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0813機場 #新案件 - 香淑嫻裁判官
麥(23)
非法集結
控方申請毋須答辯,申請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已準備好轉介文件
由於辯方律師在大欖撞車,正轉乘其他交通工具趕往法院,裁判官決定押後至10:25再訊
#0813機場 #新案件 - 香淑嫻裁判官
麥(23)
非法集結
控方申請毋須答辯,申請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已準備好轉介文件
由於辯方律師在大欖撞車,正轉乘其他交通工具趕往法院,裁判官決定押後至10:25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8葵涌 #提堂 -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冼(17)、湯(20)‼️已還押54天
管有攻擊性武器(高濃度腐蝕性液體、疑漂白錠)
控方調查完畢
需押後3星期索取法律意見
控方不反對擔保
擔保金5000
不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在報稱地址
每週報到2次
禁足葵馥苑
案件押後至2月3日0930再提訊
#1118葵涌 #提堂 -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冼(17)、湯(20)‼️已還押54天
管有攻擊性武器(高濃度腐蝕性液體、疑漂白錠)
控方調查完畢
需押後3星期索取法律意見
控方不反對擔保
擔保金5000
不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在報稱地址
每週報到2次
禁足葵馥苑
案件押後至2月3日0930再提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0511立法會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朱凱廸、陳志全、范國威、郭家麒、梁耀忠、林卓廷、區諾軒
4項違反立法會條例(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衝突)
押後至8月2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等候相關案件在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結案
#0511立法會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朱凱廸、陳志全、范國威、郭家麒、梁耀忠、林卓廷、區諾軒
4項違反立法會條例(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衝突)
押後至8月2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等候相關案件在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結案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0813機場 #新案件 - 香淑嫻裁判官
麥(23)
非法集結
控方申請毋須答辯,申請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已準備好轉介文件,辯方不反對
擔保條件如下:
現金$3000
不准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在報稱住址
宵禁令23:00至06:00
每星期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1月21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
保留提交不在場證據權利
完
#0813機場 #新案件 - 香淑嫻裁判官
麥(23)
非法集結
控方申請毋須答辯,申請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已準備好轉介文件,辯方不反對
擔保條件如下:
現金$3000
不准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在報稱住址
宵禁令23:00至06:00
每星期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1月21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
保留提交不在場證據權利
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羅/19 更改保釋條件
(#1118油麻地 暴動)
申請至澳州交流,曾經於8/1書面提交。期間申請17/2-26/6離港。
控方提出100000保釋金+150000人事擔保。
保釋條件更改如下:
批准16/2-26/6離港
保釋金 100000
人事擔保 100000
11/3 提堂 如有法律代表可豁免出庭,但下庭必須上庭。
離港前/抵港後24小時 需向警署報到
其餘條件按原有擔保。
羅/19 更改保釋條件
(#1118油麻地 暴動)
申請至澳州交流,曾經於8/1書面提交。期間申請17/2-26/6離港。
控方提出100000保釋金+150000人事擔保。
