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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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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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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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0721元朗 #審訊 [2/6]

何(42)

控罪: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22日,於香港新界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

辯方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及 方大律師

上午進度 ~辯方案情

1004 開庭

📌傳召 被告作供
🔸主問
案發時39歲,從事會計工作,今年43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以下針對截圖冊P14內不同時間截圖,7月21日晚上1025及1032時分別在元朗西鐵站及形點商場被拍攝到離開西鐵站回家,約2300時返到家中,同意自己回家穿深色衫,長牛仔褲及深色鞋。回家換衫後(睡衣)坐在梳化一邊休息一邊看手機,見到有網上直播元朗有白衣人手持棒狀物體在站內大堂攻擊市民,之後白衣人離開,警察及救援人員才到現場,市民在大堂向警察投訴及說出事發經過。因直播質素差及聽不到現場各人聲音,八掛下被告由睡衣更換至灰色衫、短褲及白色鞋另手持直雨傘往現場,由於住所行去元朗站有一段路,要行25分鐘及會經過不少街道,由於直播見到白衣人有武器打人所以帶備雨傘防衛。相冊截圖可見自己約在2350時從K入口去西鐵站大堂,發現沒有警察,只有記者及市民在討論,截圖23可見被告企在J出口,同意逗留在大堂約8分鐘徘徊期間想聽下市民講甚麼但太嘈聽不清楚。2358時不知為何人群沿J出口下樓梯,自己也跟隨,不同意是黑衣人陣形,形容該些只是普通市民,那刻沒有見到有衝突。截圖33為自己去到朗和路英雄圍,遠看見似乎有2人正發生爭執,有支體爭執(年長印花恤衫男子E及年輕男子D)。男子E拉住年輕男子D不放他離開,被告毫不考慮上前打算分開2人。截圖36是7月22日約00:01時被告跨過欄走到2人位置,並向男子E說「唔好咁,放手先」。截圖37至39是自己打算分開2人,上前主要是見年輕男子D表現好驚,而年長男子E及其身旁年長人士表現激動,不分開2人不知會發生咩事。代表律師要求播放P7沒遮蓋面容片段,公眾避席。
2人之後分開,但一些年長人士仍然激動及叫罵,被告相信這些是村民,被告逗留想聽吓駡甚麼,內容已經不記得,00:04時自己仍留英雄圍就如截圖34所見。一些人叫冷靜啲及退後,自己不知是甚麼人叫,之後打算離開英雄圍返去J出口,00:05時如截圖所見被告行去馬路,途中突然又聽到有衝突聲音,轉身並見有人衝來而背後人羣想上前。相冊截圖42為00:05時情況,被告雙手打開直傘保護自己,確認沒有用傘作推撞行為,截圖43 男子F穿深色polo恤出現,被告指案發時沒留意到此人。代表律師再播放英雄圍00:05時之後公開視頻,拍到2男人爭執被分開,不久兩批人街上再起衝突,有白色衫人持武器追打,被告隨人退到去J出口樓梯下開傘頂住以免情況惡化,背後曾有一位白衫人士想搶自己雨傘上前,自己雙手捉緊雨傘並拉住該人阻止衝突惡化,被告確認沒有打算參與任何一方陣營衝突也沒有意參與暴動。另一公開片段P8 放大版拍到00:05 時被搶傘一刻。重覆多次播放法官指看到搶傘光頭白衣男子(男子M) 應該先由一戴口罩男子拉住,被告代表律師同意。播放P10公開片段 放大版也是同搶傘相關,法官提醒需同時留意埋片段中男子M及附近人士之說話及行為。之後被告凌晨00:06時沿馬路去連接J出口樓梯,期間村民仍維持叫駡及向市民扔物,如00:10時截圖48所見所見被告在樓梯開傘保護自己及其他人,不是想掩護,被告解釋為何不離開指沒有其他路。重申自己不屬任何陣營及沒意圖參與暴動或示威。返回站內大堂被告仍逗留J及K出口解釋想觀察多一陣,不久見到村民追上來手持棒狀物,群情凶湧有攻擊動作,心想這班人應是直播時見到無差別打人的那班人,於是被告再開傘阻用棒攻擊及扔物但最後仍被扔中,形容2張截圖約00:16時自己拾起汽水罐及黑色縮骨遮向白衫人方向投擲,是想嚇走對方,認為有成功嚇退,沒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被告在凌晨00:17-00:23 時仍逗留站內解釋見到市民未走,擔心他們的仍會遇上村民上來攻擊,直到見到J出口落閘自己00:27離開經形點商埸,00:29又再聽到有噪吵聲,望見有十多名白衣人持棒再來襲,自己唯有跟市民一齊跑去往形點商場通道。數分鐘後自已成功勸走一白髮持鐵筆狀物件之年長男子(見截圖)。0035時後返回站大堂看有沒有傷者,1分鐘後便離開回家,約在01:00 返回家中。

