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2.7K subscribers
7 photos
5.11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2/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0 開庭

📌傳召PW1 DPC 5973 林清松(音) 作供 拘捕及錄影會面 警員
🔸盤問
📎第三次錄影會面
4月28日下午二時多提取被告作進一步錄影會面,當時直接帶被告入錄影會面室。印象中事前有講過進行第三次原因是有問題要澄清,被告態度合作,但不記得佢有冇回應,如有應該係說「好啊」咁。肯定覊留人士通知書Pol 153 上九項權利全都有讀比被告聽及交他看,亦有解釋每項包括第五及六項即使不適用,因為有印在上面便有責任照講。
同意第一及二次錄影前自己有預備問題,完成後有向主管匯報。同意第一次會面回答簡單而言被告說法是開玩笑,從未提過有悔意、至於會煽惑到其他人則在第一次時有否認網顧其他人但只認為講笑。
不同意第三次會面前被告從沒說過在Facebook涉案回應是不洽當,有說過字眼不好但只是說笑。
同意第三次有問涉文是否會觸犯法例,被告答會,同第一次時不相信犯法因只是說笑是有出入,PW1同意冇問被告為何第一及三次答法為何不同。
📎4月27日上門拘捕
否認辯方所指拍門由被告開門自己即說「而家拉你」。不同意警署警長7168有向被告作出恐嚇後說出密碼(同意警署警長有向被告說話但不記得內容)、否認證物警員其實沒有問被告密碼、否認睡房內曾問過被告「好面善是否擔任PW1參與過工作坊之導師,之後呼其「潘sir」
【陳官🗣️指辯方反對書完全冇提,法律代表答只認為是背景沒詳細寫出,陳官提醒是否背景有冇關係一切由法官自己決定,代表律師最好修訂問題否則是擴大理由】
PW1不同意睡房內自己向被告講「煽動好common,我哋做好過好多,不用擔心,合作D就得」,也不同意睡房內有引導問「其實2019年社會氣氛好多人不滿,你係咪因為咁先發文xxxx」、「咁你宜家睇返呢個留言係咪唔洽當」「咁你同唔同意delete留言」
【陳官🗣️多次打斷,指要修正時序先後,清楚講警誡前後,又不停叫律師用原汁原味字眼】
最後睡房內要求被告在補錄口供記事冊上簽名確認,不同意有說「冇事嘅,簽咗佢」
📎4月28日再作第三次錄影會面
PW1不同意以下全部:
正式錄影會面前帶被告去一冇錄影設備房間,說「大sir睇過尋日份口供,認為不夠清晰,要再做錄影會面做補充」,其後PW1在此房內指示被告要點答包括留言不洽當、不是講笑會影響人等,如果合作順利可以保釋走。
回答陳官🗣️指知被告有保釋但唔知幾時離開警署。

1545 小休至1601
🔹覆問
-解釋拘捕自己負責之工作,提到一些警員負協調,7168警署警長負責分派工作,不需接觸電腦,不用問被告電腦密碼

📌傳召PW2 警署警長7168 黃國強 (音)作供
🔹主問
現在及2022年均在網絡罪案調查科工作,本案行動負責監督下屬、調配人手及指揮,同隊另有4個人及一女高級督察。自已不需親自作調查,印象冇同被告講過野,不會問被告密碼,下級會匯報。證物警員有報告現場電腦搵到涉案貼文,之後另一警員宣佈拘捕。1321時調查完離開。整個過程自己或隊員從沒向被告使用武力、威脅利誘等,被告也一直從沒有作任何投訴
🔸盤問
同意沒有為本案錄取口供,只簡述在記事冊,交代拘捕時間、控罪,沒有寫低被告警誡口供,同事17603有向被告索取密碼,他自願披露。調查時自己在被告家廳中,自己不記得17603問密碼用字。
不同意自己曾威嚇被告要查佢電腦,不比密碼也會開到。
🔹沒有覆問

1623 今日完,控方表示只剩下一名證物警員傳召便完成案情。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繼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3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8.22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4樓5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0
👤簡(21) #宣布判決理由 (#0831旺角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於2023年4月15日被裁定罪成,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4年8月16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9個月;賴已還押逾46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9個月;許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89/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潘(61) #續審 [3/7]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陳(76) #審前覆核 (#20230928獅子山 沒有許可證展示條幅)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3/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上午進度]

1001 開庭

📌辯方代表作2項申請
1)修改反對書中指PW1 在被告家說被告面善,門是否十幾年前自己參加過之工作坊導師,從而利誘說「潘sir, 煽動案好common, 不用擔心,合作啲得喇」
2)重召PW1 5973作盤問

辯方代表解釋因PW1 作供後在昨晚找到一本2003年刋物見到PW1名字出現在參加者名單中,要求申請重召PW1 作供
陳官🗣️咁遲先搵?你之前反對書又唔寫清楚....
代表:抱歉昨晚才轉截找到,因PW1昨天否認被告才再作指示
陳官🗣️有冇本刋物不重要,我信被告的話有冇都不重要。有冇影相?我好難批,例如2個人大家HKU畢業唔一定大家都識!
代表:主要是昨天PW1作供否認
陳官🗣️你搞錯啦,佢只係否認2022年4月27日上門拘捕時說過好面善...問被告是否十多年前參加過工作坊之導師,跟住呼其潘sir,我知道辯方立場是利誘被告招認,但佢不是否認參與過工作坊,是否認有咁講過而利誘
代表:指控PW1利誘被告是被告指示,法律代表立場是中性,是PW1想搞好關係方便調查。
陳官🗣️你係大律師,被告指示你唔一定要跟架
🔹主控
沒有意見,但刊物中只得姓名冇身份證,可能是同名同姓。

法官批准重召PW1,並指示辯方作第四次修訂反對書內容。

1027 上午完,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 繼續。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3/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1 開庭

庭上呈上第四次修改之反對書

📌重召PW1 DPC 5973 林青松(音) 作供 拘捕及錄影會面 警員
🔸盤問
-同意自己在聖匠中學畢業,不記得2003年5月是否參加過康民暑及另一團體合辦之一個多媒體課程表演,因隔了很久,但係𠄘認律師所講出中學時自己花名MC松
-代表給予之一張刋物pp1過目,表示沒有印象見過,上有一個格仔印出工作坊隊長林青松(括號MC松),同意是自己,但已經忘記了參加過及做隊長。
🗣️陳官:佢話忘記了,你再問無意思,你問有冇參與佢都唔記得,只肯定個花名啱,佢其他一無所知㗎。
代表:刊物上有潘xx 名字是否被告?
🗣️陳官:咪住先,個名可以一樣,未必係被告嚟
- PW1答2003 年不認識潘xx,案件拘捕被告前不認識叫潘xx 的人。
🗣️陳官問你做隊長,有十幾個隊員噃,都冇印象?
- PW1答中學時參加很多活動,對藝術冇咩興趣,當時最大興趣是參與民安隊
🗣️陳官:都唔緊要啦,你話無印象
代表:你在刋物內容有一段留言寫住感受?
PW1: 冇印象,同意自己有作咁評論也不出奇
🗣️陳官:頭先D中文用字不差,是否不似你手筆?2003時你讀中幾?
PW1: 用字唔記得是否自己,冇印象,當時應該中三中四。
代表:寫出評語說法對工作坊正面,同現在話冇興趣不同?
🗣️陳官:佢無話肯定係佢寫,講唔記得,只係有咁寫也不出奇
代表:有可能你寫,不過唔記得?
PW1: 係
代表:呈上2003 年上環文娛中心一個總結表演單張有你中學名?
PW1: 同意是所讀中學
-同意本案拘捕前知道疑人全名,但冇印象是2003年課程導師
-維持昨天答法拘捕時沒有說被告好面善,是否曾是自己導師及呼其潘sir....
-不同意上門拘捕時已經知道被告曾是自己出席過工作坊導師,也不同意曾透過拉攏關係使被告信任,利誘被告回答問題
🔹覆問
-同意刋物留言有我最欣賞的導師叫Annie、同意刋物上工作坊有分錄象及音樂工作坊,學員評語沒指明是對那個工作坊。
🗣️陳官:2003至2022年對潘xx個名有冇印象?冇

