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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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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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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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判刑 🔥

A3:林(27) / A5:盧(2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21個月;其餘三人已還押7日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外聘 #王興偉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3: 今天選擇親自處理 (原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A5: #是香媛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判刑速報
D3 即時監禁45個月‼️
D5 即時監禁35個月‼️
D7 即時監禁34個月‼️
D8 即時監禁37個月‼️

📌補充求情
▪️D3
法律代表指被告剛剛通知不需法律援助處代表,由今天自己起不再代表D3,D3選擇親自處理求情,但同意採納代表已經呈交有利之書面求情文件。D3原想在庭上讀出政治理念及立場指不是打算破壞,只想向政府表達不滿,法官提醒只可作為求情阻止表達政治取向、立場後被告便沒有再作補充。

▪️D5
補充今早呈上被告親手撰寫求情信件,朋友及家人也到來支持,眾人眼中品格良好,富責任感,母患病照顧至去世,本案是單一事件,不會再犯,被已經與未婚夫計劃好未來,希望法庭考慮輕判

▪️D7
採納書面,被告為家中經濟支柱,為人負責任,熱心公益,一向沒參與社會運動,本案只是單一事件,管物件也只是防衞性,沒有證據參與攻擊,事後仍努力專心工作

▪️D8
採納書面,為受洗教徒,一向有向教會作捐獻,身上物品沒有攻擊性武器,也非穿戴身上,審訊時同意大部份案情,希望2控罪作同期執行

📌判刑原則:
暴動罪
本案比同類案件程度較輕,暴動罪刑期以3年作起點,個別被告因罪責會再作調整。

D3:
控罪一因有大量物品供應在場人士,並有無線電作通訊,屬壯大聲勢,刑責較重,起點上調6個月至42個月,是初犯及同意大量案情等因素酌情扣減3個月。
控罪四管有無線電以4星期作起點,認罪減至3星期,因控罪一已考慮管有無線電故兩罪刑期作同期執行。
控罪(10)因高價購買機票,又在離港前作借貸是有心潛逃,案情嚴重,判以12個月監禁,總刑期考慮下其中6個月同控罪(1)刑期分期執行

D5:
暴動因管有索帶在腰間,以3年起點上調2個月,求情扣減3個月。管有索帶以4個月作起點,但此因素在控罪一已考慮故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D7:
暴動罪有身上有3個防毒面罩,明顯提供其他在場示威人士使用,是壯大現場聲勢,刑罰以3年上調1個月,同様求情因素酌情扣減3個月。

D8:
暴動罪考慮袋內有大量索帶,比D5更多,而且分開數份,故刑期由36個月上調4個月。管有索帶以6個監禁為刑期,也由於索帶因素在控罪一判刑已反映,所以2控罪刑期同期執行。考慮求情因素後總刑期再酌情扣減3個月。
💢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俊文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提訊
案件編號:DCCC932/2023

💩D1: 吳偉德 (38) 🛑被還押逾六個月
💩D2: 王浩昇 (28) 🛑被還押逾六個月
💩D4: 鄭文傑 (43) 2023-07-07還押至7月21日,在高院申請保釋獲批

控罪:
(1) 暴動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串謀傷人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連同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
D1 上次無律師,今次係法援新指派,需要時間睇文件和畀意見,申請押後,有保釋申請。

D2 & D4 律師代表不反對押後。

李官表示D1 的情況無改變,拒絕保釋申請,案件押後至3月12日14:30 提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俊文法官
#0831灣仔 #暴動 #提訊

陳(25)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同天樂里一帶近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辯方申請押後,因剛收到控方文件和影片,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和取消宵禁。

案件押後至2024年4月11日 14:30 提訊,批准更改報到時間和取消宵禁。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俊文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炸特首辦事處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21)🛑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10月10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使公職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背景:
被告為智力有問題及自閉症人士,裁判官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指被告適合答辯,並建議判處6個月醫院令,控方修訂控罪後轉介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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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官知道被告在1月28日申請法援,未有結果,將案件押後至3月28日 14:30,無保釋申請。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暴動  #0831灣仔
#雷射筆 #無線電
#不服命令上訴 #案件呈述上訴

A2:湯(20)

控罪:
(1) 暴動 [A1&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19(1)(2)條。控罪詳情指楊先生與湯小姐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交界處與天樂里交界處之間的軒尼詩道範圍,以及在天樂里一帶參與暴動。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2)條。控罪詳情指湯小姐於同日在灣仔道近陳東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案件於2021年8月23日被 #李俊文法官 裁定罪脫,亦獲批訟費。律政司不服判決於2022年9月16日提出案件呈述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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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彭指答辯方入予法庭案例的是區院案,仲要係暫委法官,作用有限。

🔹申請方補充陳詞:
📹控方播now片段約20:03 - 位置軒尼斯道菲林明道交界。見水炮車由西向東推進,20:16見近史釗域道,大部份商店關門,地上有縱火。(按:聽到叫1212,20:19見水炮車射水人羣四散逃跑

📹播被告逃跑片段 20:01
位置:一哥點故(音)灣仔道出軒樂里摩利臣山道。指見被告在地執野,跑了約十秒不久被幾名防暴推落地,當時身穿黑色衫褲。

申請方指裁決無罪有悖常理,原審法官怱略考慮了一些有關證據,如身上背包有一般示威者物資,如頭盔、長傘、行山杖及雷射筆,也身在暴動現場邊陲位置及在示威者逃跑路線。另一方面法官考慮了一些無證據基礎因素如可能金鍾走來。

至於控罪管有雷射筆對PW5可信可靠性之懷疑不合理是錯誤評估,證人有解釋沒警誡雷射筆,控指pw5 誠實回答自己無警誡,申請方認為8月為示威活動早期,未有對雷射筆作功擊上的定義,指無警誡為合理。

🔸答辯方補充陳詞
原審時沒同意背包內物品是被告,法官追問下同意也沒有爭議物品。至於灣仔道也非唯一逃跑路線。
法官反指警方0817推進3分鐘後被告便由橫街跑入灣仔道,同一班相同衣著人士一起跑同一方向,身上物品等一連串環境證據一併加起考慮可作合理推論,而且具壓倒性,再者被告也沒有作供解釋為何隨人跑去削弱推論,

官質疑原審法官拆開分析,去達至不是唯一合理推論,續指應考慮疊加效應。同一式樣跑過,何不能諗同軒尼斯道暴亂有關係呢,亦無證供予考慮其他可能性。見不到原審法官有一併考慮所有環境證據。

1055 時彭官休庭 案件押後至1430 繼續

原審裁決詳見: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7566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