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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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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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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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10]
#0728上環 #暴動

前文提要

控: 宜家播放另一條P46
[片段見到警方施放催淚彈,於0132暫停]
片中見到警方推進前同推進中嘅情況
PW: 正確。
控: 請指出掉向警方嘅物件
PW: 明白
控:我叫你注視物件在右上角位置
PW: 明白
控:我會播慢鏡令你易啲見到。見唔見到?
PW: 見到[ P46_PW3_1A]
控:現場有無見到呢個畫面?
PW:無為意。
[控方繼續播放短片。片中不斷聽到「行呀!行呀!」及「上番行人路!」
控:我地推番前少少,見到右手邊,有個地方不斷有人走出走入,請你指出呢個地方。
PW:明白。
控:[因聲音噪雜,不能辨認。應為證據編號。]
[片段播至04:05]
控:見唔見到有啲人出入?
PW:見到。
控:知唔知係邊度?
PW:西源里
控:PW_PW3_2。
請你圈出好多人出入嘅地方。
PW:圈咗。
控:宜家會播放另一條片段,P48 NTS_16_M080 07:19, timestamp 070303
[播放片段]
控:片段見到警方推進情況。
PW:正確
控:見到有雜物?
PW:係
控:請你在畫面標示
PW:明白
[PW於畫面標示]
[繼續播放片段,07:44, timestamp 070328]
控:見唔見到右手邊物件扔向防線
PW:見到
控:標記為P48_PW3_1
請你協助標示物件
PW:明白
[PW標示該物件]
控:當時有無見到呢個畫面?
PW:無為意。
PW突然插嘴:我要補充,因當時太多事情發生,眼球不能聚焦於所有事情。所以合理的。
控:該多人出入地方,是西源里?
PU:係。
控:請你留意,西源里對面,一個紫色廣告牌。
PW:見到,一個紫色同綠色廣告牌。
控:留意廣告牌,一陣有一條高空拍攝片段,想你留意相關廣告牌。
PU:明白
控:現在播放一條短片P47. NTS_M084
[播放短片]
控: 現在播放兩條片段[MFI1,c 因聲音噪雜,不能辨認。應為證據編號]
這兩條片段在之前庭上播過,所以直接播放相關部份。01:50,timestamp 18:58
[播放片段]
控: 見唔見到右面的行車線?
PW: 係
控:有雜物扔向警方
PW: 同意
控:有無見到當時情況
PW(自信滿滿地):有。
控:可唔可以形容該物件 。
PW:我當時係容為鐵柱。
控:可否指出該鐵柱,圈佢出嚟
MFI P52ricepost_PW3_1
[圈出後為P52ricepost_PW3_1A]
控:宜家會播一條高空片段,編號[因環境噪雜,不能辨認]。
我地只會播40秒
控:記唔記得之前講過嘅廣告牌?想你指出嚟
PW:記得,西源里對面[指出該廣告牌。
控:見到啲咩?
PW(自信滿滿地):我見到一班激進示威者,身穿黑衫,黃色頭盔同白色棍
控:可否指出該批示威者?
PW: 好
控: [因聲音噪雜,不能辨認。應為證據編號]
控方完結
休庭20分鐘。

待續。。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10]
#0728上環 #暴動
因底稿出現問題,後續審訊只有撮要部份

