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6屯門 #提堂
董(30)‼️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企圖謀殺何君堯
背景:董於11月8日首次上庭,沒有保釋申請;4月7日再訊時透露董還柙期間曾兩度被送往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留醫,現時每月需會見精神科醫生,辯方申請押後兩星期以索取精神科及心理報告,以判斷時否適合答辯
❗️❗️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押後至5月19日粉嶺裁判法院再次提堂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6屯門 #提堂
董(30)‼️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企圖謀殺何君堯
背景:董於11月8日首次上庭,沒有保釋申請;4月7日再訊時透露董還柙期間曾兩度被送往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留醫,現時每月需會見精神科醫生,辯方申請押後兩星期以索取精神科及心理報告,以判斷時否適合答辯
❗️❗️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押後至5月19日粉嶺裁判法院再次提堂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1014中環 #提堂
👤譚(38)
控罪:普通襲擊
於中環德輔道中港鐵中環站A出口附近,襲擊中國藉男子(港鐵職員)莫志富
*被告不認罪🙅♂
控方要求2天審訊
(未排期,預計5月內進行審訊)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林子勤裁判官
#1014中環 #提堂
👤譚(38)
控罪:普通襲擊
於中環德輔道中港鐵中環站A出口附近,襲擊中國藉男子(港鐵職員)莫志富
*被告不認罪🙅♂
控方要求2天審訊
(未排期,預計5月內進行審訊)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0910旺角
鮑
控罪:抗拒警員 (違反警隊條例 第63條) — 不認罪🙅♂
案情:在19年9月10日,被指「跳閘」的方式進入旺角站2號月台,一名休班警員目睹遂追截被告,並呼叫港鐵職員的協助,至月台附近制服被告。過程中,被告疑打到警員。
控方將傳召三名PW,無警誡供詞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7月6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審訊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0910旺角
鮑
控罪:抗拒警員 (違反警隊條例 第63條) — 不認罪🙅♂
案情:在19年9月10日,被指「跳閘」的方式進入旺角站2號月台,一名休班警員目睹遂追截被告,並呼叫港鐵職員的協助,至月台附近制服被告。過程中,被告疑打到警員。
控方將傳召三名PW,無警誡供詞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7月6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審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418天水圍
謝
控罪1:刑事損壞(香島中學外圍)
控罪2:刑事損壞(天秀路公園外圍)
案情:被告涉嫌於4月18日損壞香島中學的外圍及天秀路公園的外圍。
⭕⭕保釋獲批⭕⭕
期間以下列條件保釋:
現金:$2000
宵禁:2200-0600
不准離開香港
住報稱地址
押後至6月16日上午9點半粉嶺裁判法院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418天水圍
謝
控罪1:刑事損壞(香島中學外圍)
控罪2:刑事損壞(天秀路公園外圍)
案情:被告涉嫌於4月18日損壞香島中學的外圍及天秀路公園的外圍。
⭕⭕保釋獲批⭕⭕
期間以下列條件保釋:
現金:$2000
宵禁:2200-0600
不准離開香港
住報稱地址
押後至6月16日上午9點半粉嶺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1031旺角
黃(38)
控罪:刑事毀壞
— 不認罪🙅♂
案情:被指在10月31日於旺角損壞警方車輛 BX2547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沒有警戒供詞。
辯方將審問 PW1、PW2及PW3。控方指pw4為處理車cam的科技人員。對footage不爭議,對是否被告造成車內的損壞及損壞意圖有爭議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7月13日及14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審訊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1031旺角
黃(38)
控罪:刑事毀壞
— 不認罪🙅♂
案情:被指在10月31日於旺角損壞警方車輛 BX2547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沒有警戒供詞。
辯方將審問 PW1、PW2及PW3。控方指pw4為處理車cam的科技人員。對footage不爭議,對是否被告造成車內的損壞及損壞意圖有爭議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7月13日及14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4香港仔
👥黃,李(22)
控罪:入屋犯法
涉意圖損毁名創優品的東西
法庭批准控方申請案件押後至2020年5月19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便索取法律意見
✅兩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4香港仔
👥黃,李(22)
控罪:入屋犯法
涉意圖損毁名創優品的東西
法庭批准控方申請案件押後至2020年5月19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便索取法律意見
✅兩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01東涌
黃
修訂控罪:
1. 刑事損壞
2. 串謀侮辱國旗
3. 串謀縱火
4. 縱火
案情:被指於19年9月1日「機場交通壓力測試」,在東涌泳池焚燒國旗,並燒毁附近的橫額及屬於建築公司的水馬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於5月12日1430移交區域法院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01東涌