📌傳召PW3 DPC 17603李俊雄(音) 作供 -證物警員
🔹主問播歌
案發時駐守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1B 隊,本案參與拘捕及負責證物工作,訓示時已經知道涉案帖文,同意10:25 在被告住所拍門。同意入屋後5973有核對被告身份,跟住問及電子裝置,被告答有3部裝置:Iphone,Ipad 及MacBook電腦,指出3個位置。同意現場草圖P4是自己畫,MacBook當時是開著及已經登入。10:35 PW3問被告是否願意提供密碼,他答願意,自己抄下在記事冊並要求被告簽名(見證物P8),期間沒其他警員威嚇利誘被告,自己、被告及3警員均企在廳工作枱Macbook附近。11:01時在MacBook 使用中Facebook找到涉案帖文,被告在場見證。不清楚PW1 同被告補錄口供詳情。之後檢取3個電子裝置13:21時離開被告住所,全程沒有見到有警員作岀威迫利誘,同意呈堂相片自己在被告FB見到並截圖,是被告名字出現在2016年選委會界別候選人中。確認在警署內被告沒有向值日官投訴。2022年4月27日自己有參與第一及二次錄影會面。4月28日1501到1533 第三次會面時自己在監察室。全部會面過程被告也沒有作投訴,也沒有見有人威迫利誘被告。
🔸盤問
- 4月27日到被告家中時,不同意門外有人向被告講「而家拉你」
-不同意有警員向被告威嚇
-找到涉案帖文後告知PW1,不同意PW1同被告在睡房,大家也是在廳工作枱附近
🔹沒有覆問
🗣️陳官: P14相片59頁是否被告住所大門?是木門,沒有鐵閘

控方案情應該完成,主庭希望法庭予時間再檢視下星期一早上確認。

1556 今日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0:00繼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6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9個月;賴已還押逾46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9個月;許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90/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潘(61) #續審 [4/7]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4:3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賴(65) #宣讀判詞 (#20200824西九龍法院大樓 藐視法庭;賴被指於2020年8月24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外騷擾死因庭證人,藐視法庭。)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4/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上午進度]

1001 開庭

控方申請修訂開案陳詞附件一些錯字獲批。

📍特別事項:
警誡口供,第三次錄影會面招認呈堂性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陳官裁定被告需要作供。

📌傳召被告作供
🔸主問
📎上門拘捕
2022年4月27日 早上警方上門,見數人在門外拍門表示是警員,有便衣出示搜查令及講出控罪(大意煽動傷人),其中一人話「要拉你」,其後索取身份證。
🗣️身份證放邊?廳中銀包
其後警員入屋先做快速測試,要求說出電子器材位置,並要求提供密碼,警署警長7168恐嚇「要查你電腦的資料,要合作,唔比密碼我哋都開到」。被告很驚指因為第一次被警察查。
🗣️點解驚?係咪因警員人多?係。冇第二個原因?冇
被告於是說出蜜碼,PW15793於是帶自己入睡房,問好面善,記得是中學時戲劇工作坊導師,被告有D印象,PW1 稱呼潘老師話煽動好common, 唔駛擔心,合作就可以
🗣️你點理解佢咁講?覺得唔會被檢控,因PW1 好誠懇,好似想幫我。
🗣️PW1 幾時講呢句?
入睡房之後大廳警員說在電腦找到證據大聲通知PW1,PW1 宣佈拘捕及警誡後所說,並話當時社會氣氛好多人不滿政府,在FB等社交媒體貼文,呢單唔算嚴重, 再問係咪不滿意林鄭對疫情及反修例,被告答「大概係掛。」。再指知唔知咁寫有刑事後果,被告答不知道。PW1 進一步問知否覺得不洽當及是否願刪除,被告答係不洽當及願意刪除之後要求被告在記事冊簽名。確認證物上第37頁簽名便是,但自己冇說過所寫「2019年及2020年不滿林鄭...,在FB寫...」,只回答PW1 所問,同意最後冇表示有野改因為當時認為PW1曾是教過學生會幫我,相信佢所填寫資料
🗣️佢前後叫了你幾多次潘老師?四五次左右
被告確認次序為警員拍門-講控罪-出示搜查令-核對身份
被告指如果冇PW1 及PW2 的誘導及恐嚇不會在記事冊簽署,根本冇說過記事冊那些說話。
📎會面紀錄
2022年4月27日同意首2份錄影會面自願沒爭議,第三次在4月28日下午二時三十八分PW1 5973提取時指要做多一次錄影會面才可以走。
PW1 帶入一細房指「今朝大sir 睇過琴晚份口供,不夠清𕇦不滿意,要再做多次,做完OK使保釋走得。
🗣️佢話大sir不滿意第一定第二份?我不知
跟住PW1 正式錄影前作了3項指示要跟住
1)要講出不滿林鄭,因憤怒而發文發洩不滿
2)講出認為行為不洽當,會影響其他人
3)要說感到後悔
在4月28日下午1501 分PW1 帶被告去警署錄影室正式作第三次錄影會面。確認會面內容非自願作出。
🗣️非錄影房間PW1 有冇再咁潘老師?一兩次,叫完才指示跟3項內容
🗣️呢次叫潘老師有咩感覺?覺得同之前一樣,感覺PW1幫緊我,可以早啲保釋離開
🗣️ 有冇對比第一及第三次會面內容?回家後一星內有睇曬3隻光碟。
被告回應法律代表獲釋回家比對後發現第一及三次自己錄影會面答案有不少矛盾地方。
證物D1 是2003年一個工作坊刊物,自已有參與,刋物上見到名字出現在音樂工作坊導師中,該活動是多媒體工作坊由2002年9月開始持續至翌年5月,有多間學校參加。
🗣️刋物見到是6個工作坊?係,每星期也有。
D1 刊物上見到各校隊長及隊員,答隊長主要是做聯絡人,確認聖匠中學(PW1)有參與。咁多年工作坊自己約有二百學生。刊物上有一欄「我有嘢講」,印象是學校代表
🗣️唔好用「有印象」,記得定估?現在看估計是各校代表所寫。
🗣️你的學歷是?文憑畢業。2022年4月你的工作是?沒有

