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1111馬鞍山 #審訊
D1:陳(33)
D2:鄺(39)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承認事實:
1) 被告身份,拘捕的時間及地點
2) 呈堂片段不爭議
3) 2名被告均沒刑事定罪紀錄
控方主問 第一證人X
控方第一證人X在屏風後作供,X交代了當天在馬鞍山港鐵站內見到一群約6-7名黑衣人破壞港鐵設施後逃走,X指追問眾黑衣人做乜打欄啲嘢期間受襲,之後黑衣人離開港鐵,他一直追到案發天橋,但也追不到四散的黑衣人。
X表示在天橋被20至30名唔知咩人包圍他,向他指罵,向他講粗口,更指有人拉和踢他。
十多分鐘後,有人從人群後方即X的正面方向伸出手向X淋易燃液體,X表示唔知發生咩事自已就著火了。
X指聽到有男有女向他講粗口,亦聽到有女聲叫他「返大灣區」,被鬧後感到「驚同憤怒」,驚會被打。
著火後他立即除衫,在男途人幫助下把火撲息,送院醫院後4成皮膚燒傷,今年2月出院。現時手腳無力,亦未能工作,要依賴老婆照顧日常生活。
📺庭上播放幾段分別由網罪科從網上搜尋及控方第四證人提供的現場拍攝片段。
PW1指當時成班人講嘢,未能確認粗口或「返大灣區」是由誰講,只知「返大灣區」係女人講,但不知是否出自女被告(D1), 同時認得該女聲從港鐵時已出現 ,PW1聽到有男人講粗口,但同樣未能確認是否出自男被告(D2)
辯方盤問 控方第一證人X
辯方問X是否知道剛在主問尾段提到嘅從港鐵到天橋的女聲咩樣?X回答不知,只知係同一把聲。
被問到其中一段片段一開首就影到X於橋尾(近馬鞍山公園方向) 拉扯一位灰衫男子衣領,X就表示只係互相拉扯。
在盤問下X承認有人如片中所見嘗試上前分隔及叫冷静,同時承認事件事隔多月印像已蒙糊,要靠剛才睇返片先記得返。
X確認當時天橋上男女途人都不只1人。
X在盤問中承認如片中所見,如X轉身走係離開到及無人阻止佢離開,以及當時聽到有男有女嘅聲音人叫「走啦,走啦」。
X解釋當時驚走會更危險,覺得留係度仲有人幫手拗下交,走咗就無人理。X有預計過會比人打,但想不到會被燒。
辯方問X有否因在場有人正拍攝拎佢更安心?X回答沒有,因為只會影到自已打人,黑衣人打佢果啲就一張都無。(按:無影到?咁你岩岩睇果條咩片黎?)
辯方指出X因頭都流緊血,但在場人士卻不信及指無人見到自已被打而感到不忿,因此一度轉身想走嘅X,又再轉身留下理論。X不同意。
X表示當時報唔到警,可能係出於見義勇為,又或者而家諗返係傻,當時只一心係想捉返個交比差佬,又話當時只知到痛,不知自已流緊血。
被問到片中有人叫「冷静啲」其實係對X講嘅。X話不知
被問到X當時都好激動,有使用粗口。X同意
#林希維裁判官
#1111馬鞍山 #審訊
D1:陳(33)
D2:鄺(39)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承認事實:
1) 被告身份,拘捕的時間及地點
2) 呈堂片段不爭議
3) 2名被告均沒刑事定罪紀錄
控方主問 第一證人X
控方第一證人X在屏風後作供,X交代了當天在馬鞍山港鐵站內見到一群約6-7名黑衣人破壞港鐵設施後逃走,X指追問眾黑衣人做乜打欄啲嘢期間受襲,之後黑衣人離開港鐵,他一直追到案發天橋,但也追不到四散的黑衣人。
X表示在天橋被20至30名唔知咩人包圍他,向他指罵,向他講粗口,更指有人拉和踢他。
十多分鐘後,有人從人群後方即X的正面方向伸出手向X淋易燃液體,X表示唔知發生咩事自已就著火了。
X指聽到有男有女向他講粗口,亦聽到有女聲叫他「返大灣區」,被鬧後感到「驚同憤怒」,驚會被打。
著火後他立即除衫,在男途人幫助下把火撲息,送院醫院後4成皮膚燒傷,今年2月出院。現時手腳無力,亦未能工作,要依賴老婆照顧日常生活。
📺庭上播放幾段分別由網罪科從網上搜尋及控方第四證人提供的現場拍攝片段。
PW1指當時成班人講嘢,未能確認粗口或「返大灣區」是由誰講,只知「返大灣區」係女人講,但不知是否出自女被告(D1), 同時認得該女聲從港鐵時已出現 ,PW1聽到有男人講粗口,但同樣未能確認是否出自男被告(D2)
辯方盤問 控方第一證人X
辯方問X是否知道剛在主問尾段提到嘅從港鐵到天橋的女聲咩樣?X回答不知,只知係同一把聲。
被問到其中一段片段一開首就影到X於橋尾(近馬鞍山公園方向) 拉扯一位灰衫男子衣領,X就表示只係互相拉扯。
在盤問下X承認有人如片中所見嘗試上前分隔及叫冷静,同時承認事件事隔多月印像已蒙糊,要靠剛才睇返片先記得返。
X確認當時天橋上男女途人都不只1人。
X在盤問中承認如片中所見,如X轉身走係離開到及無人阻止佢離開,以及當時聽到有男有女嘅聲音人叫「走啦,走啦」。
X解釋當時驚走會更危險,覺得留係度仲有人幫手拗下交,走咗就無人理。X有預計過會比人打,但想不到會被燒。
辯方問X有否因在場有人正拍攝拎佢更安心?X回答沒有,因為只會影到自已打人,黑衣人打佢果啲就一張都無。(按:無影到?咁你岩岩睇果條咩片黎?)
辯方指出X因頭都流緊血,但在場人士卻不信及指無人見到自已被打而感到不忿,因此一度轉身想走嘅X,又再轉身留下理論。X不同意。
X表示當時報唔到警,可能係出於見義勇為,又或者而家諗返係傻,當時只一心係想捉返個交比差佬,又話當時只知到痛,不知自已流緊血。
被問到片中有人叫「冷静啲」其實係對X講嘅。X話不知
被問到X當時都好激動,有使用粗口。X同意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1007馬鞍山
楊 (39)
控罪:阻礙公職人員
案情:於19年10月7日馬鞍山新港城中心爆發警民衝突,有保安嘗試阻止防暴警察闖入商場但不果。警方其後在商場追捕使用鐳射筆的市民,被告拉住警員
求情:
*感化官認為感化令太長,因此並不適合但在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被告接受中長度社會服務令(即160小時)
*被告一直奉公守法
*有穩定工作
判刑理由:
法庭考慮到被告背景良好,一直有穩定工作,被告並非參與社會活動,只是一時衝動或錯誤理解情況,亦只是造成短時間的阻礙。而且,被告認罪表達悔意
判刑: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1007馬鞍山
楊 (39)
控罪:阻礙公職人員
案情:於19年10月7日馬鞍山新港城中心爆發警民衝突,有保安嘗試阻止防暴警察闖入商場但不果。警方其後在商場追捕使用鐳射筆的市民,被告拉住警員
求情:
*感化官認為感化令太長,因此並不適合但在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被告接受中長度社會服務令(即160小時)
*被告一直奉公守法
*有穩定工作
判刑理由:
法庭考慮到被告背景良好,一直有穩定工作,被告並非參與社會活動,只是一時衝動或錯誤理解情況,亦只是造成短時間的阻礙。而且,被告認罪表達悔意
判刑: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714葵涌
#答辯
林(24)
控罪:1-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不認罪🙅♂