第一及二被告辯方律師開始盤問證人。
辯方要求借用證人記事簿。
辯方要求證人澄清在見到示威者地點會銀力地產。
證人於之前口供指稱為宏力地產。
辯方要求澄清兩者均指片段中所示的銀力地產
證人同意。
辯方指證人唔係好好記性
證人唔同意
辯方指證人於地產公司名稱,街道名等都唔記得,唔係好好記性係唔係一個公平說法?
證人表示你未必記得自己屋企附近街道名稱,但你會識行。
辯方指證人在728後參與過百場行動,會否混淆唔同行動嘅細節?證人表示唔同意。
證人在第三天作借時講過示威者辱罵警察[黑警死全家]及[死黑警]口號及有肢體動作指向警方。為何於口供,記事簿上並無相關論述。
口供上只顯示示威者叫口號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及[香港警察知法犯法]證人只表示佢記得有相關情況。
辯方並庭上播放短片,指出片段中並無聽到前述的辱罵,及無肢體動作指向被告。證人同意。
辯方詢問證人在記事簿,是否紀錄所有事情。
因有部份資料即口號等並不在記事簿上。
證人回答有傳令員協助被告紀錄,如發出警告,勸喻,或拘捕行動等。該傳令員並非證人下屬,只在行動中協助紀錄。
傳令員會用紙筆記低有關事情。
辯方希望取得有關紀錄。證人回答該紀錄己銷毀。
辯方進一步詢問為何銷毀有關紀錄。
證人回答相關紀錄己反映在證人的記事簿及其口供紙。因此已完成該紀錄的用途,故此銷毀該紀錄。辯方問證人是否其訓練指示可銷毀有關文件,證人回答係自己決定銷毀,因該文件並非官方文件。辯方查詢如何證實該文件所有內容已反映在證人的記事簿及口供上。證人回答該文件的內容已反映證人的記事簿及其口供紙上。
辯方指證人於星期三指出示威者有帶行山杖,但口供並無顯示,證人指口供中 'rods'實指棍狀物體,其中包括行山杖。
辯方問證人,是否知道當日有被告擁有行山杖因此注明行山杖,證人否認並說明佢並唔知道有另案被告擁有行山杖。
辯方指行山杖與棍實屬兩種類別。證人表示唔完美可改善,之後會注明hiking stick。
待續...
因底稿出現問題,後續審訊只有撮要部份

辯方查詢當日指揮官,證人回答為莫高級警司,因時間久遠,證人並唔記得其上司周總警司是否在現場。
架構係一總警司-2高級警司-[已忘記]
一小隊41人。
[有部份內容已遺失,其中關於被告負責範圍及與其他部門合作等部份]

辯方希望休庭,以整合問題作最後盤問
法官指出星期六開庭,為少有事件,所有時間都好寶貴,希望辯方能用盡時間。 [當時為12:45]

辯方向證人詣問有關催淚彈事項。包括數量及效用等。辯方指有文件可予證人參改。控方提出質疑,指文件屬非公開文件,要求檢核是否適用。法官亦希望得知該問題對審訊有可協助。辯方指證人只須回答簡單問題,問題未必要考該文件,未必要用法庭時間處理。控方暫時同意繼續盤問。
辯方查詢證人催淚彈有效範圍,及數量。證人表示當日佢負責守衛防線,並不了解當日使用武力情況。辯方要求佢據了解大約說明數量。證人說明大約為5-10發手擲式2發槍械式。
證人以fruit ninja作解釋,指可能會當意畫面有類個生果,但對每個生果的軌跡並不能了解。指出並不了解當時情況,而使用武力亦非佢當日職責範圍。
最後辯方詢問催淚彈有效範圍,證人表示3數十米。辯方引用文件說明有可能達70米。控方再提出質疑,法官先行中止證人作供,星期三9:45繼續。

控指文件屬非公開文件,並不能於法庭使用。要求撤回有關問題,辯方指該文件在網上下載,可提供相關連結,表明無意撤回問題。控方續指該文件有在律師枱上直接提供證據嫌疑。

休庭。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哈薩克籍手足(19)

控罪:
企圖縱火

詳情:
被控於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佐敦道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企圖用火損毀他人財產。

背景:
參閱 獨媒 2020.04.27

保釋相關事宜:
。申請修改警署報到條件(必須要母親陪同),法官檢視過文件並沒發現以上條款,故被告母親往後不必陪同報到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至每週兩次獲批
。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案件押後至6月30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因法援申請審批須約6星期,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02荔景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公眾妨擾罪

案情:於19年9月2日黨鐵荔景站管有一支彈叉,以及37粒鋼珠,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干擾黨鐵列車服務