-主問完畢-

11:15 小休至11:46

🔹控方盤問
-就讀文憑學校現在升格大學,當年不是
-在藝術團體工作由1982至2015
-工作坊做了兩三屆,每年由不同學校參加,不會重覆
-同意學員相處見面幾個月
-2002至2003年有十間中學參加,大約每星期6個工作坊導師會去同一間中學舉辦工作坊。
-同意面對中學生言行舉止要小心,但不同意是心思熟慮,是坦誠。表演內容冇特別限制用詞如粗口,主要是否配合內容。一些破壞如使用水、火等吩咐學生未必批准。學生表演內容是open ended, 同意較包容,創作及表演不是要帶動情緒,舉例如讀出基本法名單,沒有意見,交觀衆反思。
-問是否文化水平很高?答教育水平不高
-同意2016年代表文化界參選特首選委會,不記得自己得票,只記得輸咗,同意鄺美雲有份選,認為是小圈子選舉去選特首。
-呈上政府新聞2016年12月公告,選委會選舉得票結果,同意主控指有不少文化界人投被告一票
🗣️你比黃秋生仲多票?係

12:37 午休至 14:30 繼續盤問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4/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6 開庭

📍特別事項:
警誡口供,第三次錄影會面招認呈堂性

📌傳召被告作供
🔹控方盤問
📎2019-2020 社運
-知道逃犯條例及6月起開始有遊行示威、聽過五大訴求、七一遊行均同逃犯條例有關
-同意大概2020年初疫情爆發,有市民不滿政府
-警察引導問2019年起社會有人不滿林鄭,同意自己答「大概係」,否認自己也有不滿
📎警員上門拘捕
-同意警察說拉你前已經確認身份
-法律代表盤問PW1 時次序是警方未入屋說犯咩法,入屋才查身份證。同你今日說門外查身份證不同?答不記得。
-當時不知罪行涉及自己FB貼文,同意冇同警方講自己冇干犯。
-同意自願講出電子裝置位置,知警署警長可能也如所言開到檢查
-同意主問時冇提過警署警長有作恐嚇,同意受恐嚇前冇唔合作,但有猶疑。當時相信唔比密碼他們也開到,但自己冇唔願意比密碼,強調是親耳聽到警署警長說「要開你電腦查資料,合作....」
-同意當場自願講出密碼,因相信警察說不比也會開到,不比會有不利。
- 警誡時只得PW1 5973同自己在睡房。同意今天作供說到找到FB貼文後PW1警誡,同大律師盤問PW1 時指出不同,大律師指一入睡房PW就叫潘老師,之後FB找到貼文才警誡,被告同意說法有分歧。
-同意PW1 從來冇親口說過因被告是教過自己會幫手
-不同意PW1語氣由正式審查變得客氣又叫潘老師反而要有戒心
-不同意指PW1 叫四五次潘老師是自己誇大
- PW1 說出控罪不覺得貼文已經犯法?答留言純粹只是說笑,而且相信同PW1 合作唔會有事,自己對法律程序不熟。
-同意PW1 說「煽動好common, 盡量合作不會有大問題」,但不是完全冇問題
-同意PW1 指以前參加過任教工作坊後記起PW1
🗣️你話記得PW1 不正確,是佢認得你才真!被告答記得佢個樣肥嘟嘟好卡通,2003年時佢戴假髪扮女裝表演,所以隔20年也印象深刻記得起。
-同意主控問自己本身政府有不滿,相信PW1 所講2019、20年好多人不滿林鄭。不知道案件嚴重與否。
-同意師徒關係同是否檢控是兩回事,不清楚PW1 有冇權決定檢控,只聽到佢話係偵輯警員
🗣️你土生長架,佢話係偵輯警員,即係散仔不是警司!被告答不知偵輯代表咩意思
-主控問是自己一廂情願想法PW1 會幫手?自己覺得佢說問題不大,會幫手,所以自己好放心,沒追問PW1 說話含意,相信佢,後來按指示簽名。
-警誡下一問一答有咁講過?同意有說過但不是一字一句咁
🗣️即是記事冊文字1)你有講過,只是非一字一句原計原味? 定係 2)你完全冇講過?被告答是第1 個情況
-那即是PW1 冇指示警誡點答?係
-同意記事冊上簽名及聲明是自己寫,但只係按PW1 指示,首次被拉好大壓力、腦海一片空白。
🗣️咁PW1 有冇叫你認罪?答冇
- PW1 5973從冇利用關係引誘調查合作?不同意
📎調查、錄影會面
- 同意在2間警署內均無向值日官作投訴,有收到羈留人士通知書知權利,冇諗過要律師
-覺得配合PW1 合作不會有大問題
-第一次錄影前PW1 冇指示要如何合作,第二次錄影同第一次相差不久,沒問PW1為何要做兩次
-在中區警署時曾向覊留所看守警員要求打電話比屋企人不果
-問4月27日同PW1合作仍冇得釋放及電聯家人,為何仍然合作?被告指唯有希望在4月28日配合PW1第三次錄影希望可以離開

16:21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早10:00繼續盤問。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7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9個月;賴已還押逾46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9個月;許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91/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陳寶瑩(67) #不服定罪上訴 [2/1] (#20210724旺角 無牌籌款;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16日被判處罰款1,000元。)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伍健偉,梁國雄,柯耀林,朱凱迪,張可森,黃子悅,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黃因另案服刑中;柯已還押逾2個月;其餘八名被告已還押逾41個月 #求情 [1/3]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潘(61) #續審 [5/7]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5/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上午進度] 1/2

📍特別事項:
警誡口供,第三次錄影會面招認呈堂性

📌傳召被告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

被告進行了三次錄影會面。被告指 27號晚進行第二次錄影後,尚未能聯絡家人及保釋,而在進行第三次錄影會面之前,則被拘捕警員帶到一間沒有錄影設備的房間,並教自己要如何作答,當中包括三大要求:

1. 要講及對林鄭和政府不滿,發文內容不是講笑
2. 承認貼文內容有不恰當之處,無深慮會否影響他人
3. 要表達後悔

控指被告於錄影會面時回答流暢,神態自若,被告回答唔知能否以此去形容,同意自己冇停頓去諗吓要否跟隨指令,同意幾次錄影中對答方式冇作什改變,確認5973叫自己改講法,無要自己作補充。

▶️就要求1 - 即要講對政府不滿。控指被告在第一次錄影會面中已經有提及此,那樣便沒有必要在第三次錄影會面中再次趕及。被告解釋對方要自己criticize 唔係講笑。

被告確認臨開3rd錄影會面時收到此些指引。控方指房間預備好作錄影會面時,應該仍會記得早前被指示要提及不是講笑,被告同意。控方質疑那樣為何在3rd錄影會面時,仍然話自己係講笑。被告回答忘記了。

控方邀請被告睇3rd錄影會面之騰本,指被告仍然話自己講笑,被告同意,解釋當時可能忘記指示。控質疑既然有三大要求,被告回:「我係會唔記得架 」

控質疑既然被告話對方比指示同開機錄影好短時間,又同意會記憶㥢新,為何會忘記對方的要求。被告回答可能自己誤解了控方剛剛所指記憶猶新的意思,續解釋因為自己(錄影會面)當時可能係有呢個記憶,但係分咗心所以忘記了

陳官指那樣來說,被告並不屬誤解。被告澄清係分了神。討論此項議題期間辯方曾有作回應,陳官指剛才辯方干擾法官,在法官發問時插嘴,會假定想干擾證人作供/法官。

控方質疑既然對方有要求,但被告還是回答自己係講笑,那樣被告早前所提及配合便可以聯絡家人和保釋的好處咪冇咗 。被告回覆自己係下意識去答,諗到咩就答咩。

陳官指既然被告話警員有3大要求要被告做,但被告行為依舊,質疑情況有衝突。被告指自己當時回答無特意提自己一定要跟隨指示,就早前聽完警方提出的三個要求後自己有相關概念,唯回答時冇諗過是否符合要求

