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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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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6/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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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内容:

🔹控方盤問
問8.31日18:00出門口前做咩 - 回答睇漫畫、電視等。問點解由屯門去旺角食飯 - 因為想食朗豪坊好出名嘅天吉屋。問屯門都有餐廳,點解要8.31當日去旺角食日本嘢 - 答因為係香港第一間過江龍店。

問出門是否已有食完飯後去沙田飲嘢此決定 - 回答同意。問沙田邊度飲嘢 - 回答未決定,想到達沙田予朋友帶自己去。問點解朋友唔一齊喺旺角食飯 - 回答朋友需要返工。

問出門有否諗未必可以成行 - 回答有諗過,同意因為知道當日多處示威,同意中午開始已經有示威活動 。控方指旺角是常見示威地點 - 回答係多,但自己冇話睇旺角有示威先出去。控方指出沙田也是經常示威的地方 - 回答所以相約沙田會睇情況搵邊間有開。

控方指被告要交物件給相約飲酒的朋友,所以如果需穩妥之做法,交收地點可以選擇在屯門飲酒或食飯 - 回答自己要返六日工,如果朋友放工而自己當天放假可以約近啲的地方飲酒。

控方指831很多示威,出門時可以知道交通受阻 - 回答不完全同意,指示威地點是未知數。控指會捲入示威人群中 - 回答有機會。控方指餐廳可受示威影響不開門 - 回答商場地方受影響有限。問是否知道當日的示威活動特別多和厲害 - 回答自己不會因為有示威活動而不工作不出門。控方指工作不同玩樂,表示被告前往旺角可以諗到高機會有示威 - 回答有機會。控方指出門睇電視會有相應的認知 - 回答自己只知道港島有(示威活動)。控方指出很多地方都有 - 回答唔清楚。

控方指出被告選擇前往旺角並帶長雨傘但當天並冇落雨 - 回答因為翌日要工作,雨傘可在戶外工作場地遮太陽。控方質疑被告已經有雨褸和衫 - 回答自己冇帽,傘可作相應保護,而手袖是用於搬運,當自己工作要站在一旁睇時能夠用雨傘。控質疑為何不帶縮骨遮 - 回答自己體積方面,如果落雨一定淋濕,不同意控方所指如果縮骨遮打開後和長遮效果相若

問旺角食飯情況如何 - 回答多人,但未去到夜晚咁嘅情況。控指尖沙咀佐敦油麻地旺角的彌敦道位置有佔路和雜物 - 回答唔見彌敦道有突發情況,確認自己有在彌敦道,但見唔到此情況。問在旺角未落地鐵站之前有冇觀察旺角可能有出現示威之風險 - 回答有。問邊個階段有咁樣認為 - 回答從新聞電話能見到,離開朗豪坊時亦見到好多人,同意這些人有關示威活動。

問有冇諗過第二日要返工,8.31當日不如早啲返屋企 - 回答自己會離開旺角所以冇太大影響。問證人,案發當日不需要工作,為何不前一日30號夜晚食飯飲酒,如此一來即使通頂也冇影響 - 回答自己返兼職係多勞多得,自己前一晚即是30號返工至晚上12點,餐廳為牛角。

控指被告10分在意9月1號的工作,為什麼不選擇不飲酒只交收 - 回答自己飲酒,不是飲到暈嗰啲,係傾偈,冇太大影響。控指被告10分理智,又為何要帶證物表中物預備作為第二日(九月一)返工用 - 證人回答適量飲酒同時間預算冇關係,自己飲酒亦可以做其他嘢

被告同意831當日有示威者暴力對峙,同意示威者有頭盔豬嘴等東西。控方指出被告出門口有認知旺角會有示威風險,而且亦知道當日日間情況,不會認為自己有嫌疑嗎 - 回答第日返工有正當理由,沒有擔心。控方指出被告提及手套毛巾為工作所需,但頭盔是給朋友的,豬嘴則是新買的,這些組合是否恰巧 - 答放假想做齊野。

控指18:00前有時間買豬嘴並放回家中 - 回答不同意,解釋自己一次過出街唔會特登返屋企。控指被告泳鏡又唔記得拎出嚟 - 回答冇為意袋中。控方質疑這些物件都是暴力示威者用的 -回答不完全同意,總有工作需要這些物品。控方指被告當日不用返工,冇實際需要帶出去 - 答自己第二日需要用。控方質疑被告飲酒態度理智並且在意工作,如此不需要帶這些東西出去,可以早點回家 - 被告不同意表示飲酒,不影響工作。

