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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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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8油麻地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A2: 翟(28)
A6: 鄭(25)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紀

控罪:#暴動罪
上述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聯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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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兩位被告於2022年12月17日經審訊後裁決罪成,於2023年1月7日被 #林偉權法官 判處監禁4年4個月。

📎裁決詳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9444&currpage=T

📎判刑詳見: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2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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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告(第一申請人)放棄上訴申請

🔹三位法官觀點及申請方之回應

🗣️彭偉昌法官,指就住第二申請理由,表示警察守住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 a1 a2 地鐵 + 咸美頓道彌敦道,堵截後彌敦道中間不能出入。而被告在何處拘捕不知道,亦冇人提及過有喺出面帶人入去,(按:彭官指就原審提及在封鎖區域邊陲位置拉的演繹無錯 —> 呢度聽唔清)。

續指加上「打左成個禮拜」,政府亦有講,之前也有暴動出現,警方15 分鐘先圍到個圈,指被告喺嗰個時間才被捕,質疑如唔想被誤解,點解會入去,又冇講原因,可見推論係壓倒性。

🗣️潘敏琦法官,指pw2 講唔到213人是否全部都在封鎖區內被捕。但就住一班示威者走入A1小巷後塞住,約30-40人,及02:27 pw19 在a1 出口帶超過100名人士包括d6往臨時羈留中心 - 表示如此一併睇係喺a1附近,係封鎖區內。續指暴動持續一段時間,為何不可以作唯一合理推論。

🔸上訴方回覆本案另一被告d5在地鐵站上蓋答高camera。

🗣️潘官:係禁比較既咩?

🗣️彭偉昌法官指,推進了很久,15分鐘先有封鎖區,點會唔知有衝突,亦沒有證據顯示邊度入去,即使唔係着啲咩裝束,但冇着啲咩亦都唔代表唔係,續謂:「你要觀戰你講呀嘛,接受盤問呀嘛」

🗣️潘官指d5 情況不同,(原審指)其位置在地鐵站上蓋,似不是從南逃過來, 看來是「好事之徒」,續指被告無呢啲證據。

🔸上訴方回覆,就本案無罪被告為「好事之徒」之議題 ,質疑現在上訴的被告係咪毫無合理疑點參與了暴動。

🗣️ 彭偉昌法官表示,考慮時間地點環境,即使無與暴動相關衣着,但指上訴人唔知咩事前往該處做乜,如何解釋理據不屬壓倒性。

🗣️潘敏琦法官指現在不是單憑仼何一個事實基礎,(是一併睇)。

🔸上訴方提出什麼為默默支持/鼓勵。

🗣️ 彭寶琴法官指被告人為何在暴動範圍係原審法官認為需處理的議題,指見上訴方律師代表 「眉頭深就」,問係咪關注「光在現場」一議題,續指要睇暴動持續左幾耐,點解會讓自己身處該處。指原審有考慮被告點解在現場。

🔸上訴方回覆,就算被告在現場不智,是否就等於支持。

🗣️潘官指該處有Tg,亦無證據指係路過。

🔸上訴方回覆,相反亦無證據留咗幾耐。

🗣️彭偉昌法官指有俾口供與否,舉例如有cctv見有人掟嘢,被告企喺度,可能有幫助,但指被告現無俾證供,續指正常人唔想被誤會點解會入去,旁觀者睇熱鬧都唔正常,係common sense,指如此必定係參與啦。

🗣️潘敏琦法官指本案有封鎖區,不似其他案,加上被告是封鎖後在a1 拉出。

🗣️ 彭偉昌法官指「光在現場」要有野base on 架。

🗣️ 彭寶琴法官指上訴方書面陳詞之案例提及需要正面行為+主動做d野,續指該案例不是處理這議題,而是伙同犯案會否導致overcharging 。

🗣️彭偉昌法官表示根據xxx案例 ,有意圖參與就夠。

🔸上訴方表示,怕就住相關participating 等議題,會影響未來嘅案件處理。

🗣️ 彭寶琴法官指,承認事實入面,警5132帶被告由碧街往臨時羈留區,而部分碧街是在封鎖區內,表示除非有證據顯示被告不是在碧街截停 ,指(上訴方)立論冇基礎。

📌裁決

- 第二被告(第一申請人)放棄上訴申請
- 法庭駁回A6上訴申請,詳細判詞6個月內頒佈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23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7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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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0:00
👤黃(20)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20200203壁屋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9月26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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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4:30
👥潘,P.B(22-34)🛑二人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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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姚新燊(28) 危駕使他人受嚴重傷害 #未甩P就危駕
【07月23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 #高等法院第十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十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20200203壁屋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黃 (20) 己服刑完畢

控罪: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及普通法
被控約於2020年2月3日在壁屋監獄內,同意刪除3個互聯網戶口,即1個Instagram戶口及2個Google戶口

📎案件背景
2020年12月22日,上訴人和另一位被告被指控在壁屋監獄協助 #1224觀塘 被刪除Instagram 及Google戶口而被捕。案件於 2021年2月18日首次提堂。
詳見: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2022年8月30日,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指被告明白第一被告意圖,而明白之下同意刪除相關資料,有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裁決上訴人罪成,詳見: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1469

2022年9月26日,判處上訴人4個月監禁,詳見: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1733
裁決書見此: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6976&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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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缺席
法官表示會視為撤回申請,除非申請人有好因由,否則不會批准推翻是次決定。

10:03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