案情:被指於19年7月15日在葵涌警署301C室,襲擊警員許智星、警員焦國榮及警員梁健聰
控方將傳召5名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
按原有條件保釋候審
案件訂於11月16至17日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714葵涌
#答辯
林(24)
控罪:1-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不認罪🙅♂
案情:被指於19年7月15日在葵涌警署301C室,襲擊警員許智星、警員焦國榮及警員梁健聰
控方將傳召5名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
按原有條件保釋候審
案件訂於11月16至17日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2銅鑼灣 #提堂
👥D1: 文念志, D2: 陳振哲, D3: 鄭仲恒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及其隊員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被控於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辯方代表律師將就第二項控罪提出修改詳情申請,並保留法律爭議(警員身份 ),D2代表律師將呈上書面陳詞,D1, D3 代表律師將有同樣申請。
控方申請半日的聆訊日期,押後處理辯方上述之申請。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14日 930 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何俊堯裁判官
#1102銅鑼灣 #提堂
👥D1: 文念志, D2: 陳振哲, D3: 鄭仲恒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及其隊員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被控於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辯方代表律師將就第二項控罪提出修改詳情申請,並保留法律爭議(警員身份 ),D2代表律師將呈上書面陳詞,D1, D3 代表律師將有同樣申請。
控方申請半日的聆訊日期,押後處理辯方上述之申請。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14日 930 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1屯門
#審前覆核
馬(2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辯方申請押後四星期,因6月11日才收到控方文件,與被告商討後,於7月9日去信控方要求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控方不反對押後。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8月10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屆時如控方堅持檢控,被告必須答辯,同時處理審前覆核和定下審訊日期。
(同堂有一宗無牌管有通訊器具以自簽$1000、守行為12個月獲撤控,聽不到案發日期和地點故未能詳述)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1屯門
#審前覆核
馬(2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辯方申請押後四星期,因6月11日才收到控方文件,與被告商討後,於7月9日去信控方要求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控方不反對押後。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8月10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屆時如控方堅持檢控,被告必須答辯,同時處理審前覆核和定下審訊日期。
(同堂有一宗無牌管有通訊器具以自簽$1000、守行為12個月獲撤控,聽不到案發日期和地點故未能詳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0九龍塘
韋(35)
控罪:
(1)-(5)襲擊正當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6)-(7)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合法情況下逃離
詳情:
(1)-(4)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又一城L1層19A號舖千両外,襲擊正當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A、B、C及D
(5)被控於同日於同日在又一城1樓1號鋪Sift外,襲擊正當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E
(6)-(7)被控於同日於上述兩個地點,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不知名女童及男子離脫警務人員C及E的合法羈押罪
保釋相關事宜:
控方申請取消所有禁足令獲批
及更改宵禁時間至24-08獲批
因其中兩名控方證人涉及其他刑事案件須停職候查,控方申請押後8星期。
案件押後至9月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0九龍塘
韋(35)
控罪:
(1)-(5)襲擊正當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6)-(7)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合法情況下逃離
詳情:
(1)-(4)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又一城L1層19A號舖千両外,襲擊正當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A、B、C及D
(5)被控於同日於同日在又一城1樓1號鋪Sift外,襲擊正當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E
