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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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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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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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D1: 郭(23)
D2: 張(19)
D3: 林(23)
D4: 黃(16)
D5: 羅(31)
D6: 姚(34)
D7: 廖(20)
D8: 李(61)
D9: 易(26)
D10: 李(24)
D11: 朱(42)
D12: 丁(26)
D13: 潘(20)
D14: 蔡(24)
D15: 區(21)

控罪:
(1)D1-15: 參與暴動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6: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D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D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D1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修訂控罪2-6,更改字眼)
(1)D1-15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D1被控於同日在北海街與吳松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3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6被控於同日在吳松街25-27號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剪刀和7包共78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4)D7被控於同日在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5)D8被控於同日在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6)D15被控於同日在加士居道循道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73條金屬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相關事宜:
🔴D1申請每兩週報到一次遭否決
🟢D3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1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轉介至9月4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十四日審訊

休庭明早930再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傅,林,袁,* #提堂 (#1027黃埔 非法集結 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傅 (22)
D2:林 (19)
D3:袁 (20)
D4:* (15)

控罪:
(1)D1-4非法集結
(2)-(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6)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4同被控於19年10月27日在紅磡德安街與紅磡道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5) D1-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6)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錘

辯方指控方必要證明被告身處在現場

辯方提出關於非法集結的要點⬇️
。 控方需證明三人或以上的集結在一起,作出挑釁性、侮辱性或擾亂性行為
。控方需證明被告有共同目的,有意圖去令其他人害怕,繼而令社會安寧受到破壞

控方同意控方自己需證明以上辯方提及要點。嚴官質疑對辯方有何不利。

辯方指被告人有主觀意念和認知才會定罪,雖然當時警方已舉旗,但不知被告人在場的行為。

嚴官指無法理解辯方處理蒙面法及非法集結的手法有何分別。

辯方指在場人士未必所有都是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因有可能有人純粹無法回家/提供醫療等。嚴官指這些爭議可在審訊時處理。

辯方指既然終審法院裁定蒙面法違憲,就無需浪費時間處理控罪2-5。

嚴官指審訊時要處理被告戴面罩的原因。

辯方指控方需舉證證明D2有舉中指及講粗口,否則非法集結罪無法定罪。但如果控方能證明被告身處非法集結,而是否因為身處非法集結而使用蒙面物,結果會是非法集結罪無罪而蒙面法有罪。嚴官指不理解。

辯方指控方需證明犯罪行為及犯罪意圖才能定罪,但現在未清楚犯罪意念是甚麼,控方同意要證明以上提及的元素。辯方意思是有機會「一個被告中,一個被告甩」。

嚴官指控辯雙方沒必要在這個階段爭議蒙面法是否違憲。

辯方指再押後這麼長時間會對D4的年齡問題不公

嚴官指控方基於現有案例基礎上,控方同意身處非法集結行為,但需證明非法集結意圖。

嚴官指留意到D4年紀小,快滿16歲,再押後案件會對D4不公平。

D1律師表示中立不反對押後,但希望D1-D3可以一起審判,D4律師表示反對,希望可分案處理。

D2-3辯方申請押後以待終審庭就蒙面法一事裁決。嚴官指不知何時才能進行審訊,又指對D4年紀問題不公平,因此拒絕。

控方需6天處理控方案情

D1有2位辯方證人,需2天

D2有1位辯方證人,需1天半

D3申請轉換大律師,20200820能回答

D4有2位辯方證人,需時1天半至2日

預審期共:13日

🌟案件將於2020年8月20日1430九龍城一庭進行答辯及審前覆核。並會在2020年10月13日至10月30日0930進行審訊,未知咩庭,無講全日定半日審訊🌟嚴官指會由自己處理審訊‼️

各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7]
👤岑(25) #0626警總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09:00 開庭,處理呈堂影片事宜(部份影片真確性未被確立)後,就會傳召PW1張金福(水刮隊長)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武器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

第十五日審訊

開庭

控方證人PW21 案件調查警員pc13729陳浩熙繼續作供。試圖在三條呈堂錄影證物P118 P119 P117中辨認部分被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黃,冼,李(18-19) #續審 #1001屯門