黃
修訂控罪:
1. 刑事損壞
2. 串謀侮辱國旗
3. 串謀縱火
4. 縱火
案情:被指於19年9月1日「機場交通壓力測試」,在東涌泳池焚燒國旗,並燒毁附近的橫額及屬於建築公司的水馬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於5月12日1430移交區域法院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0814西區
🚹不是聲援🚹
郭
控罪:
(1)刑事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
背景:
西營盤社區主任19年8月14日晚上,在水街舉行放映會,播放《鏗鏘集》和警黑合作片段。被告約9時到場投訴喇叭聲音過大,主辦方隨即調低音量;約5分鐘後被告持菜刀到場恐嚇在場人士後離去。當時在場約15人圍觀,當中有人拍片。
判刑:
(1)罰款$3000,賠償$1000
(2)認罪扣減1/3後判2個月,緩刑18個月
#香淑嫻裁判官
#0814西區
🚹不是聲援🚹
郭
控罪:
(1)刑事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
背景:
西營盤社區主任19年8月14日晚上,在水街舉行放映會,播放《鏗鏘集》和警黑合作片段。被告約9時到場投訴喇叭聲音過大,主辦方隨即調低音量;約5分鐘後被告持菜刀到場恐嚇在場人士後離去。當時在場約15人圍觀,當中有人拍片。
判刑:
(1)罰款$3000,賠償$1000
(2)認罪扣減1/3後判2個月,緩刑18個月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黃(24 學生)
#1111大埔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
1項 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控方指他於11月11日在大埔綜合大樓2樓熟食中心管有一把丫叉、一包金屬彈珠及玻璃波子,及兩把扳手。
修訂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33條
(控方指他於11月11日在大埔綜合大樓2樓熟食中心,沒有合理解釋管有彈弓,金屬彈丸彈珠)
辯方申請今毋須答辯
押後6月30日930粉嶺裁判法院聽取答辯
✅原條件保釋✅
背景:
科大生周梓樂11月8日離世,市民發起「三罷」黎明行動,多處交通主要道路及鐵路被阻。
控方稱當日早上6時許有人報案指一群黑衣人在大埔熟食中心吃早餐,警方前往拘捕包括被告等的13人,並搜出涉案物品。被告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提堂後不准保釋。他11月底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批准以30,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不得離港,并由其大學舍監提供20,000元現金作人事擔保。
黃(24 學生)
#1111大埔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
1項 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控方指他於11月11日在大埔綜合大樓2樓熟食中心管有一把丫叉、一包金屬彈珠及玻璃波子,及兩把扳手。
修訂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33條
(控方指他於11月11日在大埔綜合大樓2樓熟食中心,沒有合理解釋管有彈弓,金屬彈丸彈珠)
辯方申請今毋須答辯
押後6月30日930粉嶺裁判法院聽取答辯
✅原條件保釋✅
背景:
科大生周梓樂11月8日離世,市民發起「三罷」黎明行動,多處交通主要道路及鐵路被阻。
控方稱當日早上6時許有人報案指一群黑衣人在大埔熟食中心吃早餐,警方前往拘捕包括被告等的13人,並搜出涉案物品。被告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提堂後不准保釋。他11月底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批准以30,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不得離港,并由其大學舍監提供20,000元現金作人事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4灣仔
謝(27)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被告在灣仔港鐵站衝閘後被休班督察17785截停,被告試圖逃走並掙扎,期間戴著口罩咬休班警手臂約1分鐘。
被告認罪,案件押後至5月5日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以索取報告。
‼️期間須還押‼️
#香淑嫻裁判官
#1114灣仔
謝(27)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被告在灣仔港鐵站衝閘後被休班督察17785截停,被告試圖逃走並掙扎,期間戴著口罩咬休班警手臂約1分鐘。
被告認罪,案件押後至5月5日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以索取報告。
‼️期間須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01太子
D1蔡
D2盧
控罪:
1. 普通襲擊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D1] — 認罪🙋♀
2. 襲警 (違反警隊條例 第63條) [D2] — 不認罪🙅♂
案情:D1於10月1日在港鐵太子站外將何君堯相片黏貼在地上,受害人故意踐踏相片並以粗言指罵被告,被告衝向受害人並以80cm長棍打了受害人一下,警員即場拘捕,被告保持緘默
D2疑不滿警員執法出言理論,過程中涉嫌襲警
法庭為D1索取背景報告
D1案件押後至5月14日判刑,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D2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D2案件押後至6月3日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01太子
D1蔡
D2盧
控罪:
1. 普通襲擊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D1] — 認罪🙋♀
2. 襲警 (違反警隊條例 第63條) [D2] — 不認罪🙅♂
案情:D1於10月1日在港鐵太子站外將何君堯相片黏貼在地上,受害人故意踐踏相片並以粗言指罵被告,被告衝向受害人並以80cm長棍打了受害人一下,警員即場拘捕,被告保持緘默
D2疑不滿警員執法出言理論,過程中涉嫌襲警
法庭為D1索取背景報告
