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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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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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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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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0:00
👤羅(19)🛑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油麻地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7月13日被判處監禁4年4個月。)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44/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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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118油麻地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D5: 羅(19)🛑服刑中

控罪: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油麻地大圍捕213人之一,經審訊後被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定罪成,於2023年7月13日被判處監禁4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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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答辯。

審訊判決書 👈

【10:00 開庭】

🔸申請人陳詞/回答
法官指收到表格11及問是否依賴2023年7月所提供5個上訴理據,申請人確認。法官指申請人主要指原審法官忽略其作供提及政治背景陳述。法官進一步指原審時申請人並非作政治背景陳述,其作供只提及出現在場原因是因在學科目同社會運動研究有關,當時經過旺角見到有事發生於是前去觀察/監察,潘官引述裁決書第101段,指出原審法官有考慮申請人之作供,只是拒絕接納申請人供詞。

🔹答辯方陳詞
探納書面陳詞,主軸是原審法官有絕對優勢觀察申請人作供舉止及分析供詞內容而考慮接納及拒絕,判詞也有解釋不接納作供理由,認為定罪穩妥。

🔸申請人回答沒有進一步回應

📌申請結果:
潘官認為申請人上訴理據完全沒有合理爭辯,口頭宣布拒絕批出上訴申請

詳細書面判詞會在3個月內公布,法官最後提醒申請人可再向三人合議庭申請上訴但有減時風險(加刑),申請人示意明白。

【10:08 完庭】
【07月1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8:45
📍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60/70)

🕣10:00
📍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求情(1/3)

(截至08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0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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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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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翟,鄭(25-28)🛑二人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油麻地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月7日被判處監禁4年4個月。)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4:15
👤譚得志(47)🛑已還押逾46個月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批評政府言論 #20200524銅鑼灣 #20200117大埔 7項煽動文字;經審訊後於2022年3月2日被判罪成,定罪上訴於2024年3月7日被駁回。上訴人不服判決上訴至終院。)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8個月;賴已還押逾45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8個月;許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60/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何啟明,黃碧雲,余慧明,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岑敖暉,王百羽(24-64)🛑何,黃,余已還押逾1個月;其餘六名被告已還押逾40個月 #求情 [1/3]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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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
👥高,鍾(36-61) #裁決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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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8油麻地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A2: 翟(28)
A6: 鄭(25)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紀

控罪:#暴動罪
上述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聯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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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兩位被告於2022年12月17日經審訊後裁決罪成,於2023年1月7日被 #林偉權法官 判處監禁4年4個月。

📎裁決詳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9444&currpage=T

📎判刑詳見: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2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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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告(第一申請人)放棄上訴申請

🔹三位法官觀點及申請方之回應

🗣️彭偉昌法官,指就住第二申請理由,表示警察守住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 a1 a2 地鐵 + 咸美頓道彌敦道,堵截後彌敦道中間不能出入。而被告在何處拘捕不知道,亦冇人提及過有喺出面帶人入去,(按:彭官指就原審提及在封鎖區域邊陲位置拉的演繹無錯 —> 呢度聽唔清)。

續指加上「打左成個禮拜」,政府亦有講,之前也有暴動出現,警方15 分鐘先圍到個圈,指被告喺嗰個時間才被捕,質疑如唔想被誤解,點解會入去,又冇講原因,可見推論係壓倒性。

🗣️潘敏琦法官,指pw2 講唔到213人是否全部都在封鎖區內被捕。但就住一班示威者走入A1小巷後塞住,約30-40人,及02:27 pw19 在a1 出口帶超過100名人士包括d6往臨時羈留中心 - 表示如此一併睇係喺a1附近,係封鎖區內。續指暴動持續一段時間,為何不可以作唯一合理推論。

🔸上訴方回覆本案另一被告d5在地鐵站上蓋答高camera。

🗣️潘官:係禁比較既咩?

🗣️彭偉昌法官指,推進了很久,15分鐘先有封鎖區,點會唔知有衝突,亦沒有證據顯示邊度入去,即使唔係着啲咩裝束,但冇着啲咩亦都唔代表唔係,續謂:「你要觀戰你講呀嘛,接受盤問呀嘛」

🗣️潘官指d5 情況不同,(原審指)其位置在地鐵站上蓋,似不是從南逃過來, 看來是「好事之徒」,續指被告無呢啲證據。

🔸上訴方回覆,就本案無罪被告為「好事之徒」之議題 ,質疑現在上訴的被告係咪毫無合理疑點參與了暴動。

🗣️ 彭偉昌法官表示,考慮時間地點環境,即使無與暴動相關衣着,但指上訴人唔知咩事前往該處做乜,如何解釋理據不屬壓倒性。

🗣️潘敏琦法官指現在不是單憑仼何一個事實基礎,(是一併睇)。

🔸上訴方提出什麼為默默支持/鼓勵。

🗣️ 彭寶琴法官指被告人為何在暴動範圍係原審法官認為需處理的議題,指見上訴方律師代表 「眉頭深就」,問係咪關注「光在現場」一議題,續指要睇暴動持續左幾耐,點解會讓自己身處該處。指原審有考慮被告點解在現場。

🔸上訴方回覆,就算被告在現場不智,是否就等於支持。

🗣️潘官指該處有Tg,亦無證據指係路過。

🔸上訴方回覆,相反亦無證據留咗幾耐。

🗣️彭偉昌法官指有俾口供與否,舉例如有cctv見有人掟嘢,被告企喺度,可能有幫助,但指被告現無俾證供,續指正常人唔想被誤會點解會入去,旁觀者睇熱鬧都唔正常,係common sense,指如此必定係參與啦。

🗣️潘敏琦法官指本案有封鎖區,不似其他案,加上被告是封鎖後在a1 拉出。

🗣️ 彭偉昌法官指「光在現場」要有野base on 架。

🗣️ 彭寶琴法官指上訴方書面陳詞之案例提及需要正面行為+主動做d野,續指該案例不是處理這議題,而是伙同犯案會否導致overcharging 。

🗣️彭偉昌法官表示根據xxx案例 ,有意圖參與就夠。

🔸上訴方表示,怕就住相關participating 等議題,會影響未來嘅案件處理。

🗣️ 彭寶琴法官指,承認事實入面,警5132帶被告由碧街往臨時羈留區,而部分碧街是在封鎖區內,表示除非有證據顯示被告不是在碧街截停 ,指(上訴方)立論冇基礎。

📌裁決

- 第二被告(第一申請人)放棄上訴申請
- 法庭駁回A6上訴申請,詳細判詞6個月內頒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