陳官質疑既然如此,那該三個要求便沒有意思和用途。被告指自己當時答問題唔專心,並會重複一些講法 。控方指即使被告當下分心,但類似的答案在會面及後時間也有重複說出。被告同意,並同意在三次錄影會面中均冇收返該講法。

控方指被告因此未能達到對方的第一要求(見上)。被告不同意,解釋自己回答時冇記住乜嘢可以講乜嘢唔得,個腦點諗就答,可能會諗起啲指引,但當時精神狀態好差,又聯絡不到家人,又涷,頭和肚也痛。

控方指被告沒有把頭痛肚痛等理由,在反對理由中講出。被告表示自己有講。陳官提醒被告和律師有專業保密原則,解釋控方所指的是第四份書面反對理由,續指被告的律師代表應該有和被告核實才交上法庭,至於被告有否對律師講該些理由法庭不會知,並指出控方現不是問被告有冇同律師講呢啲理由。

控方指被告話痛,又保釋唔到又見唔到屋企人又冇瞓覺,等等的理由都冇在反對理由中列出 ,以表示自己不願意做3rd錄影會面。被告同意。控方向被告確認是否知道該三個要求才做3rd錄影會面。被告回答自己不是很清楚,因為精神狀態好差。

被告同意昨日曾表示保釋好重要,控方質疑既然如此也沒有把對方的要求放在心上。被告回答精神狀態好差,回答得甩甩漏漏。

▶️就要求2 - 即要講自己做嘅不恰當,並罔顧人哋睇完會有何影響。

被告同意於首次錄影會面有講及自己需要負責任。控方問那樣即是知道有問題先會講需要負責任。被告不同意,因為責任定義有很多方面,例如表達內容不正確不清晰需要負責任的情況,不一定是關乎法律原因。

控方指被告在家中被拘捕時曾提及願意刪除貼文,當時應該已知道貼文是不恰當的 。被告表示知道,因為是這個貼文才被捕的,所以知道該貼文不恰當。控方指既然如此,便不是直至3rd錄影會面時才有不恰當的概念。被告同意

▶️就要求3 - 即要講有悔意。

控方指被告在第一次錄影會面尾聲時,警員問有冇補充,被告答冇,但在第三次錄影會面尾聲時被問及有冇補充,則表示後悔,並表示自己沒有深思熟慮。控方指出被告講自己冇深思熟慮,似是一個開脫和淡化。被告回覆不認同是淡化。控方續指起碼係想開脫,被告回覆:好似係兩樣嘢嚟,並解釋可以是發貼文之後被捕有後悔,或是後悔忘記了刪除貼文,加上警員5973指自己的貼文內容暴力,自己聽完後也覺得是有不恰當,此事也可以致後悔。控方問是否代表係被告自己認為不恰當而不是5973所講的。被告同意。控方追問所以被告話後悔係後悔忘記刪除貼文及致被捕的意思嗎。被告確認。

控方質疑既然如此,被告所講的後悔則不符合對方的第三個要求。被告解釋因為自己只記得要講有後悔,有在此方向尋找一些原因,加上對方指自己貼文內容暴力自己也同意,自己的出發點係盡量配合對方。

控指被告提及的利誘和所指對方的要求有關。被告回覆是大概記得對方所講的要求,不能夠好仔細做出來。控方指既然存在利誘便應記得。被告回答,當時這些要求對於自己來說是overload, 重申係大概有啲禁既野,不同意係自己捏造這些要求,而不是5973給予的。

控表示如果5973真係有提出該些要求並以可保釋作利誘,理應記住。被告回覆自己知道需要記住但不肯定自己能否做得到。控被告做戲劇都記唔住。被告回覆自己做實驗性劇場唔需要記好多野 ,加上年老短期記憶較差。

控指在3rd錄影會面中,開機錄影前被告沒有立即講出該三個要求,被告同意並解釋自己性格很被動,不善辭令。

控方向被告指出警員5973 並無作出利誘,2022年 4.28 日5973 無話今朝大sir 唔滿意要再補充要再做多次錄影會面,無利用和被告的關係(老師學生),無利誘,無予被告三項要求並令被告於錄影會面中講出。被告不同意。

控方指出第一和第三次錄影會面中所關注的內容不同,第一次是事件內容,第三次則是心態。被告同意。被告亦同意冇就利誘一事作投訴。

就住被告早前向法庭提交的刊物,指可見被告是警員的導師;和被告指5973拘捕自己時認得自己一事。控方問被告有否認得5973。被告回答當對方講記得自己之後,自己有相應反應。

控方間24年4月27日,是否知道自己在2003年和5973在一工作坊認識嗎,被告回答自己當時只是認知此人有參與自己的表演項目。被告同意在審訊期間,在5973作供後自己仍然未能拿出該印證彼此認識的相關刊物。被告確認控方所指現在希望依賴此刊物去印證彼此關係。

控方問,知否在審訊後5973的名稱和樣貌被新聞報道了 。被告答不知道。控方質疑該刊物是否由其他朋友在5973作供後給予被告。被告回答自己一路有問該表演機構的舊同事搵但未能搵到,現在給予法庭的相關刊物也是唯一一份。

陳官問被告,所指一路有問係何時開始。被告回答今年年頭或者係三四月前。陳官問點解被拘捕後唔叫人幫手搵。被告答因為當時未知會否認罪。陳官質疑被告點解冇兩手準備。被告答自己唔識諗呢啲嘢。

陳官問該刊物是否由他人所給予的,被告同意,陳官追問其姓名、關係和工作(被告回答略去) ,官追問對方幾時比該刊物被告,被告同意係5973作供之後,上星期四告知自己搵到。

控方指被告在二四年三至四月才問人拎該刊物,但於2024年1月已要聽審訊,質疑如此便不能在審訊呈上該刊物。被告同意。

控方指和5973為師徒關係一說很片面,被告回答是對方親口講出被告為其所參與工作坊的老師。被告同意自己沒有幾時教對方的認知。控方質疑係咪對方講就信。被告答早前已解釋過對方學校的表現很突出,面容辨識度高,所以記得,並有和同事商討該表演,並問及是什麼學校。

陳官問被告2003年對此人有記憶因為其表演突出,但2022年是否情況一樣。被告回答對方講起自己就記得。官問有無可能係你記得佢先 。被告回答自己當時害怕,唔會諗呢樣直至對方告知自己,加上對方在安靜的房間內冷靜的告知自己,自己才開始諗。

被告同意證供中冇提及5973指自己的面容很易認 。控指被告的面容不是很大辨識度。陳官指每人不同,如茶樓「之客」客會認到人。控再問被告是否確認4月27日能記得20年前AO 的樣貌,被告解釋因對方表演令自己記憶好深。控質疑那樣為何被告指自己在4月28進行錄影會面時卻記不起對方的三個要求,一日內記憶力有轉變。被告解釋記憶力有分不同範疇,有人記數學叻,自己則記樣好d。

