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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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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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06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8:45
📍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76/70)

🕙09:30
已有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續審(2/4)
📍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截至10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8月08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8:45
📍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78/70)

🕙10:00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續審(4/4)

(截至08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英語聆訊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1/6]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辯方法律代表: Boyton, David Rex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
[09:33] 開庭

【答辯】
當法庭書記宣讀控罪,控方指有新修訂,三星期前交咗畀法庭,但陳官表示收唔到,控方稱新控罪只係删去“鄧懷琛、吳偉南"名字,可以在聽日呈上正本,辯方不反對修訂。

書記宣讀修訂控罪,被告不認罪。

陳官詢問控方所依賴的證供,稱只係靠相片辯認,有兩名市民證人的供詞,和四名警員證人;辯方爭議身份辯認,不反對當時發生暴動。

【承認事實】
2019年7月22日凌晨,有不少於20名白衣人手特木棍,在英龍圍外,與約40名黑衣人對峙,後來更多白衣人聚集,黑衣人退向元朗站J 出口,白衣人追前,雙方發生打鬥;呈上元朗區和元朗站的地圖,元朗站J 出口和朗和路的相片,兩段CCTV影片,9段公開媒體片段,精華片段,相關截圖。
鄧嘉民在2021年9月26日在尖沙咀被捕,有檢取證物,不爭議證物鏈。

控方以65B 型式呈上兩名市民證人的證供,為兩人申請匿名令,禁止報道姓名,法庭批准,詢問辯方律師是否有向被告解釋內容,律師有把副本交畀被告,他親自閱讀;法庭批准不用讀出證供內容,並稱證供未能認出被告。

第一名市民證人係救護員,為黑衣人拖行急救;第二名市民證人係一位律師。

【案件管理】
陳官指控方開案陳辭只有兩頁紙,如果用12號字體就只有一頁,過於簡單,因她不熟識元朗,不知元朗站J 出口、英龍圍和朗和路的位置,不明白案情,亦會令辯方不明白指控;轉用中文詢問各相片在地圖中的位置,控罪發生的地點,兩名市民證人當時的位置。

再相議後,控方只需傳召做辯認的警員,辯方會傳召被告和她姐姐。

陳官指示控方把市民證人的證供、相片/影片描述和被告的行為等資料加進開案陳辭,明天交到法庭,如果表面證據成立,辯方在星期三回應,星期四交結案陳辭,星期五作口頭補充。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2:05] 休庭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英語聆訊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2/6]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上午進度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辯方代表: Boyton, David R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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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 開庭

控方呈交修訂後的開案陳辭,在庭上讀出。

傳召PW3 偵緝警員 19264 洪啟為(音)

🔹控方主問
證人係調查警員,用咗150小時睇影片,負責辯認被告,並認出PW1 (救護員)。

證人確實被告在不同影片中多次出現,截圖並以紅色圈標示被告,講解截圖中的地點。

控方想播放影片,陳官表示太多,只需播放警方製作的精華片段。

精華片段由不同片段合成,有手機片、BBC、明報、元朗站CCTV等,手機片見到白衣人在J 出口朗和路打市民,被告執起跌在地上的修路工程燈掟向前方,之後和白衣人退入英龍圍,陳官表示影片中被告的樣貌唔清晰,但可以見到五觀,描述被告係身型高大、有肚腩、粗眉、大耳、穿白色短袖T恤(胸前有長方形紅色圖案)、着黑色長褲黑色鞋、黑色斜孭袋(黑色帶、由左肩跨到右邊臀部);BBC片見到白衣人在J 出口外,與J 出口內的市民對峙,陳官估計畫面中約有30名市民,有人穿淺色衫,片中多次見到被告手持木條,清晰見到T恤胸前有長方形紅色圖案,係LEVIS 字樣,更見到黑色斜孭袋的黑色帶上,有多個白色LVTN 字樣;明報的圖片清晰見到被告容貌;CCTV 見到被告在00:16:07 時行落J 出口的電動樓梯,穿著同樣衣著和袋。

