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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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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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王(51) #判刑#1110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指控他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不斷大聲喧嘩及辱罵警察,有理由相信行為會導致現場人士吶喊,擾亂秩序


此前裁判官判罪名成立,指令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亦指不能完全抹煞判監機會,指「法庭需向公眾顯示此罪行不能被容忍」

不知幾時開庭 太多雜案
休庭中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徐(17) #審訊#0730天水圍 普通襲擊:被控用遮襲擊休班警X)

第二日審訊

辯方呈堂十分鐘手機片段
法庭傳召辯方證人(拍攝者dw1)
接受控辯雙方盤問


休庭1200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王(51) #判刑#1110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指控他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不斷大聲喧嘩及辱罵警察,有理由相信行為會導致現場人士吶喊,擾亂秩序

此前裁定罪名成立

裁判官今聽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信納被告是一時衝動,並沒有預謀犯案
‼️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吳重儀裁判官
#1111上水
#裁決

楊(29)
控罪:襲警 (232章63條) (響應行動駕車慢駛被截停,涉踢警員腹部)
判詞只供參考,讀者應尋求更多資料來源cross check

判詞撮要:
4項考慮:
1. 第一證人是否越權
2. 證人證供是否可信
3. 被告是否刻意襲警
4. 被告證供是否何信

1.
根據警例54條,警方有合理懷疑有危險品時可作出搜查。PW1指當日警方收到消息有人携帶火器,所以有搜查被告車輛的權力,並無越權。

2.
PW1-6對於被告用腳踢PW1的描述大致相同。雖然只有PW1用膝撞來形容,PW2-6皆表示看不到出腳的情況,裁判官認為膝撞是對被告動作的詳細描述,所以即使字眼和口供紙不同沒有問題。而且過程迅速,其他人看不到不出奇。就PW1沒有醫療報告亦沒去驗傷,裁判官指PW1沒受傷不出奇,顯示PW1沒有誇大自身傷勢。
PW1有足夠時間觀察被告車輛多次駛入涉案迴旋處慢駛,有合理原因作截查。
所以各證人作供上完整誠實可信。

3.
辯方沒有就被告是否刻意作陳詞及盤問,控方證人亦沒提及。但以PW1和被告高度,正常走動不可能以膝蓋接觸到他人腹部,因此必然是刻意。

4.
被告指不知道當日有和你塞活動,裁判官指駕車人士及有上社交網站的人都必然知道有此活動。被告指警員是看到他傾電話才截停,裁判官指他供詞內當日有戴口罩,警員不會看到他傾電話。相信被告被截停時不冷靜,才會被警員粗言穢語對待。一般情況,警方大可以只控告被告不小心駕駛,毋須大費周章作檢控,相信被告被查時有激烈反應才致被制服,身上傷勢是被告反抗時造成,咎由自取。被告指當日有鼻敏感才戴口罩,裁判官觀察被告唯一一次在庭上擦鼻就是作供提及他有鼻敏感之時,是很假的表現。被告受控方盤問時指他不仇警。裁判官說被告提及控方證人時總是用警員編號而不像普通人用「差人」、「差佬」等通稱,這是有敵意及不尊重。警員作供時被告眼神有敵意,面上不祥和。被告指事發後車cam的memory card不見了,各控方證人指沒留意被告的車有沒有車cam。裁判官指當時不是因不小心駕駛拘捕被告,所以沒留意車cam是正常。當時路上有很多其他車輛,不相信警員會在眾目睽睽下無故動武,不相信車cam memory card被偷,是被告故弄玄虛。綜合上述各點,被告證供不可靠。

罪名成立。

多方人士為被告撰寫求情信,包括校長、家長、體育界人士,證明被告是一位受人愛戴,為學生指引未來的教師,被告亦是體壇港隊代表,持續為體育界作重大貢獻。辯方最後稱被告初犯,重犯機會低,警員亦沒受傷,希望被告可以獲判非監禁式刑罰,若判監他可能以後不能做教師。裁判官表示:「襲警一定判坐監架喎」辯方稱其實有很多案例是不需監禁的。

裁判官在意被告在作供期間質疑警員會「掟佢落橋」,懷疑被告心理有問題或思覺失調才有此想法,要求索取被告心理報告、精神科報告及背景報告,押後至6月26日1100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判刑。

下午庭申請保釋被拒‼️
被告還押 (小欖)‼️各位請送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徐(17) #審訊#0730天水圍 普通襲擊:被控用遮襲擊休班警X)

第二日下午審訊


控辯雙方陳詞

開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1027尖沙咀 #提堂

D1 廖
D2梁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辯方申請押後以致信予控方商討案件處理。
案件押後至7月16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三樓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4屯門 #審前覆核