🔸辯方覆問

被告解釋在3rd錄影會面尾聲被問有冇補充時才講自己後悔,為概略執行以應對方三個要求。續指就仔細執行,未能一步步做到。而3rd錄影會面前對方並無告知如何執行。

盤問時,控方問被告點解冇在意所指對方的三項要求,被告回答下意識答,諗乜答乜,並表示自己最初冇專心,所以重複了相同答案。辯方請被告解釋何謂最初不專心。被告解釋開始錄影之後自己仍然感彷彿,應該係唔夠瞓導致,並有重複話自己係講笑的情況。辯方問被告仲有冇補充,被告答無。

(辯方部份問題聽不清,內容從缺)

被告指27號,應該係對方核實咗身份證才進行拘捕,並應該是在大門附近位置睇身份證。被告確認盤問時同意控方指自己主問時無講pw3問自己拎password,確認自己在主問有講有警察問自己密碼。辯續問對方身份,被告答晤知係邊個。陳官問幾時唔知,被告答當時唔知,陳官問現在是否知,被告答是17603。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5/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上午進度] 2/2

📍特別事項:
警誡口供,第三次錄影會面招認呈堂性

📌傳召被告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
陳官問被帶去錄影的房間時,誰給予口罩。被告回答忘記,陳官追問係咪5973,被告回答唔記得,陳官有冇任何嘢俾左你,被告回答毛氈掛,陳官口罩同毛氈係咪同時間俾,被告回答唔記得,陳官問入錄影房前已經有毛氈,係邊個比。被告回答應該係5973。法官問係被告自己要求定對方自動波,被告回答唔記得。法官認為如果被告唔要求,則不會有人給予是些物品,被人回答唔記得當時情況。法官問被告有冇同任何人講唔舒服,被告指好似無。

辯方問係咪第一次錄影會面已有毛氈,被告確認,至於口罩,被告指自己離開羈留室時已有口罩 。法官問因此並不是5973給予的,被告同意。
————————————-
📌特別事項陳詞:

🔸辯方陳詞
辯方就特別事項呈上書面陳詞,但並不包括被告作供內容。並指控方主要依賴pw1,辯方立場是P W1並不可信及沒有說出事實之全部。

續指pw1為活動的領袖並參加了數月,有階段一和二,亦有綵排和演出,卻表示不記得是嘗試撇除認識被告的說法。控方指pw1對其他活動感興趣但對藝術方面冇興趣,辯方指證人冇否認有流過言在(?)。辯方指pw1指唔記得有參與過該活動或留言,此事影響其可信性。續指被告作為老師有很多學生,相比下,學生身份會更為記得老師 。

辯方指出有三個錄影會面,前設是因為頭兩個錄影會面不足夠,有重要事項有明顯出入,此現象符合pw1利誘被告的說法,要求被告更改自己是講笑一說,承認言語不恰當會影響他人等。

( 陳官關注辯方爭議内容準確性定自願性,辯方有作回應,但聽不清楚)

就住pw1指因為公事忙碌而不能背誦xx(聽唔到),辯方指證人當時沒有其他工作,並承認背誦內容重要,加上就證入解釋事隔兩年唔記得,會削弱其可靠性。

辯方指出第一和第三次錄影會面有不同,法庭應該考慮當中原因,客觀而言係警察作出要求。就住被告作供的陳詞部份,辯方希望待控方抨擊完再回應。法官表示不需理會,請辯方繼續講。

辯方續,指被告冇刑事紀錄,回答時冇迴避,唔清楚就答唔清楚,所提及警方的三個要求在錄影會面中均有出現,至於如何執行或出現,則視乎情況。辯方重申希望等待控方抨擊才回應。

🔹控方口頭陳詞
被告為知識分子並代表文化界參選,因此並不是一個任由別人擺佈的人,加上老師身份會被學生進行利誘嗎。

就住被告有簽署Notebook,在錄影會面中有承認 xx(聽唔到),對時事有認知,並承認自己不是中立,並反對小圈子選舉,直至他發出貼文時仍然不是中立的人,所以被告是不滿政府並為自願作出招認的。

對於7168 的指控,控指被告人可信性不高。被告表示他自己合作,警方又何須威嚇。而指對方好聲好氣亦符合證人的口供。如果法庭接受證人提及電腦當時已被開啟及登入,又何須再作威嚇。

就住對5973之指控。控方表示需要師徒關係成立,但沒有證據顯示此關係如何來,接觸多久,並教什麼。因此說法薄弱。加上警員進行拘捕時,如何會記得中學曾參與工作坊,如需進行利誘,身為學生身份的警員需要利誘老師身份是很難達到的,當中信任是如何出來的呢,被告亦沒有問對方所指自己的情況不嚴重一事。

控方質疑如何令被告知道需要合作。至於警員沒有完全講出口頭招認,法庭亦可接納證人以歸納形式說出。加上被告簽署口頭招應兩次,應該清楚明白,被告亦承認警員冇承諾不落案起訴,如此,單方面期待並不等同有利誘 。如果警員證人所言屬實,被告所提出嘅利誘情況便不是真確。

就住第三次錄影會面,被告指被要求講出三項事宜,被告今天證供提及在沒有錄影設備的房間至錄影開始是短時間內發生,但卻解釋自己唔記得,並且分心所以未能完全仔細執行該些要求 。又沒有在開始錄影時首先講出所指被要求要講出的說話,假如真的是重要,理應要執行出來 。控方質疑如此一來被告所指被要求的指令便變成冇用處,而冇用處又如何利誘。

控指如果第一和第二次錄影會面無着數,被告又為何會認為第三次錄影會面後可得到所要求的東西。如果冇期待,就難構成利誘的情況。

被告在第三次錄影會面前有承認自己言語不恰當,至於後悔是留至第三次錄影會面尾聲補充環節才講出,但卻提及一些開脫的字眼, 可見被告並沒有跟隨所指的要求。

控指至於為何第一和第三次錄影會面不同是因為第一次注重貼文內容,第三次注重心態 。加上被告在第三次錄影會面中對答如流,因此是自願的。續指被告在第三次錄影會面中冇提及話要改口改說法。質疑被告既然身體有不適亦找不到家人,為何會仍然處於分心狀態,不能完美執行所指的要求,亦沒有把身體不適等的理由在書面反對理由書中提及。

控提出留意到被告在27號當日記得20年前的人,在28號卻指自己當時記憶不好,因此在錄影會面未能完美執行警方予的要求。

🔸辯方回覆
被告指警沒有談及如何執行該些要求的情況 ,並表示自己需要配合指示 。辯方質疑控方以老師學生身份去抨擊被告的某些行為,忽略他們其實也是警員和犯人的關係,而犯人處境會較無助。

案件押後至明日10:30 就特別事項作裁決。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8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8.27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黎婉姫法官
🕔17:00
👥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36-69)🛑鄒幸彤因另案服刑中;李卓人已還押逾40個月;何俊仁已還押逾17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第三次)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9:00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9個月;賴已還押逾46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9個月;許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92/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13樓33庭
👩🏻‍⚖️胡雅文法官
🕤09:30
👤陳(31) #更改保釋條件 (#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伍健偉,梁國雄,柯耀林,朱凱迪,張可森,黃子悅,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黃因另案服刑中;柯已還押逾2個月;其餘八名被告已還押逾41個月 #求情 [2/3]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30
👤潘(61) #續審 [6/7]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王志榮(54), 鄧懷琛 (60), 吳偉南(57), 鄧英斌(61), 蔡立基(40) 3項暴動 2項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6/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上午進度]
10:32 開庭

📍特別事項:
住所口頭招認、補錄警誡口供,第三次錄影會面招認呈堂性

法官讀先後讀出被告代表反對書內容爭議DPC 5973 拉攏𨶹係利用誘招認及警署警長恐嚇下說出電子裝置蜜碼、及控方主要證人PW1之作供。

陳官指辯方先後4次修改反對書,沒清楚說出爭議白願性或準確性。而且在第三次才加入指控PW1拉攏關係利誘招認!

