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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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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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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審訊 [21/2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

上午進度:
[1202 開庭]

📌繼續傳召D7作供
🔸主問
- 昨天作供P26片段指一男子懐疑是拉扯自己,2張07:17:02及07:17:1x時截圖D7-4(1-2)呈堂, 該男子以紅筆圈出
-進一步指昨天指片段中戴上頭盔後只看到前面,左右視物看不到,要擰轉頭部。而聽覺也因頭盔內層有隔音綿同完全包蓋耳仔影響
-為何戴上頭盔在場逗留咁耐?D7解釋6月30日晚上泊好車本身一直手持頭盔,但7月1日跟人行出龍和道時手因長時間揸住倦妀而戴上,再者當時下雨無遮也可戴住擋雨。至於藍色外套也是手持一段時間後穿上,內穿灰色T恤。
- 記憶中7月1日早上6至7點在龍匯道分域碼頭街曾聽過警方透過揚聲器講「相信現場示威者和平理性,沒有暴動,大家不用緊張」,沒有為意警方有冇說過現場有非法集結。
-逗留現場冇意圖支持或協助示威者參與暴動,純粹八掛
-有留意現場人士有黑衫褲戴頭盔,但也有路人經過
- P44圖片冊內相片第一張7月1日早上5點多自己正觀察其他做緊咩,第二張早上七點多正準備離開現場,第四張正行埋一示威者,未走因見到警民均冇動作,肚鋨走埋去問示威者做咩,冇野睇便去食早餐。第九張 07:16:59 時自己烏低身挨後腳前撐,第十二張07:24:58時相片見自己捲縮地上,地面有水漬
🔹控方盤問
- 19年6月30日前平均一星期會揸3至4次電單車,橙色頭盔由2017年開始購買使用至案發。同意駕駛時不會因戴頭盔影響視線及聴覺
-泊車位置是金鐘廊天橋底,電單車在2015年購入,同意試過下雨駕車外出,頭盔泊車後一般除下,手套除下再放入頭盔手持,手套案發時用了一年。

[1243 上午完]

下午1430 繼續盤問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審訊 [21/2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31 開庭]

📌繼續傳召D7作供
🔹控方盤問
- 6月30日是夏天,問身上藍色牛仔褸好厚不是夏季衣物。D7 指件衫有網格是透氣,是一件夏季可穿外套。而圍巾亦可作頸巾及頭巾兩用,那時因長髮及戴頭盔用作紥起頭髪,同意可作面巾遮蓋面部。
-出門時原本沒打算去追悼會,只是出門後臨時決定
-同意泊好車後便行去立法會追悼會場地,約00:00至01:00 下雨,追悼會完結。沒有走因大雨地面積水,也沒有迫切性離開所以等地面乾了才走。同意不知道停泊地點是否濕,只知追悼地方地面濕晒,也不知電單車是否濕了,但覺得唔緊要總之等到地面乾咗才走。
-在石𧄌休息時將頭盔及背放地上,之後有人大叫警察才跟人走到龍和道及龍匯道,同意相片P44是那刻雙方對峙情況。在那裡逗留是想知有咩發生,同意不排除有暴力場面。如果有衝突便企一邊食花生。同意相中自己非身處一傍而是在人羣中,但應該在龍匯道分城碼頭十字路口,在分域碼頭街及演藝道有示威者路障,自己當時在路障後位置可看得兩面更清楚,同意此刻自己已經戴上頭盔,D7確認由龍和道行去龍匯道時戴上,冇打算逗留很久。同意頭盔有一定重量(法官庭上要求檢視證物),D7回答法官頭盔應該重1680 克。
-問為何冇咩野睇唔走?D7答諗住消磨時間週圍睇,見唔少人仍在想諗住留多陣,之後走去立法會示威區,估計約是早上6至7點。

[1503 錄音系統故障,暫休庭]

[1533 再開庭]