本案將會跟同日同地另一 #新案件 合拼。
此案本來於下午審訊,後來因特別原因,本案的一位被告調到上午審訊,然而法庭忘記通知新案的兩名被告。新案被告則以為會於下午提堂。為方便兩案合拼,本案及新案一同押後一星期,以作合拼。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5月25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與新案件合併,並進行答辯。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7天水圍 #判刑
D1梁
D2梁

控罪:
1. 刑事損壞 (最高刑罰為10年監禁)

案情:被指於於19年9月7日在天水圍輕鐵濕地公園站和損壞八達通機,及噴污閉路電視、兩部售票機、兩部資料顯示屏,港鐵職員認得被告有份參與損壞

示威人士隨後逃逸至附近屋苑,職員其後認得被告,兩名被告身穿黑衣,D1保持緘默,D2在警誡下承認控罪並帶領警方搜尋證物,D2承認將犯案衣服放於背包,並指一時衝動而犯案

控方補充:
辯方已在警方見證下繳交231,514元本票予黨鐵公司

勞教中心報告
兩名被告由於身體狀況,並不適合到勞教中心服刑

社會服務令報告
兩名被告均適合作社會服務令,感化官認同被告人懷有悔意,真誠地知道犯錯

求情:
— 已繳交全額賠償予受害人
— 爸爸留院
— 媽媽為照顧家庭而日夜奔波
— 社會服務令報告顯示感化官對兩名被告人正面,感化官亦指出被告人有真誠悔意

判刑理由:
— 裁判官指案情嚴重,案情顯示被告人連同其他人破壞黨鐵,多人犯案而且有預謀地去破壞黨鐵公司多項設施,被告人管有工具去作出破壞,設施價值多達廿多萬
— 黨鐵是公眾仰賴的交通工具,很多人需要使用黨鐵往來,被告的破壞嚴重影響公眾日常生活
— 被告雖辯稱一時衝動犯案,但被告人犯案時戴上手套及蒙面衣物並事後逃逸顯示被告人想逃避緝捕以避免負上刑事責任
— 雖然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唯裁判官認為社會服務令並不是一個合適的刑罰
— 勞教中心報告顯示被告不適宜到勞教中心服刑
— 犯事後願意向受害公司賠償

判刑:
裁判官指量刑起點為15星期監禁,認罪扣減1/3後減至10星期,破壞後及時作出賠償是一個減刑因素,再減3星期,刑期減至7星期,
雖然得悉被告家庭有困難,但並非適合的求情理由,緩刑並不適合,裁判官寄語被告人引以為誡

總刑期為7星期監禁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1旺角 #判刑
李(23)

案情:警車追截至鴉蘭街,進入廣東道115號旁邊後巷被捕。
被告被指被捕時呼吸沉重,搜查時發現電話有兩張sim card、接近被捕位置地下發現兩個打火機,被告背囊中被搜出5支汽油彈。

報告指,被告不適合判入勞教或更生中心。
辯方律師遞上幾封求情信,裁判官閱後,辯方開始求情。

求情
報告中的評語不太好,被告犯案態度亦不良好,被告人清楚知道這次集會是未經批准的,於集會前,他經已帶了面罩,以防影響自己的前途。
被告過往亦有參與公眾集會,由六月至十一月約參與了兩三次公眾集會,並非報告中指出的每個月兩三次。
辯方律師指撰寫報告的並非心理醫生或任何醫學專家,卻表示被告是反社會人格,辯方認為此陳述不應該被法庭接納。
被告清楚明白干犯此罪有嚴重的法律後果,在被捕後汲取教訓。被告今年23 歲,十分年輕。希望法庭量刑時,可以採用低嘅判刑起點。被告並非有預謀,只是沒有深思熟慮的情況接納其他人交給他的東西,即汽油彈。辯方希望法庭認同他沒有使用該汽油彈,只是在被警察捉了之後選擇將其棄掉,可減輕其刑罰。