綜合庭上所見所聽裁定被告作供不盡不實、PW1 盤問下毫無動搖,事隔19年忘記參加過工作坊並不出奇。無論如何就算有拉攏關係也沒證明作出利誘。本案控罪嚴重並不是扔垃圾,PW1不可能說煽動好少事好common。被告也非平庸之輩,2016參與選舉,得票比知名度更高的黃秋生多。2022年4月27日定會知就算可以保釋也不可能冇後續不會檢控,怎何能相信無事而被利誘招認及簽名,再者從無正式投訴。首2次所見錄影會面被告對答如流,有毛氈保暖及給予進餐,回答問題時流暢。

🗣️裁決:
法庭裁被告定住所口頭招認、補錄警誡口供,4月28日第三次錄影會面招認均是自願及準確。控方所有證物接納呈堂。

📍一般事項
控方不再傳召證人,控方案情完,沒有中段陳詞。

辯方也沒有中段陳詞。申請休庭解釋裁決,辯方案情應該只有被告會作供。

10:59 小休至11:16

法官宣布表證成立,被告需要作供

📌傳召被告作供
🔸主問
2020年2月時自己沒有工作,確認由1982年工作至2016。當時因疫情冇出街,多在家拍一些做運動片段或貼文放上網,目的是打發時間及吹水,片段及貼文主要集中在Facebook,另有在whatsapp 羣組同人吹水,FB除貼文也有同其他人留言。同意涉案帳戶是自己及為唯一使用者,帳戶有766名朋友,其中不多於十人被禁止發言,朋友多是認識,那禁言數人大部份他們有些主動邀請,是不相識。2020年通常吹水貼文是時事、生活得意吹水題材,沒特定範疇,有興趣便出貼文。

證物P2其中截圖涉案貼文,不爭議是自己所貼、有朋友回應及自己有回應。被告重申涉案貼文只是同朋友吹水。為何涉案貼文是吹水?答如果是認真應該寫埋計劃如何。自已成日搵啲攪笑嘢「搲水吹」,舉例如妹妹2000年懷孕自己也寫過「有冇諗過唔要?」。涉案貼文為何是「搲水吹」?被告指疫情嚴重,終日在家便上網搵人吹水講笑,完全無煽動其他人意圖,貼文包括「收買波叔」,跟本無可能做
🗣️貼文內提過popo你說是警察,為何?答2019至20年網上資料知是美國人對警察稱呼。
🗣️「收買波叔」不是搞笑,做唔到唔一定係講笑,例如有人說想打美國總統一拳,可以唔係講笑
被告續回答有人用哈哈笑及答揾老公傾吓回應。友人寫「阿x:練得一身好武功」,被告形容自己答「揾機槍、曲尺」、「用美男計」、「奶賓府...」、「出賣大佬隨時比人拉」、「日日洗腎」、「呢種眼神(兇狠)我都有」,所有留言自己全是用誇張失實、食字手法留言純粹搞笑,不是認真。冇意圖去煽動或相信留言可以煽動到其他人。
同意2022年4月27日被捕,同日做了第一份錄影會面紀錄P16,同意內容準確並採納為自己證供一部份。
🔹盤問
-同意Facebook可快速,廣泛發放訊息
-同意FB有七百多個朋友,所以多在此貼文吹水,回應比在whatsapp 多
- FB限制一些人留言當中包括認識的朋友,同意自己朋友有不同年齡層
-確認運動教學影片是教人做運動,放上FB前有考慮過是否合適。不同意經常放,五六年只得幾條片。
-不會對貼文事先構思或籌備,同意對時事分享較認真
-第二次錄影會面P16自己提及知道社運中後生較反叛會出去整炸彈,只從新聞聽過,澄清自己沒有認知。認為FB不會用作煽動年青人,FB用戶通常「老餅」即50歲以上。
-除whatsapp自己也有用signal,不知道2者分別,聽過Telegram 、連登、高登討論區但自己冇用。冇留意有人會將Facebook貼文𨍭戴在其他平台地方,但知知哋有人咁做。同意自己貼文被一朋友Sam Chan事後轉載其他平台,自己不識佢,可能之前用另一名偽裝朋友。

12:39 午休,盤問未完下午1430繼續。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6/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2 開庭

📍一般事項
📌傳召被告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
同意自己貼文及回覆實際看到人數多過所見回覆數目。「真係認真諗下 點樣殺死林鄭」解釋是吹水因所有認識自己朋友一睇便知是吹水。智力正常的人知不是認真手法。舉例如黃子華楝篤笑內容誇張、會用多餘字眼?朋友圈大多是文化人,理解會似自己有幽點感。問為何不加「說笑」?說笑講明是講笑或加哈哈笑符號是低級手法。寫嘢要有D認真,再加D多餘用字,兩者沖突才會有搞笑效果。

問為說笑可以講飲食,答因見當時見有人寫,咀咒林鄭去死不是當時普遍話題。自己標題12個字冇提過行動。雖然之後回覆用搶,但機會接近零,是完全不可能。再者自己出貼2小時冇人回才留言要槍炮引朋友入嚟吹水。主控針對十多個回應及四十多個留言,形容一有人回應又不停回應。被告指一諗到搞笑野便打出來。
不同意被捕後在家第一時間答貼文係因不滿林鄭,完全冇說吹水,那個答案才是最真實、直接原因,補充是PW21指示要咁答。不同意留言回應是有目標及計劃,如提過Popo, G4 及收買波叔等。不同意Popo是有惡意、負面說法,是從網絡得知美國對警員常用簡稱。留言「波叔可能都想林鄭死」是嘻笑恕駡刑式講笑。朋友根本不可能接觸手留彈及導彈。
🗣️馮咩咁樣講?常識
🗣️你朋友中有冇人作奸犯科?無
控問及「江湖追殺殺令」,指是一笑片對白,演員有梁家輝、陳輝虹。「籌旗買槍炮」不可能是真,籌旗要公開,做犯法嘢點會公開?
跟住有人回應「老公係教授,有幾耐前有2單教援殺妻」,答當時冇聯想到2單港大及中大教搜殺妻新聞,想到殺妻是搞笑
🗣️我唔覺得殺妻案講笑,係有發生咗!被告回應聽返來林兆波好憎老婆,同意是道聽塗說。
接住留言柒婆夾雜粗口不同意是仇恨,用粗口不代表仇視。
今日上午用「奶賓府」,指是自創搞笑。主控呈上其他較早案件術語專家證人引用「奶賓府」,被告答未聽過有其他人用此字句。
🗣️那單案是2020年2月8日,遲過被告2月4日貼文!除非你指是貶意,但你爭議自創
主控修正問被告自創但是有貶意不是搞笑?答不知別人諗法,自己是食字搞笑。「奶賓府包括廚房佬都係黨員」、「出賣大佬死全家」再次解釋是搞笑。

