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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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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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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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首席法官
👩🏻‍⚖️#朱芬齡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羅(22) #覆核申請#0922沙田 侮辱國旗)曾踩五星旗和將五星旗扔入水池;已於去年10月29日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以刑罰明顯不足為由向上訴庭覆核刑罰

庭上播出4條公開新聞片段。

法官指需時考慮,案件押後,日期將會稍後以書面形式通知。要求申請方與答辯方就參考相關案例達成共識,另集合並提交相關案例的判刑理由書。

——
庭上重點:
原審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判決,直至1月12日為止被告已經做了64個小時,因為疫情暫停。

申請方建議高院上訴庭在判詞內作2點澄清
⑴於書面判詞羅列未來同類案件判,判刑考慮因素:侮辱程度,行為多樣性,持續性,周圍環境,多人定單獨行動,有冇鼓動他人,有冇妨礙他人或對他人造成影響等。
⑵於判決澄清以往冇講過一定要焚燒國旗先可以判監,以往案例無,法律條文中也並無分辨各種侮辱行為嚴重性,例如焚燒高啲、踐踏低啲,初犯較低、再犯較嚴重;並無講過哪些行為一定唔判監。

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十分倚賴單一案例,即古思堯案,過分側重冇焚燒,認為本案被告行為之持續性多樣性,例如係有執起國旗、扔落樓、再扔落垃圾車,按多樣行為使嚴重性遠超過古思堯。而侮辱國旗最高刑罰三年,控方認為被告所犯屬於中度至重,應該即時監禁式刑罰,即可以係教育所或勞改中心等。

辯方指,控方要求法庭就判刑指引,以黃之鋒案為例不適用於本案。要求即時監禁係錯誤,本案發生前唔同層級法庭已有先例,除非係有焚燒行為,或同時另有偷竊等其他犯罪,不判監禁,200小時係適合嘅判決,冇證據顯示有組織有預謀。感化官報告被告初犯,犯案時只有21歲,有穩定職業,冇案底,坦白認罪,所有顯示悔意嘅嘢都做晒,除非本法庭覺得個人因素不考慮,只是考慮要判監一項因素。申請人已做了64小時社會服務,再勞教係不適合如果一定要收監應有reduced discount 。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新案件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鍾手足(20)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案情: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通菜街與山東街交界,襲擊正在執行職責的便衣警員A。據悉,當晚被告人與其他2名早前被起訴的示威者,在山東街設置路障並向警員叫囂。其後包圍並襲擊警員A,其中一位示威者把警員拉低,以膝頭跪警員A頸,令牠受傷暈到幾分鐘,而本案被告則用腳踢警員A。
警員A傷勢嚴重,瘀血影響進食,因此放5星期病假,至2月中傷勢好轉。其後翻查cctv片段鎖定身穿黑白間條衫的被告人,並在其住所將其拘捕,警戒下承認控罪,於今年3月3日進行認人手續時被警員A,及當時其他在埸警員認出。


辯方表示被告人招認並非自願,而是在警方威嚇下招認控罪
暫時無須答辯,案件將與當日其他襲擊警員A的案件合併,押後至2020年3月30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其間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5000,女朋友人事擔保$5000
2. 宵禁2300 - 0700
4. 不得離境
5. 居住在報稱住址
6. 每周警署報到1次,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署
🌚不在場admin:歡迎大家copy轉載,懇請各位落返credit🙇🏻尊重返日日辛苦打文字直播及臨時執漏嘅手足們🙇🏻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保釋申請

👤郭(27)🛑已還押113天 (#1111大埔 鐵路上放置物品)

控罪: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案情摘要:
於11月11日,在大埔公路-元州仔段某天橋意圖危害乘坐位於大埔墟的鐵路上車輛或身處該鐵路上的人的安全,而將一些竹枝非法及惡意放在或擲在該鐵路上。

開庭
#高等法院第一庭 #保釋申請
#杜麗冰法官
#1111大埔


控罪: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2條)

是次為第二次向杜麗冰申請

法官鑑於情況沒有出現實質改變而—
拒絕准予申請人保釋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保釋申請

👤黃(21)🛑已還押50天 申請保釋(#20200114旺角 2項管有爆炸品:水喉通土製炸彈)

保釋被拒

繼續還押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容,勞(22、23)🛑已還押107天(#1118油麻地 暴動 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
*同場有🐶提堂