(6)-(7)被控於同日於上述兩個地點,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不知名女童及男子離脫警務人員C及E的合法羈押罪
保釋相關事宜:
控方申請取消所有禁足令獲批
及更改宵禁時間至24-08獲批
因其中兩名控方證人涉及其他刑事案件須停職候查,控方申請押後8星期。
案件押後至9月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莫(19)
#提堂 #1103黃大仙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士巴拿
案情:
証人警員於2019年11月3日晚上20:30,巡邏至黃大仙廟對出,見到莫穿著黑色T shirt, 黑色短褲和波鞋,坐在路邊欄杆上,莫見到警員便離開,警員上前截查,在莫的背囊內搜到一支士巴拿,一個口罩,一對手袖,四支生理鹽水;莫聲稱當晚是在等朋友去打波,士巴拿是在某一次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上,有一名男子畀佢,叫佢轉交有需要人仕,手䄂和生理鹽水是另一名女子畀佢,莫只是放在背囊內忘記攞返出嚟,手足認罪。
自簽$2000擔保金,守行為24個月,付訟費$300,控方充公証物,撤銷起訴。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莫(19)
#提堂 #1103黃大仙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士巴拿
案情:
証人警員於2019年11月3日晚上20:30,巡邏至黃大仙廟對出,見到莫穿著黑色T shirt, 黑色短褲和波鞋,坐在路邊欄杆上,莫見到警員便離開,警員上前截查,在莫的背囊內搜到一支士巴拿,一個口罩,一對手袖,四支生理鹽水;莫聲稱當晚是在等朋友去打波,士巴拿是在某一次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上,有一名男子畀佢,叫佢轉交有需要人仕,手䄂和生理鹽水是另一名女子畀佢,莫只是放在背囊內忘記攞返出嚟,手足認罪。
自簽$2000擔保金,守行為24個月,付訟費$300,控方充公証物,撤銷起訴。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201旺角
梁(30)🛑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1)有意圖傷人
(2)暴動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被控於19年12月1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有意圖而傷害男子X
(2)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名人士,參與暴動
(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辯方7月6晚上方收到文件,包括二千幾GB錄像片段;故申請押後8星期。
案件押後至9月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還押。
——
手足入羈留室前對親友整心心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201旺角
梁(30)🛑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1)有意圖傷人
(2)暴動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被控於19年12月1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有意圖而傷害男子X
(2)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名人士,參與暴動
(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辯方7月6晚上方收到文件,包括二千幾GB錄像片段;故申請押後8星期。
案件押後至9月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還押。
——
手足入羈留室前對親友整心心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14淘大
陳(35)
控罪:
普通襲擊
詳情:
被控於19年9月14日在九龍灣淘大廣場1期1樓31號舖外連同其他人襲擊男子Z
辯方律師昨日才受到法援署委任,需要時間檢視文件。
案件押後至8月2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控方申請合併文件之書面陳詞大綱須於8月18日或之前呈上,任何被告若有任何意欲反對申請,陳詞須於8月25日呈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14淘大
陳(35)
控罪:
普通襲擊
詳情:
被控於19年9月14日在九龍灣淘大廣場1期1樓31號舖外連同其他人襲擊男子Z
辯方律師昨日才受到法援署委任,需要時間檢視文件。
案件押後至8月2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控方申請合併文件之書面陳詞大綱須於8月18日或之前呈上,任何被告若有任何意欲反對申請,陳詞須於8月25日呈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14淘大
A1: 石(28) 🛑已還押9個月
A2: 劉 (30)
A3: 陳 (34)
控罪:
(1) A1非法集結
(2) A1非法集結
(3) A1 傷人
(4) A1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5) A1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6) A2-3非法集結
(7) A2-3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8) A2-3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詳情:
(1) A1被控於19年9月14日在牛頭角道淘大商場2期非法集結
(2) A1被控於同日在淘大商場地下非法集結
(3) A1 被控於同日在淘大商場地下傷害女子X
(4)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男子Z
(5)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女子Y
