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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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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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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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1理大 #理大事件 #審訊 [1/25]

A1:林(22) 🛑已還押逾14個月
A2:姜(22) 曾還押一個月
A3:姜(21) 曾還押約50日
A4:陳(23) 曾還押約50日
A5:陳(22) 曾還押約50日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案情:
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11日與或約於2019年11月1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於香港理工大學參與暴動。

==========
‼️D1至D5,全部認罪‼️

控方案情:
會呈上11月11至14日多段閉路電視片段,內容拍到D1至D5,在24小時閱讀室交談,換裝,製作有釘物品,用學生證出入。

多次向警方投擲物品,在多處搬運膠馬及紫白色回收箱。向紅磡隧道口投擲物品。多次指向閉路電視鏡頭,招手叫其他人士擲物令鏡頭損壞。有片段拍到D1至D4交收噴漆,並噴向鏡頭。

有附件圖片表示理大校內,及隧道口收費亭之破壞。

D1至D5 同意案情

裁定罪名成立❗️

休庭10分鐘,準備播精華片段

10:05再開庭,一直播片中。

⏺️求情
D1 案發時20歲,現24,有一系列運動獎項,並代表港隊。有參與義工服務,父母,師長,親友求情信指被告孝順,品性善良,有愛心。田徑教練讚揚其標槍運動成績出色。
辯方舉陳俊幫案例,指17至1 8號為理大事件高峰,望法庭考慮此案相對輕微,第一時間認罪,案發時年輕,給予額外扣減。

D2 呈30封求情信,被捕後曾還押一個多月,後在高等法院取得擔保。承認片中參與之作為,沒有傷及任何人。
官:此為串謀重要部份,會影響其後偵察。
辯方提出求情:預審前已認罪,後收到控方修改控罪後仍選擇認罪。無帶領角色,取得擔保後努力用剩餘時間考試,二等一級榮譽畢業。

D3 案發時20歲,現24歲,2005年由內地來港,家中經濟環境不理想,故努力讀書,希望改善。
副學士兩年間成績很好,取得獎學金,成功升讀理工大學三年級,二等一級成績畢業。
被捕後認識D4,於2022年結婚,今年8月生下兒子。案情只是搬運枱櫈,12,13號有破壞情況,D3沒有參與,14號片段拍到是離開理大。
辯方舉陳俊幫案例離法官輕判。

D4 25歲,D3之妻子
自小學業成績優異,2017年接受扁桃線手術,2020發現子宮內膜有異,2022年7月發現子宮線肌瘤前期症狀,因害怕一旦定罪後可能在獄中惡化切除子宮,故和D4商量後決定盡快生育,今年8月產子,產後出了一公升血,傷口現在仍未完全復原。
案發時並未參與任何暴力行為,參與程度輕,無指揮角色,14號已離開。被捕至今努力工作,儲錢作母親及兒子生活費。

D5 案發時21歲,單親家庭,嫲嫲湊大。
無社會經驗,受社會氣氛影響,審前覆核認罪,望有1/4扣減,舉陳俊幫案,相比輕微,參與程度少,全部在11號,無暴力,非帶領,無人受傷,是輕判基礎。

***最後黃大律師說:香港年輕人愈來愈少,被告願意服完刑後,繼續留港服務,實在難得!

攞背景報告,12月7日上午9:30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卌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  #裁決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王(20) / D2:鄭(20) / D3:鄧(16)
D4:賴(28) / D5:吳(19) / D6:趙(22)
D7:葉(24) / D8:羅(21) / D9:王(28)

🛑D5已經還押3個月
D3及D5 承認控罪(1),其他人不承認所面對控罪受審

控罪:
(1)D1-9非法集結
(2)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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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已經預備好書面裁決並派發各律師代表, 裁決詳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856_2020.docx

1437 休庭至1521 以便律師向外人解釋裁決

📌裁決速報(除D3及D5外)
控罪(1):受審7人(D1,D2,D4及D6至D9) 全部罪名成立‼️
控罪(2):D9罪名成立‼️

📌判刑(D3及D5)
法庭押後D3及D5判刑同其他7人一同處理

📌D7及D3申請保釋
D7代表希望申請保釋,控方不反對但要求加條件每星期一次報到,法庭批准保釋
D3代表亦提出保釋申請,法庭批准保釋

法庭將案件求情及判刑押後至2024年1月22日 1400,期間為各人索取背景報告,另將為D3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D3在2024年1月8日 1630 再提堂,到時將還押索取報告。除D3及D7,其他7人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1理大 #理大事件 #判刑

