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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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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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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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林(26) #續審 [3/1] (#0913紅磡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他於去年9月13日在紅磡紅樂道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發送器具

休庭至12點繼續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被告選擇作供。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林(26) #續審 [3/1] (#0913紅磡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他於去年9月13日在紅磡紅樂道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發送器具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被告作供完畢
辯方另一證人伍(本案原第一被告,早前簽保守行為獲不提證供起訴)出庭作供完畢

直播員按:簽保撤咗控的本案原D1伍出庭為D2被告作證,稱兩部talkie 都是自己的,D2幫佢袋住袋,不知內有此物。裁判官警吿證人有機會因作供內容再被控。
休庭至明早九點半繼續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012天水圍 #審訊 [1/2]

魏(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天水圍天悅邨停車場外,保管一對剪鉗、一個士巴拿及一把鎅刀,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今早PW1及PW2(皆為警員)完成作供

PW1軍裝警員
案發當天乘坐警車沿添華路向天晴村方向行駛,期間聽到電台指有人破壞周浩鼎辦事處

PW1 聲稱見到有一班黑衫人士在行人路踩單車向相同方向行駛,於是在天悦社區服務中心停低,打算落車截查,該批黑衫人士隨即調頭離去,其中有人棄單車逃走,最後跑到天華道迴旋處逃脫。

PW2便衣警員
與PW1乘坐同一輛警車,車上另有2軍裝1白衫1便衣同行,負責拘捕被告人

PW2聲稱見到被告行為閃縮,由天華路右轉入天富巴士總站,於是與車上警員一同截查被告,CCTV片段可見2個軍裝警員一同壓低被告人

PW2否認使用非必要武力
PW2聲稱被告當時black bloc

——————

中段陳詞
控方檢控基礎為涉案工具同破壞辦事處有關,辯方指出根據庭上PW1及PW2證供,兩人有矛盾之餘,即使接納二人供詞,控方亦未能在毫無疑點下,推論該批工具與破壞辦事處事件有關。辯方引用案例,指出法庭需要在毫無疑點下推論到該批工具與事件有關,才可以稱表證成立。

案件押後至明早11月10日1030同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提堂

D1: 陳 (20)
D2: 江 (19)

控罪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被控於2020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地下近交通銀行,管有一罐紅色噴漆。

控罪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被控於同日於港鐵上水站外近行人過路處,煽惑他人衝擊警察防線。

辯方申請無需答辯,以等待法律文件,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12月30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庭再訊,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提堂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5日

辯方申請無需答辯,押後案件,以等待法律文件,控方不反對。

押後至12月30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庭再訊,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按:因庭上依然沒有讀出案情,故未能知道具體細節,望見諒)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提堂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大埔安祥路昌運中心停車場出口外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一個膠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辯方申請押後4星期,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再訊,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08銅鑼灣 #提堂

D1 吳(18)
D2胡(22)
D3梁(20)
D4 鄺(20)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4)

案情:
D1-D3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園管有三支雷射筆;D2及D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罐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辯方申請押後以跟控方商討控罪相關事宜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28灣仔 #提堂

黃(25)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於2019年9月28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與港灣道交界保管一支士巴拿及一罐噴漆。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三名證人,不依賴任何CCTV或影片證供。審訊預計需時一天,將以中文進行。

案件將押後至2021年1月21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審訊,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註:呢單做做下有半個庭嘅人走咗。是日笑話:手足不是condom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提堂

D1 陳
D2 *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安祥路大元街市外近燈柱EB370無合法權限或辯解留下一塊木卡板,兩個膠籃及雜物於路上,可能對上述地方或人造成阻礙。

控方表示D2以$2000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案情,撤回控罪,兩年內不得干犯任何公安條例的刑事條例,否則罰款$2000和其他刑罰。

辯方表示D1今天可以答辯。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4位證人,有片段播放,預計兩日審訊,法庭表示先作審前覆核。

案件押後12月14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作審前覆核,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答辯 #判刑
#0831銅鑼灣 #0930旺角
#無線電

👥D1: 黃, D3: 劉

控罪:
①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柏麗酒店的一房間內,無牌管有一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②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旺角花園街130號景亮大厦一單位內,無牌管有一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④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兩被告認罪🙇‍♂️
上次提堂答辯時已處理求情及證物處理,並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報告,詳情如下: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0208

--------------------------
🛑判刑:
D1控罪①②罪名成立
採納報告建議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期間按感化官指示,在指定地方居住、讀書及工作,並參與有助更生的小組社區課程
繳付堂費$500(從保釋金扣除)


