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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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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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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9月0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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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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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14:30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求情 (#1208灣仔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高 等 法 院13樓31庭
👩🏻‍⚖️胡雅文法官
🕤09:30
👤張(28)🛑因另案還押中 #申請保釋 (#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劉穎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24-54)🛑鄒,劉因另案服刑中;何,林,楊,范已還押逾41個月;陳已還押逾2個月 #求情 [1/4]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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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潘(61) #續審 [7/7]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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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林景楠(32)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民主派初選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7/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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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岑頴欣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今日進度]

10:31 開庭

📍一般事項
📌傳召被告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
-主控向被告餘下十多條留言,朋友發言「每天咒罵她快死 齊心就事成」,同意「她」是指林鄭,句子只是幻想、自己有讃好是搞笑。接著朋友說「百病纏身,長命到99」自己留言「日日洗腎」是搞笑誇張。
🗣️身為文化界你咁低俗!
-同意主控指自己沒有資料林鄭本身身體健康情況。問到朋友再寫「林鄭上腦」下有藍色讚好是否被告所作,被告澄清不是,但自已有時比like 是禮貌上打招呼,自己不停回應因為大家對話留言彼此之間是講笑,打完一個話題又再繼續下一個。內容有「念力、咀咒」正常人看便知是天馬行空。被問似乎有些朋友如Shirley X很久沒接觸可能政見不同會跟住做?被告指咁不排除零點零幾的人想法不正常。
🗣️問題是比如有人十幾年冇見你點知佢立場?被告答認識控方提及的人,除非失常,否則不會當真。
🗣️大家2019所見,冇論乖乖仔、學歷幾高,都可以變成好激進
-你不會知朋友Shirley政治立場?不同意,雖然耐冇見面但她偶然有貼文,大概知道對方立場。
-咁你即是同Shirley有溝通,之前話比like是hello打招呼咪唔正確?幾個月冇見面咪打招呼。
-你FB七百幾朋友,可能得十多個同你互動留言,咁你對其他朋友之林鄭立埸不會知?我相信朋友內除一二百人非香港人的白人,其他人應該對林鄭看法會同普遍香港人一樣不滿
🗣️你點知朋友係白人?有時裸聊對方其實是男但貼女人相你知唔知?我工作上認識的人才交換FB。官🗣️你點知香港人普遍人不滿林鄭?新聞訪問中多人不滿防疫,通關,果時仲有人做民調反映
🗣️邊個做民調?不記得
-有人貼圖指林鄭眼神兇狠,被告回應「呢種眼神(兇狠)我都有」再次重申是搞笑,不同意圖片中特首眼神兇狠。
-之後有朋友留言提議買兇,同意自己作留言「買兇我夾十蚊」,字面中是買兇殺人但明顯是搞笑。
-「要制止佢 要隊冧佢」是自己貼文,同意字面是殺人,目標是林鄭,但係純粹吹水。
-同意出貼文是博人讚好,不同意貼文是因當時自己心態對林鄭不滿。
-你錄影會面說過貼文是吹水及不滿林鄭管治?答「不滿」也是吹水搞笑,不同意今日解釋是想淡化。不同意知道貼文會影響其他人,就如會面所說貼文不恰當。同意搞笑貼文在冷靜後應該刪去但不同意不刪除貼文是因為想引起討論挑釁其他人。
🔸覆問
-「買兇我夾十蚊」意思是搞笑
-「呢種眼神我都有」自己在傍有加哈哈笑表情
-本貼文標題12個字自己想法是不涉及行動,附和下當時社會氣氛咀咒下,沒有諗過行動。
-貼文見到有人留言搞笑便回覆,又再者自己諗到搞笑野便寫
-澄清答主控貼文如搞笑冷靜後應刪除貼文可能誤會咗冷靜意思,自己一直是冷靜。

-辯方案情完-

11:29 小休至 11:44 討論結案陳詞安排

📌案件管理
雙方同意明天下午1430口頭結案陳詞,另暫定10月2日 10:00 作裁決

11:48 是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午1430作口頭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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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9月0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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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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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王(46) #案件呈述上訴 (#1110旺角 非法集結 蒙面;於2021年7月9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劉穎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24-54)🛑鄒,劉因另案服刑中;何,林,楊,范已還押逾41個月;陳已還押逾2個月 #求情 [2/4]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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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潘(61) #續審 [8/7]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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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林景楠(32)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民主派初選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8/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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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岑頴欣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今日進度]

