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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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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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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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判刑

第1天審訊(第1部分)
第1天審訊(第2部分)
第2天審訊(第1部分)
第2天審訊(第2部分)
第3天審訊(第1部分)
第3天審訊(第2部分)
第5天審訊
第6天審訊
裁決

D2李 D3利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案情: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及通菜街交界襲擊警員19597 何思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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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求情內容:
受社會氛圍影響而一時衝動犯事、被告沒有預謀犯案、被告不知道自己行為構成共同犯罪、被告的行為並非直接導致警員受傷、被告並非始作俑者、被告參與程度較低

兩名被告已還押50日

判刑理由:

上訴庭案例指出襲警罪一旦罪成,即時監禁無可避免,刑期長短取決於案件情節、受傷程度以及被告個人背景。裁判官認為警員受傷程度比以往案件高,受襲警員首先在廣華醫院檢查到身體擦傷,其後轉到浸會檢查到顱內出血,而被告人夥同犯罪,情節可謂很嚴重。

法庭接受辯方求情指被告人對法律無知,不知道自己行為已構成犯罪。夥同犯每人也要承擔罪責,裁判官認為罪責會因角色而不同,兩名被告沒有出手,突然犯下本案,裁判官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判刑:
D2 — 3個月監禁
D3 — 3個月監禁
【04月28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 [2/2]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10415旺角 #審訊 [2/2]

胡/網媒記者(44)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

詳情:
(1)被控於2021年4月15日,在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喧鬧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被控於同日同地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根據《公安條例》第17(3)條作出或發出的命令。
———————

10:13 開庭

被告選擇不作供,也不會有辯方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鄭官傾向下週續審,但控辯雙方商議後,最快要5月20號才可繼續上庭。鄭官說不欲案件拖延過久,押後至今天14:30續審,辯方可準備點列式陳辭。

10:20休庭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10415旺角 #審訊 [2/2]

胡/網媒記者(44)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

詳情:
(1)被控於2021年4月15日,在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喧鬧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被控於同日同地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根據《公安條例》第17(3)條作出或發出的命令。
———————

14:47 開庭

辯方呈上書面陳詞後,控方開始口頭陳詞。

【控方陳詞】

案件發生於2021年4月15日「國家安全教育日」,警方拍攝搜證,於16:31開始拍攝(比標準時間快3分鐘),被告於17:25開始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當時警長33641問同事「係咪有票?」被告纏繞警長,警員58799接手拍攝,演變成個人質問,陳督察要被告冷靜。控方指被告質問偏頗,為指罵式說話,且帶粗言穢語,認為屬「喧嘩」,而且挑起在場人士情緒,有意圖影響社會安寧。

督察要求被告冷靜是合情合理,「冷靜」一詞說了兩次:首次是 「先生麻煩你冷靜啲」、第二次是 「我警告你冷靜 」,以督察證供為依歸,兩次說話皆屬命令。警員是想拍攝街站,被告高聲呼叫,影響現場收音,屬「故意阻撓警員執行職務」。

15:14 【辯方陳詞】

📌針對控罪(1):

辯方認為主要爭議點在於被告有否破壞社會安寧。被告沒有使用武力,亦沒有威嚇,對現場人士沒甚麼影響,現場證供記者、途人約有40-50人,沒人受到被告影響,不會構成破壞安寧、促使暴力發生。

辯方認為PW3(警員)可信性成疑:該警員講了「繼續」一詞達15次,雖然他聲稱是向同事講,但不合理,「繼續講啦」一詞不算是回答。另外,其語氣相當大聲、近乎呼喝,不似與同事交談,似挑釁被告。

📌針對控罪(2):

被告只是講話,並無阻擋鏡頭,PW3(警員)亦可在街站走來走去,而警員拍攝無受大影響。如警員覺得被告阻礙,可出聲叫他「行開」,但他實際並無提示,還說「繼續講」,被告又怎知他是在阻撓警員工作?故此,被告的阻撓程度只構成不便,不算是大阻礙。

就「冷靜啲」一詞,此非客觀清晰具體命令,非常不具體,被告可以如何冷靜?充其言這只是勸喻或請求,不算叫被告遵從,被告亦無從遵守。

📌針對控罪(3):

辯方亦認為被告並無故意忽略警員。在警員第一次說「冷靜」,語氣較軟及溫和,被告不知這是命令。錄影時段01:04:52是第一次,十餘秒後被告已轉身離去,顯示其有遵從警員指示。而警員的「繼續」字眼,使被告更激動。錄影01:06:00 被告說「我畀面你」後再走開,與警員首次說「冷靜」相距1分鐘,被告已於1分鐘內配合,是合理遵守命令。再者,在警員記事冊,並無記錄「refuse」之類字眼,而岑督察承認被告有聽他說話。

除了PW3,辯方對其他控方證人並無質疑。

鄭官聽罷雙方陳詞,宣布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23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裁決,被告因另案繼續服刑🛑

15:57 散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