保釋條件更改如下:
批准16/2-26/6離港
保釋金 100000
人事擔保 100000
11/3 提堂 如有法律代表可豁免出庭,但下庭必須上庭。
離港前/抵港後24小時 需向警署報到
其餘條件按原有擔保。
💋💋💋💋💋💋敬告💋💋💋💋💋💋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當中規限報導保釋申請的內容,其目的是為了避免影響日後的審訊公正
經律政司司長同意提告後而被判有罪,最高可被處以罰款50000及監禁6個月
本頻道呼籲直播員避免提及以下事項:
1) 保釋理據(包括控辯雙方、法庭)
2) 被告過往刑事紀錄
3) 狗屋名
4) 報到時段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當中規限報導保釋申請的內容,其目的是為了避免影響日後的審訊公正
經律政司司長同意提告後而被判有罪,最高可被處以罰款50000及監禁6個月
本頻道呼籲直播員避免提及以下事項:
1) 保釋理據(包括控辯雙方、法庭)
2) 被告過往刑事紀錄
3) 狗屋名
4) 報到時段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 丘國新暫委裁判官
👤林/22 提堂
(#0906紅磡 盜竊:一幅屬於不知名人士的橫額,橫額印有「鄺葆賢最懶 區議會大會四年零文件」)
溫馨提醒 🔸【已完】🔸
今早案件已完成處理,控辯雙方商討後提出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案件,法庭批准。
被告以自簽1,200元守行為一年,並須支付300元堂費。控方因此撤控。
伸延閱讀: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article/20200113/60479058
👤林/22 提堂
(#0906紅磡 盜竊:一幅屬於不知名人士的橫額,橫額印有「鄺葆賢最懶 區議會大會四年零文件」)
溫馨提醒 🔸【已完】🔸
今早案件已完成處理,控辯雙方商討後提出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案件,法庭批准。
被告以自簽1,200元守行為一年,並須支付300元堂費。控方因此撤控。
伸延閱讀: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article/20200113/60479058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3中環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王(17)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易燃液體)
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33條
調查未完成
進一步搜證如閉路電視片段
等候化驗結果
控方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3月9日1430再提訊
完
#1113中環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王(17)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易燃液體)
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33條
調查未完成
進一步搜證如閉路電視片段
等候化驗結果
控方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3月9日1430再提訊
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保釋覆核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李
控罪:襲警 (違反警隊條例 第63條 或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條 [例外罪行])
案情:被指於2020月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及通菜街交界,與其他在逃人士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A
保釋覆核被拒
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將於2020年3月30日進行聆訊
#20200101旺角
李
控罪:襲警 (違反警隊條例 第63條 或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條 [例外罪行])
案情:被指於2020月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及通菜街交界,與其他在逃人士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A
保釋覆核被拒
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將於2020年3月30日進行聆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01東涌
黃
控罪:
1. 刑事毀壞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條)
