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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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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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20200513沙田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D7: 侯(17) 
控罪: 煽惑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煽惑D1, D2 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刑事損壞沙田新城市的商店。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處教導所,於2022年7月1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服刑13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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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上訴
🔸申請方陳詞:
法官指收到辯方很詳細的陳詞,相信不會有太多補充,代表律師指有少修改,並爭議證物即警方用軟件從手機獲取被告之whatsapp 紀錄,張官即指其理解審訊時只有另一被告(即D6梁)爭議,D7代表並沒有。代表進一步指手機sim卡是其母申請,法庭應該考慮沒證明證物whatsapp 是D7使用帳戶,證據準確及完整性存疑。張官再指原審法官有考慮訊息內容如提及去和你sing去推論,法庭看不到其他人使用D7 whatsapp 帳戶之可能性,不接納此上訴理由。

至於犯罪意圖,原審法官沒有充足考慮,張官讀出whatsapp 容指D7對話提及不只唱要裝修,帶文具,大家小心不要出師未㨗身先死,這些已經足夠作唯一合理推論煽惑意圖。張官只接納書面陳詞第三頁之定罪上訴理據(相信是爭議訊息是否有D7親自發出)

📎刑罰上訴
理由涉及私隱不作詳述,申請人提出之新健康理據如上訴不成功,代表希望考慮可施法外之恩,考慮被告不適合教導所及已經服刑了134日是否可視服刑完畢,張官認為言之尚早並指會再索取教導所報告,並指案情嚴重拒絕辯方要求索取勞教及更生中心報告。

🔹答辯方採納書面陳詞並認同法庭觀點

案件押後至4月2日 10:00作裁決,因要先為被告索取進一步教導所報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03月27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5/7]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1/2]

🕙10:0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更改保釋條件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53/8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20200513沙田
#宣讀判詞

D7: 侯(17)  🛑已還押18日

控罪: 煽惑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煽惑D1, D2 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刑事損壞沙田新城市的商店。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處教導所,於2022年7月1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曾經服刑13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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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9 開庭

📌上訴速報:
📎定罪上訴:駁回上訴

📎刑期上訴得直,撒消教導所刑罸。考慮所有因素,改判監禁4個半月,緩刑24個月。

法官收到最新教導所報告指精神狀況不適合,今次報告被告指沒有做到但上次報告承認因貪玩犯案,法庭明白可能病情有影響記憶,但關注心理學家報告提到會面時被告精神表現有可能作大但又不是十分肯定,過往曾缺席覆診,不過最終評定仍是不適合教導所。

法官指被告犯案時17歲,今年20歲,根據報告判刑選項只有監禁或考慮曾服刑百多日施以法外開恩不用服刑。

申請人代表陳詞指希望法庭亦可考慮緩刑,答辦方不反對緩刑。

1016 完庭

詳細判詞需時撰寫,稍後才會頒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