(6) A2-3同被控於同日在淘大商場地下非法集結
(7) A2-3同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男子Z
(8) A2-3同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女子Y
保釋相關事宜:
🚓第一被告有保釋申請,但遭駁回須繼續還押🚓
☔️第二第三被告維持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2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控方申請合併文件之書面陳詞大綱須於8月18日或之前呈上,任何被告若有任何意欲反對申請,陳詞須於8月25日呈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14淘大
A1: 石(28) 🛑已還押9個月
A2: 劉 (30)
A3: 陳 (34)
控罪:
(1) A1非法集結
(2) A1非法集結
(3) A1 傷人
(4) A1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5) A1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6) A2-3非法集結
(7) A2-3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8) A2-3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詳情:
(1) A1被控於19年9月14日在牛頭角道淘大商場2期非法集結
(2) A1被控於同日在淘大商場地下非法集結
(3) A1 被控於同日在淘大商場地下傷害女子X
(4)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男子Z
(5)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女子Y
(6) A2-3同被控於同日在淘大商場地下非法集結
(7) A2-3同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男子Z
(8) A2-3同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女子Y
保釋相關事宜:
🚓第一被告有保釋申請,但遭駁回須繼續還押🚓
☔️第二第三被告維持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2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控方申請合併文件之書面陳詞大綱須於8月18日或之前呈上,任何被告若有任何意欲反對申請,陳詞須於8月25日呈上。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1111馬鞍山 #審訊
D1陳
D2鄺
控辯雙方完成盤問PW1-3,控方讀出PW4的書面證供
表證成立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再訊,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林希維裁判官
#1111馬鞍山 #審訊
D1陳
D2鄺
控辯雙方完成盤問PW1-3,控方讀出PW4的書面證供
表證成立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再訊,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1111馬鞍山 #續審
D1:陳(33)
D2:鄺(3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09:36開庭,被告選擇不作供,以上為辯方案情。控辯雙方須於7月15日12:00前向法庭遞交書面陳詞存檔。本案押後至7月16日聽取雙方陳詞,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林希維裁判官
#1111馬鞍山 #續審
D1:陳(33)
D2:鄺(3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09:36開庭,被告選擇不作供,以上為辯方案情。控辯雙方須於7月15日12:00前向法庭遞交書面陳詞存檔。本案押後至7月16日聽取雙方陳詞,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梁(39) #0915北角
控罪:#普通襲擊
裁決:罪名不成立,可取回訟費🎉
--------------------------
⏺簡短口頭判詞:
本席作出裁決前已充分考慮所有證據及證人供詞,不在此重覆。辯方案情指出,PW1搶走在場黑衣人的鋁棍後,作勢欲打途人,被告見狀才搶走事主的棍,保護在場人士。另外,兩名控方證人屬父子關係,並不是案件的獨立證人。
就PW1證供而言,本席認為他的庭上作供,在多處關鍵細節存在矛盾。主問時聲稱無見到現場有其他人有暴力行為,但呈堂片段顯示現場混亂,多人打鬥,PW1看不到,有違常理。另外,PW1聲稱被被告用右手抓傷,但承認與被告揸住同一枝棍。因此本席認為PW1說法存有內在不可能性,而片段亦無顯示被告用右手施襲
接受盤問下亦承認,只知被人從後用棍襲擊,並無見到背後施襲的人,承認自己年紀老邁,記憶不好。因此,本席不接納PW1的證供。
就PW2作供而言,他的作供與PW1存在關鍵性矛盾,亦與涉案呈堂影片內容不符。他聲稱目睹被告用棍由上至下打PW1,但PW1卻沒有在作供時提及。
由於控方無證據基礎指向,用棍打PW1頭的是被告,亦無證據顯示PW1的傷勢與被告有關。因此,本席裁定被告普通襲擊罪,罪名不成立
==============
⏺訟費申請:
辯方指雖然被告長時間逗留在混亂現場,但不代表有份參與暴力等行為,因此沒有構成自招之嫌疑。案情及證據雖顯示被告是主動接觸金屬棍(證物二),但動機並非作暴力等行動,而是保護他人,阻止非法暴力事件發生。
控方指現場有多名警員駐守,但被告沒有召喚警員解決及尋求協助。而且被告同意金屬棍不是自己的,又為何要搶別人的棍呢?因此有嫌疑。影片證據只顯示案發的後段,而沒有開端的部份,不能完整顯示案情。辯方證物二為圖片,但圖片質素差。新聞直播的片段證據又不清晰,因此有嫌疑。
法庭指出辯方能提供案情的事序,而且能清楚交代。辯方也是就控辯雙方的陳詞下申請之決定,也跟據法庭的裁決下申請。因此法庭接受辯方的訟費申請。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梁(39) #0915北角
控罪:#普通襲擊
裁決:罪名不成立,可取回訟費🎉
--------------------------
⏺簡短口頭判詞:
本席作出裁決前已充分考慮所有證據及證人供詞,不在此重覆。辯方案情指出,PW1搶走在場黑衣人的鋁棍後,作勢欲打途人,被告見狀才搶走事主的棍,保護在場人士。另外,兩名控方證人屬父子關係,並不是案件的獨立證人。
就PW1證供而言,本席認為他的庭上作供,在多處關鍵細節存在矛盾。主問時聲稱無見到現場有其他人有暴力行為,但呈堂片段顯示現場混亂,多人打鬥,PW1看不到,有違常理。另外,PW1聲稱被被告用右手抓傷,但承認與被告揸住同一枝棍。因此本席認為PW1說法存有內在不可能性,而片段亦無顯示被告用右手施襲
接受盤問下亦承認,只知被人從後用棍襲擊,並無見到背後施襲的人,承認自己年紀老邁,記憶不好。因此,本席不接納PW1的證供。
就PW2作供而言,他的作供與PW1存在關鍵性矛盾,亦與涉案呈堂影片內容不符。他聲稱目睹被告用棍由上至下打PW1,但PW1卻沒有在作供時提及。
由於控方無證據基礎指向,用棍打PW1頭的是被告,亦無證據顯示PW1的傷勢與被告有關。因此,本席裁定被告普通襲擊罪,罪名不成立
==============
⏺訟費申請:
辯方指雖然被告長時間逗留在混亂現場,但不代表有份參與暴力等行為,因此沒有構成自招之嫌疑。案情及證據雖顯示被告是主動接觸金屬棍(證物二),但動機並非作暴力等行動,而是保護他人,阻止非法暴力事件發生。
控方指現場有多名警員駐守,但被告沒有召喚警員解決及尋求協助。而且被告同意金屬棍不是自己的,又為何要搶別人的棍呢?因此有嫌疑。影片證據只顯示案發的後段,而沒有開端的部份,不能完整顯示案情。辯方證物二為圖片,但圖片質素差。新聞直播的片段證據又不清晰,因此有嫌疑。
法庭指出辯方能提供案情的事序,而且能清楚交代。辯方也是就控辯雙方的陳詞下申請之決定,也跟據法庭的裁決下申請。因此法庭接受辯方的訟費申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5沙田
D1:邱(27)
D2:麥(16)
D3: *
控罪:
(1)D1襲擊警務人員
(2)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D3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1)D1被控於19年12月25日在新城市廣場三期三樓A304號舖外襲擊警長34271
(2)D2被控於同日在新城市廣場三期二樓A204號舖外襲擊警長6341
(3)D3被控於同日在沙田新城巿廣場三期二樓A238 號舖「翡翠拉麵小籠包」內及其他不知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修訂控罪:只加入警員A、B資料
保釋相關事宜:
。取消三名被告之宵禁令
。眾被告減至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排期至10月20-23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亦本地話進行審訊,期間維持保釋。
——
溫官表示:「疫情都幾嚴峻,盡量唔好去咁多地方啦」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5沙田
D1:邱(27)
D2:麥(16)
D3: *
控罪:
(1)D1襲擊警務人員
(2)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D3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1)D1被控於19年12月25日在新城市廣場三期三樓A304號舖外襲擊警長34271
(2)D2被控於同日在新城市廣場三期二樓A204號舖外襲擊警長6341
(3)D3被控於同日在沙田新城巿廣場三期二樓A238 號舖「翡翠拉麵小籠包」內及其他不知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修訂控罪:只加入警員A、B資料
保釋相關事宜:
。取消三名被告之宵禁令
。眾被告減至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排期至10月20-23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亦本地話進行審訊,期間維持保釋。
——
溫官表示:「疫情都幾嚴峻,盡量唔好去咁多地方啦」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提堂
D1伍(16)
D2詹(16)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6羅(17)
D7梁(22)
D8梁(34)
D9吳(22)
D10劉(27)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4梁(24)
D15馮(25)
D16梁(44)
D17吳(16)
D18何(23)
D19梁(20)
D20李(18)
控罪:1.暴動(D1-D20)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19)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20)
🌟修訂控罪
1. 暴動(D1-D20)
2. 管有物品意圖摧壞財產(D18)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20)
4. 有意圖而縱火(D20)
案情: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嘴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控罪一)
D18被控於同日在厚福街管有一個打火機、一支鐵鎚、一個士巴拿、一個鐵鋸、一個鉗及一罐油漆。(控罪二)
D20被控於同日同地,一支鐵鎚及一個打火機(控罪三);另被控在厚福街後巷企圖損壞路面及企圖傷害一名警長及一名警員。(控罪四)
D2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D5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D6申請於七月十三日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D8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20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申請減少每週報到次數到一次被拒❌
控方表示將移交案件至區域法院進行答辯,並申請押後案件以準備轉介文件。