王(21)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

案情:2019年10月4日在屯門杯渡路近河傍街管有一支雷射筆,意圖將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同意案情
聲稱雷射筆只係貪得意上淘寶買黎玩下

控方要求充公第1及第2證物
第3證物歸還被告
控辯雙方都同意

🎊撤回控罪🥳
被告同意簽$2000蚊保守行為
24個月內要行為良好
法庭表示被告可取得500蚊訟費
☂️☂️☂️☂️☂️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22屯門 #審前覆核

李(32)🛑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1月22日在屯門河田輕鐵站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樽汽油彈及一支雷射筆

1510 休庭20分鐘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中環 #提堂

👤陳 (27)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1支雷射筆)
(2) 管有違禁武器(一把以彈簧裝置露出刀鋒的摺刀)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鐵錘、打火機、噴漆)

被控於在2020年1月1日,於香港站公共運輸交匯處出入口處外管有一把摺刀、一柄槌、一支藍色雷射筆及一罐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D1:黃 🛑已還押逾6個月
👤D2:吳 🛑已還押逾6個月
👤D3:張
👤D4:張
👤D5:嚴

控罪及背景: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airbnb單位內被捕;警方在多個地點檢獲槍及子彈。

‼️D1及D2 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D3及D5以原有有條件繼續擔保,
批准D5申請大陸回鄉證副本,但需要繳交有關影印費。
D4 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陳(2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2)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3)管有違禁武器

案情:於19年12月8日在灣仔柯布連道與告士打道交界,攜有各一螺絲批、單指鐵蓮花及有套的行山刀。

法官准予申請人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8月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 1庭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徐(17) #審訊#0730天水圍 普通襲擊:被控用遮襲擊休班警X)

第二日下午審訊


控辯雙方陳詞

押後至七月二日上午930於屯門裁判法院七庭囗頭裁決。期間原條件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彭(33)🛑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擔保申請被拒,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9月7日東區裁判法院答辯,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蘇(18)🛑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9月7日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7銅鑼灣 #提堂

吳 (22) 🛑自5月27日開始還押至今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20年5月27日在銅鑼灣東角道及軒尼詩道交界管有兩支鋼筋、一個士巴拿、兩個螺絲批、一個鎚仔、一把刀、一個剪鉗、一個打火機、一個點火器及兩樽天拿水,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因被告於保釋期間再次被捕,因此即時還押‼️

背景://吳曾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於1月5日在上水中心一燈柱旁管有一把生果刀、一枝木棍及一把扳手。據悉,他在去年7月13日曾參與光復上水遊行,被警員追捕時,疑驚慌過度跨越天橋欄杆,險從天橋墮下,幸有人及時拉回。// 香港01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以進行進一步調查。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22屯門 #審前覆核

李(32)🛑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1月22日在屯門河田輕鐵站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樽鹽酸及一支雷射筆

❗️判處十二個月監禁,認罪扣減後至八個月!

口頭判詞:
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過往五項控罪都是有條件釋放
拘捕時搜出發出雷射光束裝置以及一樽載有鹽酸的玻璃樽
雖然並非汽油彈但法庭認為一定程度危險殺傷力
鹽酸會對皮膚眼睛造成傷害

法庭認為需要提供公眾適當保護,不認為輕度弱智可為減刑理由,即時監禁是唯一適當判刑選擇。對於辯方提及九龍城鐳射筆管有案六個月監禁,法庭認為本案一樽鹽酸對他人健康安全威脅更大。考慮之後量刑12個月,認罪三分一扣減至八個月。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0707旺角
#覆核聆訊

區諾軒

法庭駁回律政司申請,維持原判
法庭批准辯方訟費申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17) #1110屯門

控罪:
(1)意圖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或罔顧任何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
於20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兆麟苑管有3個汽油彈、2個板手、14塊白布、1個漏斗、1把剪刀等等(控罪1)及1個BAOFENG UV82對講機(控罪2)

控罪1 - ‼️認罪‼️
控罪2 - 不認罪 (交由法庭存檔,不會處理控罪,除非有此法庭或上訴庭的指示)

被告代表律師呈上11封由中學老師和家長撰寫的求情信及品格證明,顯示被告為人積極樂觀、遵守校規及樂於助人。

胡官指,被告當日全身由頭到腳均以黑色服飾打扮,亦有黑背囊、黑腰包。而身上3個水樽袋都裝有汽油彈,背包內的易燃物品及有機混合品亦可以製造更多汽油彈,可造成更嚴重破壞。

由此可見,被告的行為絕不是一時衝動,而是有充份準備造成破壞。當時正值社會運動高峰,被告黑色的打份顯然是為了隱藏身份,而身上的3張八達通顯然是為了避開追查。雖然被告只有17歲,但以上案情顯示被告罪行的嚴重性。