1041錄音
1046開庭,先處理手足案件。

辯方是日處理保釋覆核,指由於疫情問題需再到押後。控方是日不反對擔保,但提出需嚴謹條件,透露將申請再押後 屯門法院。

案件押後至18/6 0930,⭕️擔保批准⭕️
保釋金5000
居住於報稱地址
不得離港
宵禁11-7
禁足令(範圍未知)
每星期報到1次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保釋申請

15歲少年(涉嫌另一單暴動罪)

案情:
//元朗街頭懷疑有人投擲汽油彈,無人受傷。周三(8日)凌晨約1時15分,警方接獲途人報案,指一名男子在鳳翔路100號、近元朗消防局對開,向路面投擲汽油彈,其後迅即逃去。消防趕抵將火救熄,經調查後,在案發路面發現兩處地方被熏黑及遺有玻璃碎片。
警方立即在附近一帶兜截,未幾在鳳琴街拘捕一名懷疑與案有關的15歲少年,即場在其身上檢獲兩個打火機、一批手套、五條毛巾及一把剪刀,他涉嫌「縱火」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及「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被捕//
(摘自香港01,1月8日)

保釋被拒

繼續還押

下次聆訊日期之前定於4月3日(未知肺炎影響後,會否改期)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保釋申請 #同場加映 #1019大埔斬人案

廣西藍絲
柳國升 (22)

控罪:有意圖而傷人

尋求法律意見後

🌟🌟改控:意圖謀殺🌟🌟

案情:
//港鐵大埔墟站發生傷人案。下午5時許,一名年約19歲男子在大埔墟站外派發傳單時,疑與在場人士因政見問題而發生爭執,被一名穿黑衣的男子用利器鎅傷頸部,傷者其後再被疑兇鎅傷腹部,並倒臥地上。警方及救護員其後接報到場,將傷者送往威爾斯親王醫院搶救,男子在送院時清醒。從網上圖片所見,傷者腹部傷口見腸。

該名傷人的男子在事發後隨即離開,並與途人互相指罵,男子又指責在場人士「搞亂香港」。現場消息稱,涉事男子其後乘搭的士逃去。警方其正在場調查事件。一名22歲男子涉嫌傷人已被捕,正被扣查。據了解,該名被捕男子持雙程證。

運頭塘社區主任黃兆健到場了解後表示,下午5時許,大埔連儂牆有街坊派發傳單期間,有一名黑衣男子因政見問題,與派傳單街坊爭執,並用刀刺向街坊頸部。街坊受傷後,逃跑至大埔火車站村巴站附近,該名男子追至,並用刀再刺向街坊的腹部。傷人男子逃跑至富雅花園十字路口上的士離去。現時傷者已上救護車治理。//
(摘自《星島日報》,10月19日)

❗️❗️繼續還押❗️❗️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D1 周 公眾地方打鬥、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摺刀)#不是手足
D2 黃 公眾地方打鬥 確認係手足
案情:#0907沙田站 打鬥 (新聞

d1申請無需是日答辯,押後4/5,擔保條件繼續

d2申請是日無需答辯,押後4/5答辯,擔保條件照舊(保釋金2000)
案件押後至4/5 沙田法院第一庭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少年法庭

* (15) #20200302牛頭角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2. 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3. 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物品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9(c)條)

擔保申請被拒

押後至5月4日於觀塘裁判法院進行聆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8中環

控罪:襲警

案情:被指於9月8日在中環纜車里和花園道交界推跌警員X

擔保金2000
每星期一次報到
不准離港
宵禁00至06

控辯雙方須就匿名令作書面陳詞

押後至4月27日早上9點半東區裁判法院一庭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0730天水圍
D1廖
D2陳
D3徐

控罪:
1. 刑事毀壞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63(2)條) (D1&D2)
2. 普通襲擊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D2&D3)

案情:被指於7月30日,在天水圍天秀路足球場附近行人隧道損壞路政署的行人隧道牆壁,並於上述行人隧道襲擊休班警員X

D1&2 :
控方撤控,各被告同意案情後以1000元自簽守行為12個月(共同須遵守不能損壞他人物品、D2另須遵守不能對他人使用暴力), 兩人各賠償950元(共1900元)予路政署

D3:
普通襲擊-不認罪
3月24日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審前覆核
#屯門裁判法院七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開庭
十八人旁聽

西九2020案件
王X X(少年)
管有攻擊性武器
#保釋申請覆核
沒有保釋申請
還押懲教

不知是否手足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保釋覆核
#20200212香港仔



控罪:縱火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3)及63(1)條)

