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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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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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黎婉姫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案件管理聆訊

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36-69)🛑鄒幸彤因另案服刑中;李卓人已還押逾40個月;何俊仁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17:00開庭]

法官表示今天必須處理審訊日期2025年5月6號,早上10:00,預75個工作天,完成不到也會處理直到完成為止,被告人沒有反對,而其他日子就按這日期倒數;

1 就鄒幸彤申請海外證人以視像作供,法官稱就79i條,法庭沒有權處理,如鄒堅持申請,將排期至2024年10月28日就此項事項審理;其他被告欲出席均可申請body honor出席此聆訊,李卓人法律代表表示他將申請出席聽審;

2 法官著鄒幸彤需要於 10月21日,呈交申請表,陳情檔案,由於她身處獄中,需由其他被告人之律師行代鄒將文件交給法庭;

3 審訊日期(20250506)前3個月,被告需要將書面陳情上呈法庭;

4 鄒幸彤表示控方公訴書指被告以非法行為煽動他人,但控方從沒有指明該非法手段是甚麼?控方回應:他們已曾提出該非法行為不需要牽涉暴力;控方又稱今日只是案件管理,開審前才提出,法官表示鄒提出就是因為太遲!控方就勉強話可以在一星期後以書面方式交給被告;

5 法官指控辯雙方的書面開案陳詞需於2月6日呈交法庭;

6 預審將於2025年2月22日,上午10:00進行;

7 審訊文件E bundle 目錄,控方需於10月14日 ,下午三點前交予法庭及所有被告;11月11日則需將E bundle, 文件冊第一草稿交給法庭

8 承認事實草稿需於2025年3月7日,呈交法庭及至所有被告

9 4月7日便要將簽好名的承認事實交到法庭

10 幸彤提出控方需要將所有關於本案的本地及海外的傳媒報道的資料都交給被告手上(包括紙媒及電子媒體),法官建議控方將該些資料以一隻usb 交給被告人,控方不願意,法官問控方有幾多張紙或幾多GB?控方猶豫好久,都不想交出材料並稱:因為該些材料屬其他案件!最後在法官建議下,先交出該些資料的index

11 本年9月20日,下午三點前控方需要將該些傳媒報道的資料的目錄交給鄒幸彤(紙本或者是usb)

[17:38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75]

D1何,D2李,D3吳,D4張,D5楊,
D6張,D7何,D8周(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控罪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在香港,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2被控約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某單位。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

控方代表:#林芷瑩大律師
D1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2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D5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7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D8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09:50 開庭

D5代表申請更改2位擔保人獲批,另外亦批准各被告庭上使用電腦。

▪️答辯
所有被告全部否認所有控罪

▪️審訊安排
除D5、D7及D8沒外,其他5人須先作聆訊,法庭會順序先處理D2,最後才處理D1,因要遷就其證人。

📌傳召PW1 警員 - 作供完畢

1301 午休至1433

📌傳召PW2 警員 - 主問作供中

1639 今日完畢,PW2作供未完

明早09:30 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2/75]

D1何,D2李,D3吳,D4張,D5楊,
D6張,D7何,D8周(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控罪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在香港,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2被控約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某單位。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

控方代表:
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D1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2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D3代表:#梁耀煒大律師
D4代表:#張志輝大律師
D5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6代表:#林國輝大律師
D7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D8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09:48 開庭

📌繼續傳召PW2 - 主問作供中

1300午休至1430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2/75]

D1何,D2李,D3吳,D4張,D5楊,
D6張,D7何,D8周(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控罪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在香港,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2被控約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某單位。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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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D1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2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D3代表:#梁耀煒大律師
D4代表:#張志輝大律師
D5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6代表:#林國輝大律師
D7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D8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1435 開庭

📌繼續傳召PW2 - 主問作供中

1631 今日完畢,PW2作供未完

明早09:30 繼續

補充:今天法庭批准
1)D5 D6 D8 審訊其間不用警署報到。
2)D1 今日留在高院懲教還押室會見指示律師,不用到庭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3/75]