增加承認事實
1) 警方從互聯網下載3段片段,編為證物P1(新增對P1-C即第3條片段不受爭議性的說明)。
2) 控方就D2多傳1名證人,即警員7318。
這名證人未有口供紙,法庭希望控方盡快補回。

現再傳召PW2,開始辯方盤問。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黃,冼,李(18-19) #續審 #1001屯門

控辯雙方完成對PW2的盤問,現控方傳召PW3,即警員13950。控方呈上PW3的口供作證物,編號P5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15西九龍法院大樓 #提堂

古思堯(74) (侮辱國旗)

案情: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及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15人,被控於去年 8月至10月期間煽惑、組織或參與非法集結,案件於2020年7月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社運人士古思堯到場聲援,他在法院大樓外舉起一面倒插的中國國旗,上面寫有「白色恐怖」、「法西斯恐怖」等字眼。他隨即因涉嫌「侮辱國旗」被捕。
(2020.07.15 standnews)
——————————————
因被告健康問題,辯方申請取消8月27日提堂,申請獲批。

裁判官批准將保釋金由 $2,000 下調至 $200。

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 09:30am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除保釋金下調外,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審訊(1/1)
#1116荃灣

司徒(25)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前文

被告不認罪

❤️結果:辯方同意簽保守行為12個月,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直播員憤怒補充:此庭簡直浪費所有人時間,主控一到庭就向書記要求遲15分鐘開庭,同辯方商議證物問題,10分鐘後,又向書記話商議期間衍生出另外兩個新問題,再要求延遲,書記話不如開庭先。於是開庭就話要同律政司攞指示,一拖就45分鐘,番嚟就話簽保守行為,取消起訴]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7]
👤岑(25) #0626警總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傳召警員9192張金福,郭官要求證人除口罩作供,控方主問(節錄):

有一高大示威者向我揮拳,擊中我右面嘴角,咁啱我右邊嘴角有「痱滋」,所以打落特別痛。事後「痱滋」進一步腫脹,拍下「痱滋」照片並存入P36照片册。張金福表示事後無睇醫生

嘗試拍閘示意同事開閘,但無回應。我跑上扶手電梯,隨手執起水刮和雪糕筒防禦……

當時楊岳橋議員和譚文豪議員上前了解,問我係咪警員?點解唔入去?

答:我係警員,我想返工,之後佢地無再追問。我用電話聯絡警總同事,5至10分鐘後同事確認身份,開半閘,我烏低身入……

📌早休15分鐘,11:11再開庭

補充:張金福指當時「痱滋」情況嚴重咗,即「痱滋」範圍爆咗,痛楚維持一星期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胡雅文法官
#0904北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梁(38)‼️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管有仿製火器
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0(1)條
被控於2019年9月4日,在北角建華街10至12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仿製火器,即一把氣槍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33(1)及33(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把刀

(3) 危險駕駛
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7(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一輛客貨車

案情:梁沿英皇道駕駛一輛輕型貨車時被追捕,期間梁疑曾以槍狀物體指向警員,警誡下表示「要用刀插警員,幫被警方暴打的示威者報仇」。

背景:梁於2019年9月6日首次上庭,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庭上梁情緒不穩, #錢禮主任裁判官 令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以索取兩份精神報告判斷是否適合答辯;9月19日再次提訊呈上精神病報告指梁沒有精神問題,但保釋申請再被拒;2020年1月8日控方原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控告梁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改控《公安條例》第33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月3日控方修訂控罪為現有三項控罪,並轉介至區域法院聆訊;6月2日在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席前🛑承認控罪🛑,押後以索取精神科及感化報告。

🛑認罪🛑
全部罪名成立

辯方同意刑事定罪紀錄,呈上2封求情信及背景資料,亦呈上醫療報告

因梁過往紀錄,判刑時可引用《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0(2)條「任何人在被裁定犯附表所指明的罪行或犯本條例所訂的罪行的10年內犯第(1)款所訂的罪行,可處監禁7年。」(相比第20(1)條最高可處監禁2年)
辯方呈上兩個案例以及1981年《火器及彈藥條例》制訂的首讀及二讀,指出第20(2)條訂立時是為防止干犯例表上罪行時管有火器及彈藥,梁在案發時並非打算干犯上述任何罪行,請求法庭不考慮引用第20(2)條判刑。

