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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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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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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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804將軍澳



控罪:
1. 不小心驚駛
2. 抗拒警務人員

案情:於19年8月4日在將軍澳遊行時,被告將私家車停泊在將軍澳寶琳的迴旋處堵路,警員伸手入車窗欲關掉引擎,司機加速逃走,導致警員手肘受傷。

裁判官指案情嚴重,當時曾考慮到判監,徐官考慮到報告正面,還押期間已吸取教訓,太太及父親也十分支持,犯案屬一時衝動及守法意識不足,過往有穩定工作並得僱主支持

兩項控罪各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期執行

總刑罰: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不是聲援

🚹星宇🚹

控罪:
1. 傷人
2.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3. 管有第1部毒藥

案情:被指於20年6月12日在觀塘同仁街臨時公共小巴總站,襲擊一名馮姓男子;及傷害一名馬姓男子,並在觀塘警署接見室內管有第一部毒藥,即「偉哥」。

化驗報告顯示被告管有的藥物為昔多芬,第二受害人的醫生報告顯示受害人右手手㬹有擦損

控方需時考慮控罪適合性及審訊法庭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10月8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30
👤林(22) #審訊#0825荃灣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1451 休庭至1515,待裁判官考慮新呈上案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灣仔 #轉介文件

D1馬 (44)
D2陳 (25)
D3林 (27)
D4陳 (24)
D5劉 (33)
D6謝 (32)

控罪: 1.暴動(D1-D6)
2-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2,D3,D5,D6)
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於灣仔莊士敦及分域街交界,參與暴動;D2,3,5,6另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口罩、面巾、頸巾等物品蒙面。D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部對講機。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表示將修改控罪1-5的涉事地址,庭上未有讀出修訂控罪。

D1,3,5,6申請減少報到次數至兩星期一次被拒

所有被告保留不在場證據

案件將押後至9月10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灣仔 #轉介文件

D1盧(23)
D2王(46)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1)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2)
3.暴動 (D1,D2)
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案情:
D1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管有10條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控罪一)

D2被控於同日同地,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管有大量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控罪二)

兩位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D1另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控罪三至四)

所有被告保留不在場證據

兩位被告申請減少報到次數至兩星期一次被拒

案件將押後至9月10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1118觀塘 #更改保釋條件

梁(16)

控罪:串謀意圖損害等而施用有害物品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3條 及第200章第159條(a)及(c))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香港意圖以異丙醇、乙醇及乙酸的混合物中釋放的氣體,使警員受傷。

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更改獲批
⁃ 警署報到次數減少:每星期一次(原本四次)
⁃ 宵禁令:22:00-05:00(原本21:00-8:00)

🟢原有條件
⁃ 保釋金 $20000
⁃ 不得離港
⁃ 交出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28中環 #提堂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 2019 年11月28日,在中環遮打道文華東方酒店外管有一支雷射筆。

被告不認罪

控方傳召?名證人,依賴1段長13分鐘的影片,有警誡供詞。
(現場人士出入好嘈...直播員表示聽唔到有關詳情,望見諒。)

審期預計需時兩天,審訊將以本地話進行。

押後至12月9-10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控辯雙方需於審訊3日前提交同意案情。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07屯門
#審訊

蔣(17)

控罪: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1511開庭,傳召PW2作供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堂

D1羅 (17)
D2周 (19)

控罪:阻差辦公(D1-D2)

案情:於2020年7月1日在皇仁書院外妨礙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25116。

控方申請押後以供警方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11月10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堂

黃 (24)🛑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於2020年7月1日在皇仁書院外意圖使警員25116身體受嚴重傷害,並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25116。

控方申請押後以供警方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

被告申請保釋被拒
辯方放棄8日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11月10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提堂

👥王,梁(17)

因源於同一事件,控方申請將本案與同庭2宗案件(第1宗按此第2宗按此)合併處理。辯方無反對。

溫官憂心「會唔會因為合併,令案件各個被告得唔到最大利益。」他指同源事件可大可小,望辯方律師仔細考慮分開與合併的影響。

控方提出合併基礎:(一)控方將依賴一項證物即一段WhatsApp訊息,該項證物能聯繫所有被告;(二)CCTV片段證明被告有共同證人。

法庭終同意控方申請。
合併後案件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30
👤林(22) #審訊#0825荃灣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1531 開庭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答辯。
案件押後至明日 0930 再續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提堂

👥6位被告(16-17)

D1:周(16) D2:周(16)
D3:*(15) D4:*(15)
D5:王(17) D6:梁(17)
(D1-2生日已過,法庭撤銷匿名令。)

