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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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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審訊(2/2)
👤王(24) #0830葵涌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0日,在葵涌新葵芳花園外管有一支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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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自辯:

辯方主問:

📌背景:

被告是在一間會計師行擔任核數師,居住在案發地點附近。

📌案發當日:

在案發當日,她在早上上班,下班後在約23:00時回到葵芳地鐵站與男友會合,兩人之後到附近的麥當勞吃晚飯,吃完飯後雨人在附近散步,然後男友送他回家。

在回家期間,她與男友有經過葵涌警署,但沒有停留,也沒有做任何事及拿鐳射筆出來。然後兩人到好爵中心散步,期間她一直與男友同行及聊天。

她在聊天過程中對男友訴苦,然後男友攬着她半分鐘,過程雙方有聊天,她認為男友的舉動是想安慰她。期間她有用手拿着鐳射筆,左手拿着袋。

後來當PW1,PW2,PW3來到時,他們被大聲呼喝並被用光照着,過程混雜大量粗口,當中警員叫他們「你倆條友企喺到!」,她沒有回應,男友則指她沒有按過鐳射筆的開關。

她當時沒有留意附近有沒有警車,但同意在截查期間附近有2輛警車。她沒有意圖用鐳射筆照向警車。

📌鐳射筆的用途:

她指自己會在工作上使用鐳射筆,例如在𠥔報時利用它的光線射向營幕,指出當中的文字或圖像。

她指涉案鐳射筆是在案發數日前到公司附近自行購買,因舊的鐳射筆失靈。她指鐳射筆表面有一粒掣,按着它鐳射筆便會發光。

她指出她一直把鐳射筆放在袋中,但曾把鐳射筆拿出來予男友觀看。

控方盤問:

📌鐳射筆的用途:

她指出現時的工作要核對客人文件資料是否正確外,定期向經理進行匯報工作進度,以及協助其他人準備匯報內容,因此她日常工具會包括紙、筆和電腦。

她不同意她只需用電腦整理圖表,只需利用互聯網向經理匯報,和不需要進行匯報。她指她需要向經理進行匯報,讓經理了解工作進度。

她不同意她與客戶會面時不需要用鐳射筆,只需用書面報告便可。她指她要準備匯報時需要的PowerPoint,她在匯報期間除了有時要在其他人匯報期間作書面紀錄外,本人亦要向經理進行匯報。她指在匯報期間,她會將鐳射筆的光束指向PowerPoint,協助經理明白她在說明那個論點。

她不同意她的工作只是作出核數,不需要使用PowerPoint,只需要提供文件資料予客戶,和不需要使用鐳射筆。

她不同意她手上的鐳射筆是由公司提供,她指公司沒有提供太多文具予她使用,因此需要自行購買,但因為屬小金額所以沒有向公司申請撥款。

她不同意控方指出她購買鐳射筆是非公事用途,重申是當舊的鐳射筆壞掉才買一個新的,是用作公事用途。

她指她每星期有數次的會議需要進行匯報,包括來自公司內報和公司外的會議。

她指出由於案發當天她要出外向客戶匯報,所以沒有將鐳射筆放在公司。她不同意控方指她匯報時不需要PowerPoint,沒有資源做匯報,以及她不需要用鐳射筆。

📌案發當日:

她指她與男友在23:45時至23:50時吃完晚飯,她同意控方指她第二天要上班,若沒有和男友散步的話,可以走其他路回家,以及她有途經葵涌警署前往好爵中心。

她指她當時見到街上有少許的途人,但沒有留意到PW1的車隊,因為她一直與男友聊天,沒有留意身邊的人。當她一路向前走到好爵中心附近向男友訴苦時,男友有攬着她。

她指出她提及鐳射筆的原因是在與男友聊到與公事有關的話題時,她向男友提及案發前數日買了新的鐳射筆,並向他介紹及分享它,因此她曾把鐳射筆照向好爵中心正門前的地下1秒左右。她指她以前從未向男友提及鐳射筆,上述的行為是隨意做出。

她指她不知道有警車駛入警局入口,她不同意控方指她拿着鐳射筆特意照向警車及PW1,以及留意到警車的警號及閃燈。她指她一直與男友聊天及纏綿。

她不同意她在警車駛到路口時用鐳射筆指向警車,令PW2覺得她照射警車車頭。她指當PW1、PW2及PW3呼喝她與男友才留意到他們。

她不同意她男友擁抱並捉緊她雙手是制止她繼續用鐳射筆照射的行為。她指出當時並沒有向警察解釋鐳射筆的用意。她當時把鐳射筆放回袋中是因為她聽到有人呼喝她與男友,是身體自然反應。

她不同意她上述的行為是因為看到警察而做出;因為警察來得太快而令她趕不及把鐳射筆放在袋中並關上拉鏈;她知道她照射警員的行為是令她及男友被截查的原因;以及她是試圖用鐳射筆對警員做不法行為及知道鐳射筆對他們的危險性。

辯方覆問:

被告指當天有3位客戶需要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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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結案陳詞:

控方指PW1及PW2已指出被告對他們使用鐳射筆的情況,而且她與男友的擁抱的行為根本不是卿卿我我的行為。

控方引用一個2000年的案例,指本案控罪元素都能夠確立。

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指被告以住沒有刑事紀錄,自辯的可信性高,而且她接受控方的盤問時沒有動搖,希望法庭可以接納她的證供。