📌案件管理
主控問完第三十多個留言,仍有十多個要問,今日內不可能完成,辯方指會有覆問不長但也需時,原定預留9月2日結案陳詞可作審訊。

16:13 是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9月2日 10:00再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02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14:30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求情 (#1208灣仔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高 等 法 院13樓31庭
👩🏻‍⚖️胡雅文法官
🕤09:30
👤張(28)🛑因另案還押中 #申請保釋 (#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劉穎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24-54)🛑鄒,劉因另案服刑中;何,林,楊,范已還押逾41個月;陳已還押逾2個月 #求情 [1/4]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潘(61) #續審 [7/7]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林景楠(32)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民主派初選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7/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岑頴欣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今日進度]

10:31 開庭

📍一般事項
📌傳召被告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
-主控向被告餘下十多條留言,朋友發言「每天咒罵她快死 齊心就事成」,同意「她」是指林鄭,句子只是幻想、自己有讃好是搞笑。接著朋友說「百病纏身,長命到99」自己留言「日日洗腎」是搞笑誇張。
🗣️身為文化界你咁低俗!
-同意主控指自己沒有資料林鄭本身身體健康情況。問到朋友再寫「林鄭上腦」下有藍色讚好是否被告所作,被告澄清不是,但自已有時比like 是禮貌上打招呼,自己不停回應因為大家對話留言彼此之間是講笑,打完一個話題又再繼續下一個。內容有「念力、咀咒」正常人看便知是天馬行空。被問似乎有些朋友如Shirley X很久沒接觸可能政見不同會跟住做?被告指咁不排除零點零幾的人想法不正常。
🗣️問題是比如有人十幾年冇見你點知佢立場?被告答認識控方提及的人,除非失常,否則不會當真。
🗣️大家2019所見,冇論乖乖仔、學歷幾高,都可以變成好激進
-你不會知朋友Shirley政治立場?不同意,雖然耐冇見面但她偶然有貼文,大概知道對方立場。
-咁你即是同Shirley有溝通,之前話比like是hello打招呼咪唔正確?幾個月冇見面咪打招呼。
-你FB七百幾朋友,可能得十多個同你互動留言,咁你對其他朋友之林鄭立埸不會知?我相信朋友內除一二百人非香港人的白人,其他人應該對林鄭看法會同普遍香港人一樣不滿
🗣️你點知朋友係白人?有時裸聊對方其實是男但貼女人相你知唔知?我工作上認識的人才交換FB。官🗣️你點知香港人普遍人不滿林鄭?新聞訪問中多人不滿防疫,通關,果時仲有人做民調反映
🗣️邊個做民調?不記得
-有人貼圖指林鄭眼神兇狠,被告回應「呢種眼神(兇狠)我都有」再次重申是搞笑,不同意圖片中特首眼神兇狠。
-之後有朋友留言提議買兇,同意自己作留言「買兇我夾十蚊」,字面中是買兇殺人但明顯是搞笑。
-「要制止佢 要隊冧佢」是自己貼文,同意字面是殺人,目標是林鄭,但係純粹吹水。
-同意出貼文是博人讚好,不同意貼文是因當時自己心態對林鄭不滿。
-你錄影會面說過貼文是吹水及不滿林鄭管治?答「不滿」也是吹水搞笑,不同意今日解釋是想淡化。不同意知道貼文會影響其他人,就如會面所說貼文不恰當。同意搞笑貼文在冷靜後應該刪去但不同意不刪除貼文是因為想引起討論挑釁其他人。
🔸覆問
-「買兇我夾十蚊」意思是搞笑
-「呢種眼神我都有」自己在傍有加哈哈笑表情
-本貼文標題12個字自己想法是不涉及行動,附和下當時社會氣氛咀咒下,沒有諗過行動。
-貼文見到有人留言搞笑便回覆,又再者自己諗到搞笑野便寫
-澄清答主控貼文如搞笑冷靜後應刪除貼文可能誤會咗冷靜意思,自己一直是冷靜。

-辯方案情完-

11:29 小休至 11:44 討論結案陳詞安排

📌案件管理
雙方同意明天下午1430口頭結案陳詞,另暫定10月2日 10:00 作裁決

11:48 是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午1430作口頭結案陳詞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03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9.02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王(46) #案件呈述上訴 (#1110旺角 非法集結 蒙面;於2021年7月9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劉穎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24-54)🛑鄒,劉因另案服刑中;何,林,楊,范已還押逾41個月;陳已還押逾2個月 #求情 [2/4]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潘(61) #續審 [8/7]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林景楠(32)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民主派初選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8/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岑頴欣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今日進度]

14:33 開庭

📌結案陳詞
🔹控方
採納書面,被告補錄口供及錄影會面有招認,辯方爭議後法庭裁定自願及準確。控方證人也確認有招認及電腦所截取內容呈堂。被告盤問可見非政治中立,回應開玩笑是開脫說法,發出貼文帶有貶意,如用Popo字眼。貼文或留言所講內容也沒有事實基楚、留言更是有舖排,控方立埸是即使發洩情緒並非完全沒有意圖煽動。

🔸辯方
同樣採納書面,不打算讀出。只回應控方書面,涉案貼文主題12個字沒有實質行動,被告沒有逐一在朋友留言下再留言,沒有如控方所言不斷滾存留言引起討論。被告對特首不滿以嘻笑怒駡形式留言之提議希望法庭接納是不切實際,天馬行空,意圖只為「抝水吹」、擦存在感。如真打算傳開去,可以用通訊軟件如Telegram 等發放。
🗣️證據上被告冇Telegram. IG 戶口,而其whatsapp 得十個八個朋友。
律:被告也有Youtube 戶口
🗣️你同意控方指發洩情緒也可以有意煽動?定被告不是發洩情緒?
律:後者
🗣️咁你指貼文主題12個字及四十多個留言不是發洩又不在今日陳詞寫...
律師進一步指貼文在FB發放,朋友有七百多個但只得少數朋友回應
🗣️你知道可以截圖或轉載?可以forward 去咗第二個羣組、去到外國好似愛爾蘭都仲得。𐄘認事實都有同意被告朋友Sam Chan轉載並且報警。
律:冇證供被告發文時知悉或想到貼文會被轉載
🗣️也沒證據被告嘗試禁止轉載,雖然我唔清楚FB有冇呢個功能
🗣️就算天馬行空,接收訊息的人誤會而付諸實行,咁是否煽動?
律:被告當時想法同意圖是重點,被告認為想法不設實際不可行如美男計、收買波叔及買來褔槍等。

15:34 是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10月2日 10:00 同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05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司法機構颱風及暴雨警告的安排:[按此]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5:30
👤楊(29)🛑已還押19日 🔥#判刑 (#網上言論 #煽惑襲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李(24) #提訊 (#1112中大 暴動;排期予原審法官重新考慮。)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賴,鍾,龔(22-26)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31銅鑼灣 暴動)

- - - - - - - - - - - - - - - -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襲警 #判刑

楊(29)🛑已還押19日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黎靖頎
辯方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陳思齊大律師
====================
判刑理由:

📌引言:

被告面對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

「連登」討論區:

「連登」討論區是一個流行的香港網路論壇,可供網民就不同議題作出討論及溝通互動。連登討論區有網頁版,亦有手機應用程式。成功註冊連登帳戶後,用戶可以發布帖文和回應,以及分享及回覆他人的帖文和回應。連登用戶在發布帖文和回應之後,不能更改其內容。連登用戶可通過點擊拇指/符號向上的符號代表對帖文/回應的正面或負面評價。