案件押後至8月18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轉介事宜,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香淑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提堂
D1伍(16)
D2詹(16)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6羅(17)
D7梁(22)
D8梁(34)
D9吳(22)
D10劉(27)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4梁(24)
D15馮(25)
D16梁(44)
D17吳(16)
D18何(23)
D19梁(20)
D20李(18)
控罪:1.暴動(D1-D20)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19)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20)
🌟修訂控罪
1. 暴動(D1-D20)
2. 管有物品意圖摧壞財產(D18)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20)
4. 有意圖而縱火(D20)
案情: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嘴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控罪一)
D18被控於同日在厚福街管有一個打火機、一支鐵鎚、一個士巴拿、一個鐵鋸、一個鉗及一罐油漆。(控罪二)
D20被控於同日同地,一支鐵鎚及一個打火機(控罪三);另被控在厚福街後巷企圖損壞路面及企圖傷害一名警長及一名警員。(控罪四)
D2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D5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D6申請於七月十三日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D8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20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申請減少每週報到次數到一次被拒❌
控方表示將移交案件至區域法院進行答辯,並申請押後案件以準備轉介文件。
案件押後至8月18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轉介事宜,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提堂
陳 (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士巴拿,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鄧 (3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東海商業中心Neway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七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賴 (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林 (17)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兩支士巴拿,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郭 (19)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三條鋼絲及一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申押後等候轉介區院文件,五案將與其他案件申請合併,會有修訂同新增控罪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21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提堂
陳 (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士巴拿,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鄧 (3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東海商業中心Neway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七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賴 (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林 (17)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兩支士巴拿,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郭 (19)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三條鋼絲及一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申押後等候轉介區院文件,五案將與其他案件申請合併,會有修訂同新增控罪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21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背景:
食物及衞生局先斬後奏,徵用美孚饒宗頤文化館的旅館翠雅山房作隔離營,地點鄰近美孚新邨及曼哈頓山等民居。過千名美孚街坊在2020年2月2日下午在區內遊行,要求當局停止徵用翠雅山房改作隔離營。期間有人在附近一帶堵路及與警方發生衝突。
----------------------------------
第一宗:
李 (1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港鐵站A出口外,用障礙物堵路,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2)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員X。
----------------------------------
第二宗:
