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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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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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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0/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 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傳D8

🔹控方盤問(上午加下午內容)
控方又話要問幾條先早休…

問被截停後,留在窄巷還是哪裏。回答警方叫自己踎喺閘處,並帶出去上索帶後帶去找換店處等,再被帶去闊巷等後去THA (臨時羈留區)。控問由截停到闊巷到tha 階段身上衣着有否改變 - 回答印象中冇。同意截停時衣着和在tha 拍的影片時相同。控就闊巷帶去THA一事,問如果形容在a1出口附近截停後往tha講法是否正確 - 回答正確

— 小休 —

問是否被截停前無意會到有暴動 - 答無
同意知18號星期一不用上課因社會事停學

手套事宜:被告答在19年前做了倉務兼職四年,控問幫了4年有經驗何不自戴手套工作。回答不需要因為有提供。控方質疑被告指稱污糟,並且冇同款式提供,被告回答只是外面污糟。控質疑做了四年兼職屬於穩定,自帶手套較理想。被告答認為冇需要。

眼罩:被告同意文件夾內吹交功課的電郵中睇不到需做實驗/何時讀水污染/要自備眼罩 的資訊

控質疑買波鞋為何不網上購買,回答有試過但買唔到,續回答周年紀念是11月20。控方質疑為何不早些去旺角 - 答當時自己估計可以在網上買,但是失敗。控方質疑被告兼職地方在屯門而不是旺角,到旺角買波鞋不順路,為何不早過18號去買 - 被告答(好似講話冇諗過買唔到,聽唔清楚。)

被告早前主問中提及當晚會和女朋友過夜,回答控方當時已拍了三年拖。控方質疑被告當晚和女友過夜和出旺角搵服務某程度上或有抵觸,續指在旺角只用了半小時搵波鞋,主要是搵服務。質疑到底被告有否約女友有否諗住買波鞋,問被告會否怕被女友知道。被告的主觀感受見解在此略去,重申是有約女朋友亦有諗住買波鞋。

黑帽+防毒面具+眼罩+ 手套:
請控方問點解做兼職要戴帽 - 回答冇特別理由。控方問點解要係黑色 - 回答家中只有黑色。

就被告早前所指背囊中的眼罩是因學業需要,控方質疑當時停課為何還放在背囊中,被告回答只有一個袋+無執袋+認為放在內亦唔阻位。控方質疑出街會整爛整跌,被告回答唔會拎出嚟。

控方指停課是因為社會事件,問被告會否怕被誤會。被告回答不會因為自己返學兼職需要帶,並指自己企喺一邊冇人會理。同意自己可以唔放眼罩在袋但選擇帶出去,不同意控方所指此為參與暴動。

控方問為何手套會放在袋,被告解釋自己需要前往貨物裝卸區,不會返回貨倉放回手套,加上防毒面具是私人用品會在自己處。法官問貨物裝卸區和貨倉相距幾遠,回答1公里。控方質疑被告既然面具只是在貨倉內用,可以寄存在貨倉內。被告回答自己防毒面具沒有標記加上是私人用品,不想他人拿來用,冇諗過如控方所指在面具上落標記。

控方質疑被告都有用倉內的手套。被告解釋防毒面具用喺口,同手部用品爭好遠,續指自己的面具和示威者不同,控方指型號唔同功能一樣,被告回答唔知,同意控方所指自己可以選擇帶唔帶出去但最後有帶出去一說。控質疑會令人有誤解,被告解釋試過帶,但冇警察截停搜查所以認為冇問題。

被告同意控方指旺角經常有示威,控質疑禁仲繼續帶出去,被告回答留意新聞消息是指紅磡尖沙咀佐敦一帶。控質疑如果真係有睇新聞通知一定會見到旺角有封路和堵路,被告回答此常見,而此情況亦不代表有對峙。

控指被告前往有機會有示威的旺角,並且帶了可以不用帶的東西,被告答唔認為有問題。控方續指是因為有用到該些物品,被告回答如果用就唔會放喺背囊。

黑色護踭:被告解釋此為造型,加上前一天工作整親,不同意控方所指沒有醫療上幫助,續指能夠舒緩痛楚。同意控方所指能夠作防曬之用。控方質疑為什麼用黑色,回答是造型上的選擇。

控方指被告前往旺角並選擇帶同護目鏡防毒面具黑色帽和手踭。被告答唔認為有問題,不同意被指是因預備前往旺角參與示威集結

控方問就巴士路線改站,會否同意此轉變顯示旺角有事發生。回答巴士路線有轉變不是第一次,即使堵路亦不等於有示威,可以是把東西放在該處,但不等於該處會有示威人士。續答控冇諗住轉行程,認為是常見情況。