14:33 開庭

📌結案陳詞
🔹控方
採納書面,被告補錄口供及錄影會面有招認,辯方爭議後法庭裁定自願及準確。控方證人也確認有招認及電腦所截取內容呈堂。被告盤問可見非政治中立,回應開玩笑是開脫說法,發出貼文帶有貶意,如用Popo字眼。貼文或留言所講內容也沒有事實基楚、留言更是有舖排,控方立埸是即使發洩情緒並非完全沒有意圖煽動。

🔸辯方
同樣採納書面,不打算讀出。只回應控方書面,涉案貼文主題12個字沒有實質行動,被告沒有逐一在朋友留言下再留言,沒有如控方所言不斷滾存留言引起討論。被告對特首不滿以嘻笑怒駡形式留言之提議希望法庭接納是不切實際,天馬行空,意圖只為「抝水吹」、擦存在感。如真打算傳開去,可以用通訊軟件如Telegram 等發放。
🗣️證據上被告冇Telegram. IG 戶口,而其whatsapp 得十個八個朋友。
律:被告也有Youtube 戶口
🗣️你同意控方指發洩情緒也可以有意煽動?定被告不是發洩情緒?
律:後者
🗣️咁你指貼文主題12個字及四十多個留言不是發洩又不在今日陳詞寫...
律師進一步指貼文在FB發放,朋友有七百多個但只得少數朋友回應
🗣️你知道可以截圖或轉載?可以forward 去咗第二個羣組、去到外國好似愛爾蘭都仲得。𐄘認事實都有同意被告朋友Sam Chan轉載並且報警。
律:冇證供被告發文時知悉或想到貼文會被轉載
🗣️也沒證據被告嘗試禁止轉載,雖然我唔清楚FB有冇呢個功能
🗣️就算天馬行空,接收訊息的人誤會而付諸實行,咁是否煽動?
律:被告當時想法同意圖是重點,被告認為想法不設實際不可行如美男計、收買波叔及買來褔槍等。

15:34 是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10月2日 10:00 同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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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9月0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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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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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颱風及暴雨警告的安排:[按此]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5:30
👤楊(29)🛑已還押19日 🔥#判刑 (#網上言論 #煽惑襲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李(24) #提訊 (#1112中大 暴動;排期予原審法官重新考慮。)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賴,鍾,龔(22-26)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31銅鑼灣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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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襲警 #判刑

楊(29)🛑已還押19日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黎靖頎
辯方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陳思齊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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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引言:

被告面對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

「連登」討論區:

「連登」討論區是一個流行的香港網路論壇,可供網民就不同議題作出討論及溝通互動。連登討論區有網頁版,亦有手機應用程式。成功註冊連登帳戶後,用戶可以發布帖文和回應,以及分享及回覆他人的帖文和回應。連登用戶在發布帖文和回應之後,不能更改其內容。連登用戶可通過點擊拇指/符號向上的符號代表對帖文/回應的正面或負面評價。

一個主題帖文經發出後,用戶可就此帖文發出留言作回應,任何用戶都可以發出回覆作為對該留言的回應。

本案帖文及被告的涉案留言回應:

被告為一個名為「廢J0HN三世」的連登帳戶的擁有人。該帳戶在所有關鍵時間只有被告使用,亦只有被告知悉該帳戶的密碼。

於2019年12月2日,連登帳戶「你要戰便作戰」於連登討論區發布了一篇帖文。

(a) 該帖文的主題為:「【戰略】再唔改變,好快會有第二次POLY!!」。

(b) 該帖文的首句提及:「先講重點:精銳勇武要遠離大隊,應對鄧小強包抄戰術」。

(c) 接著「你要戰便作戰」在該帖文再以小標題「鄧小強包抄戰術略談」作討論,指出「鄧小強上任開始」有圍捕傾向。

(d) 「你要戰便作戰」在該帖文的建議對策是讓「精銳勇武」從一開始便不跟隨大隊,在警方防線外圍等待衝突發生、直到警方包圍網完成時從外圍幫助「手足」打開缺口。

(e) 「你要戰便作戰」在該帖文進一步談及這做法的好處,包括避免「精銳勇武」都被一網打盡,增加被圍「手足」逃脫機會。

(f) 「你要戰便作戰」在該帖文又有問答部份,指出「精銳勇武」是「珍貴戰力」,要保住,不能因為被圍捕而失去任何一個。

及後,其他連登用戶就該帖文發布留言加入討論,期間「你要戰便作戰」也不時就該些留言作回應,當中「你要戰便作戰」表明要「轉戰略,防包圍」,指「呢個post嘅出現就係驚包到勇武」。其他連登用戶就該帖文留言討論如何防包圍,提出「解圍」、「突破缺口」、「打破圍陣」等建議,例如不與警方作任何正面對抗、挑釁誘敵、建立類似物資站的臨時據點、打遊擊及地下化、勇武派分小隊自主行動自由發揮、避開陣地戰、「衝刺式突圍」「衝出個缺口」等。期間,曾有連登用戶提出是否有足夠「精銳勇武」人數「反包圍」,而「你要戰便作戰」亦有回應指即使做不到「反包圍」,也可「打開缺口」。

於2019年12月5日約03:38時,被告使用涉案帳戶就該帖文作出留言回應,內容為:「反包成功係諗住點? 1)搶裝 2)打狗 3)殺狗 4) 齋圍 冇共識冇得搞」。

於2019年12月6日,「你要戰便作戰」對涉案留言作出回應,內容為:「救入面人出黎最優先,其他視乎現場情況,如果突圍果時打到D狗訓低曬就做乜都得啦」。

於被告人作出涉案留言前,並沒有任何該帖文的主題內容、在該帖文下的留言或回應提及要「殺狗」。

於2020年1月4日,「你要戰便作戰」於該帖文中作出留言,正式宣佈於Telegram成立「戰術研究學會頻道」,促進戰術討論。

該帖文以及該帖文下的內容,包括被告的留言及「你要戰便作戰」的回應,均為公開發布,公眾人士無需登記任何連登帳戶均可以瀏覽。

於2022年3月4日約1135時,當偵緝警員12229於網上截取及保存該帖文下的所有內容時(包括被告的留言及「你要戰便作戰」的回應),該帖文已有477個讚好及256則留言回應,而被告的留言有「你要戰便作戰」的一則回應。

「狗」的意思:

偵緝警員12229不受爭議的證供指他在生活及工作中經常使用連登。連登上會以「狗」稱呼警務人員。當被問及該帖文中的「鄧小強」時,偵緝警員12229指2019年12月的時任警務署署長為鄧炳強。

📌被告的背景和求情:

被告在香港土生土長,良好背景和品格,任職正當職業,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辯方也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是一時衝動犯案,以及在審訊時採取務實的抗辯方向。

辯方向法庭呈上一系列區域法院的判刑案件,這些案件橫跨2021年至2024年,刑令介乎監禁6個月至1年3個月。辯方認為這些案件對本案判刑甚具參考價值。

辯方認為本案只涉及1個留言、不知道有多少人看到涉案留言、被告沒有為涉案留言添加煽惑效果(例如使用分身帳戶或推文)、本案沒有基礎指被告有預謀犯案,言論更像是提問或反思、以及被告的言論沒有導致實際後果出現。因此,辯方希望法庭就本案予以不多於監禁6個月的刑令。

然而,這些案件的背景和情節與本案有別,參考價值有限,故應考慮個別案件的情況,套用合適的量刑考慮,訂出合適的刑令。

📌量刑考慮:

煽惑罪:

煽惑他人犯罪是普通法罪行,是預備性質罪行之一。簡言之,慫恿或鼓勵另一人作出某種行為,該行為如由該人作出,會構成罪行,則慫恿或鼓勵者便犯了煽惑罪:R v Curr [1968] 2 QB 944。 因為煽惑罪是為預防犯罪而有,所以即使沒有完成或企圖完成有關罪行,仍足以構成煽惑:R v Higgins (1801) 2 East 5。

煽惑罪的要旨是:(1) 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沒有人因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和 (2) 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候介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訂明煽惑罪的懲罰為:“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項,而條例雖訂定該罪項的最高刑罰,但除此處外,並無任何條例訂定…煽惑他人犯該罪項的刑罰,則可判處該罪項的最高刑罰。”