D1案件押後至5月14日判刑,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D2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D2案件押後至6月3日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林(26)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撤回控罪🍾🍾
因控方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管有物品的意圖,證物1-12歸還予被告
------------------------
控方反對辯方訟費申請,認為被告自招嫌疑,並在警誡下承認正準備去參與遮打花園集會,打算用證物8豬嘴及證物9眼罩自衛(防tg)
控方引用噪音管制條例,質疑被告聲稱星期日開工而有士巴拿,鎚不合理。而被告作為建築工人,不應有盾牌在身
------------------------
辯方指盾牌是工地保護裝備之一,在燒桿時保護自己,如頭盔一樣。而拘捕時無被警員查問其用途,顯示警員不認為盾牌可疑
法庭不信納控方說法
被告可取回$1000堂費,並與控方商討訟費申請安排,休庭商議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林(26)
🍾🍾撤回控罪🍾🍾
因控方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管有物品的意圖,證物1-12歸還予被告
------------------------
控方反對辯方訟費申請,認為被告自招嫌疑,並在警誡下承認正準備去參與遮打花園集會,打算用證物8豬嘴及證物9眼罩自衛(防tg)
控方引用噪音管制條例,質疑被告聲稱星期日開工而有士巴拿,鎚不合理。而被告作為建築工人,不應有盾牌在身
------------------------
辯方指盾牌是工地保護裝備之一,在燒桿時保護自己,如頭盔一樣。而拘捕時無被警員查問其用途,顯示警員不認為盾牌可疑
法庭不信納控方說法
被告可取回$1000堂費,並與控方商討訟費申請安排,休庭商議中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1元朗 #提堂
D1:張(30)‼️已還押逾6個月
D2:陳(25)‼️已還押逾6個月
D3:羅(17)
背景:D1張及D2陳在2019年9月30首次提堂,共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刑事損壞及有意圖而傷人三項控罪,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10月16日D1張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保釋亦被拒;2020年1月21日D3羅首次提堂,獲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現金10,000元保釋,並須每天報到、守宵禁令及不離港,而D1張及D2陳被加控一項暴動罪,案件原押後到3月18日移交區域法院審理
修訂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2陳及D3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D2陳及D3羅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3)刑事損壞
D3羅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的6組閉路電視鏡頭
(4)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D1張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康景街襲擊李德忠,對他造成身體傷害
(5)非法禁錮
D1張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6)暴動
D1張及D2陳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刑事損壞
D1張被控於同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無合法辯解而損壞李德忠的一部智能電話
(8)有意圖而傷人
D2陳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件押後至5月12日1430轉介至區域法院答辯
D1張及D2陳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3羅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0921元朗 #提堂
D1:張(30)‼️已還押逾6個月
D2:陳(25)‼️已還押逾6個月
D3:羅(17)
背景:D1張及D2陳在2019年9月30首次提堂,共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刑事損壞及有意圖而傷人三項控罪,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10月16日D1張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保釋亦被拒;2020年1月21日D3羅首次提堂,獲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現金10,000元保釋,並須每天報到、守宵禁令及不離港,而D1張及D2陳被加控一項暴動罪,案件原押後到3月18日移交區域法院審理
修訂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2陳及D3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D2陳及D3羅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3)刑事損壞
D3羅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的6組閉路電視鏡頭
(4)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D1張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康景街襲擊李德忠,對他造成身體傷害
(5)非法禁錮
D1張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6)暴動
D1張及D2陳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刑事損壞
D1張被控於同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無合法辯解而損壞李德忠的一部智能電話
(8)有意圖而傷人
D2陳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件押後至5月12日1430轉介至區域法院答辯