控問為什麼由深水埗行去旺角 - 回答自己有時間,續指2100見到太子地鐵站仍然有開。控質疑見到深水埗太子地鐵站有開應該會睇咗深水埗先,被告解釋自己在南昌不會經過深水埗地鐵。控指被告可以搭地鐵前往目的地 ,回答自己有時間加上路程不長。控質疑被告要搵波鞋和搵服務為何不留點體力,被告回答行路不需很多能量。控指被告見到路面交通情況不正常才選擇行路,被告指深水埗有車行,而且旺角深水埗地鐵站都有開。

下午盤文內容:

被告不同意由深水埗行去旺角係因知道無交通,同意有經太孑地鐵站。控問有無留意太孑地鐵站情況 - 答正常有開,旺角都有,續答2100到旺角地鐵站。控問行的途中有收到新聞消息嘛 - 答無留意

控問美蘭大廈有多小類似服務性質的鋪頭- 答有3-4間,皆無開。控問有無諗點解 - 答可能太遲,指有時都會禁因該處小選擇 。

就主問提及沿着彌敦道經過窄巷2225到達寶寧大廈,被告同意由咸美頓往彌敦道並且往南行至A1出口用了5分鐘,同意彌敦道往南行經過九龍行。控方指南邊有碧街和彌敦道交界。

控方播片欲顯示當時情況
大紀天 約實時22:00
見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控指片段顯示車路無車行,有滿黑色衫人,有煙冒起。
CCTV 約實時2215-2225
見窩打老道附近地段,控指片段顯示車路無車行,有黑色衫人。被告同意控方所指片段中顯示彌敦道和窩打老道交界滿黑色三人,亦同意片段中顯示22:2x有集體移動

控方指出由美蘭大廈沿着彌敦道往南往寶寧大廈的階段,被告一定會見到此情況 。被告回答當時有見到很多人但都是流動情況,集體向後跑的移動則看不到,同意控方所指彌敦道是香港重要幹道,同意冇車,同意自己應該會見到有東西放在彌敦道上和有人傳物品,同意在九龍行對出。

控方指出被告往南行,自然視線應該見到窩打老道和彌敦道交界,被告回答自己前面有人阻住不能看見遠方。控方質疑此說法是否代表有很多人,被告回答即使現在出去該處都會俾人群阻擋視線。控方指被告狡辯,被告解釋冇可能一眼見到窩打老道方向情況。

控方指被告必然見到窩打老道很多人,被告回答冇留意此情況。控方質疑被告見到有人傳嘢都冇留意有冇特別,被告認為各有各做自己事。控方指被告提及人群多,阻住自己視線都唔留意,並問被告傳野的情況是否正常。被告回答現在來說不正常,但當時經常有此情況發生,同意傳遞物品為示威者所用。控方指被告應該知道有非法行為進行或可能發生。被告回答睇唔到有催淚彈情況。

就住被告所提及深水埗太子有行人和地鐵有開認為正常,控方質疑被告現在認為彌敦道有傳遞物品也屬正常。被告回答此情況當時常見。控方反問有乜係唔正常,被告回答射催淚彈或汽油彈,因會弄傷自己。控方指出被告唔覺有不正常事情發生屬不正確,被告不同意。

控方問被告在A出口窄巷看見地鐵站有塗鴉嗎,回答有。控方指出口封了,被告指冇留意,因從窄巷入寶寧大廈,控方質疑只是兩三部距離,被告反問點解自己要咁做。控方質疑不擔心封左咩,被告回答冇咁諗過。控方質疑既然被告約了女朋友亦在意時間,被告回答油麻地封咗行兩步就係旺角。控方指被告需要睇油麻地有冇被封,被告回答到時落樓都睇到。控方質疑如果咁做咪預唔啱時間,被告回答自己已經講過油麻地去旺角唔遠。控指被告知a1出口不能用 - 答冇行過去睇。

被告同意寶寧大廈的大閘可從內看到外面環境。續答入去時2215-20 閘門無關上,離開時則有關上 。控問去了邊個樓層及提供服務者身份,被告指記得是某幾個樓層,續指時隔太耐+及後事件大衝擊,無太多記憶,就對方身份認知有限,案發後無同該供應服務者聯絡 。不同意控指講唔出相關細節是因無發生。