案情:被指於2月12日香港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裁判官准予被控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30,000
擔保人:
父30,000
母30,000
宵禁:
24小時留在家中 (復課前)
18至06 (復課後)
居住在報稱地址
每星期報到一次(需有父或母親陪同)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禁足案發現場

案件將於4月2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聆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保釋覆核
#20200229旺角
D1鄧
D2荷蘭籍手足

控罪:縱火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3)及63(1)

案情:被指於2月29日,在旺角山東街與洗衣街交界 當時有人以垃圾桶設置路障,警員目睹兩名被告以雜誌紙張燃燒垃圾桶,兩名被控人於警誡下承認犯罪

裁判官拒絕准予D1保釋
D2無擔保申請

案件將於4月2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聆訊
‼️其間繼續還押‼️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307爆炸

D1 何 (留院)
D2 李
D3 吳
D4 張 (留院)
D5 楊
D6 張

控罪:
1.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及第159A條)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由於D1及D4留院,兩名被告將於
2020年3月14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或3月13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若較早出院),期間由警方看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307爆炸

D1 何 (留院)
D2 李
D3 吳
D4 張 (留院)
D5 楊
D6 張

控罪:
1.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及第159A條) [D1-6]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3&6]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2]

案情:
[控罪1]
A. 明愛醫院炸彈案
D1在明愛醫院廁所犯案 有閉路電視顯示D2及3運送炸藥 D2購買玻璃樽。爆炸品終炸毀廁所,無傷亡。事後有TG channel承認事件,而控方指D3為channel管理員。

B. 深圳灣炸彈案
D4涉嫌參與深圳灣爆炸案,於公廁發現一個爆炸品(當時沒有爆炸),拆彈專家指若炸彈發生爆炸可對他人造成身體嚴重傷害。在此之前,TG channel有預告事件。控方指D4於TG有曾向不知名人士提及。

C. 羅湖火車站炸彈案
椅子下藏有一個炸彈 D2負責購買與爆炸案同款之玻璃樽及管有炸藥 D3警誡下承認運送炸彈。在cctv紀錄下,控方聲稱見到D5與不知名人士出現並很快離開車站,懷疑放置爆炸品。另外,清潔工於列車找到炸彈,兩個炸彈共重1公斤(只有一個有爆炸)

D. 將軍澳炸彈案
各被告涉嫌利用周梓樂悼念活動策劃一宗爆炸案,D6警誡下招認各被告角色,托出打算以假墓碑及假祭壇吸引警方注意,然後引爆以釀成傷亡。控方指D2,4有差不多招認。

[控罪2]
在大角咀必發道一所寫字樓,發現的大量爆炸品原材料,包括有黑火藥、電子火柴、鎂、鈉及銷酸銨等化學品;若製成爆炸品有可能造成重大傷亡

[控罪3]
另外,位於西區梅芳街的單位內,檢獲一個約50克的土製炸彈半製成品及約1公斤懷疑化學物品

控方針對各被告證據:
D2 警誡下承認參與明愛及將軍澳爆炸案
D3 警誡下承認為明愛爆炸案購買材料、CCTV
D5 在將軍澳事前參與討論,CCTV顯示羅湖爆炸案出現現場,telegram聊天紀錄顯示D5期間向D3匯報炸彈情況
D6 警誡下托出各被告在爆炸案擔當的角色

投訴:
D2: 1)警方恫嚇被告「會搞佢女朋友 」2)警方威脅被告「其他人都打得好慘」 3)要求見律師被拒 4)警方與被告夾招認口供 5) 威迫及不情願情況下交出手機及大廈密碼

D3: 被威嚇及誘使作出招認

毋須答辯,控方需時檢視閉路電視及作科學鑑證

裁判官將於1430就保釋申請作出裁決,請保留籌號出席下午聆訊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26日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307爆炸

D2,3,5,6

保釋被拒,還押懲教

押後至6月26日上午9點半東區裁判法院進行提訊

只有第6被告保留8天權利,將於3月18日上午9時半九龍城法院一庭進行保釋覆核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被捕人士關注組作出嚴正澄清

本頻發現有人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向相關人士索取案件資訊及被告私隱。

本頻現特此聲明,此人之行為與本頻完全無關。文字直播員絕不會向任何人索取被告或家屬之個人私隱資料,本頻對此事件深表關注,並予以強烈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