14:50再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6/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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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傳召D5 作供
🔹控方盤問
被告同意當當晚自己有口罩,係案發幾日前有鼻敏感。證人同意在主間中在一截圖中指出一戴口罩人士為自己,同意當刻自己未被擊中後腦。控方問當時對被告來說冇咩特別事發生。(聽唔到答案)控方問被告有冇就鼻敏感睇醫生 - 回答沒有需要,之前及後來也冇睇醫生。控方指無睇醫生因為鼻敏感不是事實 - 回答不同意。控方指出即使鼻敏感,但起碼其程度不需要於冇特別事發生下都要帶 - 回答不同意,因為空氣差會不適,帶咗會好啲。

控方問被告點知敏感啲咩,冇相關醫學知識 - 被告回答自己頭暈都唔會睇醫生,不需要用錢,不同意指自己沒有身體需要戴口罩。控方指出被告於主問中提及灰色背囊頭盔泳鏡等等的證物,指出這些證物不是被告聲稱之原因和巧合 - 回答不同意。控方指出這些物件和口罩是要客觀裝備自己,協助同路人 - 回答不同意。

控方指列車停在太子站時,被告稱在車廂聽到月台有人叫要落車,但自己冇落車,之後在月台聽到有人話有警察,問被告有冇跑或者逃走 - 回答有速度變快,確認有人講要走之後自己快跑去扶手電梯。控方問點解聽到呢啲會離開但係之前聽到嘅就唔離開 - 回答今次係喺自己面前發出。控方質疑既然在自己面前咁應該見到發生咩事 - 回答自己當時未能夠直接見到發生乜事,之後知道係有人被制服在地,續解釋自己有羊群心理跟住跑。

控質疑點解唔睇清楚,既然不確定安全性點解要跑 - 回答見大家都跑,人做自己都做安全啲。控方質疑可以周圍睇 - 被告反指跑左去電梯先望唔係再好啲咩。控方質疑被告聽到要走係意識到有警察拘捕 - (聽唔清答案)

控方質疑被告年需要跑的原因,都不知道不應輕易行動 - 被告不同意,解釋理解中當有事發生時,如果有人指揮,聽住會好啲,唔同意係同示威者一齊跑。

控方指出關鍵在於被告攻擊7889一事。問被告後腦被條狀物擊傷後快速去扶手電梯下位置 - 被告補充自己跪在地,並前往該位置,確認頭部受傷之前冇接觸7889 或其他警員。

控方指出7889作供時提到被告以雨傘拳頭和手踭攻擊自己,於是追截被告 - 被告指對方曾提及自己冇離開其視線範圍。控指7889稱有緊盯(追?)被告至前往扶手電梯入口處 - 被告回答忘記了,同意7889曾提及自己此期間掩飾身份 。被告同意有睇關於7889指稱自己襲擊他的階段之片段 ,不同意片段中睇到7889指被襲擊後追自己至扶手電梯。

就被告指無同7889接觸 ,控問是否同意在片中7889追被告 - 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不會知道7889諗乜。被告不同意片中顯示和7889形容緊盯(追?)住自己的情況吻合。控指被告講的和7889在片中的行動不吻合。(聽唔到答乜)

🎥播片:被告不同意控方所指片段中短袖,用長傘打7889的是自己。
被告不同意另一片段截圖中,近扶手電梯的柱見之傘葉是自己在攻擊7889的情況。

控方指被告有客觀物品準備+主觀意圖往旺角行使暴力,被告不同意。控方指22xx-2300 時段被告用雨傘擊打7889多過一次至雨傘彎曲並丟失,用拳頭和手踭打7889多過一次為時兩至3秒 - 回答不同意。控指被告攻擊7889的階段有其他人都打7889。

🔸覆問
就住盤問最後提到被告在攻擊7889的階段有其他人都打7889 ,辯方請被告再解釋。被告回答有見到7889被攻擊,但自己冇打佢。

被告同意8月30日需要工作至夜晚1200,所以不能夠這天交收頭盔給朋友,因為太遲。就被告在早前提及自己適當飲酒,但不會不做其他東西,被告解釋是指自己飲酒唔會影響工作表現,其他嘢意思係傾偈,唔係飲到嘔嗰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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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 將會作供,表示希望有一名證人以遙距方式作證,法官表示要實名,冇得遙距。被告回覆指對方在加拿大,既然如此便沒有辦法。