控問被告有無問寶寧大廈拎CCTV 。
🌟被告答被拘捕後留意到新聞指不需舉證,自己一直唔知要,以為係警方提供 ,所以無試拎cctv。

控方指被告口講,問有冇其他資訊輔助法庭知道在寶寧大廈發生乜事 - 答無。控續問提供服務的地方內部結構,被告同意在內留了1小時,22:2x -23:2x, 控方問其過程… 續問窗外有冇聽到聲,答有聽到細的bombom聲,無聽到叫囂,無嗅到tg/燒焦味。

控問聽到bombom聲有無查看發生咩事,被告回答該單位內的窗防透視,自己未閒亦不會搞人哋的窗。控方指此聲可能有汽油彈,被告回答記得都過咗一段時間。控方質疑被告唔在意,被告回答好細聲以為好遠,不同意是編織理由去掩飾自己知有暴動

控方指即使入寶寧大廈前認為情況不嚴重,但可以演變成嚴重衝突,被告同意有機會。控方問被告為何要在寶寧大廈把黑色衫穿在面,被告回答涷所以粒多件衫。

控方指被告同意樓下有機會演變嚴重,仍然穿上黑色衣服。被告回答之前家中樓下也有類似事情發生,自己站在一旁沒有警察搞自己,今次認為情況會相同。控方問點解夜晚11點幾仲戴帽,被告回答係造型,而護踭則是因為受傷和造型上打扮。回答控方冇睇醫生,控方質疑工作受傷應該向老闆報工傷,被告回答自己只是小痛如這樣做會俾人鬧。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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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21/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 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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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希望提出反證。控方及D5辯方就書面陳詞無進一步補充。梁官休庭一會後,裁定批准控方反證。控方指有一商業登記證+市民證人:家樂坊商場物業主管,需要時間安排證人到庭。

辯方聞判後表示可以以65B形式同意口供,不會作盤問,就此無申請重開辯方案情,相關D5作供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4973

控方指如此便不需申請證人到庭。控方就反證呈上「㷫烚烚」餐廳的商業登記,證顯示於2023年開業+家樂坊商場主管書面口供:內容大致為證人翻查租務後指2019年無「㷫烚烚」,至2023年 8 月才有。

結案陳詞日子:2024年2月28日 14:30
各被告擔保條件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2/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 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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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3] 開庭

🔹控方已呈交兩份書面陳詞
重申其立場:pw27 速龍是第一位落車及第一位入咸美頓街,可以見到除自己控制之人外,無人被制服。此與D7 說法相衝 ,控指pw27證供可靠希望法庭可採納。

🔸辯方陳詞
- D5, D6 無補充
- D7 :就有關pw27 證供,辯方質疑其可靠性程度。就咸美頓街彌敦道角落,p044片08:20開始後一分鐘甚為關鍵,顯示咸美頓街角有很多黑衫人往北跑,遠處相信見有數名警員制服數人,建議法官可慢鏡睇,和放大的截圖,究竟D7腰間有沒有車匙

- D8 :被告前往是相信該處無事,到達後亦見如是,認為不是在暴動位置。而就暴動位置於22:30前的情況,辯指警方無此資訊。

🗣️法官收到雙方陳詞,文件已齊,沒有遺漏,向控辯雙方澄清以下:

- 辯方有無爭議控方所寫的法律原則

- 就司法認知,有辯方指即使廣為人知,但不適用於全面知悉新聞處等所有公告

- 暴動發生時間 :控方立場為不遲於約22:30~23:26(警方開始推進)。辯方無質疑大約時間/位置。

- D5, D6律師同意法庭可對理大事件有司法認知,但認為其程度及範圍有限,eg 不等於被告會知相關平台之發文/網上號召

- 就D7是否來自窄巷議題。控方依賴片段p7g cctv並指D7 出現,官問控如何對照證物。控指p047 警方拍攝片段能見D7 ,無爭議,控指再對應番cctv ,即23:36(九分鐘前)見有人從窄巷去闊巷in n out排隊,幾分鐘後,見D7 排在第一行。p047 23:45 ,指in n out 第一行踎下包括D7, 而23:36:49-23:44過程當中狀態無什改變 ,控指因此推斷D7 由窄去闊巷,而不是由咸美頓街截停後帶去闊巷。就被告曾反指該角度睇唔哂闊巷,控不同意,指因in n out有反光柱,可見D7 在反光柱之間,但同意見不到近彌敦道的反光柱, 但指不重要,因已見D7 活動範圍。

D7 辯方指角度好斜好遠影過去闊巷,質疑能否清楚見到反光柱,以此作辯作為刑事定罪認屬不穩妥,只可當作一個憶測。而23:36 至23:45 中間9分鐘D7 有否移動過無證據,指控方講法屬懷疑,辯方同意有人窄巷去闊巷,但當中有否包括D7成疑。而碧街東南樓cctv影去闊巷的角度亦很斜。

