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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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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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裁決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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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 開庭,法官宣佈裁決稱稍後頒發裁決書予代表,同時指出今日不處理求情。

📌速報:
除控罪(3)不成立,各人所面對其他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0938 休庭1小時以便代表律師向各人解釋及商討求情日子。

1035 再開,控方讀出各人認證口供及法官指示文件夾內容及格式。

1048今日完,案件押後至6月24日 1500 作求情,預計判刑將在8月進行,🛑五人須要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1118何文田 #1118理大
#進一步求情陳詞

D10:黃(17)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及詳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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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判處教導所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四十九庭
#王詩麗法官
#1118何文田 #1118理大
#判刑 🔥

D1:何(35)/ D2:林(20)/ D3:伍(22) D4:冼(32)/ 👩🏻D5:林(32)/ D6:梁(23)
D7:陳 (20)/ D8:麥(25)/ D9:利(20)
D11:張(41)/ 👩🏻D12:梁(30)/
D13:陳(32)/ 👩🏻D14:劉(26)/
D15:黃(22)/ D16:林(21)/
👩🏻D17:卓(18)/ 👩🏻D18:黎(24)

🛑D2林, D7陳, D8麥, D9利已還押逾16個月;其餘十三名被告已還押逾3個月 。 同案D10:黃 早前判處教導所。

控罪:
(1),(2),(4)-(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1,3/ D4-6/ D11-12/ D13-16/ D17-18]
(8)危險駕駛 [D13] 🔴已認罪
(9) 暴動 [D2,3,6,7,8,9,12,14,15,16,17,18]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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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各人呈上求情信均有正面評價,有良好背景,已經有悔意重犯機會低,庭上只讀出重點。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以原罪行嚴重性及妨礙司法公正實質影響為考慮,本案接載暴動參與者逃走,D13更是超載。
D1,4,5,11及13為司機罪責較重,以 24個月作量刑起點,其他乘客身份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
📎危險駕駛
D13曾兩次干犯交通法例,考慮一切以 15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判10個月監禁,停牌3年。
📎暴動
辯方引述梁天琦案判刑考慮及梁子揚案例,希望法庭考慮以3年為起點,但法官指本案歷時2天,範圍較大,比梁子揚案嚴重,法庭反引用劉晉旭4年9個月上訴案例。干犯控罪9各人參與了一場規模非常龐大和嚴重的暴動。案中證據顯示有人網上呼籲集結佔領理大,政府新聞處和警方透過各種公眾媒體發出警告和指示,要求理大內的示威者停止違法行為,又呼籲市民立即離開,不要前往有關區域,各被告仍漠視警告前往並逗留在理大一段時間。案中有被告更是就讀或畢業於理大,摧毁自己家園。誠然沒有證據顯示各人親身行使任何暴力或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
考慮後本案暴動罪以 72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被告D2,D7,D8及D9可作扣減三份一。
📎其他扣減
本案被告不乏身細坎坷,父母及自己患病,各人初犯及同意大部份案情,上述均不足以作扣減理由。至於辯方提出案件延誤,眾所周知2019年之後有大量社運案件,尤其理大事件有大型拘捕,調查及蒐集證據需時,本席不認為有延誤。
除D13,考慮各人均有良好背景酌情扣減四個月,而D17犯案時年輕如及早認罪可以教導所判刑,如今錯過選項額外扣減10個月。

考慮了整體案情,總刑期考慮下,妨礙司法公正之乘客其中兩個月同暴動案分期執行,D13危險駕駛罪其中四個月分期執行。

📌刑期速報:
D1 何:20 個月
D2 林(認罪):44個月
D3 伍 :70個月
D4 冼 :20 個月
D5 林 :20 個月
D6 梁 :70個月
D7 陳 (認罪):44個月
D8 麥 (認罪) :44個月
D9 利 (認罪):44個月
D11 張 :20 個月
D12 梁 :70個月
D13 陳 :24個月
D14 劉 :70個月
D15 黃 :70個月
D16 林 :70個月
D17 卓 :60個月
D18 黎 :70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求情

A1:甘(44)/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甘已還押逾25個月;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A1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李國輔大律師
A5代表:#劉漢泓大律師
A6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A1 開審前認罪,其他人審訊後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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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A1
採納書面求情,更正內容負責接載另外三名被告不是兩名。案發時受網上留言片段影響而干犯。判刑希望以6年作起點,兩罪可同期執行。
🧑‍⚖️官:被告當時44歲並非年輕人不接納受偏激言論影響犯案
📎A2
希望法庭留意上級法院縱火罪判刑有波幅,案發時24歲,中火地點亦非住宅大廈不是最嚴重情況,可以考慮較低量刑起點
🧑‍⚖️官:不同意非住宅大廈不嚴重,反之在警署縱火是目無法紀、也不同意書面指並非尋仇,是仇警,如果冇記錯有一枚汽油彈落嘴油缸附近冇人命傷亡純粹僥倖有一枚落在私家車車主須自掏腰包兩萬幾元維修。
📎A3
今日剛收到A3親自撰寫求情信,有反思及悔意,案發時22歲因自己受社會氣氛影響犯案,遺憾未能照顧幾歲兒子,希望法庭接納被告行為只宣洩不滿,2罪是同一事件可以考慮同期執行。
🧑‍⚖️官:沒有一早認罪,悔意來得太遲
📎A4
案發時18歲,現在23歲,109條例對年青罪犯可判以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如今錯失,希望法庭酌情扣減寬鬆處理。被告求情信深感悔意有反省行為願意承擔責任,已在獄中報讀遙距課程,成長背景崎嶇及審訊時沒有太多爭議,希望法庭考慮此等因素以四至五年作量刑起點及同期執行。
🧑‍⚖️官:佢可以一早認罪,未滿21歲我可以取教導所報告現在監禁在所難免。不同意審訊時沒有太多爭議,印象中他好多片段也不同意。
📎A5
案發時20歲,現在24歲,書面呈交一些案例對罪行列出以往判刑應該考慮因素,本案因收到通知,情急之下錯誤地犯案倒了兩瓶液體,希望法庭考慮對整體證據影響不算嚴重。情想知求情信可見讀書時同學間相處融洽樂於照顧他人,對家人也很孝順及協助打理店舖,自己求情信表示已知錯今日親友前來支持。最後希望法庭接納情急下法案不是始作俑者,以12個月作量刑。
📎A6
身份除了是被告人,也是本案A2及A5母親,子女犯錯而沒有勸阻自己也有錯,極度後悔所作所為,而家中A5也會負責照顧年幼妹妹,痛心未來一段時間失去母親及哥哥照顧。這四年多除了應付審訊壓力,去年原本申請離港探訪病重家人被法庭批准,可惜因技術原因未能出境抱憾終生。本身經營三間店舖,收入為家中主要財政來源,未來幾年未能打理生意很大機會倒閉,經營10多年生意毁於一旦是監禁意外懲罰。案發因知道A2被捕後才犯下本案,行為對檢控A2證據影響輕微,本人沒有得益,希望法庭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而沒有同類型案底及事發至今四年多也因種種因素延誤也希望酌情扣減
🧑‍⚖️官:個人得益不一定是金錢,是不想兒子坐監,案件嚴重沒有同類案底唔會作扣減。

案件押後至7月31日1000作判刑,🛑六人繼續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