被告續指另有一名證人未能確認會否作供。係同事身份,會為自己工作關乎到雷射裝置事宜作供。被告表示自己入職糧單證明好少keep住。如果可以拎到相關文件,此證人便不需要傳,確認如果今天拿到相關文件, 4月2日會預備好所有嘢。

官指考慮到連貫性,今日不開d11辯方案情。提醒被告如果4月2日都冇相關文件都需要作供了。

案件押後至4月2 09:45 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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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太子 #續審 [7/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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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出庭作供:

📌個人背景:

鍾先生由2016年中起任職儀器和儀表的銷售員,職責包括向客戶介紹產品,為客戶製造合適的款式,當中其公司的製成品曾在不同的展覽出現過。鍾先生在2016年至2019年因工作需要而在國內工作,不過其後在青衣的辦公室工作。關於上班時間,由於鍾先生需要在不同時間回覆客戶的問題,故他沒有固定的上班時間。不過在案發當時,他在正常情況下星期一至五會在國內工作,所以他只有星期六至日會身處香港。

📌案發當日:

在案發當日早上,鍾先生在青衣的辦公室工作。在案發當日下午,鍾先生與客戶商討產品。在案發當日約18:00時,鍾先生離開辦公室前往天后與哥哥會合,其後二人在天后一同食飯和行街。在案發當日約21:00時,鍾先生與哥哥一起前往黃大仙與哥哥的友人會合以食宵夜和糖水。在搭乘地鐵前往黃大仙時,鍾先生與哥哥在油麻地站轉車。其後列車在太子站停駛,並有廣播表示列車不會提供服務,所以當時鍾先生與哥哥由車尾走到車頭以嘗試了解發生何事,不過由於站務室沒有職員,所以鍾先生與哥哥決定回家。

當時,鍾先生的哥哥在列車打電話予友人;鍾先生則沿樓梯前往L1層看看荃灣線有沒有運作。鍾先生的哥哥沒有跟隨鍾先生前往L1層,因為當時環境混亂和吵雜,打電話亦需要走到一角接聽。鍾先生指當時樓梯多人,他在樓梯底部時前方約有20至30人沿樓梯向上走離開L2層,自己後方亦有人跟隨自己沿樓梯前往L1層,不過不知道後方有警員在L2層。不過,當鍾先生走到L1層時,他被身穿戰術小隊制服的警員制服,事後才知道身在L2層的哥哥亦被警員制服。

鍾先生同意雖然當時案發現場混亂,但有十多分鐘的時間予人離開。鍾先生同意當時選擇逗留在車廂,因為他與哥哥正了解列車停駛的原因,以及他們不是以太子作為目的地。鍾先生不同意當他與其他人在樓梯轉身望向警員時,有人向警員投擲物件。

📌搜身和拘捕:

在被制服後,鍾先生被制服他的警員搜身。當時鍾先生趴在地上,面向地下。其後,警員在先生的右邊褲袋搜出雷射筆。

之後,有另一位警員接過鍾先生的雷射筆,並開啟雷射筆照向鍾先生的右方,其後說「藍光㗎喎,好危險」。這位警員檢視雷射筆的構造後表示「咁尖,好易整親人㗎喎」。最後,鍾先生被另一名防暴警員接管。

在葵涌警署時,鍾先生被警員要求穿上當時自己身穿的裝束。當時鍾先生亦被警員以「非法集結」罪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拘留。

📌背包的物品:

當時鍾先生的背包管有以下物品:

1:兩個防毒面具
2:六個濾咀
3:兩把金屬扇(太極扇)
4:一副泳鏡
5:一頂黑色漁夫帽
6:一頂黃色頭盔

鍾先生指上述物品是由青衣的辦公室帶走,他打算將防毒面具、濾咀、和黃色頭盔給予一位做工程的友人。這位友人向他表示當時有比較多人需要這些工具,不過這位友人找不到,所以鍾先生幫這友人購買。在案發當日,這位友人知道鍾先生會給予物品,但兩人未約實時間,但鍾先生打算在食完宵夜和糖水後將這些工具交予友人。鍾先生知道當時友人身在新蒲崗的Studio,此外亦有參與如心酒店的工程項目。

鍾先生同意自己曾在另一法庭作供。鍾先生同意當時只提及與哥哥的友人食宵夜和糖水,未有提過自己需要將工具交予友人,因為自己需要將工具交予友人的部分與該案被告沒有關係。鍾先生同意自己知道自己的供詞不過該案的主審裁判官採納。