辯方指當時警署外沒有發生任何事,被告根本沒有理由要用鐳射筆照向警車,況且當時她是被男友攬住並背向警署,他們與警署相近約70米,可能出現被吿不小心按到鐳射筆開關的情況。

辯方指若D1有意圖傷害警察,為何只照向PW1的警車?為何事成後不逃跑到附近的家?當時附近環境氣氛是和平,被告根本沒有理由要用鐳射筆傷害警員,她被搜身時亦未有搜出任何示威裝備。

辯方指當時被告並沒有做任何錯事,她沒有留意附近有沒有閃光及警號是正常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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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5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8庭裁決,期間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判刑

第1天審訊(第1部分)
第1天審訊(第2部分)
第2天審訊(第1部分)
第2天審訊(第2部分)
第3天審訊(第1部分)
第3天審訊(第2部分)
第5天審訊
第6天審訊
裁決

D2李 D3利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案情: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及通菜街交界襲擊警員19597 何思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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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求情內容:
受社會氛圍影響而一時衝動犯事、被告沒有預謀犯案、被告不知道自己行為構成共同犯罪、被告的行為並非直接導致警員受傷、被告並非始作俑者、被告參與程度較低

兩名被告已還押50日

判刑理由:

上訴庭案例指出襲警罪一旦罪成,即時監禁無可避免,刑期長短取決於案件情節、受傷程度以及被告個人背景。裁判官認為警員受傷程度比以往案件高,受襲警員首先在廣華醫院檢查到身體擦傷,其後轉到浸會檢查到顱內出血,而被告人夥同犯罪,情節可謂很嚴重。

法庭接受辯方求情指被告人對法律無知,不知道自己行為已構成犯罪。夥同犯每人也要承擔罪責,裁判官認為罪責會因角色而不同,兩名被告沒有出手,突然犯下本案,裁判官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判刑:
D2 — 3個月監禁
D3 — 3個月監禁
【04月28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 [2/2]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10415旺角 #審訊 [2/2]

胡/網媒記者(44)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

詳情:
(1)被控於2021年4月15日,在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喧鬧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被控於同日同地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根據《公安條例》第17(3)條作出或發出的命令。
———————

10:13 開庭

被告選擇不作供,也不會有辯方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鄭官傾向下週續審,但控辯雙方商議後,最快要5月20號才可繼續上庭。鄭官說不欲案件拖延過久,押後至今天14:30續審,辯方可準備點列式陳辭。

10:20休庭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10415旺角 #審訊 [2/2]

胡/網媒記者(44)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

詳情:
(1)被控於2021年4月15日,在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喧鬧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被控於同日同地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根據《公安條例》第17(3)條作出或發出的命令。
———————

14:47 開庭

辯方呈上書面陳詞後,控方開始口頭陳詞。

【控方陳詞】

案件發生於2021年4月15日「國家安全教育日」,警方拍攝搜證,於16:31開始拍攝(比標準時間快3分鐘),被告於17:25開始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當時警長33641問同事「係咪有票?」被告纏繞警長,警員58799接手拍攝,演變成個人質問,陳督察要被告冷靜。控方指被告質問偏頗,為指罵式說話,且帶粗言穢語,認為屬「喧嘩」,而且挑起在場人士情緒,有意圖影響社會安寧。

督察要求被告冷靜是合情合理,「冷靜」一詞說了兩次:首次是 「先生麻煩你冷靜啲」、第二次是 「我警告你冷靜 」,以督察證供為依歸,兩次說話皆屬命令。警員是想拍攝街站,被告高聲呼叫,影響現場收音,屬「故意阻撓警員執行職務」。

15:14 【辯方陳詞】

📌針對控罪(1):

辯方認為主要爭議點在於被告有否破壞社會安寧。被告沒有使用武力,亦沒有威嚇,對現場人士沒甚麼影響,現場證供記者、途人約有40-50人,沒人受到被告影響,不會構成破壞安寧、促使暴力發生。

辯方認為PW3(警員)可信性成疑:該警員講了「繼續」一詞達15次,雖然他聲稱是向同事講,但不合理,「繼續講啦」一詞不算是回答。另外,其語氣相當大聲、近乎呼喝,不似與同事交談,似挑釁被告。

📌針對控罪(2):

被告只是講話,並無阻擋鏡頭,PW3(警員)亦可在街站走來走去,而警員拍攝無受大影響。如警員覺得被告阻礙,可出聲叫他「行開」,但他實際並無提示,還說「繼續講」,被告又怎知他是在阻撓警員工作?故此,被告的阻撓程度只構成不便,不算是大阻礙。

就「冷靜啲」一詞,此非客觀清晰具體命令,非常不具體,被告可以如何冷靜?充其言這只是勸喻或請求,不算叫被告遵從,被告亦無從遵守。

📌針對控罪(3):

辯方亦認為被告並無故意忽略警員。在警員第一次說「冷靜」,語氣較軟及溫和,被告不知這是命令。錄影時段01:04:52是第一次,十餘秒後被告已轉身離去,顯示其有遵從警員指示。而警員的「繼續」字眼,使被告更激動。錄影01:06:00 被告說「我畀面你」後再走開,與警員首次說「冷靜」相距1分鐘,被告已於1分鐘內配合,是合理遵守命令。再者,在警員記事冊,並無記錄「refuse」之類字眼,而岑督察承認被告有聽他說話。

除了PW3,辯方對其他控方證人並無質疑。

鄭官聽罷雙方陳詞,宣布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23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裁決,被告因另案繼續服刑🛑

15:57 散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