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K subscribers
7 photos
4.98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5沙田

D1 謝(16)
D2 *

控罪:
1) 刑事損壞 (D1)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2罐液態化石油氣,其中一罐連接著噴火槍)(D1)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4)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意圖使用(即一綑索帶)(D2)

辯方申請押後,因近日才收齊控方文件,亦希望與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控方提出應最少押後四星期。

押後至9月18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D1警署報到由每星期兩次減至一次,D1 D2 宵禁令取消,其餘條件不變,繼續擔保。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5沙田 #答辯

D1 謝(16)
D2 *

控罪:
1) 刑事損壞 (D1)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2罐液態化石油氣,其中一罐連接著噴火槍)(D1)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4)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意圖使用(即一綑索帶)(D2)

D2 同意案情,控方申請撤回控罪4,裁判官批准,以守行為方式處理,自簽$2,000,守行為12個月,其間須奉公守法,不得干犯與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等刑事罪行。D2須付$500堂費,從保釋金扣除

押後至2020年10月9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聽取D1答辯。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5沙田 #答辯

👤謝(16)
*為本案D1,本案D2已於9月自簽守行為獲撤銷控罪。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2罐液態化石油氣,其中一罐連接著噴火槍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告承認控罪(1)-(3)‼️

案情
2019年12月15日,一群示威者響應網上「和你shop」號召,於沙田新城市廣場集合。1415時,保安員得知廣場內有一女子受到襲擊,遂報警;當時被告戴口罩、穿黑衣,強行進入L8-801號鋪前庭,以硬物和錘損壞1把椅子、3盞電燈、8張桌子,路人逃離。警方接報至新城市廣場清場,當時場內塞滿記者和其他人士;而被告正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乘搭扶手電梯往A出口近連城廣場位置。

被捕時,被告穿黑色外衣(有白花紋)、黑短褲(有白牌子)、黑波鞋及黑手套。其手持背囊內有黑口罩、鴨舌帽、1支噴火槍及1個無牌對講機。閉路電視拍攝到著上述裝束的被告在案發現場出現及經電梯離開;TVB的新聞片段捕捉到被告在案發店舖破壞設施。

🔴法庭裁定被告全部罪名成立。

==============

求情
案發時被告剛過16歲,十分照顧妹妹。律師呈上4份求情信及其他信件:第一份由被告以英文寫成,律師指,被告「迫自己學好英文,寫呢封信」,以表示對裁判官的尊敬。信中,被告交代自己對運動、音樂有興趣,空餘時間愛跑步、彈結他 。雖然自己成長過程困難,但仍愛家人,希望成為妹妹典範。案發時,環境令他有壓力、認為以自己的年紀,「要表達意見」。反思過後,他覺得自己衝動、沒有深思熟慮,也後悔對人產生痛苦和傷害。他承諾,以後用合法和平的手法表達意見;希望進修酒店及餐飲管理課程貢獻社會,爬上社會階梯、改善家庭生活狀況。

第二封信出自被告19-20年度班主任。其讚賞被告為人正直、有服務精神;受社會運動影響,情緒波動,但總體品格良好,尊師重道。被告校長在同信中寫道被告愛惜妹妹,認為被告雖然內斂,然關心同學、樂於助人,案發後堅持回校考試,亦低調安靜,刻意不提及本案,乃自省和不希望麻煩別人的表現。

第三封信由駐校社工撰寫,指被告表現合作,與同學相處融洽,與教師關係良好。他曾參加老人院義工活動,在案發後積極反思、參與課堂活動甚至補習。社工直言被告善良,希望他能以此為鑑,得到機會改善自己,貢獻社會。

第四封信由被告做義工時認識的朋友撰寫,表示被告上進、對成績急起直追;關心社會,願意無私付出。其餘信件,則為被告2位朋友所寫,內容大意為被告正面、有禮貌。

辯方律師呈上律政司司長訴SWS(CAAR 1/2020)案,指出在案中:針對縱火、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2罪,上訴庭認為若在兒童庭判感化令,則判罰過輕,最後改判勞教中心。

案例中第一控罪為縱火,答辯人保釋期間干犯其他案件,比本案嚴重。律師引判決書57-58段,指出即使案情嚴重,唯有拘留式刑罰具足夠阻嚇性,亦不至於判處即時監禁

辯方又望法庭考慮,因社會氣氛持續至11月,才令僅僅踏入16歲1個月的被告干犯罪行。「只差1個月,兒童庭的考慮因素,就可適用於被告。」

辯方希望法庭勿判即時監禁,先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若嫌不夠,則冀只考慮索取更生中心報告。

==============

溫官表示,為免出現「法庭無法預計」的狀況,會索取全部報告(即感化令、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教導所、勞教中心報告)。

🛑本案押後至10月23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被告需還押。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5沙田 #判刑

👤謝(16)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2罐液態化石油氣,其中一罐連接著噴火槍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
2019年12月15日,一群示威者響應網上「和你shop」號召,於沙田新城市廣場集合。1415時,保安員得知廣場內有一女子受到襲擊,遂報警;當時被告戴口罩、穿黑衣,強行進入L8-801號鋪前庭,以硬物和錘損壞1把椅子、3盞電燈、8張桌子,路人逃離。警方接報至新城市廣場清場,當時場內塞滿記者和其他人士;而被告正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乘搭扶手電梯往A出口近連城廣場位置。

被捕時,被告穿黑色外衣(有白花紋)、黑短褲(有白牌子)、黑波鞋及黑手套。其手持背囊內有黑口罩、鴨舌帽、1支噴火槍及1個無牌對講機。閉路電視拍攝到著上述裝束的被告在案發現場出現及經電梯離開;TVB的新聞片段捕捉到被告在案發店舖破壞設施。

==============

求情

黎大律師指感化官建議18個月感化令,並加設額外條款(如在21至08時於指定地方住宿)。感化官認為被告受社會氛圍影響、現在已經深切反省,自知用錯激進方式表達,未有考慮到法律後果,明白自己行為對家人有影響。感化官認為應給予被告更生的機會

由於被告個人身體狀況,懲教署認為被告適合於更生中心拘留。

判刑理由

被告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內聯同其他人在食肆內進行大規模破壞,被捕時管有2個液體化石油器而其中一個接連噴火槍,若然是成年人,即時監禁無可避免。

被告16歲,學生,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亦已還押2個星期。報告顯示被告適合接受感化令或在更生中心內拘留。

法庭認為香港面對非常困難的時刻,被告衝動做出超越法律界線的事,法庭明白被告對政治有意見,但被告所做的事情不會得到認同。

法庭判處年輕人時需考慮「更生」、「懲罰」以及「阻嚇」等元素。裁判官坦言如果本案的規模輕微,並非攜有危險器具,判刑時相信可以側重「更生」,但本案屬於較嚴重的同類案件。

法庭考慮了破壞程度、涉案人數以及管有危險器具,認為不可過分著重「更生」,必須「阻嚇」及「懲罰」。為此法庭感到十分傷心,最終認為禁閉式刑罰較為適合。故此,就控罪1-2,判處更生中心,就控罪3,判處2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