案件押後至6月29日1430判刑,待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教導所報告及心理報告。胡官強調,索取報告目的是讓法庭有更全面考慮,不代表法庭認為非監禁式刑罰就本案而言是合適的刑罰。胡官亦明言,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是他認罪。

‼️期間還押交由懲教看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覆核聆訊

區諾軒

控罪:2項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警隊條例 第63條)

背景:
區諾軒於19年7月8日凌晨,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及咸美頓街交界,襲擊警員關志豪及警司高振邦,包括以大聲公3次敲打其盾牌,令關志豪受驚,以及以大聲公朝高振邦叫喊,令高耳朵不適。

#梁嘉琪裁判官 接納社會服務報告,認為被告態度合作,對行為有悔意,有信心他可完成社會服務令,加上考慮到案情背景及被告是初犯,故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律政司認為刑罰過輕,遂根據《裁判官條例》 第104條向原審裁判官覆核她的決定。根據案例,裁判官須決定 ①是否批准覆核聆訊 ②如何進行覆核聆訊

申請方(律政司):
被告面對兩項襲擊警務人員的罪行,此罪行在不同級別的法庭都被認為是嚴重罪行,一般而言應判處即時監禁,引用HKSAR v Ma Kwai Chun 指 any assault upon a public officer in the execution of that officer’s duty is a matter to be regarded by the courts as serious. The general sentencing policy in relation to such an offence must be one that has deterrence as its uppermost aim.

再者,被告即使背景良好,初犯,除非被告有例外情況,否則一般都應判處監禁,而被告的良好背景及初犯並非例外情況
本案案情嚴重,高警司有實際身體損害:耳痛及耳朵有非永久性聽力受損
律政司接受上訴庭針對襲警罪應判處即時監禁,但並非泛指所有襲警罪,但重申本案案情嚴重,亦無例外情況令法庭判處非監禁式懲罰

答辯人 (被告):
裁判官於判刑時已考慮整體案情、背景及犯案情況,控辯雙方提出的案例在本次聆訊亦相若,申請方指除非例外情況才判處非監禁式刑罰是原則性犯錯

回應方指HKSAR v Ma Kwai Chun,司徒敬上訴庭法官指
we do not think that this particular case calls for interference with the sentence imposed. That is not to detract from the general approach we advocate to sentencing in a case of assault upon a legal officer in the execution of his or her duties. It is, rather, a recognition of the fact that none of the sentencing principles espoused by the authorities to which we have been taken, and which we have cited, demands that the individual circumstances of a case are to be ignored. Whatever a general sentencing policy may be, it must never be one that ignores the need for individual justice. This is the sentiment which we sought to emphasise in HKSAR v Leung Pui Shan 

‘…sentencing is an art which must carefully be moulded not only to the category of offence but to the offender. There is a danger of sentencing becoming over-mechanical with too little regard for unusual circumstances that might arise in relation to the commission of particular offences and too little regard to circumstances peculiar to the offender.’

答辯人強調判刑並非機械式操作,需要就每一宗案件的案情去決定
上訴庭指Unusual circumstances並非指除非特別情況才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而 Ma Kwai Chun一案所牽涉的是直接襲擊,陳柏洋一案亦是以水樽襲警,本案並不牽涉被告以動作襲擊警員身體本身,被告手持揚聲器也與高警司保持一個手臂的距離,而被告犯案當時亦接近大聲公
而陳栢楊一案中曾引用黃智佳一案,黃遭到警員追截後,向警員揮拳,最後被罰款$2,000

社會服務令並不可視為一個Soft option,乃是監禁刑期的替代,被告履行社會服務令亦令被告人失去人身自由,140小時社會服務令剝奪被告人約10天的人身自由

裁決:
本庭謹記陳偉國一案指襲擊警務人員乃嚴重罪行,一般而言應判處監禁,但法庭亦顧及鄧志賢一案指若案情不算嚴重,法庭須考慮被告人個人背景、刑事紀錄,被告的悔改及更新考慮及社會利益等,分析後才決定最合適的處置被告的判刑

被告人現時32歲,積極參與社會服務及社區服務,犯案時為履行職責,在報道上亦多次承認自己言語上不當,警員無實際上傷害,感化官指被告有悔意,亦願意履行社會服務令

法庭認為朱家言一案與本案案情類似,原訟法庭在刑期上訴最終改判社會服務令,法庭就梁曉暘一案亦謹記判刑時需在阻嚇及更生中取得平衡

法庭認為本案不及李珏熙嚴重,李一案被告人欠缺悔意。而本案被告人沒有預謀及部署,法庭認為判刑在原則上沒有犯錯

法庭引用案例指社會服務令同時具有懲罰和更生這兩個判刑元素,而中等程度的社會服務令亦有一定阻嚇作用,符合本案案情,判刑沒有明顯不足

基於以上理由,法庭駁回律政司申請,維持14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時亦批准答辯人訟費申請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7/10]
#0728上環 #暴動
(字數關係,part 2)