12:24 午休,下午1430 開始盤問。

‼️散庭前法官指早上留意到至少七八名旁聽分別玩手機及睡覺沒有專心旁下命下午公眾人士不可使用手機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0721元朗 #審訊 [2/6]

何(42)

控罪: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22日,於香港新界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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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及 方大律師

下午進度 ~辯方案情

1435 開庭

📌傳召 被告作供
🔹盤問
-家中睇直播時見到白衣人衝入月台車廂,但未有目睹襲擊畫面
-主問指直播質素差,解釋是因為當時很多人在場包括警方同救護人員,太多人環境嘈吵聽唔到對話便八卦到現場了解
-同意家中前去元朗站要25分鐘,可能有風險但認為警察之前已到應該環境安全
-2357至2358時截圖見自己站內企在一邊撳手機,解釋因警員已走沒有聽到什麼,便企在一旁上網
-唔覺得到場時見到兩個陣營,牌坊被捉男子D只能說是受害者。自己不屬任何陣營
-同意現在回想當時可以在較遠位置遠距離觀察例如在石壆上,但案發時冇想過
-🫂播放P13 片段,不同意黑衫同白衫兩班人正互打,是白衫村民主動攻擊市民,有市民還手。
-在K出口樓梯底時自己後退上返去大堂,自己前方是白衣村民後方則是市民,同意截圖自己舉起雨傘向前因前方有危險作保護
-住元朗年多但從未去過英雄圍牌坊,不知除了J出口還其他路可以返大堂
-同意在J出口樓梯底自己或市民可以返上大堂避免危險,但沒有咁做
-返回西鐵站大堂時沒預計白衣人會再上來,但大堂仍有市民在,不知會再發生什麼事,同意此刻各人可以在K出口經過YOHO MALL離去,不知道為何市民仍不離開
-🫂7月22日 00:14-00:16 時片段,現在看同意黑色衫男子手部動作是在挑釁白衣人但當時自己冇留意,其後黑衣人陣營包括一名綠衫男子有向白衣人扔物,白衣人數得數人相對較少。
-問見到有人扔物不走?指因相信眼前白衫村民就是早前直播見到無差別攻擊市民那班人,留下希望可阻止白衣人再入站令市民受傷
-🫂J出口片段拍到被告先後兩次扔物件(汽水罐及一把縮骨遮)去白衣人方,證人指當時防禦唔足夠要向對方攻擊,不同意是不必要及身邊人是正參與非法集結發展成暴動。自己沒有想過特定要保護什麼陣營,只是不想有市民受傷。
-重申 00:15-00:27逗留大堂因覺得仍未安心,有市民仍然未走,同意冇呼籲過其他人離開
-主問指00:27時離開又再0035返回大堂時想睇吓有冇傷者,同意自己冇急救訓練及截圖76見到返回時有一傷者已經在地上但自己沒有嘢可以協助
-不同意折返大堂不是想看有冇傷者,其實睇吓有冇白衣人再來
▪️最後主控讀出控方案情版本指被告2350時去到朗和路是聲援黑衣人同白衣人對峙,希望壯大黑衣陣營聲勢,參與向白衣人襲擊,期間有投擲物品及打開與傘遮掩黑衣陣營。被告全部不同意。
🔸覆問
-盤問折返大堂同意冇嘢可協助該傷者,澄清是見到有人已在照顧及協助包紮,返去只係因為覺得咁嘅規模襲擊應該有傷者,睇吓有冇嘢幫到手
-知道白衣人想市民離開英雄圍是在拉開男子D及E之後,有人叫「冷靜啲同退後」那刻