一個主題帖文經發出後,用戶可就此帖文發出留言作回應,任何用戶都可以發出回覆作為對該留言的回應。

本案帖文及被告的涉案留言回應:

被告為一個名為「廢J0HN三世」的連登帳戶的擁有人。該帳戶在所有關鍵時間只有被告使用,亦只有被告知悉該帳戶的密碼。

於2019年12月2日,連登帳戶「你要戰便作戰」於連登討論區發布了一篇帖文。

(a) 該帖文的主題為:「【戰略】再唔改變,好快會有第二次POLY!!」。

(b) 該帖文的首句提及:「先講重點:精銳勇武要遠離大隊,應對鄧小強包抄戰術」。

(c) 接著「你要戰便作戰」在該帖文再以小標題「鄧小強包抄戰術略談」作討論,指出「鄧小強上任開始」有圍捕傾向。

(d) 「你要戰便作戰」在該帖文的建議對策是讓「精銳勇武」從一開始便不跟隨大隊,在警方防線外圍等待衝突發生、直到警方包圍網完成時從外圍幫助「手足」打開缺口。

(e) 「你要戰便作戰」在該帖文進一步談及這做法的好處,包括避免「精銳勇武」都被一網打盡,增加被圍「手足」逃脫機會。

(f) 「你要戰便作戰」在該帖文又有問答部份,指出「精銳勇武」是「珍貴戰力」,要保住,不能因為被圍捕而失去任何一個。

及後,其他連登用戶就該帖文發布留言加入討論,期間「你要戰便作戰」也不時就該些留言作回應,當中「你要戰便作戰」表明要「轉戰略,防包圍」,指「呢個post嘅出現就係驚包到勇武」。其他連登用戶就該帖文留言討論如何防包圍,提出「解圍」、「突破缺口」、「打破圍陣」等建議,例如不與警方作任何正面對抗、挑釁誘敵、建立類似物資站的臨時據點、打遊擊及地下化、勇武派分小隊自主行動自由發揮、避開陣地戰、「衝刺式突圍」「衝出個缺口」等。期間,曾有連登用戶提出是否有足夠「精銳勇武」人數「反包圍」,而「你要戰便作戰」亦有回應指即使做不到「反包圍」,也可「打開缺口」。

於2019年12月5日約03:38時,被告使用涉案帳戶就該帖文作出留言回應,內容為:「反包成功係諗住點? 1)搶裝 2)打狗 3)殺狗 4) 齋圍 冇共識冇得搞」。

於2019年12月6日,「你要戰便作戰」對涉案留言作出回應,內容為:「救入面人出黎最優先,其他視乎現場情況,如果突圍果時打到D狗訓低曬就做乜都得啦」。

於被告人作出涉案留言前,並沒有任何該帖文的主題內容、在該帖文下的留言或回應提及要「殺狗」。

於2020年1月4日,「你要戰便作戰」於該帖文中作出留言,正式宣佈於Telegram成立「戰術研究學會頻道」,促進戰術討論。

該帖文以及該帖文下的內容,包括被告的留言及「你要戰便作戰」的回應,均為公開發布,公眾人士無需登記任何連登帳戶均可以瀏覽。

於2022年3月4日約1135時,當偵緝警員12229於網上截取及保存該帖文下的所有內容時(包括被告的留言及「你要戰便作戰」的回應),該帖文已有477個讚好及256則留言回應,而被告的留言有「你要戰便作戰」的一則回應。

「狗」的意思:

偵緝警員12229不受爭議的證供指他在生活及工作中經常使用連登。連登上會以「狗」稱呼警務人員。當被問及該帖文中的「鄧小強」時,偵緝警員12229指2019年12月的時任警務署署長為鄧炳強。

📌被告的背景和求情:

被告在香港土生土長,良好背景和品格,任職正當職業,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辯方也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是一時衝動犯案,以及在審訊時採取務實的抗辯方向。

辯方向法庭呈上一系列區域法院的判刑案件,這些案件橫跨2021年至2024年,刑令介乎監禁6個月至1年3個月。辯方認為這些案件對本案判刑甚具參考價值。

辯方認為本案只涉及1個留言、不知道有多少人看到涉案留言、被告沒有為涉案留言添加煽惑效果(例如使用分身帳戶或推文)、本案沒有基礎指被告有預謀犯案,言論更像是提問或反思、以及被告的言論沒有導致實際後果出現。因此,辯方希望法庭就本案予以不多於監禁6個月的刑令。

然而,這些案件的背景和情節與本案有別,參考價值有限,故應考慮個別案件的情況,套用合適的量刑考慮,訂出合適的刑令。

📌量刑考慮:

煽惑罪:

煽惑他人犯罪是普通法罪行,是預備性質罪行之一。簡言之,慫恿或鼓勵另一人作出某種行為,該行為如由該人作出,會構成罪行,則慫恿或鼓勵者便犯了煽惑罪:R v Curr [1968] 2 QB 944。 因為煽惑罪是為預防犯罪而有,所以即使沒有完成或企圖完成有關罪行,仍足以構成煽惑:R v Higgins (1801) 2 East 5。

煽惑罪的要旨是:(1) 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沒有人因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和 (2) 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候介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訂明煽惑罪的懲罰為:“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項,而條例雖訂定該罪項的最高刑罰,但除此處外,並無任何條例訂定…煽惑他人犯該罪項的刑罰,則可判處該罪項的最高刑罰。”

由此可見,第101I(2)(c)條把煽惑罪的最高懲罰訂為其標的罪行的最高刑罰,原因是煽惑罪必須針對某特定的罪行而作出,雖然煽惑者沒有犯該罪行,但因為他煽惑他人犯該罪行,其煽惑的罪責和該罪行的罪責有必然的關係。故此,為干犯煽惑罪者量刑時,需要考慮其煽惑的標的罪行,以及後者的刑責和刑期。至於如何考慮,則應以按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

傷人17罪:

就這類控罪,一般的刑令為監禁3年至12年,而考慮刑令時要顧及的因素包括:(1) 襲擊的預謀程度;(2) 襲擊的背後動機;(3) 襲擊者的精神狀態;(4) 襲擊者有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5) 襲擊是個人或群體行為;(6) 使用的武器性質;(7) 武力使用的程度;(8) 受害人的傷勢;(9) 襲擊帶給受害人的影響。

本案要考慮的因素:

考慮上述,本案刑令要考慮的因素包括:(1) 犯案處境、(2) 被告犯案的手法、(3) 犯案的時間、(4) 犯案的規模、(5) 犯案的人數、(6) 言論的對象和影響、言論的後果、以及 (7) 被告的地位。

📌本案判刑:

被告的言論增加破壞社會安寧的風險,當時帖文留言以不滿警方和攻擊警員為主,被告在此很多人看到的公開平台發表涉案言論,增加警員被攻擊的風險,夥同他人正面挑戰法治及司法制度,亦令「你要戰便要戰」作出進一步討論攻擊警員的行動。不過涉案言論只有一則,被告亦非社會地位高的人,被告的言論實際上亦沒有成功煽惑他人犯案。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的最高刑期是監禁終身,區域法院的量刑上限是監禁7年。本案的量刑起數為監禁1年3個月,進一步考慮到被告初犯和採取務實的抗辯方向,監禁1年1個月是他的刑期‼️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11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續審 [3/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不設旁聽)
👤梁(28) #審訊前覆核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刑事損壞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鄧嘉民(43) 暴動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