A1:林(22)
A2:姜(22)
A3:姜(21)
A4:陳(23)
A5:陳(22)
🛑林已還押逾15個月;其餘四人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11日與或約於2019年11月1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於香港理工大學參與暴動。

背景:林於 2022年9月1日 撤銷擔保,五人於 11月6日 承認控罪,還押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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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開庭

🔸D1法律代表稱福利官正面評價

D2 法律代表稱:報告十分正面,上司讚許,被告品學兼優,只是留校想理解事件發展,但事故發展急速,才干犯此案,又由於年輕,在沒有預先計畫,也覺得對不起家人,還押一個月後也努力考試並獲良好成績,請求給予三份一折扣

D3法律代表稱同意報告,沒有補充

D4法律代表稱第四被告,是第三被告妻子,剛生產完,請考慮人道因素,讓她可照顧初生嬰兒及母親

D5法律代表稱被告報告內容正面,家人支持,希望法官考慮這些被告是年輕人,行使酌情權可以扣減刑期予以輕判

法官宣布休庭至11:30判刑
1050休庭

1132開庭
法官宣讀判刑理由書:大致除陳述控罪、案情外亦包括對大三罷、理大內的狀況、理大內的示威者一般的行動及各被告在理大閉路電視所攝到的行動(主要是搬運物品、交談及處理閉路電視鏡頭等)的描述,同時亦包括各被告人的求情內
其他要點簡述:

-法官不同意辯方大律師稱本案不牽涉預謀及精密計劃,認為事件一開始就是有人在互聯網上發起及呼籲
-又稱理大內的示威者有計劃地佔領理工大學
-法官亦非常詳細地描述了控方閉路電視片段中各位被告的行動;也比較陳俊邦案的內容認為本案各被告參與度高
-而D1的參與度也比其他被告高,所以量刑起點也比其他被告高
-考慮了各被告犯案時均是年輕
-審訊第一天前認罪才能扣減三分一

D1判刑35個月
D2 判刑38個月
D3 判刑37個月
D4 判刑36個月
D5 判刑38個月

123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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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求情

D3:鄧(16)

控罪:
(1)D1- D9非法集結

D3開審前承認控罪(1),法庭批准保釋至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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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3 開庭

📌求情:
代表律師已呈交求情文件,沒有進一步補充,希望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以便減少對學業影響,但同意法庭可取其他如教導所及更新中心報告,惟法官指更生中心並非合適。

1637 完庭

案件押後至1月20日 1000 作判刑,法庭下令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候判期間需要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求情 #判刑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王(20) / D2:鄭(20) / D3:鄧(16)
D4:賴(28) / D5:吳(19) / D6:趙(22)
D7:葉(24) / D8:羅(21) / D9:王(28)

🛑D5吳已還押逾4個月;王,鄭,賴,趙,羅,王已還押逾1個;D3 鄧已還押12日。

D3及D5 承認控罪(1),其他人不承認所面對控罪受審

控罪:
(1)D1-9非法集結
(2)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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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只作求情

1006 開庭

📌求情:
法官已閱畢所有求情陳詞,為紀錄起見要求代表口頭交代簡單重點。黃官亦希望就案件背景「圍魏救趙」是否特別日子對案中非法集結程度有影響。

▪️D1:
案發時20歲,今年24歲。修正背景報告小學年份及兼職工作年份。判刑希望考慮終審庭黃之峰案因素,另希望參考區院陳以諾案及上訴庭鍾嘉豪案以6個月作量刑起點。被告十多歲喪父自己肩負父親照顧家人,堅強承擔責任,很早找到有興趣職業,考取證書成為技工。服刑完畢將進修邁向工程師目標。案發後仍努力工作及鼓勵家人自己承擔責任很快回家,希望法庭可額外扣減,再者D1角色次要,時間只有13分鐘及沒有阻擂主要交通。同意刑罰要考慮阻嚇性,但希望法庭只就一般非法集結作考慮,無需以「圍魏救趙」作加刑,不反對就整體性調整量刑起點。
▪️D2:
現年23歲更正報告手民之誤,更新母親上星期剛過身,被告遺憾未能陪伴身傍。自中學已作兼職,努力追趕學業考入大學並獲取獎學金,在艱辛環境中成長努力裝備自己實是少數年青人可做到。同樣引用陳以諾案及黃之峰非法集結考慮因素,也不反對判刑以理大暴動背景整體考慮,本案在科學館廣場集結只有十多分鐘,沒有指責檢控延誤但畢竟至今四年,審訊也沒有太多挑戰控方案情,被捕也合作錄取口供。
▪️D3:
案發15歲,現年19歲為大學一年級學生,較早認罪,已經申請延至9月,報告建議勞教中心希望法庭採納。
▪️D4:
同意法庭考慮「圍魏救趙」背景但不作特別調整量刑起點,引述梁子揚及黃之峰案例判刑原則,本案算是比較輕微非法集結。被告任護士,到場只係協助救援,親友求情信可見非因政見不同參與本案非法集結,個人求情信指不會放棄過往努力。
▪️D5:
最大求情是被告PTR後審訊前認罪,希望可作25 %扣減。同意法庭考慮「圍魏救趙」背景但不作特別調整量刑起點。年青有為,自父患病成家中支柱,父今已去世。承認一時衝動犯案,身上裝備並非攻擊性。