D3 控罪④罪名成立
採納報告建議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期間須按感化官指示,在指定地方居住、讀書及工作,如有指示須配合精神科及心理科治療,並參與有助更生的小組社區課程。
繳付堂費$500(從保釋金扣除)

兩名被告需在2021年 2月22日 09:30再到東區裁判法院聽取進度報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新案件

D1方(22)
D2劉(25)

控罪:
(1)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D1]
控告 方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2)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D2]
控告 劉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3)非法集結 [D1 & D2]
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18(1)及18(3)條
控告 方及劉 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4)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1]
控告 方2020年5月10日旺角豉油街,未能提供身分證給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 19779田穩東 查閱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控告 方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公眾地方無合理解釋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控告 劉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公眾地方無合理解釋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控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 500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宵禁令
D1 9pm-7am
D2 12am-6am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新案件

周(18)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告其2020年5月10日,在無合理解釋辯解下在旺角山東街59號公眾地方遺下三袋垃圾造成阻礙
控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宵禁令11pm-6am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新案件

何(27)網媒女記者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告其2020年5月10日在洗衣街花園公廁內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18366劉曦晨;警長58604徐啟迪;PC18258鄭相平 ;PC24262 李迪燊

控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 25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日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投訴:被警方武力對待,胡椒噴霧噴暈失禁送院。現場另二被捕人士,請警方提供身分,證供,口供。
被告當日被捕是無需保釋釋放。11月5日再捕500現金,落charge 。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答辯

👤符,廖,梁,林,陳,李,劉(17-28)

控罪:
1)2項非法集結
指控D1-D7在2019年12月25日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2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準集結
指控D1-D7在2019年10月25日牛頭角偉業街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明知而參與違法的遊行,未經批准的集結。

答辨:全部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18名控方證人,2名為德福廣場保安,16名為警員。證物影片三段共大約11小時。D1-7未有警誡供詞,但控方指D1-2在警誡前有向警員承認參與遊行。

申請取消禁足令D1-2獲批工作其間踏足德福廣場,但新增另一項保釋條件不得騷擾控方證人德福廣場保安
申請取消宵禁令D1-2不獲批
申請減少報到一次D1-6獲批
D7不獲批
=============

本案押後至2020年12月22日下午2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8理大

鍾(19)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背景: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康莊道近漆咸道南交界行人隧道KS30出口(理大旁的行人隧道),管有一支銀色扭力扳手及一支銀色六角匙扳手。

控方申請兩個月押後以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
辯放反對押後因為今年五月已經以同樣原因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到2021年1月13號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訊,期間維持原有保釋條件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20紅磡

梁(24)

控罪:危險駕駛

背景:被控於19年11月20日,在紅磡暢通道南危駕一輛私家車

暫定以原有條件保釋,案件押後到2021年1月13號1430第一庭提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理大案件
🕝14:30
👤劉(27) #提堂 (#1118紅磡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去年11 月18 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天橋上近A1 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

👤梁(24) #提堂 (#1120紅磡 危險駕駛)
梁被控11月20日在不遠處的暢通道南駕駛私家車,地圖顯示現場為理大香港專上學院對開涉嫌以危險方式駕駛

👤陳(32) #提堂 (#1118紅磡 危險駕駛)
陳被控去年11月18日在紅磡繞道近理大李兆基樓駕駛客貨車涉嫌以危險方式駕駛

👤鍾(19) #提堂 (#1118理大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康莊道近漆咸道南交界行人隧道KS30出口(理大旁的行人隧道),管有一支銀色扭力扳手及一支銀色六角匙扳手。

控方要求各案同時押後兩個月,理由是對涉及理大暴動相關連串事件將會進行進一步調查。控方稱從去年11月11-11月28警察部接管理工大學期間涉及一系列大規模暴力非法事件,正在進一步調查包括大量CCTV,八達通紀錄,互聯網片段,閣下席前(九龍城裁判法院)有13個案件14名被告背景相同,然而不只是他們,調查還涉及八百多個被捕人,以及更多可能涉案者,因此,除了各被告自己的警誡供詞外不會披露更多給被告。

各辯方反對押後,質疑已經有理大相關案件上到區域排期審訊中。而事發至今一年,五月起訴至今已第3次押後,起訴前控方應該掌握到足夠證據否則不公平。而不披露相關案件資料,也對辯方取證辯護造成困難。


四個案件均押後至1月13日下午兩點三十分回到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鍾申請更改保釋條件(放寬宵禁)被拒絕

梁申請更改保釋條件,免宵禁,願意增加報到次數至每周三次,被裁判官拒絕,請他確認返工後再入紙連同更表申請。

陳願意承認不小心駕駛,被告原本今天已經準備好答辯。現時宵禁12-5,申請更改至1am-5am,獲批准。

劉申請12-6宵禁更改為3-7am。被裁判官拒絕。如果有工作證明,可以書面申請以增加報到次數平衡取消宵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8紅磡