鍾先生指當時認識不少測量和工程的朋友,所以容易購得防毒面具、濾咀、和黃色頭盔。至於為何只購買一個頭盔,因為他未有聽說有人提及頭盔會損毀。鍾先生未有帶備收據,因為他相信友人會比返錢他,亦相信友人是沒有任職公司,故沒有向公司報銷的需要。

鍾先生指當時用頭盔裝著防毒面具和濾咀的。此外,當時有防毒面具是已經接上濾咀,因為他曾試用是否能運作,但不是為了在示威活動中使用。

關於其他物品,鍾先生指兩把金屬扇(太極扇)和一副泳鏡是他在日常耍太極和游泳時使用;一頂黑色漁夫帽是在案發當日好天時使用。

鍾先生指當時自己沒有帶備游泳用的背包,所以他沒有帶備游泳衣物。

📌腰包的物品:

當時鍾先生的腰包管有以下物品:

1:一對防刮手套
2:銀包
3:鎖匙

關於一對防刮手套,鍾先生指會在使用雷射筆時使用,避免被刮到。

根據警方拍攝的照片,鍾先生有戴頸套。鍾先生指是因為他當時頸部被曬傷,他戴頸套是避免接觸太陽,不過他沒有將頸套拉上面部。鍾先生同意自己沒有在頸部貼上藥貼。

📌對示威活動的認知:

鍾先生指他知道有示威者會使用防毒面具、濾咀、和頭盔參與暴力活動,不過不清楚示威者會用雷射筆照向警員,以及示威者會穿深色衣物。

鍾先生同意自己當時管有的物品是示威者常見物品。

鍾先生指他於案發當日是知道有堵路活動,所以他乘坐地鐵。他亦知道天后有示威活動;鍾先生不同意自己案發時的服飾是黑色裝束,因為自己身穿藍色外套。

鍾先生指他即使知道案發當日有示威活動,由於他只有星期六和日在香港,他亦已安排好星期六和日的活動,所以他沒有想過避嫌,將不同的工程物品給予友人。

📌雷射筆的用途:

關於雷射筆的用途,鍾先生指在案發當日須與客戶商討滷水燈(浴室燈)和紅外線測溫儀的訂造,他帶備涉案雷射筆是讓客戶觀察紅外線測溫儀的藍光光度,最後客戶仍然認為光度未夠,故未有訂購藍光的紅外線測溫儀。

鍾先生指涉案雷射筆是屬於自己,他於案發當時本來是將雷射筆放在腰包,但後來發現它會刮破其在腰包內的銀包,所以他將它放在自己的褲袋。鍾先生指未有想過將雷射筆貼上膠布,亦沒有將雷射筆用膠袋和紙皮包著放在褲袋,他相信將雷射筆放在背包能夠最好保護自己的物品和其他人,因為他能較好控制雷射筆在褲袋的狀態,亦相信自己的褲袋能夠保護自己避免受傷。

鍾先生指自己知道不可以將雷射筆照向眼睛,同意雷射筆可對眼睛造成傷害。鍾先生同意自己的雷射筆沒有測溫功能,但不同意自己帶備的雷射筆在工作時沒有用處,鍾先生指藍光的雷射筆可以令他在銷售產品時給予客戶更多選擇,客戶可以選擇藍光和綠光的測溫儀。在向客戶展示藍光和綠光的時候,他會使用測距儀協助。

鍾先生指香港的公司只有紅光和綠光的產品,故他要準備藍光雷射筆。鍾先生指他會將涉案雷射筆同時帶往香港和國內的公司,未有想過在香港和國內的公司各放一支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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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沒有其他辯方證人,上述是D11的辯方案情。

裁判官向D11解釋結案陳詞程序和書面陳詞的注意事項。

考慮控方的提議和D11的立場後,裁判官作出以下指示:

⁃ 控方須於2024年4月30日提交書面陳詞

⁃ 辯方須於2024年5月21日提交書面陳詞

⁃ 本案押後至2024年6月3日09:30在7號法庭作結案陳詞

⁃ 批准各被告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不過各被告需要重新遵守警署報到的條件

辯方向法庭申請D6在4月16日至18日離港。控方不反對。裁判官批准。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續審 [8/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33531。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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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聆訊是處理控辯雙方的口頭補充陳詞。

📌案件背景:

控方陳詞指於案發當日,香港發生了不少的示威活動和集會。於當日22:00時至22:53時的事,即在旺角發生的非法集結、旺角站發生的暴動、以及太子站發生的暴動,亦有影像支持。