1126 休10分鐘

▪️D6:
同意法庭考慮「圍魏救趙」背景,但當日廣場也有普通人出入,11月18日並非特別日子。已經呈交4封求情信,姊求情信指D6辭去工作照顧家人,家中大小事項一手包辦,同時經營網上花店。朋友指樂於助人,熱愛家人。被告已受教訓,警惕自己今後必定守法。
▪️D7:
被告之前因健康問題保釋中,手術後仍未能行走要坐輪椅,使用輔助架只可行幾步要用另有青光眼問題需在2月28日覆診。同意法庭可以考慮「圍魏救趙」背景,根據案例刑罰不可忽略從個人罪責考慮,而D7沒有實際證據作過甚麽行為,角色輕,規模不算嚴重同被告本身健康問題,但有指示今天不會申請保釋
▪️D8:
除讀書外,呈上證書運動及音樂也有卓越表現。本案後父親中風不能工作,家中經濟由被告及母親分擔,引用梁子楊案,同意本案由理大案件背景引申,但法庭重點應放在集結規模及個人罪責。控方沒有證據D8有任何行為及是否全程13分鐘參與。檢取頭盔及防毒面罩只放背囊內,集會中沒有用作遮蓋面容。案發後被告努力考取不少證書滿足工作所需,沒有放棄自己。個人求情信可見4年內受案件困擾,明白可能不可從事教練工作,但仍會上進積極面對,承諾不會重犯。
▪️D9:
父母自少離異,一直由母親照顧,但母有情緒病,D9除為經濟支柱亦為母親照顧者。友人認為為人溫馴有禮,為免寄養狗隻被其他犬隻襲擊自己以身阻擋受傷、沒因背景或政見協助內地朋友融入香港,足證有良好品格。案中雷射筆放背囊沒有證據使用,判刑希望同期執行。最後同意「圍魏求趙」背景,理大事件所衍生案件本案中屬較輕。

📌保釋
D2因事申請保釋至1月27日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5000
不可離港
居於指定地址
警署報到

1237 完庭

押後至1月27日 1000 同庭作判刑,除D2保釋,各人需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求情 #判刑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王(20) / D2:鄭(20) / D3:鄧(16)
D4:賴(28) / D5:吳(19) / D6:趙(22)
D7:葉(24) / D8:羅(21) / D9:王(28)

🛑D5吳已還押逾4個月;王,鄧,賴,趙,羅,王已還押逾1個;D7葉已還押7日。D2鄧上星期酌情批准保釋至今天

D3及D5 審訊首天承認控罪(1),其他人不承認所面對控罪受審

控罪:
(1)D1-9非法集結
(2)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判刑速報
D1:  13個月
D2: 10個月
D3: 勞教中心
D4: 10個月
D5: 7個月  
D6: 10個月
D7:  9個月
D8: 10個月
D9: 13個月

量刊考慮:
本案背景為理大事件,同一般非法集結不可比較,雖然沒有傷亡但有可能引發進一步暴力行為,法官沒參考辯方提供非法集結案例,但同意各人沒有帶領角色或實際行為,法庭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再以個人罪責考慮加刑。

D1 身上有打火機,上調3個月,求情等因素再減2個月
D2、D4、D6及D8 各人求情因素各人再減2個月,D7因健康理由酌情再扣減一個月
D3: 考慮年紀及罪責接納勞教中心建議。
D5於排期後認罪,認罪可扣減25%,考慮求情等因素再扣減2個月
D9,管有雷射筆武器上調刑期3個月,求情等因素扣減2個。控罪1判以13個月,而控罪9法庭則判處3個月,總刑期原則下兩刑期同期執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