D1何,D2李,D3吳,D4張,D5楊,
D6張,D7何,D8周(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控罪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在香港,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2被控約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某單位。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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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D1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2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D3代表:#梁耀煒大律師
D4代表:#張志輝大律師
D5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6代表:#林國輝大律師
D7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D8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35 開庭

📌繼續傳召PW2 - 作供中

13:00 午休,下午14:30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3/75]

D1何,D2李,D3吳,D4張,D5楊,
D6張,D7何,D8周(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控罪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在香港,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2被控約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某單位。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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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D1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2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D3代表:#梁耀煒大律師
D4代表:#張志輝大律師
D5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6代表:#林國輝大律師
D7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D8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3 開庭

📌傳召PW2 - 作供至1500

📌由於遷就PW3可出席日子,雙方同意今日1500時先傳召PW3
15:50 作供完

📌繼續傳召PW2 - 作供

1631 今日完畢,PW2作供未完

明早09:30 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75]

D1何,D2李,D3吳,D4張,D5楊,
D6張,D7何,D8周(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控罪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在香港,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2被控約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某單位。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現時進行之程序受限制不可報導所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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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D1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2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D3代表:#梁耀煒大律師
D4代表:#張志輝大律師
D5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6代表:#林國輝大律師
D7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D8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40開庭

📌繼續傳召PW2 作供
所有作供完成

📌傳召PW4 作供
所有作供完成

12:56午休,下午14:30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75]

D1何,D2李,D3吳,D4張,D5楊,
D6張,D7何,D8周(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控罪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在香港,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2被控約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某單位。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現時進行之程序受限制不可報導所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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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D1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2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D3代表:#梁耀煒大律師
D4代表:#張志輝大律師
D5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6代表:#林國輝大律師
D7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D8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3 開庭

📌傳召D2作供
作供未完

1636 今日完,明早09:30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5/75]

D1何,D2李,D3吳,D4張,D5楊,
D6張,D7何,D8周(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控罪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在香港,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2被控約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某單位。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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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D1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2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D3代表:#梁耀煒大律師
D4代表:#張志輝大律師
D5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6代表:#林國輝大律師
D7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D8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42 開庭

📌繼續傳召D2 作供

13:01 午休,下午14:30繼續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判刑

李 (19) 🛑已還押22日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近勿地臣街,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25799

背景:
2021年7月30日 #彭亮廷裁判官 於原審第二日,指出PW1證供自身係站不住腳,與閉路電視片段有抵觸,甚至推翻PW1嘅證據,並裁定PW1拘捕被告朋友劉小姐係不合法及不正當執行職務。另指出PW2不可靠不可信,亦裁定PW2向被告及劉小姐射海綿彈,違反武力指引。裁定控方基礎不明確不清晰;最後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 獲當庭釋放  。

律政司不服裁決,於 2024年1月30日 提案件呈述上訴,2024年6月17日 陳仲衡法官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另一裁判官重新審理。

被告於 8月22日 承認控罪,還押至今。

——————

⏺️速報
判處監禁3個月1星期🔴

⏺️控方案情

控方在庭上播放案發當天片段:

(1)NowTV新聞片段(57秒)
片段中身穿有紅色圖案的白Tee人士為被告,身揹斜揹袋,片段沒有警察。

(2)時代廣場CCTV(1分6秒)
實際時間為晚上7:23,片段中身穿有紅色圖案的白Tee人士為被告,身揹斜揹袋。片段初只見示威者、沒有警察、有人相反方向走。片段中段有警員出現進行追截,拘捕了「被告想搶的疑犯」。

