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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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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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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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十二港人案

鄧(30)🛑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一名稱作「廢中」、一名稱作「恩典」、另一名稱作 “Zizi” 及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通過導致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或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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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方大律師

1010 開庭

📌答辯:認罪及同意案情撮要
大意是十二港人逃亡由被告負責購買船隻,預備駕駛至台灣等等,途中於海上被大陸執法人員拘捕,及後在中國服刑至2023年8月押解回港。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練官查問香港至台南距離,涉案船隻相片,主控指約3百多海哩,船隻因被大陸扣押沒有相片,相冊只有村內CCTV拍到涉案人士運送汽油上船,未能協助法庭了解船隻構造,而案中共發現25桶每桶30公斤汽油,至被捕行駛二小時已用了5桶汽油。

📌證物處理:
所有被告物品充公。

📌求情:
採納書面求情,被告案發時31歲,現年34歲,沒有定罪紀錄。被捕後有坦白交代案情及提供資料,但警方指沒有幫助。辯方明白只有認罪可以扣減三份一。

同案2被告上訴庭聆訊排期在3月19日開庭,或對整體量刑有影響,法庭將判刑由原先安排2月26日更改至4月。

1044 完庭

法庭安排判刑於 4月16日 與被告的 #0930灣仔 案一併處理,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16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4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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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 1 庭
👩🏻‍⚖️關淑馨上訴庭副庭長
👩🏻‍⚖️朱芬齡上訴庭副庭長
👨🏻‍⚖️區慶祥上訴庭法官
🕙10:00
👤黎智英(75)🛑因另案服刑中 與 國安委,入境處處長和律政司司長 #原訟庭上訴案件 #正審上訴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黎在入稟狀指由於國安委及入境處拒絕Tim Owen來港抗辯,故要求法庭宣布兩者的決定僭越《國安法》第14條權力,應予以撤銷和頒布訟費令。 )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61/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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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09:30
👤鄧(30)🛑已還押逾7個月 🔥#判刑 (#0930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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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何家榮(27) 危險駕駛致他人受嚴重傷害 酒精超標下駕駛 使用殘缺車輛 妨礙司法公正 #醉駕TESLA撞人撞舖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U.K.B(27) 3項非禮 #三度非禮少女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志健(46) 危險駕駛 酒精超標下駕駛 #醉駕逆線撞小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 🐶吳姓警員(45) 故意襲擊兒童致受傷 #打瘀女兒

(2211 更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930灣仔 #十二港人案
#判刑 🔥

鄧(30) 🛑已還押7個月

辯方代表:方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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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官先查問被告在大陸越境偷渡判刑詳情,被告代表指因組織他人越境罪被判監3年,於2023年8月22日獲釋遞解回港。被告涉及兩案,早前認罪,兩案雖然獨立但又有關連,法官今天一併處理2宗案件判刑。

【案件一】 #0930灣仔
控罪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 (存檔法庭)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交替控罪) (認罪)

同案另有4名被告,各有分工。控方證據各人透過二千多則羣組對話商討及計劃行動,被告購買多項材料存放單位製作汽油彈,警方專家估計材料可製成16枚汽油彈,其餘發現化學物品專家則認為難以燃點。
📌判刑:
本案案情屬嚴重,可見是有計劃,各人有分工,事前又有演練,被告有領導角色,當時社會運動期間,不時有人使用汽油彈同警方對峙。同案量刑以36至48個月,被告罪責較重量刑以51個月作起點,認罪扣減至34個月。

【案件二】 #十二港人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認罪)
📌判刑:
十二人潛逃計劃於2019年10月開始計劃,2020年8月23日實行,被告是積極社會運動參與者,案件一被捕後透過TG羣組「勇武2.0」求助,討論後12人決定由海路前往台灣,快艇以被告名字購買,之後只接受6至8小時學習操作船隻,閱讀航海圖等。8月23日早上被告安排司機先接送2人前往布袋澳,稍後9人陸續到達,出發不久後即被中國公安拘捕。
本案被告擔當重要角色,刑責較重,負責購買船隻,計劃航行路線,安排資金,運送其他人上船及負責航行物資等。被告只學了6小時操作便駕船出海,此舉令自己及他人冒險潛逃。被告於內地服刑同本地所犯刑責無關,法庭沒有理據作扣減本地犯案刑期。至於被告背景及社會氣氛熾熱受影響犯案也看不到扣減因素,考慮後本案控罪以 18個月作量刑,認罪扣減至12個月

📌整體刑期考慮
兩案雖有關連但又是各自獨立,法庭認為沒有理據同期執行,故兩案總刑期為46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