陳 (24)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美荔道與荔枝角道交界,用障礙物堵路,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2)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X。
----------------------------------
第三宗:
#新案件
D1: 陳
D2: 陳
控罪:
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
三宗案件將合併成一宗新案件,現各被告如下:
#合併案件
二宗 #20200202美孚 舊案
合併一個同日有另2名被告的新案
👥
D1: 陳W
D2: 陳H(24)
D3: 陳K
D4: 李(1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D1-D4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2)襲擊警務人員
D2陳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員X。
(3)襲擊警務人員
D4李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X。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D2及D4以原有條件繼續保
D2申請彩色影印護照
✅D1D3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5000
每週報到1次
不離港交證件
宵禁11-6 (D1) / 8-6 (D3)
禁足美孚新邨三期外百老匯街至港鐵美孚站A出口外,包括饒宗頤文化館翠雅山房範圍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背景:
食物及衞生局先斬後奏,徵用美孚饒宗頤文化館的旅館翠雅山房作隔離營,地點鄰近美孚新邨及曼哈頓山等民居。過千名美孚街坊在2020年2月2日下午在區內遊行,要求當局停止徵用翠雅山房改作隔離營。期間有人在附近一帶堵路及與警方發生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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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宗:
李 (1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港鐵站A出口外,用障礙物堵路,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2)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員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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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宗:
陳 (24)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美荔道與荔枝角道交界,用障礙物堵路,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2)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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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宗:
#新案件
D1: 陳
D2: 陳
控罪:
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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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宗案件將合併成一宗新案件,現各被告如下:
#合併案件
二宗 #20200202美孚 舊案
合併一個同日有另2名被告的新案
👥
D1: 陳W
D2: 陳H(24)
D3: 陳K
D4: 李(1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D1-D4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2)襲擊警務人員
D2陳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員X。
(3)襲擊警務人員
D4李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X。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D2及D4以原有條件繼續保
D2申請彩色影印護照
✅D1D3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5000
每週報到1次
不離港交證件
宵禁11-6 (D1) / 8-6 (D3)
禁足美孚新邨三期外百老匯街至港鐵美孚站A出口外,包括饒宗頤文化館翠雅山房範圍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陳 (25)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被指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麼地道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外叫囂,侮辱性言語,意圖打亂社會安寧
案件押後至9月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陳 (25)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被指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麼地道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外叫囂,侮辱性言語,意圖打亂社會安寧
案件押後至9月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