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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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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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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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網上起底 #新案件

何(24)

控罪:2項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被控於2023年7月18日在香港,未經男警X的同意下,在Facebook專頁「石鳴新聞社 ROCK N ROAR」披露他部分的中文姓名和照片

辯方: #顧博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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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1000現金保釋
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4月15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26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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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0
👥周,胡(20-21)🛑二人服刑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11西灣河 阻差辦公 企圖搶劫 企圖逃脫合法羈押;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1月30日被判處監禁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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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37/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00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12/25] (#0701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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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施(29)🛑因另案服刑中 #轉介文件 (#20200629筲箕灣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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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30
👥顧,葉,蔡,郭,鍾(21-39) #續審 [4/7] (#0831太子 2項襲警 阻差辦公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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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雪輝(47) 醉駕 危險駕駛 #交通警醉駕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11西灣河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A1: 周 (20) -第一申請人
A2: 胡 (21) -第二申請人
🛑二人服刑中

控罪:
1.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A2]
2. 企圖搶劫 [A1&A2]
3. 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 [A1]

兩人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1月30日被判處監禁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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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申請人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第二申請人代表:法援委派女大律師
答辯方: #簫啓業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第一被告代表指收到指示會撒回所有定罪及上訴申請
🔺法庭駁回所有申請

▪️第二被告代表指收到最新指示
第一控罪不會再作上訴,只就第二控罪作上訴申請。

第二申請人代表律師播放P33 丘品新聞直播約2分鐘片段,講解時發情況。【按:慘劇一再重現,被告除下眼鏡】

法官指已經收到詳細書面陳詞,理論上可出口頭判決,但案中細節非常多案件也受關注,理想做法將第二申請人之上訴交上訴庭排期由三位法官處理,但排期需時,口頭查問下得知第二申請人最早26年才會獲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網上起底

👤 何(24)

控罪1-2,4-5: 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控罪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而該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辯方代表:#顧博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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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令繼續生效
*把兩宗案件合併
*准許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2000和不得接觸證人)

下次上庭:2024年6月5日星期三,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答辯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裁判官
#1111西灣河 #網上起底
#答辯

👤 何(24)

控罪1-2,4-5: 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控罪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而該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辯方代表:#顧博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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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撤銷控罪五。

📌答辯:承認控罪一至四,同意案情

裁定四項控罪罪名成立‼️

📌求情
代表作求情,希望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案件押後至6月26日 作判刑,法庭替其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裁判官
#1111西灣河 #網上起底
#判刑 🔥

👤 何(24)

控罪1~4:「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

辯方代表:#顧博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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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詳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5779

4 項控罪指,何涉於 2022 年 3 月 31 日與 2023 年 9 月 13 日之間,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包括私人電話號碼、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電郵地址等;另在 Facebook 一個名為「石鳴新聞社 ROCK & ROAR」的群組,披露人士X個人資料,意圖導致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以上轉輯自新聞內容 )

控方呈上3個案例,指為有關上訴判刑考慮因素。辯方指被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指控方呈上之3案例涉罪不同,不能協助法庭。

官指案情嚴重,即時監禁為其中一選擇。考慮到被告個人背景,及控方呈上之案例,官指案例較本案嚴重,當中案情、案發時間、社會氣氛,亦不同。決定判刑如下:

📌4項控罪均為三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1個月,同期執行。第四項控罪當中一個月分期執行。

📌判刑:監禁3個月,緩刑2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