(3)TVB新聞片段
片段可見被告伸手想拉走被制服的女子,伸手拉走的過程為5秒鐘

控方用以證明被告伸手去拉一名被警方制服的女子,辯方在書面求情指搶犯為時5秒,控方確認。

法庭要求控方提供案發當日的警方人數,以便考慮在判刑之內,但控方表示沒法提供。

控方呈上兩個英國案例的判刑折扣為18.75%,並表示當日示威者人數近百人,惟未能確認當日警員人數。

⏺️辯方求情

辯方向法庭呈上兩宗上訴案,以九星期為量刑基準,並以四分一折扣扣減;而被告親自撰寫了求情信,家人、女友、中學師長亦為其撰寫求情信。

⏺️判刑理由

被告認罪並同意案情,案發19歲,現年23歲。

裁判官指案情涉及:
(1)被告衝向警員及劉姓女子,希望拉走女子但不果後才離開
(2)接納阻撓警員的過程少於5秒
(3)警長曾經作出警告,但被告仍衝向警員及劉姓女子並嘗試拉走女子
(4)2020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及國安法生效第一天
(5)事發地點時代廣場為繁忙地段
(6)示威者當天揮動香港獨立𣄃、舉五一手勢等,警方曾以藍旗警告,路上亦有磚塊。片段可見黑衣示威者及被告曾站在馬路妨礙交通,被告在波斯富街馬路遊走,而在晚上約7時,警員作出驅散及示威者逃走中發生本案。
(7)被告行為雖只有五秒,但亦有可能鼓勵其他人一起搶犯

法庭指被告當時無視警長的警告,當天是國安法生效後第一天,而銅鑼灣時代廣場是國際知名的地標,當時
有數以百計的示威者佔據附近地區,警方已作出驅趕,但被告在該區遊走。

法庭指在當時的背景下,社會動盪不安,被告的行為有機會令其他人加入。

⏺️判刑

法庭以4個月為量刑基準。

案件為發還重審,雖被告於重審未定審期前便認罪,但於律政司不服裁決提案件呈述上訴並在高等法院進行聆訴時,被告亦曾抗辯,惟 #陳仲衡法官 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另一裁判官重新審理。裁判官認為經過如此多法律程序後,認罪折扣不可能多於20%。

法庭把刑期下調至三個月一星期。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5/75]

D1何,D2李,D3吳,D4張,D5楊,
D6張,D7何,D8周(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控罪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在香港,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2被控約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某單位。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現時進行之程序受限制不可報導所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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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D1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2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D3代表:#梁耀煒大律師
D4代表:#張志輝大律師
D5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6代表:#林國輝大律師
D7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D8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4 開庭

📌傳召D2 作供

1630今日完畢,D2作供未完

下星期一09:30 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75]

D1何,D2李,D3吳,D4張,D5楊,
D6張,D7何,D8周(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控罪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在香港,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2被控約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某單位。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現時進行之程序受限制不可報導所有資料

--------------------------

控方代表:
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D1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2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D3代表:#梁耀煒大律師
D4代表:#張志輝大律師
D5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6代表:#林國輝大律師
D7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D8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40 開庭

📌繼續傳召D2 作供

12:59 午休,下午14:30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75]

D1何,D2李,D3吳,D4張,D5楊,
D6張,D7何,D8周(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控罪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在香港,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2被控約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某單位。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現時進行之程序受限制不可報導所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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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D1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2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D3代表:#梁耀煒大律師
D4代表:#張志輝大律師
D5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6代表:#林國輝大律師
D7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D8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5 開庭

📌傳召D2 作供

1525今日完畢,D2作供未完

押後至明天09:30 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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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7/75]

D1何,D2李,D3吳,D4張,D5楊,
D6張,D7何,D8周(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控罪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在香港,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2被控約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某單位。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現時進行之程序受限制不可報導所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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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D1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2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D3代表:#梁耀煒大律師
D4代表:#張志輝大律師
D5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6代表:#林國輝大律師
D7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D8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36 開庭

控方重開D2案情
📌重召PW2作供 完成
完成

📌傳召PW 5作供

1303午休,下午14:30繼續,將開始D3程序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7/75]

D1何,D2李,D3吳,D4張,D5楊,
D6張,D7何,D8周(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控罪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在香港,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2被控約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某單位。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現時進行之程序受限制不可報導所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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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D1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2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D3代表:#梁耀煒大律師
D4代表:#張志輝大律師
D5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6代表:#林國輝大律師
D7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D8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6 開庭

📎開始D3 相關程序

📌傳召PW6 作供

1627 今日完畢

押後至後天09:30 繼續

😄各位中秋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