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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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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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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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俊文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提訊
案件編號:DCCC932/2023

💩D1: 吳偉德 (38) 🛑被還押逾六個月
💩D2: 王浩昇 (28) 🛑被還押逾六個月
💩D4: 鄭文傑 (43) 2023-07-07還押至7月21日,在高院申請保釋獲批

控罪:
(1) 暴動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串謀傷人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連同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
D1 上次無律師,今次係法援新指派,需要時間睇文件和畀意見,申請押後,有保釋申請。

D2 & D4 律師代表不反對押後。

李官表示D1 的情況無改變,拒絕保釋申請,案件押後至3月12日14:30 提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俊文法官
#0831灣仔 #暴動 #提訊

陳(25)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同天樂里一帶近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辯方申請押後,因剛收到控方文件和影片,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和取消宵禁。

案件押後至2024年4月11日 14:30 提訊,批准更改報到時間和取消宵禁。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俊文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炸特首辦事處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21)🛑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10月10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使公職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背景:
被告為智力有問題及自閉症人士,裁判官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指被告適合答辯,並建議判處6個月醫院令,控方修訂控罪後轉介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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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官知道被告在1月28日申請法援,未有結果,將案件押後至3月28日 14:30,無保釋申請。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暴動  #0831灣仔
#雷射筆 #無線電
#不服命令上訴 #案件呈述上訴

A2:湯(20)

控罪:
(1) 暴動 [A1&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19(1)(2)條。控罪詳情指楊先生與湯小姐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交界處與天樂里交界處之間的軒尼詩道範圍,以及在天樂里一帶參與暴動。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2)條。控罪詳情指湯小姐於同日在灣仔道近陳東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案件於2021年8月23日被 #李俊文法官 裁定罪脫,亦獲批訟費。律政司不服判決於2022年9月16日提出案件呈述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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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彭指答辯方入予法庭案例的是區院案,仲要係暫委法官,作用有限。

🔹申請方補充陳詞:
📹控方播now片段約20:03 - 位置軒尼斯道菲林明道交界。見水炮車由西向東推進,20:16見近史釗域道,大部份商店關門,地上有縱火。(按:聽到叫1212,20:19見水炮車射水人羣四散逃跑

📹播被告逃跑片段 20:01
位置:一哥點故(音)灣仔道出軒樂里摩利臣山道。指見被告在地執野,跑了約十秒不久被幾名防暴推落地,當時身穿黑色衫褲。

申請方指裁決無罪有悖常理,原審法官怱略考慮了一些有關證據,如身上背包有一般示威者物資,如頭盔、長傘、行山杖及雷射筆,也身在暴動現場邊陲位置及在示威者逃跑路線。另一方面法官考慮了一些無證據基礎因素如可能金鍾走來。

至於控罪管有雷射筆對PW5可信可靠性之懷疑不合理是錯誤評估,證人有解釋沒警誡雷射筆,控指pw5 誠實回答自己無警誡,申請方認為8月為示威活動早期,未有對雷射筆作功擊上的定義,指無警誡為合理。

🔸答辯方補充陳詞
原審時沒同意背包內物品是被告,法官追問下同意也沒有爭議物品。至於灣仔道也非唯一逃跑路線。
法官反指警方0817推進3分鐘後被告便由橫街跑入灣仔道,同一班相同衣著人士一起跑同一方向,身上物品等一連串環境證據一併加起考慮可作合理推論,而且具壓倒性,再者被告也沒有作供解釋為何隨人跑去削弱推論,

官質疑原審法官拆開分析,去達至不是唯一合理推論,續指應考慮疊加效應。同一式樣跑過,何不能諗同軒尼斯道暴亂有關係呢,亦無證供予考慮其他可能性。見不到原審法官有一併考慮所有環境證據。

1055 時彭官休庭 案件押後至1430 繼續

原審裁決詳見: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7566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第廿七庭
#彭中屏法官
#0831灣仔 #提訊

湯(20)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菲林明道與天樂里之間的軒尼詩道一帶參與暴動

區域法院原審時 #李俊文法官 裁定2項罪名不成立及批准訟費申請,律政司不服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高等法院三位法官最後決定撤銷暴動罪無罪裁決,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處理,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維持無罪。

高等法院指出原審時怱略疊加效應,被截停時身上有示威者常見衣物,包括行山杖、雨傘、逃跑路線同示威者一樣、身處邊陲現場,再者審訊時被告也沒有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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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被告就高院判決打算上訴至終審法院,要求押後至明年2月,控方不反對押後但認為明年初太長時間要求先押後四個月。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11月28日 1430 再訊,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