判刑
被告承認控罪,違反公安條例第33條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五個汽油彈。
案發時候有堵路情況,被告被截獲時書包裡發現有汽油彈。裁判官認為很明顯地,汽油彈是攻擊性武器,不會用作自衛。管有此類物品相當嚴重,量刑起點為十八個月,認罪扣減刑期三分一。現即時監禁十二個月。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20尖沙咀
#營救理大 #答辯

莊(33)
控罪:禁止無許可證進入禁區

案情:
被控去年11月20沒有許可進入尖東槍會山軍營

案情:
去年11月20下午3:13分解放軍人員CCTV操作員PW1 見到被告進入槍會山軍營,通報後與PW2上司一同在一號門附近截停被告,當時他清醒,會面時他稱喝了4罐啤酒入。報警處理拘捕警誡後,莊稱以為圍欄後面是公園,不小心走了進去,想去柯士甸道;後又稱打算去理工大學,以為圍欄後是公園,以為爬過圍欄可以進入理工, 當時稍稍醉。然而控指閉路電視拍到其進入軍營,有軍營標誌,曾行過標誌,圍欄旁邊軍營建築物,不能被誤以為公園。

莊承認控罪

辯方指11月20日理工很多事情進行中,莊看到新聞想過去看,從木球會行過理工,貪方便魯莽的大膽的選該捷徑,知道自己不對,被軍人截停及警方調查合作,認錯希望較低刑罰。官問是否當時已經知道是軍營,只是為了減輕罪責所以當時稱不知,辯方指係。官令查核這是否首次有人進入解放軍軍營。案件負責人指過往都有小朋友貪玩誤入,未有資料是否有成人曾進入。

案件押後至6月2日聽社會服務令報告。

見感化官。擔保照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1446開庭

13男2女(16-61)

D1: 郭(23)
D2: 張(19)
D3: 林(23)
D4: 黃(16)
D5: 羅(31)
D6: 姚(34)
D7: 廖(20)
D8: 李(61)
D9: 易(26)
D10: 李(24)
D11: 朱(42)
D12: 丁(26)
D13: 潘(20)
D14: 蔡(24)
D15: 區(21)

控罪:
(1)D1-15: 參與暴動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6: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D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D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D1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
(1)D1-15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D1被控於同日在北海街與吳松街交界,管有37條膠索帶。
(3)D6被控於同日在吳松街25-27號外,管有一把剪刀和7包共787條膠索帶。
(4)D7被控於同日在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一把鎚仔。
(5)D8被控於同日在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6)D15被控於同日在加士居道循道中學外,管有一包73條金屬索帶

案件押後至8月17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作轉介文件,期間全部被告保釋。

據悉,有2名被告律師在庭外向傳媒透露,指2名被告被捕後遭帶到尖沙咀警署,要求跪在停車場近4小時至天光,期間雙手被膠索帶反綁在身後,不准飲水、去廁所、談話及聯絡任何人,包括聯絡律師。

——
今日只有被告本人及其一名親屬、手足聘用的律師團隊及數名記者進庭,以上人士已塞滿法庭;公眾人士無法入內,包括一心想霸頭位的直播員... 另外,今日毋須送車,遮陣亦早於1630完全送走所有手足。直播員見到今日東區有近300位聲援師覺得好感動,希望往後亦可見到如斯鼎盛嘅陣容,有更多機會見識下各位陌生嘅面孔。最後,

小弟有勞各位仗義相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啟亮裁判官
#1001屯門 #裁決

陳(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審訊詳情:
2020年1月17日葉啟亮裁判官席前

Part 1
Part 2
Part 3

口頭裁決:罪名不成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0831太子
#答辯

鍾(33)

控罪:
(1)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指他於去年8月31日於港鐵太子站內月台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彈弓和48粒螺絲帽及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不認罪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器具
4月27日新增控罪,指鍾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2套無線電收發器。