辯方不爭議上述內容。

📌D1的案情 - 控方立場:

控方不同意D1投擲膠盾牌是意外,和沒有襲擊意圖,理由已載於書面陳詞。

📌D1的案情 - 辯方立場:

辯方認為D1當時全速奔跑,加上顧及到控方證人同意D1可能並非對準其投擲,和盾牌本身有一定重量等,可能出現如D1因跣手而丟出盾牌的非故意行為。

📌D3的案情 - 控方立場:

控方不同意PW5並非正當執行職務,理由已載於書面陳詞。控方不同意辯方指,因控方希望法庭考慮當時片段顯示的所有動作,而擴闊檢控基礎。控方認為即使退一步,只考慮拉起王先生的行為,D3亦是阻礙警員的行為。

📌D3的案情 - 辯方立場:

辯方認為PW5的行為是拘捕王先生,但並非有合理懷疑;或是PW5可能是真誠執行職務,但非法律允許,因為:

⁃ PW5的理據只是王先生身穿的衣束和逃走;

⁃ 案發當時,PW5並不知道犯案人士的衣著;

⁃ 王先生當時沒有裝備;

⁃ 案發當時,有不少人逃跑,什至當時PW5知道旁邊有戴上鴨舌帽的女子,PW5卻不視她為犯案者;

⁃ 以案發當時混亂的情況,什至有警員表示身在現場已會被捕,任何人想及早離開是人之常情,不想被波及;和

⁃ PW5表示不知道應用什麼罪行拘捕王先生,他當時亦沒有馬上向王先生表示用什麼罪名拘捕其。

除上述外,辯方認為D3扶王先生的行為未必是阻礙。首先,相關時間亦十分短。此外,D3只是王先生爭脫時扶一把,PW5也表示這個行為對他的影響很輕微。

辯方認為法庭不應考慮其他10多人的行為,因為這會擴闊檢控基礎,事實上本案控罪也不包括這10人。

📌D5的案情 - 控方立場:

控方指相關的警員可信,其證供受片段支持,理由已載於書面陳詞。

📌D5的案情 - 辯方立場:

辯方認為即使D5當時的身上物品是示威物品,但有否襲警才是重點。辯方認為本案證人與片段關鍵時刻有不能磨合之處,例如:

⁃ 片段見不到有人用拳和肘襲擎相關警員;

⁃ 相關警員的前方也沒有人襲擎他;

⁃ D5曾雙手抱頭跪地。警員表示D5襲擊他後雙手抱頭跪地。辯方認為這是匪而所思的。事實上當時警員並沒有馬上處理D5,是追捕其他現場人士。

⁃ 警員指D5用傘和手打他。辯方指片段顯示不到這些狀況,即使片段顯示到有用傘打的人身穿啡色手袖,但解像度低,不應將其視為犯案者。

除上述外,辯方希望法庭亦考慮到當時警員已經工作一段長時間。

📌D6的案情 - 控方立場:

控方認為證人已如實交代他們如何處理雷射筆。進一步考慮到現場案發時環境混亂,例如出現暴動和雷射光束,這些可證明被告的意圖。

📌D6的案情 - 辯方立場:

辯方表示本案證物鏈出現問題,因為:

⁃ 呈堂的證明照片無故多出眼罩;

⁃ 控方證人表明若果有示威裝備,一定會紀錄證物,但當時沒有紀錄眼罩;

⁃ 有控方證人銷毀片段,而他明知D6涉及「非法集結」罪而被捕;

⁃ 在警署搜身時,相關警員沒有紀錄眼罩,但後來有警員的口供首次提及眼罩;

⁃ 控方證人描述雷射筆的長度和粗度亦與呈堂的有分別。辯方認為當時有不少雷射筆被搜出,故警員有可能搞亂他人的雷射筆;和

⁃ 雖然相關警員有使用鎖櫃處理物品,但他沒有束起袋子

📌D11的案情 - 控方立場:

控方並不接納被告的解釋,理由已載於書面陳詞。

📌D11的案情 - 辯方立場:

辯方指被告已經在庭上已解釋帶備雷射筆和一系列裝備的原因,這些裝備亦是被妥當保存;被告也沒有使用這些雷射筆和一系列裝備;當時地鐵亦沒有封站,出入搭乘地鐵屬正常;此外被吿當時要在國內工作,基本上只有周末只可以處理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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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完結,裁判官將本案押後至20248114:30作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