2. 串謀侮辱國旗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159A條 與 國旗及國徽條例 第7條)
3. 串謀縱火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3)、63(1)及第159A條)
4. 縱火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3)及63(1)條)
案情:
被指在9月1日於東涌燒國旗,損壞旗桿金屬蓋、旗桿繩、閉路電視鏡頭,以及以火燒橫額、雜物及水馬。
案件押後於2020年2月12日作移交區域法院程序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01東涌
黃
控罪:
1. 刑事毀壞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條)
2. 串謀侮辱國旗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159A條 與 國旗及國徽條例 第7條)
3. 串謀縱火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3)、63(1)及第159A條)
4. 縱火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3)及63(1)條)
案情:
被指在9月1日於東涌燒國旗,損壞旗桿金屬蓋、旗桿繩、閉路電視鏡頭,以及以火燒橫額、雜物及水馬。
案件押後於2020年2月12日作移交區域法院程序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07旺角
梁 (20)
控罪:POOW (違反公安條例 第33條 [例外罪行])
案情:被指於本年9月7日在旺角洗衣街行人天橋MOKO新世紀廣場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自製汽油彈。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案件押後於2020年3月10日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07旺角
梁 (20)
控罪:POOW (違反公安條例 第33條 [例外罪行])
案情:被指於本年9月7日在旺角洗衣街行人天橋MOKO新世紀廣場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自製汽油彈。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案件押後於2020年3月10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 劉淑嫻裁判官
👤何/24 #續審🚩(#0805青衣 張貼招貼或海報:在欄杆上張貼反修例海報)
👤郭/24 #續審🚩(#0805青衣 張貼招貼或海報:在欄杆上張貼反修例海報)
手足案件開始,裁判官提出終審法院案例對 展示 的傳譯。
繼續傳召證人 葉姓路人。上庭證供指於橋面有警員跳落樓梯,距離約十數步。證人跟隨警員落樓梯,見到兩位警員截查3位途人,證人於兩三步距離外觀看,停留約十分鐘至警員及被截查人士皆離開為止。
證人指現場光度充足,亦指能聽到警員說話,亦能聽到大部分被截查人士的說話。
警員開始時聲稱截查人士藏有攻擊性武器或有非法工具,其後指只作記錄。1位年輕男性、1位年輕女性 及 1名較年長女士。pw指警員沒有搜年輕女士身,只搜年輕男士,亦沒有其他可疑物品被搜出。
播放片段,證人認到當時自己。
👤何/24 #續審🚩(#0805青衣 張貼招貼或海報:在欄杆上張貼反修例海報)
👤郭/24 #續審🚩(#0805青衣 張貼招貼或海報:在欄杆上張貼反修例海報)
手足案件開始,裁判官提出終審法院案例對 展示 的傳譯。
繼續傳召證人 葉姓路人。上庭證供指於橋面有警員跳落樓梯,距離約十數步。證人跟隨警員落樓梯,見到兩位警員截查3位途人,證人於兩三步距離外觀看,停留約十分鐘至警員及被截查人士皆離開為止。
證人指現場光度充足,亦指能聽到警員說話,亦能聽到大部分被截查人士的說話。
警員開始時聲稱截查人士藏有攻擊性武器或有非法工具,其後指只作記錄。1位年輕男性、1位年輕女性 及 1名較年長女士。pw指警員沒有搜年輕女士身,只搜年輕男士,亦沒有其他可疑物品被搜出。
播放片段,證人認到當時自己。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提堂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D1-4
控罪:刑事損壞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條)
案情:被指於2020年1月11日早上5時多於旺角道天橋刑毀。據稱,D1及2於天橋噴上反修例標語、D3張貼poster及D4負責把風,
D3招認曾張貼poster
法庭為D1及2頒下匿名令,禁止公開任何可以辨識D1及2的資料
保釋條件如下:
宵禁
D1:21—07
D2:21—06
D3:23—07
D4:21—07
D1-4
擔保金:1000
禁足:案發天橋
每星期報到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離港
D1 申請農曆新年期間到中國探親獲准
D2 申請海外面試,現階段不處理,日後再作申請
D3 申請農曆新年期間到中國探親獲准
D4 申請農曆新年期間到中國探親獲准
D3 保留口供的爭議性