控方播放追捕時AM8437的車頭錄影片段,並指P2現場發現彈匣內含22粒膠珠、P3在梁家中發現彈匣內含24粒膠珠。

控方亦呈上搜查梁手提電話時的對話截圖,指梁有意干犯例表上罪行。

胡雅文法官需時考慮判刑,押後再判。

案件押後至9月1日1430區域法院判刑
🛑期間繼續還押🛑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黃,冼,李(18-19) #續審 #1001屯門

控辯雙方完成對PW3的盤問。
控方傳召PW4。PW4確認口供紙,控辯雙方皆沒爭議。PW4離開,上庭時間為時約3分鐘。裁判官表示:「好快,你可以走得喇。」庭上一片哄笑。
控方傳召PW5。PW5確認口供紙,控辯雙方皆沒爭議。D1律師簡單詢問後,PW4離開。
1126 休庭10分鐘。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黃,冼,李(18-19) #續審 #1001屯門

D3律師指出PW3於辨認證物P34黑色短袖上衣時,曾翻閱證物的黃色牌,質疑PW3翻閱證物見到黃色牌後才辯認到證物,PW3不認同,指出他認得證物的雞翼袖。 PW3在D3律師盤問下承認有翻閱黃色牌。D3律師指出證物P34上的黃色牌沒警員簽署,裁判官確認此點。D3律師指出,有機會該黑色短袖上衣的黃色牌沒簽署的原因是,該上衣會於不同案件循環不停被使用,用作證物。PW3表示他沒見過此情況,另黃色牌沒簽署的原因可能是處理該證物的警員有所疏忽。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1旺角 #提堂

D1:黃
D2:陶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管有2把螺絲批、剪鉗及萬用刀各一
D2: 管有 27條索帶、5支六角匙、一把摺刀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及損壞財產
D2: 管有1支噴漆

(3)抗拒警務人員
D2: 抗拒督察A
-----------------------------
D1 獲批自簽$1,000 守行為二年方式撤控,條件為需要保持公眾安寧,行為良好,不可涉及同類型罪行及刑事損壞
撤回控罪(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撤回控罪🎉‼️‼️
-----------------------------
D2 進行答辯: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及損壞財產
(3)抗拒警務人員
就著所有控罪,均 不認罪

控方共有兩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辯方會爭議證物鏈,並會爭議管有以及意圖。

案件押後至10月6日 09:30am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D2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7]
👤岑(25) #0626警總
‼️還押逾8個月

完。明天09:00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尊重手足,尊重法庭
請保持冷靜 請保持肅靜 請保持冷靜 請保持肅靜 請保持冷靜 請保持肅靜
請關掉電話音響 請關掉電話音響 請關掉電話音響 請關掉電話音響
內庭唔好叫口號 內庭唔好叫口號 內庭唔好叫口號 內庭唔好叫口號 內庭唔好叫口號
莊嚴嘅場合 唔係fans meeting 自重可以嗎?😉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何俊堯裁判官
#判刑
#20200101中環

陳(27)

控罪:
(2)管有違禁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2)被控於年1月1日在香港站公共運輸交匯處出入口外, 管有一把裝有彈簧的摺刀
(3)被控於同日同地, 管有一個打火機及一罐噴油漆

被告於8月3日承認控罪(2)、(3);控方就控罪(1)撤控。

被告確認及認同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官所撰的報告正面,被告初犯、深感悔意、願意承擔錯誤,建議判以中度社會服務令。

上一堂辯方作出一個詳盡的求情,法庭明白到被告上了寶貴的一課,又在第一時間認罪,法庭確定給予機會,判以社會服務令取代監禁式刑罰。

判處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劉 (16) #新案件 #未知 #20200807將軍澳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 被告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1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同案

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保釋金 $1000
不得離港
居住於報稱地址
宵禁令 2200-0600
禁足令 (禁足將軍澳廣場)

案件押後至 29/9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403筲箕灣 #提堂

👤賈 (25)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年4月3日,在筲箕灣港鐵站內近B1出口,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一個銀色鐵箱,箱上印有警徽及鐵路警區字樣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1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