主問未完。

[13:05] 午休

======
陳官見到劇烈晃動的畫面表示頭暈,直播員見到甩甩漏漏的控方表示嘔血。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英語聆訊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2/6]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下午進度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辯方代表: Boyton, David R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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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

繼續由控方播放影片作辯認被告。

陳官詢問辯方,是否爭議不同片段中的男子是同一人;律師同意是同一人,但不是被告。

🔸辯方盤問
證人無守過元朗,唔知道英龍圍有一間食肆叫南山軒,現時駐守屯門警區,唔認識辯方提出的一名交通部陳沙展;證人無參與搜屋,不能夠確認搵唔到案中的白色T恤和斜孭袋。不是在被告被捕後才首次見到被告。

陳官表示證物中無白色T恤和斜孭袋。

🔹控方無覆問

雙方無中段陳辭,陳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律師稱被告選擇不作供,會傳召黃女士作不在場證人,因她要在明天才可出庭,申請押後。

【案件管理】
三方商議後,法庭指示控方在2024年9月23日交結案陳辭,需在暴動、身份辯認和串謀三方面,在法律層面陳辭以協助法庭;辯方在9月27日交結案陳辭,10月3日10:00 開庭作口頭補充,在10月31日10:00 裁決。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15] 休庭,明天10:00 續審。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英語聆訊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3/6]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辯方代表: #Boyton, David R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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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 開庭

伍大律師向法庭呈上昨日陳官要求,把影片截圖並放大的相片。陳官問為何相片起格,伍大律師表示因為相片被放大。

伍大律師再呈上昨日播放的精華片段,控方對片段的描述,陳官想確認辯方是否不爭議控方對嫌疑人的行為描述;辯方確認不爭議片段和照片的真確性或實時,但爭議嫌疑人是否被告。

因陳官在早前稱trial bundle 1 中相片唔清晰,伍大律師呈上高清版相片;陳官表示不需要,「嘥紙又嘥墨」,欲歸還予控方,最後指示把相片取代法庭版本,她的工作版本不需要。

(返回英文審訊)

陳官大致描述被告在庭上的容貌,按庭上觀察:兩邊剷青,頭髮向後梳,戴眼鏡和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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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情】
傳召DW1 黃穎恩(音) 女士

🔸辯方主問:(由Mr. Boyton主理)

DW1 的背景和餐廳的位置:
DW1 有家庭和小孩,是「南山軒」餐廳東主,餐廳位處英龍圍黃屋村,DW1 在地圖指出位置,和如何由元朗站經朗和路前往「南山軒」,需時約5分鐘。

餐廳的結構:
DW1 指「南山軒」由2014年起運作,2023年9月14日結業,因被新鴻基收地。於2019年時,餐廳有3層(地下當是1樓),地下可以擺放16張枱,而2樓和3樓主要是私人房間,各層有兩張大枱。DW1 指餐廳的營業時間是11:00至23:00,但由於餐廳不會鎖門,所以他們會允許熟客在23:00後留在餐廳,只須離開時關門便可。DW1 指連同自己和丈夫,共有7名員工。

DW1 與被告的關係:
DW1 認識被告,平時稱他作鄧先生,指鄧約由2017年至2019年7月21日,每個月都有3至4日和朋友到「南山軒」食晚飯,算是常客,鄧亦會在23:00後留在餐廳。鄧在721後 ,都有到「南山軒」食飯,直到餐廳結業當天,鄧有到餐廳參與結業派對。

鄧先生於7月21日至22日的作為:
於2019年7月21日,DW1 知道當晚發生暴動和暴力事件,而鄧與7至8位友人約21:00到訪餐廳,鄧與友人在餐廳3樓食飯,DW1 指鄧當時的外貌是戴眼鏡和短頭髮,每次見鄧都有戴眼鏡。不知道鄧友人的名字。