D1張及D2陳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3羅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02荔景
連
修訂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公安條例 第33條)
新增控罪:
2. 阻礙列車服務
案情:於19年9月2日黨鐵荔景站管有一支彈叉,以及37粒鋼珠,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干擾黨鐵列車服務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5月18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與新案件合併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02荔景
連
修訂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公安條例 第33條)
新增控罪:
2. 阻礙列車服務
案情:於19年9月2日黨鐵荔景站管有一支彈叉,以及37粒鋼珠,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干擾黨鐵列車服務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5月18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與新案件合併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8葵涌
D1冼
D2湯
修訂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公安條例 第33條)
案情:被指於11月18日在葵涌葵馥苑近43號巴士站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瓶高濃度硫酸,樽外用紗布包裹着一片漂白錠,控方指硫酸與藥片產生的氯氣對人體有害
更改保釋條件被拒,✅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6月17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應訊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8葵涌
D1冼
D2湯
修訂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公安條例 第33條)
案情:被指於11月18日在葵涌葵馥苑近43號巴士站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瓶高濃度硫酸,樽外用紗布包裹着一片漂白錠,控方指硫酸與藥片產生的氯氣對人體有害
更改保釋條件被拒,✅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6月17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應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04青衣
陳
控罪:
1.損壞財產 — 修訂
2.管有攻擊性武器 — 撤回控罪
修訂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 不認罪🙅♂
案情:被指於2019年12月4日在青衣青松樓外將膠袋及圍欄擺放於公路上,對車輛造成不便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5月22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審前覆核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04青衣
陳
控罪:
1.
2.
修訂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 不認罪🙅♂
案情:被指於2019年12月4日在青衣青松樓外將膠袋及圍欄擺放於公路上,對車輛造成不便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5月22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審前覆核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13將軍澳
👤盧(21)
控罪:
(1)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非法囚禁他人
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1),並配戴耳掛式口罩(2)
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禁錮(3)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6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將於當日同地其他案件合併,控方將提供及轉介文件,檔案,轉介本案至區域法院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 5000
2. 宵禁 00:00 - 06:00
3. 不得離境
4.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 居住在報稱住址
6. 每周警署報到2次
* 批准更改報到時間申請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13將軍澳
👤盧(21)
控罪:
(1)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非法囚禁他人
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1),並配戴耳掛式口罩(2)
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禁錮(3)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6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將於當日同地其他案件合併,控方將提供及轉介文件,檔案,轉介本案至區域法院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 5000
2. 宵禁 00:00 - 06:00
3. 不得離境
4.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 居住在報稱住址
6. 每周警署報到2次
* 批准更改報到時間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