-被告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李官花了30分鐘教導陳詞內容及了解辯方爭議(包括7月22日 00:00-00:16被告有冇參與黑衣人陣營暴動),明白辯方會引用101 A民事拘捕令及普通法自衛權,法官一再建議援引案例,同時指控辯雙方審訊中均忽略片段中之聲音,例如有人講完粗口有其他人有回應,片段中可分辨到是那人發出,希望結案陳詞如引用片段說話要留意前前後後以免有機會斷章取義造成誤導。總結雙方都要做多些功課包括準備片段播放時間同實時對照表,並舉例審理機場案件時因沒有對照表,自己需在內庭每日觀看片段8小時。

案件押後至3月14日 1100 作口頭結案陳詞,控方書面陳詞於 3月12日1700前交,辯方書面則於3月13日1700前交。期間批准原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0721元朗 #審訊 [3/6]

何(42)

控罪: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22日,於香港新界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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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及 方女大律師

雙方已交書面陳詞,今日進一步口頭補充,控方再次播放片段對照列表所述不同階段暴動事件。

🔸辯方爭議重點:
1)當時沒有2個陣營
2)就算有2個陣營,被告不屬任何一方,只有白衫一方正在暴動,被告冇參與
3)當刻被告真誠相信發生襲擊,自己在場只作自衛及阻止罪案發生。沒刻意逗留,片段見到曾勸退人。

討論裁決日期問題時辯方指被告有畢業論文要交希望在4月8日之後,法官指原本考慮3月22日,之後自己放大假,反問代表律師被告可以早啲預備完成,法庭排期要合乎公眾利益,休庭5分鐘後法官指會銷假。

1242 是日完

案件押後至4月5日 1100 作裁決,期間以原條件保釋,豁免期間警署報到。
【03月2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1/7]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50/8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9/25]

(截至1116)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𪊴年法官
#0612金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

梁(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附近與身份不明的人一起,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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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梁大律師

📌答辯: 承認控罪🛑
同意修訂案情,大意是當日下午5時多被在場警員見到手持電話在示威者前排拍攝,被告同警員有推撞,警告離開不果後被拘捕,有警方及Now TV 拍到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早前已經呈交背景及求情陳詞,法官表示已閱畢,下一步要了解詳情以便考慮判刑。

📎被告參與度
🫂播放警方片段 17:36:06,黑衫黑長褲載藍色手術口罩男子為被告,有2年長人士正對警方質問,被告在其後方,警方推進時被告企定不走同警方推撞。法官指推撞有不同級別,從片段所見當時被告非主動衝擊,在場只用手機拍攝警方,只是警方推撞時企定不走而有碰撞,控辯雙方同意觀察,因此罪責屬較輕。

📎暴動規模
辯方明白整個暴動維持了3天,被告只參與6月12日下午5時許暴動時段,同意當日人數不少,暴動不算輕,但沒有使用磚塊、汽油彈或縱火,辯方指規模應該是低至中,希望以3年量刑作基準考慮。

📎檢控延誤
不是指責控方有心延誤。事隔多年才控告也非因被告踢保,代表解釋只是初次被捕後向警方表示要回台灣讀書,警方其後將他釋放及退回保釋金,其後返台,畢業後回港再次被捕及檢控,希望法庭明白被告肯承擔責任,警方初次釋放也可能反映當時證據薄弱,不過隨著時間過去有不少新案例導致可以入罪。