由此可見,第101I(2)(c)條把煽惑罪的最高懲罰訂為其標的罪行的最高刑罰,原因是煽惑罪必須針對某特定的罪行而作出,雖然煽惑者沒有犯該罪行,但因為他煽惑他人犯該罪行,其煽惑的罪責和該罪行的罪責有必然的關係。故此,為干犯煽惑罪者量刑時,需要考慮其煽惑的標的罪行,以及後者的刑責和刑期。至於如何考慮,則應以按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

傷人17罪:

就這類控罪,一般的刑令為監禁3年至12年,而考慮刑令時要顧及的因素包括:(1) 襲擊的預謀程度;(2) 襲擊的背後動機;(3) 襲擊者的精神狀態;(4) 襲擊者有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5) 襲擊是個人或群體行為;(6) 使用的武器性質;(7) 武力使用的程度;(8) 受害人的傷勢;(9) 襲擊帶給受害人的影響。

本案要考慮的因素:

考慮上述,本案刑令要考慮的因素包括:(1) 犯案處境、(2) 被告犯案的手法、(3) 犯案的時間、(4) 犯案的規模、(5) 犯案的人數、(6) 言論的對象和影響、言論的後果、以及 (7) 被告的地位。

📌本案判刑:

被告的言論增加破壞社會安寧的風險,當時帖文留言以不滿警方和攻擊警員為主,被告在此很多人看到的公開平台發表涉案言論,增加警員被攻擊的風險,夥同他人正面挑戰法治及司法制度,亦令「你要戰便要戰」作出進一步討論攻擊警員的行動。不過涉案言論只有一則,被告亦非社會地位高的人,被告的言論實際上亦沒有成功煽惑他人犯案。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的最高刑期是監禁終身,區域法院的量刑上限是監禁7年。本案的量刑起數為監禁1年3個月,進一步考慮到被告初犯和採取務實的抗辯方向,監禁1年1個月是他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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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9月1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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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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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續審 [3/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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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不設旁聽)
👤梁(28) #審訊前覆核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刑事損壞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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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鄧嘉民(43) 暴動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1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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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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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30個月 #續審 [8/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6樓12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1:00
👤馬(16)🛑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0829深水埗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8月2日被判入教導所;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於2024年8月16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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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42個月 #續審 [50/25] (#0721元朗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容(23) #續審 [5/4]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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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屈麗雯裁判官
🕦11:30
👥朱,劉(25-31)🛑二人已還押24個月 #提訊日 (#20220904柴灣 2項無牌管有彈藥 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  2項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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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諸(27)🛑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23條 #20240612石門 煽動意圖)

🕒15:00
👤鍾(29)🛑已還押逾2個月 #答辯 (#23條 3項煽動意圖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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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高等法院第十庭 🐶程朗(24) 強姦 #強姦女子
(非即時)

#西九龍法院第九庭(區域法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審訊 [5/4]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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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大律師

控方無補充;辯方則就手民之誤另作補充。

法官指發現留言”p2 “總數量為320條,留言號碼是按發佈時間先後依次排序 ,所以被告在發出留言第51號時,已經存在先前的一至50號留言。

官續指辯方所提交有關自殺的例子與本案不盡相同,指本案是有警員被人所傷,辯方解釋兩宗案件皆有些語句差不多。就控辯雙方皆有述及唐英傑案,法官指當中煽惑需要留意四點,包括其演繹方式,背景或是否針對普羅大眾等因素,續舉例如果有人自殺唔排除發出者有相關責任。

辯方解釋本案被告的(留言)內容無話指向警員,法官表示要睇上文下理 。辯方表示單憑這些字句未足以證明,而且內容間斷,唔同人睇可以有唔同意思。法官表示唐英傑案件提及需要考慮背景,及自然去詮釋是否吻合煽惑。

辯方表示留言2是普通的留言,被告不是受很高教育程度,此留言不是意指引起眾人針對警察。法官反指需要睇該貼文的標題。

辯方指被告留言前有人話係假消息,被告才留下該言論,並引申罵戰,被告留言為意氣說話。官指當時有相關新聞報道。辯方回應指當時的即時新聞,如立場新聞也有報導錯誤 - 即指有數人被制服,個實際只有一人;再加上當時其他新聞只有相關標題,未有詳細內文。

法官指留言9有youtube 片段,並提及被告作供曾指片段太長無睇。辯方指現時已不能睇番該條片,而被告亦曾指太長無野睇到就無睇,辯方續指現時法庭就此片段亦無相關證據顯示睇到乜。

案件押後裁決 於2024年10月4日 10:00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