- 213 人中,控方指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有起碼6 人被制服 ,當中六人除pw27 制服之郭姓男子,其餘是近彌敦道位置被制服,pw27 亦指後來無警入咸美頓街/有人被制服

就彌敦道咸美頓交界,辯指有片段顯示頭燈警員制服多名人士... (上面提過),此片無予 pw27 睇過。辯續指無證據顯示pw27 就是該位置制服就郭,指上述為控方陳詞說法。片段亦比證人相隔多年之說更可靠。

- 就D8辯方指被告2230前,曾行經相關路段,亦有非暴動人士行經 ,當中包括D8 , 官問是什麼路徑,答指包括咸美頓街彌敦道,續同意此是控方所指的暴動範圍 ,無爭議曾出現路經過。

法官確認D2代表是不是可以安排到在5月30日前,呈交所有求情文件,之後宣布:

📌案件押後至2024年5月25日 (星期六) 10:00裁決,各被告擔保條件繼續。

求情:6月8日 (星期六) 10:00
判刑 :6月22日 (星期六) 10:00

💛感謝臨時直臨員💛

如有錯漏,歡迎補充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求情

A1:甘(44)/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甘已還押逾25個月;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A1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李國輔大律師
A5代表:#劉漢泓大律師
A6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A1 開審前認罪,其他人審訊後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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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A1
採納書面求情,更正內容負責接載另外三名被告不是兩名。案發時受網上留言片段影響而干犯。判刑希望以6年作起點,兩罪可同期執行。
🧑‍⚖️官:被告當時44歲並非年輕人不接納受偏激言論影響犯案
📎A2
希望法庭留意上級法院縱火罪判刑有波幅,案發時24歲,中火地點亦非住宅大廈不是最嚴重情況,可以考慮較低量刑起點
🧑‍⚖️官:不同意非住宅大廈不嚴重,反之在警署縱火是目無法紀、也不同意書面指並非尋仇,是仇警,如果冇記錯有一枚汽油彈落嘴油缸附近冇人命傷亡純粹僥倖有一枚落在私家車車主須自掏腰包兩萬幾元維修。
📎A3
今日剛收到A3親自撰寫求情信,有反思及悔意,案發時22歲因自己受社會氣氛影響犯案,遺憾未能照顧幾歲兒子,希望法庭接納被告行為只宣洩不滿,2罪是同一事件可以考慮同期執行。
🧑‍⚖️官:沒有一早認罪,悔意來得太遲
📎A4
案發時18歲,現在23歲,109條例對年青罪犯可判以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如今錯失,希望法庭酌情扣減寬鬆處理。被告求情信深感悔意有反省行為願意承擔責任,已在獄中報讀遙距課程,成長背景崎嶇及審訊時沒有太多爭議,希望法庭考慮此等因素以四至五年作量刑起點及同期執行。
🧑‍⚖️官:佢可以一早認罪,未滿21歲我可以取教導所報告現在監禁在所難免。不同意審訊時沒有太多爭議,印象中他好多片段也不同意。
📎A5
案發時20歲,現在24歲,書面呈交一些案例對罪行列出以往判刑應該考慮因素,本案因收到通知,情急之下錯誤地犯案倒了兩瓶液體,希望法庭考慮對整體證據影響不算嚴重。情想知求情信可見讀書時同學間相處融洽樂於照顧他人,對家人也很孝順及協助打理店舖,自己求情信表示已知錯今日親友前來支持。最後希望法庭接納情急下法案不是始作俑者,以12個月作量刑。
📎A6
身份除了是被告人,也是本案A2及A5母親,子女犯錯而沒有勸阻自己也有錯,極度後悔所作所為,而家中A5也會負責照顧年幼妹妹,痛心未來一段時間失去母親及哥哥照顧。這四年多除了應付審訊壓力,去年原本申請離港探訪病重家人被法庭批准,可惜因技術原因未能出境抱憾終生。本身經營三間店舖,收入為家中主要財政來源,未來幾年未能打理生意很大機會倒閉,經營10多年生意毁於一旦是監禁意外懲罰。案發因知道A2被捕後才犯下本案,行為對檢控A2證據影響輕微,本人沒有得益,希望法庭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而沒有同類型案底及事發至今四年多也因種種因素延誤也希望酌情扣減
🧑‍⚖️官:個人得益不一定是金錢,是不想兒子坐監,案件嚴重沒有同類案底唔會作扣減。

案件押後至7月31日1000作判刑,🛑六人繼續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