1025 休庭作判刑

1047 再開

🔥判刑: 26個月即時監禁🛑

法官先讀出背景、求情陳詞,討論梁天琦案12項因素,案發時被告23歲有蓄意留守但沒主動攻擊警方,考慮後法庭以3年半作量刑起點,良好品格及事隔多年因素扣減至3年3個月,另外因認罪再扣減三份一至26個月。

最後法官指被告搵到好律師給予最好建議,今次判刑扣除行為良好19個月便獲釋(正確應該是17.33)

1102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0721元朗 #裁決

何(42)

控罪: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22日,於香港新界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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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4月10日14:30 判刑😭

不在場直播員按:現在嘅香港就是blame the victim嘅香港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0721元朗 #判刑

何(42)

控罪:#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22日,於香港新界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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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和考慮:

2019年的反修例風波引發出一連串暴亂事件,很多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都是10多歲或20多歲的年青人。被告身為年青的專業人士,受到社交媒體的撕製影響,一時迷失頭腦和抱不平而犯案,並因此而失去自由。雖然感到婉惜,但上訴庭已在CACC130/2017案提及:

「本庭必須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是和平和安寧的社區,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

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說法,要對有關罪行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棒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有違公眾及執法人員的利益;

對一名出自良好家庭及有良好教育的年輕人處以長期監禁的刑罰,對他個人、其家庭、甚至社會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本案所顯示的罔顧法紀及漠視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安危的犯罪行為。」

量刑原則:

在討論刑令時,控辯雙方均有提及CACC164/2018案。上訴庭在這案列舉了12個有「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如下: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本案背景:

有人在網上呼籲於2019年7月21日「保護和光復元朗」,警方當日沒有就任何公眾集會或遊行發出不反對通知書。這是721事件的第一階段。

於2019年7月21日,由於白衣人預期有一批人士非法集結,故他們自行武裝,對付黑衣人。

於2019年7月21日晚上,有一群白衣人在元朗聚集,亦有一群黑衣人在元朗站及附近出現。雙方在元朗站內發生暴力衝突,互向對方投擲物件和責罵。

於2019年7月21日約22:30時,被告在元朗站出閘後前往形點商場。

於2019年7月21日約23:00時,多名白衣人進入元朗站付費區,他們襲擊月台和列車車廂內的黑衣人和部分市民。事後白衣人陸續離開元朗站。截止這時是721事件的第二階段。

於2019年7月21日約23:50時,換上灰色衫的被告手持雨傘,經形點商場進入元朗站大堂。在元朗站大堂期間,被告在其他黑衣人旁邊徘徊,隨後走往英龍圍方向。

於2019年7月22日約00:00時,各有數十名白衣人和黑衣人在英龍圍外的朗和路附近聚集。當時有白衣人阻止一名黑衣人離開,被告見狀走到該黑衣人身旁干預。事件演變成暴力衝突,白衣人徒手及以藤條襲擊黑衣人,亦向黑衣人投擲物件;黑衣人則向白衣人踢腳揮拳,向白衣人投擲路牌,及將水馬推向白衣人。被告當時身處黑衣人群中,過程中曾與白衣人推撞

於2019年7月22日約00:07時,黑衣人退至朗和路的元朗站出口位置。被告當時隨黑衣人同行,並在人群前排打開雨傘掩護,返回元朗站大堂繼續聚集

於2019年7月22日約00:14時,約10名白衣人走向元朗站出口,他們與黑衣人爆發另一輪暴力衝突。白衣人向黑衣人揮動雨傘及藤條;黑衣人則向白衣人投擲物件、以手勢挑釁白衣人和作出辱罵。這場衝突維持約2分鐘,及後白衣人再度離開元朗站。被告當時站在黑衣人群的前排位置,手持已打開的雨傘,拾起罐頭狀物件擲向白衣人。當白衣人後退時,被告再拾起物品擲向白衣人

於2019年7月22日約00:17時,被告返回元朗站。他繼續在大堂內徘徊,隨後前往形點商場。截止這時是721事件的第三階段。

於2019年7月22日約00:35時,當白衣人拉起元朗站出口的鐵閘進入元朗站時,被告再度返回元朗站,並在站內徘徊1分鐘後離開。這次事件到最後亦有數人被白衣人襲擊至多處出血。截止這時是721事件的第四階段。