-不同意其實不用問示威者做咩,雙眼已看到。控方片段自己同示威者交談是演藝道路障後一直冇動作只企喺度,所以才上前詢問。
-咁之前為何返去立法會示威區?D7指是想睇下仲有冇人或有冇事發生。不同意返去其實是在等待金紫荊廣場升旗儀式。
-同意控方相冊見到立法會出返龍匯道現場外圍有示威者D7冇詢問,卻走向雨傘羣之示威者問。D7補充演藝道南北行線示威者停留沒有什麼動作,另一方人羣則有移動,所以才向停留不動雨傘羣示威者查間。
-D7-4 (2)圖片指自己想離開,主控指從片段看不到想移動,是鞏固防線,D7不同意
-不同意當日參與暴動,頭盔,手套,頸巾是裝備
🔸覆問
-盤問不同意D7-4 (2)圖片指自己想離開,主控指從片段看不到想移動,解釋因背囊被人扯住,所以才走不到。

-D7 案情完結-

雙方所有案情完

📌案件管理
控方書面陳詞須在6月3日 1600 前交到法庭及辯方。
各辯方書面陳詞則在7月2日 1600 前交法庭及控方。

[1603 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7月16日 1430作口頭結案陳詞補充或回應,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保釋,恢復警署報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審訊 [22/2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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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未有到庭 - 律師解釋被告以為14:30開庭。官表示明白原定時間為14:30,後來才有更改,所以被告14:30前到也可以 (被告於10:48到庭)

🔸D1 D5 D6代表
- 採納書面陳詞

🔸D7代表陳詞
- 補充番書面陳詞之錯漏
- 片段截圖可佐證被告想離開的講法,指被告一人站馬路中間,面向立法局方向
- 重申被告為一人,無揸住兩傘,庭上講法有可能係真

🔹控方陳詞
- 無補充

🗣️官向各辯方確認,就控方所提及之法律原則有無爭議 - 各辯方表示沒有,而就控方提出之證人證供重點也確認無問題

📌裁決:2024年10月8日 下午14:30
官指屆時不會讀出判詞,會以頒布形式。
各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䆁。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判刑

D1:張(25)  / D2容(32) / D3鄭(25)  D5 徐(20) / D6:鍾(36)
*以上為2022年1月拘捕時年齡
🛑容,鄭已還押逾29個月;張,徐已還押逾6個月;鍾已還押10日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控罪詳情與背景: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3

📍D1、D2、D3 承認面對控罪,D5在表證成立後改為𐄘認2項控罪,其後申請推翻認罪,再經聆訊後被裁定不可推翻認罪。D6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D1至D3已經在去年12月已經作求情,因D5 爭議推翻認罪需另作聆訊,所有人判刑因此延至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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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  / 檢控官 #梁栢誠

D1代表:#關唐利大律師
D2代表:許大律師
D3代表:林大律師
D5代表:#陳國維大律師
D6代表:#何婉嫻大律師

10:13 開庭
處理補充求情,讀出案情、個人背景及求情撮要,量刑原則(梁天琦等等)、判刑考慮及理由。

11:07 完庭

📌補充求情:
D5代表今早呈上數封求情信,亦就控方反對D5認罪扣減陳詞及案例進一步回應,認為可作10%扣減。

📌判刑速報:
D1:  監禁3年11個月
D2: 監禁3年6個月
D3: 監禁3年6個月
D5: 監禁4年6個月
D6: 監禁5年3個月

📌簡短理由:
控罪(1):
本案沒有預先計劃,沒有因政見不同而襲擊,但同案例比較仍是私了行為,5人全以5年3個月作量刑起點。D3品格良好及義務工作不作扣減,D5過度活躍症也不作減刑,然而案發時18歲尚算年輕,法庭酌情扣減3個月。

D2及D3提訊時認罪可作三份一扣減,D1及D5於不同階段認罪亦有25%及10% 扣減。

控罪(2):
各人參度不同,以3年7個月至5年作量刑起點,尤其D2及D6曾攻擊陳真頭部。

控罪(4):
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D2認罪扣減三份一至8個月。
▪️整體刑期考慮
控罪(2)及(4)刑期同控罪(1)同期執行。

🔺直播員按:本刑事案件雖然完結,5人及一位脫罪被告仍有民事案件被施襲者陳真索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