不認罪

控方有五位證人,可在未來四個月出庭作供。辯方有一位證人,另外正尋找大學專家證人爭議被告所持物品是否有攻擊性,目前大學專家未答應。
對於罪一,辯方不爭議被告管有物品,爭議在於是否攻擊性武器。至於罪二,法律條文籠統,字面上任何器具可用作radio communication 都要領取牌照,包括手機,需研究法律定義。

排期7月9至10日兩天上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二庭審訊,以中文進行。雙方同意案情需於7月7日交上法庭。

更改擔保條件:
因被告復工需到內地工作,申請不用每週警署報到。
擔保金加至三萬元,居住於報稱地址。
6月13日需回到香港並恢復向警署報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831灣仔 #提堂

D1 黎智英
D2 楊森
D3 李卓人

控罪: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方申請押後,以索閱文件轉介區域法院處理

押後至 6月15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啟亮裁判官
#1001屯門 #裁決

陳(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審訊詳情:
2020年1月17日葉啟亮裁判官席前

Part 1
Part 2
Part 3

口頭裁決:罪名不成立

前題:
1. 舉證是控方責任
2. 由於控方證人在盤問下堅定,故法庭相信其為誠實可靠。

控罪定義須符合下列原則:

1. 被製造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2. 被改裝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3. 有意圖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早前審訊時,控方同意迷你刀沒有改裝,故不討論原則二。

爭議一:被製造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法庭不接納辯方稱迷你刀為飾物的說法,此為不合常理,因若該物為一飾物,無須設計成有刀鋒及共有4面刀刃,亦無須開封。

然而,法庭認為刀尖較鈍,同意並非臨時製作成攻擊人的武器,本質上並非符合被製造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爭議二:有意圖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整體證供
1. 物品的性質狀況:上述已提及

2. 周遭環境(包括衣著,被捕時反應,在當時環境下有否正當用途)

衣著
迷彩面巾,黑色風鏡,只露出雙眼

辯方指此為舞台劇人,防曬之用。然而,被告並無在法庭上經宣誓而接受盤問及回應,因此,法庭認為是故意遮掩面部,而非如辯方所說。

被捕時反應
被告主動被調查,當時附近沒有事情發生

法庭認為雖然被告並無在法庭上經宣誓而接受盤問及回應,而且,當日屯門及其他地區稍後時間有示威活動發生,但是即管如此,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將從被捕地點正前往示威方向,也沒有證據顯示其將參與違法活動。控方證人也在審訊時表明,當時在附近巡邏只是預防有人到屯門裁判法院搶國旗。

在當時環境下有否正當用途

辯方稱該迷你刀為「飾物」之說,早前法庭已表明不接受

其他物品從被告背囊中搜到:4副護目鏡,3條面巾,對講機,鎅刀,索帶,瑜珈帶......等物。

雖然也搜到筆記簿(標明道具紀錄用途),亦有參考過辯方提交的圖片顯示舞台劇相關人士,但法庭不接納其說法,因為舞台劇亦無須有4副護目鏡,3條面巾,而且,被告並無在法庭上經宣誓而接受盤問及回應,故未能釋疑。

結論
綜合所有證據及在完全接納控方證人證供下,法庭仍未能得出無可抗拒推論

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訟費申請
辯方希望申請訟費,約三萬港元。原因是案發時明顯是警方自行叫停被告,當時時間及附近亦沒有任何社會運動發生中,被告身為一名舞台劇人,帶有這些東西也很正常,完全沒有自招嫌疑的動作。

控方反對辯方申請,指出被告當時行為明顯想避開警方,加上衣著及書包的凸起等因素,是明顯的自招嫌疑。

裁判官指出若被判為無罪,訟費應由公帑支付,除非發生以下2種情況:

1. 自招嫌疑
2. 誤導控方

裁判官認為被告行為明顯自招嫌疑,原因為一名舞台劇人完全不需要那麼多用具,加上被告當時衣著只見眼,是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

因此裁判官不批准被告申請訟費。

直播員按:內容如有失誤,請見諒,已盡量確保準確性,唔好意思(戴定頭盔)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818集會 #提堂

