罪

6位證人,主要是1位,無警誡供詞,2段片,每段約5分鐘

辯方主要爭議是拘捕被告的警員(PW1)

辯方除了被告自己,還有2位事實證人,證供不會太長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4-15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1/3]
#1224尖沙咀 #拒捕

勞 (20)
梁 (17)

控罪及詳情:
(1) -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1]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1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抗拒警務人員A、B及C

(4)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2]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2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3321舖外故意阻撓警員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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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
1. 2019年12月24日尖沙咀海港城3樓中庭的閉路電視運作正常,保安經理於2020年1月3日將案發日19時至21時的2段片段燒錄到光碟,製作了22張截圖及4張截圖。

2. 尖沙咀海港城3樓中庭相關鏡頭的位置圖。

3. 2019年12月24日,沙展A在廣華醫院接受治療,2份醫療報告呈堂。

4. 2019年12月24日,警員14457在尖沙咀警署替沙展A拍攝了9張相片顯示其傷勢。

5. 2019年12月24日,警署警長B在廣華醫院接受治療,2份醫療報告呈堂。

6. 2019年12月24日,警員14457在尖沙咀警署替警署警長B拍攝了2張相片顯示其傷勢。

7. 2019年12月24日,沙展C在廣華醫院接受治療,2份醫療報告呈堂。

8. 2019年12月24日,警員14457在尖沙咀警署替沙展C拍攝了2張相片顯示其傷勢。

9. 影片的真實性及呈堂性不受爭議。

10. 兩名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1. 2019年12月24日,D1在伊利沙伯醫院接受治療,2份醫療報告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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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點:
• 警員使用過度武力,當時並非在正當執行職務,D1的反應是恰當
• D2沒有意圖阻撓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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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 沙展A

2019年12月24日隸屬油尖警區刑事調查隊,當時以便衣進行監察行動。視察是否有人作出違法活動(破壞店鋪/搗亂/阻止市民購物)。於2000時,沙展A身處3樓CitySuper內的美食廣場,從通訊機得知2樓中庭有其他警員受到不知明人士襲擊,小隊於是打算趕往支援。

沙展A看到D1挨近扶手電梯並向中庭位置投下物品,於是對D1大叫「你做乜掟野」,D1於是轉身向天星碼頭逃跑,沙展A試圖攔截被告,於是從後攬住D1並著令「唔好再跑喇」,但D1依然向前跑,於是沙展A只好上前從後攬住D1,擒上D1的背部,他形容當時D1「好似孭住我咁」,D1跑了一段路後體力不支,然後雙雙倒地。沙展A再次喻「我係警察,而家拉你襲警」,期間繼續攬住D1,D1期間雙手掙扎擊中沙展A腹部。

後來,有同事趕到現場協助將D1隻手扣上。有同事扶起沙展A,沙展A向另一位同事講述襲警過程。

當沙展A檢查自己的傷勢,發現額頭流血,他形容為「血流披面」,後腦位置亦有傷勢,左邊小腿近膝頭位置亦發紅。
...............................

PW2 警署警長B
2019年12月24日隸屬油尖警區刑事重案組,當時以便衣進行監察行動。從通訊機得知2樓中庭有其他警員受到不知明人士襲擊,小隊於是打算趕往支援。

到達3樓扶手電梯位置,目睹D1手持一疊紙張向中庭位置掉下,令在場人士呼喊,於是A上查問D1,D1掉頭逃跑。

警署警長B指現場充斥大量記者及阻礙執行拘捕的人在拍攝

//其餘供詞暫不詳述//

後來警署警長B轉身維持秩序,發覺自己左手無名指骨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