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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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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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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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合併案件
#1030屯門
(大興popo行動基地氣體洩漏)

18名手足
D1陳(26)/ D2鄧(17)/ D3陳(24)/
D4何(21)/ D5李(24)/ D6陳(20)/
D7吳(38)/ D8許(20)/ D9伍(21)/
D10關(18)/ D11吳(21)/ D12*(14)/
D13*(15)/ D14*(15)/ D15鄧(17)/
D16梁(23)/ D17陸(19)/ D18 王(22)
控罪:
(1)D1-18參與非法集結
(2)D1-4,7-14,1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15) -下稱D1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參與非法集結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方想將兩案合拼以轉介區域法院審訊,各辯方律師將作反對陳詞。D4 D5 D8 因不關注合拼申請的結果而沒有出席,法庭已知悉。(上次提堂裁判官表明如果對合拼結果無所謂/無陳詞,今天可以不出席,只需提早通知法庭)

控方因準備合拼而修改控罪書和案情,裁判官要求控方指明哪案件的哪些控罪有修改,控方指需時整理,現正休庭。1105 再開庭。

就合併案件表達意向:
【中立】D1/6
【不反】D2/3/7/9/10/12/15-18
【反對】D11/13/14/19
【無所謂】D4/5/8

反對理由簡述:
【D11】(1)時間空間皆不清晰:控罪稱20:50開始出現相關行為,但21:40在某屋苑大堂拘捕D19;時距近50分鐘而網上公開片段未有確實時間地點可作根據
(2)現在並非合併兩案最佳時機
【D13/14】(1)控罪書內控罪不完善
(2)案件被告眾多,再加人會造成不良影響
【D19】(1)被告年紀輕,於少年庭審理最為恰當
(2)只有非法集結罪與另案有關連,其他控罪與另案完全無關

羅官批准控方合併案件申請,理據如下:
(1)當中顯示足夠基礎作出考慮是否同一事件
(2)控罪書均有提及各人所擔當的角色,縱使草擬控罪書有不完善地方
(3)無疑審訊時間會加長,但暫無基礎行使酌情權

保釋相關事宜:
D2/D10/D17更改警署報到獲批
D16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9月17日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轉介文件。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新案件 #合併案件
#1110荃灣

D1 潘(16)
D2 謝(19)
D3 麥(16)
D4 * (15)
D5 胡(19)
D6 邱(20)
D7 文(26)

法庭發出命令,禁止以任何形式披露D4 的身份。

控罪:
(1) D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 D1-7: 參與非法集結
(4)-(10) D1-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D1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於荃灣大河道近西樓角路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鐵通。
(2)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袋膠索帶,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 D1-7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
(4)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阻止辨識身份的蒙面物品,即黑色口罩。
(5) D2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阻止辨識身份的蒙面物品,即黑色口罩。
(6) D3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阻止辨識身份的蒙面物品,即黑藍色毛巾。
(7) D4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阻止辨識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藍色口罩。
(8) D5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阻止辨識身份的蒙面物品,即黑色口罩。
(9) D6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阻止辨識身份的蒙面物品,即黑色頸套。
(10) D7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阻止辨識身份的蒙面物品,即黑色口罩。

———————————————
D2-7均獲准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現金$500
2. 不准離境
3. 宵禁令:0000-0600
4. 警署報到:一星期一次

———————————————
由於本案由新案和舊案合併而成,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和法律意見,案件押後至10月15日 09:30am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D1維持原有條件保釋,D2-7 均獲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合併案件
#1222中環

蕭(21)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 5 號大會堂低座外襲擊高級督察 34135

(2)暴動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參與暴動
- - - - -

A1:陸(20)
A2:梁(21)

控罪:
(1)A1-2暴動
A1-2同被控於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 5 號大會堂低座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參與暴動

(2)A1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罪犯而協助罪犯
A1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蕭(21)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後,知悉或相信蕭就該罪行有罪時,把已被警員53734制服的蕭拉走,而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蕭

(3)A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58747

案件押後至11月5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三名被告均有法援申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合併案件
#1030屯門
(大興popo行動基地氣體洩漏)

D1陳(26)/ D2鄧(17)/ D3陳(24)/
D4何(21)/ D5李(24)/ D6陳(20)/
D7吳(38)/ D8許(20)/ D9伍(21)/
D10關(18)/ D11吳(21)/ D12*(14)/
D13*(15)/ D14*(15)/ D15鄧(17)/
D16梁(23)/ D17陸(19)/ D18 王(22)/
D19*(15)

控罪:
(1)D1-18參與非法集結
(2)-(15)D1-4,7-14,18,19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16)D1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修訂控罪)
(1)D1-19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5)D1-4,7-14,18,19(9)-(14)D1-6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分別是D1 - 1條圍巾、D2 - 1個口罩、D3 - 1件T恤、D4 - 1條圍巾、D7 - 1條圍巾、D8 - 1個外科口罩、D8 - 1個口罩、D9 - 1個口罩、D10 - 1條圍巾、D11 - 1個口罩、D12 - 1條圍巾、D13 - 1條圍巾、D14 - 1個外科口罩、D18 - 1個口罩、D19 - 1個口罩

(16)D19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德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相關事宜:
🟢D3申請更改報到日子/時間獲批
🟢D11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D13通知法庭更改地址
🟢D18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案件轉介至10月6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候查。

裁判官再下達法庭命令,任何人不得披露4位少年被告身份,或透露任何資料令其身份被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