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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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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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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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屯門
#🔥#判刑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十人已還押逾4個月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1-13]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已認罪
(5),(7)-(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 A4 / A5 / A8 / A9]

控方代表:#許俊聲大律師 / #羅紹軒大律師 (兩人為外聘律師)
A2代表: #潘志明大律師
A3:代表:#梁禮賢大律師
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9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 #曾愷祺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13代表:#林凱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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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4] 開庭
先後讀出案情、判刑原則、逐個被告背景及求情、量刑原則、判刑理由及整體刑期考慮。

[15:34] 完庭

📌判刑速報:
全部人總刑期均為12個月,A2另罸款$1000。

📌簡短理由:
📎控罪一非法集結是嚴重罪行,判刑要反映罪責,阻嚇及糾正犯罪者行為,本案沒有證據各人有任何作為,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全部被告經審訊後定罪,背景如個別被告年輕,有社會服務或家庭因素均不是減刑原因,簡而言之本席認為完全沒有任何刑期扣減因素。
📎控罪四A2認罪判以1000元罰款處理,今天繳付
📎使用蒙面物品罪以3個星期為量刑起點,總刑期考慮下全部與控罪一刑期同期執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求情

D1林(28) / D2林(20) / D3劉 (19)
D5梁(24) / D6譚(24) / D7謝(23)
D12蘇(18) / D17馮(19)
🛑八人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D1,D3及D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男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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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開庭

📌求情簡要:
D1、D3及D17
採納書面,只更正一些手民之誤。三人奉公守法,D3及D17可以說沒有裝備,冇證據3人實際參與活動。三人由被捕到案件審結長達四年多,期間受困擾直接影響人生規劃,尤其D3成績優異,求情信件可見三人顯示悔意,希望法庭可作扣減。

D2及D7:
D2未婚妻求情信件可見二人有結婚計劃現因案件受影響。D2富有責任心、樂於助人,社監求情信證明曾積極協助派發物資。
D7求情信件可見品格良好,計劃好之工作假期因本案件告吹,工餘時有協助弱勢社群做義工。同樣希望法庭因案件至今四年多所造成壓力包括需要因宵禁失去自由扣減,而2人身上也沒有裝備。

D5:
採納書面求情,沒有特別補充

D6:
採納書面求情,同樣希望法庭考慮被告長時間候審影響人生規劃,以及被捕時身上也沒有裝備或任何證據作出實際行為扣減刑期,代表留意到今天上午有同案認罪被告判刑以4年半作起點,代表希望法官也用同一起點。

D12:
再次強調被告四年多到審結等待,造成困擾,姚大律師今早也是代表本案另一認罪被告,明白法官今早沒有特別考慮至今四年多所造成人生規劃影響作扣減,希望可作考慮。最後代表同樣指出被捕時被告只身穿黑衣,沒有保護或其他裝備。

15:00 完庭

朱寶田及姚本城大律師下次判刑因要出席其他案件,會由指示律師或者副手代表,案件押後至2024年9月16日 10:00  作判刑,🛑期間各人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判刑

A1:甘(44)/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丁(43)
🛑甘已還押逾26個月;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李國輔大律師
A5代表:#劉漢泓大律師
A6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A1 開審前認罪,其他人審訊後除D5控罪3罪名不成立,其他全部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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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開庭]

讀出控罪、案情摘要、D4及D6過去的刑事紀錄、6人求情簡要及判刑考慮。

📌判刑速報:
D1:  監禁41個月
D2: 監禁63個月
D3: 監禁63個月
D4: 監禁63個月
D5: 監禁6個月
D6: 監禁6個月

📎判刑原則及理由
控罪1及2
縱火罪行嚴重,案情可以多樣多式,一般判以四至五年,本案4人夥同犯案非一般常見單獨行事,案情見到有預謀、計劃。互相仔細分工。案件涉及四個汽油彈,犯案主因各人仇警,其中之一個汽油彈更落在警署油缸及電表房附近。

控罪1 以66個月為量刑起點,控罪2以51個月為量刑起點。D1認罪有三份一扣減,各人沒有刑事紀錄並非刑期扣減理由。案件至今歷時數年,4被告承受不少壓力酌情扣減3個月。D4犯案時只得18歲,但涉及兩次縱火而且有預謀,雖然現在判刑失去教導所選項,但案情嚴重法庭根本不會考慮判以教導所。

控罪4
2人犯案出發點只因想保護D2,控方對D2舉證主要倚賴片段,2人破壞證物易燃物品影響有限,法庭考慮所有後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案件歷時數年,2被告承受不少壓力酌情扣減3個月。

總刑期考慮下,控罪1及2刑期同其執行。

[10:57 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