案件押後至2020年3月6日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D1-4
控罪:刑事損壞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條)
案情:被指於2020年1月11日早上5時多於旺角道天橋刑毀。據稱,D1及2於天橋噴上反修例標語、D3張貼poster及D4負責把風,
D3招認曾張貼poster
法庭為D1及2頒下匿名令,禁止公開任何可以辨識D1及2的資料
保釋條件如下:
宵禁
D1:21—07
D2:21—06
D3:23—07
D4:21—07
D1-4
擔保金:1000
禁足:案發天橋
每星期報到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離港
D1 申請農曆新年期間到中國探親獲准
D2 申請海外面試,現階段不處理,日後再作申請
D3 申請農曆新年期間到中國探親獲准
D4 申請農曆新年期間到中國探親獲准
D3 保留口供的爭議性
案件押後至2020年3月6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 劉淑嫻裁判官
👤何/24 #續審🚩(#0805青衣 張貼招貼或海報:在欄杆上張貼反修例海報)
👤郭/24 #續審🚩(#0805青衣 張貼招貼或海報:在欄杆上張貼反修例海報)
返回審理案件,盤問證人。
12月主問時,證人曾指警員跳落樓梯,證人指不記得誰先跳下。d2a片段開始時一警員已手持海報,即是短片開始時已盤問一段時間。控方指片段11秒前證人不知道發生何事。
辯方案情完結,證人獲准離開
辯方指傳票修改後刪除「展示」字眼,只留下「fix固定」一字。
辯方呈上書面陳詞,提醒裁判官兩被告為兩種案件。辯方指主要爭議點為於橋上警員行車中是否清晰見到被告行為。
辯方亦指搜查時男子正手指海報,女子則用手按住,但亦提出警員證人說法於口供有出入。警員原本指被告有貼海報,後指沒有見到實際動作,再指「總之有貼海報」,但不能詳細描述其行為。雖則如此,辯方指需考慮警員留意程度不可能太大。
警員50849否認有作出搜身,但呈上影片清楚見到行為應為搜身,其後亦指「呢位先生搞掂」、「如果冇問題就會畀你走」、「我都覺得冇問題,所以現時我都覺得你冇做違法行為」。警員索取資料需解釋原因,但並不應使用資料作出檢控,又指在場被截查有一位年長女士沒有被檢控,「案件明顯針對年輕人,雖然只係推測」
又指警員沒有記錄於記事冊,以及沒有將取走膠紙作證物,亦沒有要求女被告簽署,引致法庭需質疑控方警員證人可信性。
辯方重申警員行車時「只有一、兩秒」經過,不可能證明被告有完成張貼海報,亦不可能證明於海報旁的兩人為被告。爭議點為橋上兩人 A B 是否被搜查的 C D。
辯方認為警員於上庭下午被問及上午的作供時指「唔記得」,指控方證人不可信,甚至有虛構事實之嫌。其處理案件程序亦錯漏百出,認為控方證人不可信,法庭不能接納其證供。
辯方陳詞完畢。
裁判官希望押後至27/2 作考慮,控辯雙方不反對。
27/2 1600 九龍城法院第三庭 作出裁決
👤何/24 #續審🚩(#0805青衣 張貼招貼或海報:在欄杆上張貼反修例海報)
👤郭/24 #續審🚩(#0805青衣 張貼招貼或海報:在欄杆上張貼反修例海報)
返回審理案件,盤問證人。
12月主問時,證人曾指警員跳落樓梯,證人指不記得誰先跳下。d2a片段開始時一警員已手持海報,即是短片開始時已盤問一段時間。控方指片段11秒前證人不知道發生何事。
辯方案情完結,證人獲准離開
辯方指傳票修改後刪除「展示」字眼,只留下「fix固定」一字。
辯方呈上書面陳詞,提醒裁判官兩被告為兩種案件。辯方指主要爭議點為於橋上警員行車中是否清晰見到被告行為。
辯方亦指搜查時男子正手指海報,女子則用手按住,但亦提出警員證人說法於口供有出入。警員原本指被告有貼海報,後指沒有見到實際動作,再指「總之有貼海報」,但不能詳細描述其行為。雖則如此,辯方指需考慮警員留意程度不可能太大。
警員50849否認有作出搜身,但呈上影片清楚見到行為應為搜身,其後亦指「呢位先生搞掂」、「如果冇問題就會畀你走」、「我都覺得冇問題,所以現時我都覺得你冇做違法行為」。警員索取資料需解釋原因,但並不應使用資料作出檢控,又指在場被截查有一位年長女士沒有被檢控,「案件明顯針對年輕人,雖然只係推測」
又指警員沒有記錄於記事冊,以及沒有將取走膠紙作證物,亦沒有要求女被告簽署,引致法庭需質疑控方警員證人可信性。
辯方重申警員行車時「只有一、兩秒」經過,不可能證明被告有完成張貼海報,亦不可能證明於海報旁的兩人為被告。爭議點為橋上兩人 A B 是否被搜查的 C D。
辯方認為警員於上庭下午被問及上午的作供時指「唔記得」,指控方證人不可信,甚至有虛構事實之嫌。其處理案件程序亦錯漏百出,認為控方證人不可信,法庭不能接納其證供。
辯方陳詞完畢。
裁判官希望押後至27/2 作考慮,控辯雙方不反對。
27/2 1600 九龍城法院第三庭 作出裁決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吳/39 提堂(#0921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警棍、鐳射筆)
**另有 1 單案件撤回,手足家屬要求低調處理,聲援手足請留意⚠️
大約有25人聲援
案件押後至2020年2月25日14:30再訊
吳/39 提堂(#0921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警棍、鐳射筆)
**另有 1 單案件撤回,手足家屬要求低調處理,聲援手足請留意⚠️
大約有25人聲援
案件押後至2020年2月25日14:30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