控罪
D1-4
(1)刑事損壞
於2020年5月13日新城市廣場喜茶,無合理辯解地損壞屬喜茶的2部收銀機及1部八達通收款機,總值15200。
D1
(2)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長51030。
D2
(3)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長51030。
(4)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警員14511。
D5
(5)受合法拘捕而襲擊
於同日同地因刑事毀壞受合法拘捕,襲擊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D6
(6)阻撓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溫官主動將D3報到
由1星期5次減至1星期1次;
並撤銷所有被告禁足令。

本案押後至10月6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一庭提訊。
眾被告除上述更改條件外,以現有條件維持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大埔 #判刑

👥盧,伍(17-21)🛑已還押逾10天 #判刑🔥 (#1111大埔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危害他人安全)
👤伍(17)🛑已還押逾10天 #提堂#未知是否與社運有關 管有危險藥物:大麻)

D2:盧(21)
D4:伍(17)


判詞後補。

蘇官表示以12個月監禁作判刑起點,但由於2被告認罪。因此就第六控罪判處2個月,第七控罪判處8個月,同期執行


‼️D2判處8個月,即時監禁‼️
‼️D4判處8個月,已還押了7個月,但因另一單案件,判入更生中心‼️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07屯門
#審訊

蔣(17)

控罪: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早上PW1申請匿名令獲批,禁止任何人士(包括被告人及其律師團隊、報章及傳播媒體)以任何形式披露,發佈或報導任何可能令公眾識別該「警務人員X」身份的任何事項

1544 傳召PW3,警員13402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大埔 #判刑

👤*(12)🛑已還押逾10天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危害他人安全)

同案另外4被告不認罪,押後至9月18日,詳情請看here

判處保護令18個月。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20200527上水 #20200528上水

👥*,*(12-13)🛑13歲手足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判各被告罰款2000,守行為兩年。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傳票案

【速報】
關家榮:
ESS13467/2020:企圖射擊
ES13468/2020:發射槍彈罔顧他人安全
ESS13469/2020:處理槍械可能傷害或危害他人

律政司長於18/8 介入傳票,是日正式取消傳票申請。開庭前已提交介入及終止理由。

控方指警方獨立調查小組已提交調查報告,並一併呈上部分「申請人未有呈堂的證據及證物」,包括市民警員證人證供、CCTV逐格分析等,顯示被告為防止罪案,合理合理地使用佩槍。此外律政司代表同時亦表示申請人「選擇不傳召中槍人士及另一在場被捕人」的選擇對被告人或會造成不公。

由此,律政司長申請介入私人傳票申請,以終止聆訊。

以上三張傳票全部撤回。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0722荃灣

👤陳(31)
*被告為0722荃灣案第二被告。

D2自本月10日至今,已還押小欖14天,期間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被告不同意報告內容,認為有穿鑿附會之處。他又求情指以後會改過反省,希望輕判,並判處監禁而非入院令。

醫生報告建議D2入院,溫官聽取求情後認為,D2說法無助法庭作出最合適判決:「我唔鍾意將你啲私隱喺法庭度討論……(憑)我同你傾偈嘅印象,我覺得你思想清晰,清楚亦願意接受法律效果。既然你願意失去自由一段時間,梗係希望時間愈短愈好。」遂就D2詳細狀況,詢問其家人。

判刑
溫官表示:被告罪行嚴重,涉及的損壞不小。考慮被告過往刑事記錄及無法賠償,法庭理應考慮判處監禁;聆訊過程中,法庭以不少時間與被告傾談,認為被告清楚自己的行為及罪責,雖報告中醫生指被告適合被判處入院令,但基於被告犯案乃受社會氣氛影響多於受病況影響,法庭決定判處監禁。

以4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3分之1,
🛑判被告監禁3個月,即時監禁。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傳票案

【速報】
鄭國泉:
ESS12887:危險駕駛

法庭需要申請訟費的被告及律師代表申請,是日可處理撤回訟費申請。

是日許智峯代表有出席,裁判官認為即使許智峯作為申請人的角色因律政司介入而終止,若被告方有訟費申請許智峯的律師代表有權出席。但是日被告一方未有出席,無法處理訟費申請。裁判官申請將兩者分開處理,是日將撤回傳票,而傳票訟費申請可另定時間處理。

律政司代表希望是日可處理介入撤銷傳票,呈上中英文版本的律政司介入終止理由。

以上傳票撤回。

案件訟費及其他指令將於10月15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