劉(27)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背景: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上回違反保釋條件)

控方申請押後 辯方無反對

案件押後到2021年1月13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1430再訊,暫定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15/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 - - - - - - - - - - - - - - -

余毓靈醫生完成作供及盤問,而余醫生會繼續留在法庭。

被告人不打算作供。

辯方只有一位證人,
法官接納辯方專家證人袁孟豪醫生為腦神經科專家身份。明天會出庭作供。

4:10休庭

明天9:30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08中環 #審訊[1/2]

沈(21)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中環港鐵站近K出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9月8日大批民眾聚集美國領事館外,促請美國國會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沈涉嫌以鐳射筆照向警員被捕。事隔半年,3月6日首次提堂,獲 #林希維裁判官 批准保釋。

——————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辯方除被告外沒有證人,辯方有一段公開新聞片段呈堂。
PW1 警長33401 夏國樺
PW2 警員18988
PW3 專家證人 高級督察盧永楷

📌PW1 作供
證人指案發當日有人破壞中環站 K 出口的閘機及售票機,他奉命到場設置封鎖線及進行掃蕩。下午 3 時許,他留意警察防線前約 15 米,一名戴著寫有白色「WILLS」字樣深色鴨嘴帽、以灰色頸巾蒙面,穿黑色丅恤及深色長䃿,背孭著黑色背囊的男子,右手手持一支發射出綠色光束的雷射筆照射向證人,他見狀遂警告男子:「唔好再用鐳射筆照向警察,唔係就拉你」。男子垂下手停止但一兩分鐘後又再用雷射筆射向PW1,證人即衝出穿過人羣追逐約20米後截停及制服一男子於牆邊,除即與同僚拉回封鎖線即大堂內售票機後,其後將其按在地上並以交塑帶手扣反鎖雙手於背後,上了手扣即扶起男子除下印有「Wills」鴨舌帽及面上灰色頸巾,之後帶到售票機附近再連同制服地上時手中一副黑框眼鏡及白色電話同及地上在右腳傍之6吋長雷射筆交予PW2,並命令PW2將五樣物件檢作證物及指示以阻礙警察執行職務拘捕被告。

主控查問雷射筆情況,PW1說沒有親眼見到男子丟在地上,只是將其按在地上前觀察地面沒有東西確保安全,按下制服上手扣後即發現右腳傍有一枝黑色雷射筆,因此檢作證物。

📌PW1 辯方盤問
在辯方盤問下PW1回答同意現場過百人當中有人是戴口罩或蒙面,自己是憑鴨舌帽(有Wills白字)同埋灰色蒙面頸巾,黑色T恤、深色長褲、波鞋同黑色背囊辨認出被告就係用雷射筆射向佢嘅男子。細問下PW1說證物檢取次序是先除去頭上印有Wills白字鴨嘴帽及蒙面頸巾,之後檢走電話及眼鏡,最後才拾起制服在地上時被告腳傍黑色雷射筆。

PW1回答辯方律師指當日裝束是配帶防暴頭盔,面罩有反光貼及有透明護目鏡可減少刺眼光線。當被問到有沒有盾牌同頭盔外掛電筒數目時及電筒有沒有閃亮均表示不確定。

~庭上播放兩段公開視頻片段

辯方播放事發時的一段Now新聞直播片段,當時一名防暴警將男子從牆邊拉到防線內制服,再將他拉到售票機後,與警長作供相符。惟警長看完影片後,卻表示「唔肯定」片中男子是否他和被告因為事發成年前。而片段亦見到被告在牆邊制服時頭上已沒有帽,同證人作供話在制服時除去帽子不符,證人解釋「我記錯」,應該是在制服在地上時才除去。

辯方後於下午所播放的另一ViuTV新聞片段中顯示被告所戴的鴨舌帽並沒有印有白色英文,警長隨即承認自己記憶有誤,稱「睇番段片同意」之前檢取的證物帽子並非屬於被告,警長稱由控制到制服被告的整個過程中只有短短幾秒,形容為「電光火石」間,因此他並不記得所檢交的鴨舌帽是從何而來,但因記得被告有帶鴨舌帽,故誤以為手上的鴨舌帽屬於被告。播放片段亦可以見到地上好多雜物亦見到有人跌了物件在地上取回。

📌PW1 控方覆問
證人確認第一眼望被告見到深色鴨舌帽、灰頸巾蒙面、黑框眼鏡,至於當時附近有冇其他人有類似裝束他沒特別留意。

明天 11月10日 0930 PW2 開始作供,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