D1 黎智英
D2 李卓人
D3 吳靄儀
D4 梁國雄
D5 何秀蘭
D6 何俊仁
D7 梁耀忠
D8 李柱銘
D9 區諾軒


控罪:
1.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D1-9)
2.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D1-9)

案情:2019年8月18日組織一個公眾遊行,該遊行為未經批准集結。

獲准保釋
現金1000元

控方申請押後以處理轉介區域法院之文件,於2020年6月15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19中環 #提堂

D1 陳皓桓
D2 李卓人
D3 梁國雄
D4 何俊仁
D5 楊森
D6 何秀蘭
D7 吳文遠
D8 黎智英
D9 單仲階
D10 蔡耀昌


控罪:
1.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D1-4)
2.組織未經批准集結(D1-10)
3.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D1-10)

案情:於2019年10月19日於終審法院外集結。

獲准保釋
現金1000元

控方申請押後以處理轉介區域法院之文件,於2020年6月15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19中環 #提堂

D1 陳皓桓
D2 梁國雄
D3 何秀蘭
D4 何俊仁
D5 黃浩銘
D6 楊森
D7 吳文遠

控罪:
1.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D1-4)
2.組織未經批准集結(D1-3,D5-7)
3.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D1-3,D5-7)

案情:於2019年10月20日中環終審法院集結。

獲准保釋
現金1000元

控方申請押後以處理轉介區域法院之文件,於2020年6月15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6屯門

董(30)

控罪:企圖謀殺 (斬何妖)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屯門湖翠路啟豐花園與海翠花園之間的行人路,企圖謀殺何君堯

新增控罪: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傷害張英才

押後至6月29日,轉至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處理交付高等法院程序。法庭提醒被告可申請法援,之後決定是否進行初級偵訊。

押後期間繼續還押。

(初級偵訊:
當較嚴重的可公訴罪行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前,裁判法院亦會為這類案件進行一些初步聆訊程序。如案件需要先經過裁判法院處理,才會交付高院原訟法庭審理,這項程序便稱為「交付審判程序」(亦稱為「初級偵訊」),目的為某些案件進行初步檢視。控方必須向裁判官提出足夠證據,證明針對被告的表面證據成立,案件才會交付原訟法庭由高院法官會同陪審團進行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少年法庭
#何俊堯裁判官

👤*(15) (#1118柴灣 縱火)
控罪:
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

去年11月18日,15歲少年涉嫌在柴灣已婚警察宿舍外掟汽油彈縱火,掟中一沙展與家人的窗,令建築物被燻黑,幸無人傷。同行另一女子掟1彈落行車道。及後他們遭目擊事件者截停制服。又再後樓梯垃圾桶檢獲一支未用汽油彈同火機,閉路電視拍攝到二人各拎一彈離開。

被告認罪並同意案情

求情:三歲父母離異,與父相依為命,幼稚園K2起發現至7歲確診亞氏保加症(自閉症),至今仍需覆診,就讀正常學校但有特殊教育需要。

索取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及心理報告,押後至7月14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判刑,期間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少年法庭
#何俊堯裁判官
👤*(15) #判刑#0915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棍)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指被告於 2019 年 9 月 15 日,在港鐵銅鑼灣站近 A 出口管有一支伸縮棍,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被告月初承認控罪。

裁判官何俊堯接受感化報告建議

判15個月感化令,4條件:
1)要遵從感化官指示居住,讀書或工作
2)宵禁8pm-6am,除非感化官事前批準或有家人陪同
3)根據指示接受精神或心理輔導
4)遵從感化官指示參加社會更生活動

裁判官訓:唔係唔可以表達意見,但一定要合法,而唔係拎哂武器工具。一但超越咗法律,表達意見者又好,執法者又好,自有法律制裁。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吳(17)#1102中環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指控他上年11月2日在中環雲咸街43至55號外無合理辯解管有一支噴漆

不認罪
辯方要求延期與控方討論控罪

押後至6月7日下午2點半東區一庭

原條件保釋:
500元現金
不離港
居報稱地址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