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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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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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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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15北角 #判刑

陳(19) (岳巴)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督察5327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鋁棍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7678

辯方對背景報告及勞教中心報告無異議。

背景報告
今年19歲與家人同住,讀書雖一般,但為學校活躍份子、熱心課外活動。
被告對行為後悔並有反省,當晚並非參加遊行示威,只是出街見到警員將人推入巷裡,一時衝動做出一二控罪的行為。明白自己犯錯,承諾今後循規蹈矩,不做社會不接受的事情。而且案發至今父母經過長時間擔心,希望儘量輕判。

勞教中心報告
確認醫療情況,醫生認為被告不適合勞教中心。被告明白不適合勞教中心,監禁在所難免,希望判刑時考慮被告已明白事件的嚴重性及其家庭因素。

求情
希望考慮干犯三項控罪皆為一時衝動,並非有預謀。加上被告年齡尚輕,面對即時監禁絕不容易,而且屋企管教一向足夠。希望法庭考慮三方面
(一)無刑事定罪紀錄
(二)年紀輕
(三)案件並非不嚴重但也非同類最重,探員傷勢也非十分嚴重。

判詞
報告顯示被告背景良好,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參考相關判刑案例,綜合以上各項考慮,判刑如下:

第一項控罪,量刑起點12個月監禁,認罪扣減1/3,為8個月

第二項控罪以8個月為量刑起點,當庭認罪 1/4扣減,為6個月
由於控罪一及二同時發生,因此同期執行,兩項控罪共判8個月。

第三項控罪 判9個月監禁,無扣減,其中2個月與第一二項控罪分期執行。

🔴三罪總刑期為10個月🔴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梁(39) #0915北角

控罪:#普通襲擊

裁決:罪名不成立,可取回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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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口頭判詞:
本席作出裁決前已充分考慮所有證據及證人供詞,不在此重覆。辯方案情指出,PW1搶走在場黑衣人的鋁棍後,作勢欲打途人,被告見狀才搶走事主的棍,保護在場人士。另外,兩名控方證人屬父子關係,並不是案件的獨立證人。

就PW1證供而言,本席認為他的庭上作供,在多處關鍵細節存在矛盾。主問時聲稱無見到現場有其他人有暴力行為,但呈堂片段顯示現場混亂,多人打鬥,PW1看不到,有違常理。另外,PW1聲稱被被告用右手抓傷,但承認與被告揸住同一枝棍。因此本席認為PW1說法存有內在不可能性,而片段亦無顯示被告用右手施襲

接受盤問下亦承認,只知被人從後用棍襲擊,並無見到背後施襲的人,承認自己年紀老邁,記憶不好。因此,本席不接納PW1的證供。

就PW2作供而言,他的作供與PW1存在關鍵性矛盾,亦與涉案呈堂影片內容不符。他聲稱目睹被告用棍由上至下打PW1,但PW1卻沒有在作供時提及。

由於控方無證據基礎指向,用棍打PW1頭的是被告,亦無證據顯示PW1的傷勢與被告有關。因此,本席裁定被告普通襲擊罪,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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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申請:
辯方指雖然被告長時間逗留在混亂現場,但不代表有份參與暴力等行為,因此沒有構成自招之嫌疑。案情及證據雖顯示被告是主動接觸金屬棍(證物二),但動機並非作暴力等行動,而是保護他人,阻止非法暴力事件發生。

控方指現場有多名警員駐守,但被告沒有召喚警員解決及尋求協助。而且被告同意金屬棍不是自己的,又為何要搶別人的棍呢?因此有嫌疑。影片證據只顯示案發的後段,而沒有開端的部份,不能完整顯示案情。辯方證物二為圖片,但圖片質素差。新聞直播的片段證據又不清晰,因此有嫌疑。

法庭指出辯方能提供案情的事序,而且能清楚交代。辯方也是就控辯雙方的陳詞下申請之決定,也跟據法庭的裁決下申請。因此法庭接受辯方的訟費申請。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宣讀判詞
👤陳(19) #0915北角
🛑服刑中🛑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申請人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7678。 #拒捕

香淑嫻裁判官在本案的判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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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駁回申請人就控罪3的定罪上訴,故上訴人需要服畢餘下刑期。

裁決理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