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1K subscribers
7 photos
4.95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31001銅鑼灣   #提堂

容(39)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指於2023年10月1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2306及警員18011。【控罪書顯示,案件由國安處負責。】

背景:
2023 年 10 月 1 日,被告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身穿印有「香港加油」字樣的黑色 T-shirt,並舉起白花,警員截查時指其不出示身分證作拘捕。

--------------------------

代表律師指同控方磋商已有結果,需時提供法律意見並可在下次答辯,申請押後4星期,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3月1 9日 0930 再訊,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31203香港仔
#20231203柴灣 #提堂

D1: 何(33)
D2: 伍(34)
🛑二人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D1】
被控於12月3日在鴨脷洲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包鹼性石灰粉、1包尿素粉、1包無水硫酸鈉、1包麵粉、1瓶稀釋劑、1瓶甘油、2盒液態硝酸銨、1盒石灰粉、1盒點燃炭粉、2盒粉狀硝酸銨、1瓶酒精及其他化學物品。

(2)管有爆炸品 【D2】
被控於同日在柴灣道漁灣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2瓶乙醇、2瓶酒精、1瓶甘油、8瓶甲醇、1瓶果凍狀甲醇、7瓶油、5瓶油渣、3瓶氨水、1瓶柴油、1瓶雙氧水、1瓶通渠劑、1瓶糖漿、1罐丙酮、1罐肥料、1包點燃炭粉、1包氫氧化鈉、1個燃燒罐及其他化學物品。

(3)串謀製造爆炸品 【D1 & D2】
2人同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之間,在香港一同串謀製造爆炸品,即硝酸銨混合物。

-------------------

控方指調查工作未完成,證物仍待化驗及撰寫專家報告,政府化驗師表示估計仍要6個月時間化驗,控方先申請押後3個月,兩人代表律師指沒有保釋申請也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至5月14日 0930再訊,🛑期間2人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30604維園 #提堂

區(53)

控罪:阻礙公職人員
於2023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内告士打道維多利亞公園7號閘近噴水池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香港警務處高級督察葉浩樺,執行公務。

--------------------

📌雙方商討後達成協議同意被告以自簽守行為處理,律政司撤銷控罪。

被告同意案情(以下非原文):
2023 年6月3日至5日有愛國組織租用維園聲稱舉辦展覽,被告在敏感日子即6月4日敏感時間於維園噴水池位置用手機展示一張白色蠟燭相片,一隊愛國愛黨維護國家安全之中國香港警察在埸戒備,見到情況立即用攝錄機拍下過程,帶隊中國香港督察上前調查並要求出示身份證,被告答自己沒有犯法拒絕出示,其後被拘捕帶到警署。

法庭判處自簽2000元守行為24個月及繳交200元堂費,被告同意。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31001銅鑼灣   #提堂

容(39)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指於2023年10月1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2306及警員18011。【控罪書顯示,案件由國安處負責。】

背景:
2023 年 10 月 1 日國慶日,被告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身穿印有「香港加油」字樣的黑色 T-shirt,並舉起白花,有見梁健輝 事件愛國愛港便衣警員不時巡邏見到被告,警員截查時以粗口責罵兩名警員,要求兩次出示身分證被拒後作拘捕。

--------------------------

辯方代表: #丘律邦律師

📌答辯:承認控罪‼️
同意案情,裁定罪名成立,確認有一案底同本案相同。

📌求情:
被告現年40歲,辯方明白控罪屬於人生侵害條例,呈上求情文件包括醫生證明其身體狀況及數宗案例,最近一宗原判7日監禁高院上訴後改判社會服務令160小時,總結同類案件多是罸款或社會服務令。被告沒有政治立場,講粗口只是溝通及理解能力差(見醫生證明)衝口而出表達情感,事後有回應捉問非完全不合作。數封求情信包括教會朋友可見為人隨和,認罪是最大求情,希望法庭判以罸款,緩刑、感化或社會服務令。如果法庭最終認為只有監禁合適也希望在10日以內。

📌判刑:10日即時監禁🛑
簡短原因
每宗案件皆有獨特性,不可一概而論,辯方案例僅以參考。案發日為國慶日公眾假期,地點為銅鑼灣鬧市便衣警察執法時出示證件,案發有二三十人圍觀及叫囂,被告行為有機會增加社會秩序風險,考慮整體後認為需判以即時監禁,以15日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629筲箕灣
#轉介文件

👤施(29) 🛑因另案服刑中

修訂控罪: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於2020年6月29日在筲箕灣某單位,沒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及槍械及彈藥經營人牌照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一枝手槍、一個彈頭、一枝長槍連同槍口裝置的及53枚膠彈殼。

案件排期於24年4月16日 1015 轉介至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感謝臨時直播員💛
【05月14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8:45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26/70]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31203香港仔
#20231203柴灣 #提堂

D1: 何(33)
D2: 伍(34)
🛑二人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D1】
被控於12月3日在鴨脷洲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包鹼性石灰粉、1包尿素粉、1包無水硫酸鈉、1包麵粉、1瓶稀釋劑、1瓶甘油、2盒液態硝酸銨、1盒石灰粉、1盒點燃炭粉、2盒粉狀硝酸銨、1瓶酒精及其他化學物品。

(2)管有爆炸品 【D2】
被控於同日在柴灣道漁灣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2瓶乙醇、2瓶酒精、1瓶甘油、8瓶甲醇、1瓶果凍狀甲醇、7瓶油、5瓶油渣、3瓶氨水、1瓶柴油、1瓶雙氧水、1瓶通渠劑、1瓶糖漿、1罐丙酮、1罐肥料、1包點燃炭粉、1包氫氧化鈉、1個燃燒罐及其他化學物品。

(3)串謀製造爆炸品 【D1 & D2】
2人同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之間,在香港一同串謀製造爆炸品,即硝酸銨混合物。

-------------------

控方指調查工作未完成,政府化驗師化驗工作需時,控方申請押後,辯方代表律師指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至8月6日 0930再訊,🛑期間2人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