被告的背景和辯方的求情:

被告具良好背景和品格,任職正當職業,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被告在求情信提及自己於案發日因繁忙的工作而身心俱疲,一時迷失而犯下本案。

辯方認為本案是突發事件,即使本案涉及「光復元朗」的背景,但「光復元朗」不涉及前往元朗站和衝擊英龍圍。

辯方認為本案沒有預謀,因為當時有不少人是自發前往案發現場。

辯方認為本案的規模小,因為牽涉的人只有約30-100人。

辯方認為本案歷時短,因為暴動歴時約12分鐘。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他人為被告撰寫的求情信,可見被告的良好品格。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他們採用務實的態度處理審訊,他們同意不少案情,節省審訊的時間。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出現檢控延誤(例如律政司比其他人用更多時間給予與本案被告有關的法律意見,粗略計算有1年5個月,但與被告沒有關係),在延誤期間被告已努力更生,此時服刑令被告未能享受更生成果(見CACC484/2006案、CACC243/2012案等案)。控方曾回應因為警方調查涉及大量片段和人數,故認為本案不涉檢控延誤。

本案判刑:

上訴庭在CACC164/2018案分析「暴動」罪時曾將「暴動」罪分為兩類,一種涉及幫派;另一種是涉及公眾活動。就公眾活動類型的暴動,近年有不少案件是與2019年反修例事件有關;就幫派類型的暴動,近年只有一宗,是DCCC11/2020案,同樣涉及721事件的背景,但屬白衣人。

截至目前累積的案例,「暴動」罪量刑基數的主流意見由監禁3年多至7年不等(但最近有區域法院例子處予1年6個月監禁,上訴庭認為該案的量刑基準應該不少於監禁3年),當中不乏個別例子的年輕人獲判入勞教中心及教導所。

雖然721事件同時牽涉黑衣人和白衣人,但他們的預謀程度和使用武力的程度不同。即使如此,他們使用暴力解決問題都是不要得,不過這亦使黑衣人和白衣人要付的刑責不同。

葉佐文法官在分析DCCC11/2020案時表示:

「白衣人自組武裝力量,憑藉自製的“保衛元朗 保衛家園”標語牌宣示元朗為須自行執法的受難家園,將警察淪為配角。白衣人來去時更濫用國旗,將其迷你版綁在藤條末端一邊搖旗吶喊,一邊用來打人,同時也用棍或藤條毆打或擲物襲擊閘內的無辜巿民,嘗試出閘的人便被打,而困在車廂的人也不敢越過兇惡地圍在車門持棍、藤條或擲物的白衣人,這實質上是非法禁錮。」

本案涉及的是721事件的第三階段,白衣人的預謀程度比黑衣人更大;白衣人使用棍和滕條,使用武力的程度比黑衣人更高,因此刑責上黑衣人較白衣人低。雖則如此,黑衣人選擇以暴易暴,實質上與公眾毆鬥相似,他們亦需付出代價。

網民的「光復元朗」呼籲可見非法集結已有預謀,暴動的出現是可預見。最後黑衣人亦有備到場,可見他們已預期會有衝突,最後引致本案的出現,黑白衣人雙方互相投擲物件,他們的衝突也波及到地鐵站的運作,影響市民出入和帶來滋擾。不過,暴動的規模較小,亦在非繁忙時間發生,歷時僅12分鐘、暴動對社會帶來的威脅屬低至中、暴動不涉致命武器、縱火、攻擊警員、和有人受傷的情節、被告的行為亦只是投擲物件。

雖然在考慮刑令時正值DCCC11/2020案的上訴期間,但本案針對黑衣人,考慮點應與白衣人有別,故不等侯上訴庭的判決。

在諸多案件下,本案暴動的嚴重性屬低,量刑基數介乎監禁3年至3年6個月。本案的量刑基數是監禁3年,進一步考慮被告的良好背景和因案件受到的折騰,被告的刑期是監禁2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