辯方: D1 D2 資深大律師潘熙
辯方二: D3 曾藹琪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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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1
控方現時在問相片自拍的左右調轉(mirrored)問題,正在考究Dickies的是否左右調轉咗,希望藉此確認D3當時衣著及髮型(瀏海方向)。相片顯示D3與A沒有束起頭髮。控方問幾時開始束起頭髮?D3回覆於西營盤地鐵站出閘前紮咗辮。控方從相片中確認D3與A衣著。
D3:深藍色衫,2條帶背囊,7分褲,淺色波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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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
控方現在呈出P52(icable_D3_1)證物,此前從未公開的片段,為有線新聞片段,片段為高空拍攝,多達70,80人。控方叫D3標示兩名人士及播慢鏡片。

定格中指出兩名人士。擾攘20分鐘,未能清晰指出兩名人士。辯方及辯方二投訴完全不能認清兩名人士。郭官問及證據問題,其證據被律政司接納。但從來沒有警方作供有關證據,郭官從未有基礎下獲悉,由於控方團隊觀看已久,郭官主動提出休庭,控方拒絕,於是繼續觀看影片。辯方二問控方是否將會有指控,指控基礎為何。郭官接納控方可提問,但同時指出,如果D3拒絕承認自己就是控方所指的片中人,就要繼續而不能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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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4
辯方不同意一開始同依家係指住同一個人(畫面似係7層大廈天台影落街)。因難以確認控方問題,盤問對D3不公平。再者,作為事實證人的各位警員,無一依賴該片段,因此事實基礎難以建立。

法官同意辯方二,認為相關問題控方可在結案陳辭提出。辯方問及背囊問題,現場幾十人有背囊,控方現時只問該兩名人士有否揹背囊(D3答:見唔到呀……)。辯方繼而問基礎問題,質疑主控官落場打埋波,自己做埋事實證人。控方被郭官及辯方及辯方二質疑下,認為辯方打斷作供,目的係暗示證人答不同意,所以提出要先讓證人回答,控方談及基礎就是影片內容。辯方及辯方二重申在場無人可睇到,郭官提議控方只能問該名黑衫有冇揹背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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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9
擾攘三十分鐘,控方終於問兩位人士是否D3與A,D3不同意,控方續問該位人士有否揹背囊,D3答:睇唔到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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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3 曾藹琪大律師:你問證人睇片中人衣著時,佢已經唔同意你嘅講法。之後其他野都係意見,所定證供係 ineligible evidence, 唔應該再重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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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大律師潘熙向郭官提出,呢d無基礎嘅問題,控方唔應該再提出。依家被告都話見唔到,在座律師都見唔到,除非你(郭官)話你見到囉,咁我就收聲坐返低。郭官回應:咁佢依家係控方盤問,唔係主問呀嘛,證人見唔到佢可以答唔同意,答完咪繼續囉。潘攤手,以示無奈

相信與全場一樣,都係睇唔到。未知控方是否擁有狗一般的動態視力。控方聲稱其中一名人士t shirt上有dickies 字,D3稱大概見到,續問其他身上特徵(短裙及短褲,紮辮,深色衫,淺色波鞋?)。之後郭官多次表示「唔知你講緊邊個」。辯方指D3睇,與旁聽眾人睇並無分別。現時控方停每一微秒去問是否D3,繼續問一堆無基礎的問題。(同唔同意片中人係馬路逗留一段時間?答:同意,遮陣/路障近唔近?答:還可以,我覺得唔近)

然後用慢鏡播放,指示D3盡力跟著,之後郭官侊然:「原來去到呢到喇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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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7
控方問點解聽到2下槍聲,有煙湧過嚟都唔走?唔擔心安全?D3答:擔心,但因為地鐵站入口係前面,所以諗著向前行,但前面d人又後退緊,所以佢跟著,之後就同朋友就失散咗。控方追問點解你要進入西源里,D3回答因為俾催淚煙搞到抖唔到氣,好辛苦,所以想揾個角落頭坐低休息。

D3重申不認識D1D2,亦不清楚他們在場原因。當時有人用生理鹽水係大廈入口,幫我洗眼(一嘢倒咗好多)。控方再問點解聽到現場有人嗌「有警察,快d走」嘅時候,你會走?D3答:走只係因為本能反應,而D1扶住我走,有人叫就跟著走,當時無諗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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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基礎(foundation)問題:即係你無喇喇問一條友,你係咪李嘉誠嗰仔呀?你係基於乜野原因而咁樣問?佢又係姓李?你見到佢同李生食飯?乜野都無,咪無基礎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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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3 休庭,星期一 09:45 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