DW1 指當晚由鄧付錢,DW1 負責收錢。她與丈夫於翌日約00:30時離開餐廳,駕車回家,而當時鄧尚在餐廳3樓內。

DW1 表示她對2019年7月21日印象深刻,因為餐廳在721後生意變得慘淡。DW1 指餐廳位置聽不到地鐵站的聲音,但從村民口中得知事件。

[11:00] 🔹控方盤問:(由伍大律師主理)

餐廳的運作:
DW1 指經常有熟客在23:00後留在餐廳。餐廳只有一個出入口,樓梯亦在餐廳內。

DW1 指於2019年7月21日,餐廳有生意,當晚都有不少客人,2樓和3樓各有一檯生意,不過21:00後基本上只有2樓和3樓有客人。

DW1 的專注力:
DW1 指案發當日雖然忙,但若有客人離開餐廳,她會見到,因為餐廳只有一個門口。DW1 指她負責除廚房以外的所有工作,樓面工作有丈夫和1名員工協助,DW1 亦需要到2樓和3樓處理樓面工作。

DW1 記得鄧於翌日00:25時付款,而對上一次見鄧約在00:20時,但不記得每次招呼鄧的時間。DW1 指由21:00時至她離開餐廳時,鄧都在餐廳。

DW1 稱當她離開餐廳前,曾告訴鄧離開餐廳時要關門。DW1 當晚每隔15分鐘左右會上3樓招呼鄧,不認為每隔15分鐘是滋擾,因為招呼客人是她的責任。在2019年7月21日,DW1、丈夫和另一位侍應都會輪流到2樓和3樓招呼客人。

DW1 不同意當自己在2樓或3樓工作時,會不為意有客人離開餐廳,因為她不會背對樓梯,而且若果有人離開餐廳,必須要經過收銀處、地下、和地下大門;亦不同意自己在處理樓面工作時,會不知道樓梯有人離開,因為會感覺到,亦會認得外貌,特別是2019年7月21日,當晚沒有什麼人在樓梯上落。

鄧先生何時到訪餐廳:
DW1 指鄧先生沒有於2019年7月20、22、23日到訪餐廳,指特別記得7月21日後的數日事,因為沒有生意。

DW1 辯認被告:
DW1 於2024年8月27日決定為鄧作供。不記得鄧於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期間有否到訪餐廳。

鄧先生的髮型:
DW1 指鄧由2019年7月21日至今,髮型都沒有轉變,都是頭髮梳向後。控方呈上明報拍攝到被告的相片,和被告在2019年7月5日在入境處拍攝的相片,相中人的髮型是右邊分界,DW1 都表示不認識相中人。

主控向DW1 指出不是講真話,DW1 不同意。

DW1 的背景:
DW1 同意自己年少時有「藏有危險藥物」和俗稱「賣翻版」的定罪紀錄。

🔸辯方覆問

DW1 指自己就上述兩項定罪紀錄,沒有被判監。

律師再呈上相同相片,要求DW1 想像相中人戴上眼鏡後,會否認得,或相似庭上某人,DW1 表示都係唔認得。

證人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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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法官確認辯方是否不爭議嫌疑人有參與暴動。Mr. Boyton確認。Mr. Boyton 要求法庭不考慮明報拍攝到被告的相片當中的插圖,指當中的傷者與本案無關,沒有證據指有人受傷,這與第二控罪有關。控方同意不會依賴該插圖,法官接納,指721 是big incident,有人受傷,但同意本案沒有供詞指有人受傷。

【案件管理】
法庭更新指示,控方在2024年9月23日交結案陳辭,需就暴動、身份辯認(包括今日情況)和串謀三方面,在法律層面陳辭以協助法庭;辯方在9月27日交結案陳辭,10月3日10:00 開庭作口頭補充,在11月4日14:30 裁決。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2:05] 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