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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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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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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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03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3/15]
已有#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判刑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98/9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3/3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判刑 🔥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除D1林外6人已還押20日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D2 D4 D5 D8 D9罪名成立)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罪名成立)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9罪名成立)

📍同案D6陳(18)及D10陳(20)在提堂時認罪,於2021年12月21日在嚴舜儀席前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即時監禁6個月。
D7審訊首天承認控罪(1),早前判刑2個月監禁。而D1林(24)在2021年12月28日承認控罪(3),審訊後,D1及D3控罪(1)脫罪,其他人非法集結罪罪名成立。D3及D9就控罪(4)及(9)罪名成立。

—————————————————

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0920
觀塘6樓8庭 內庭已滿
視像庭設在5樓仍有飛

0945
開庭,裁判官表示處理另一宗2天審訊先

1102
休庭處理另一宗審訊案件片段截圖

1120
開庭處理本案
📌處理各被告之證物:
個人財物及D1特別申請有紀念價值物件歸還被告

📌求情
🔹主控
簡單講解本案之前巳認罪被告之判刑(更生中心,6個月及2個月監禁)另指出除D9在本案後有另一宗定罪紀錄,各人沒有案底。就本案延誤上星期D7判刑時已經提供案件時序,認為對其他被告也適用。

🔸辯方
D1
控罪一般以罸款處理,D1收入不多希望可以判以較低罰款
D2
明白D7非法集結認罪以4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及求情考慮後判以2個月監禁。報告正面,呈上九封家人,前同事及上司之求情信,初犯及有家人支持,努力工作,是個可靠有責任心善良樂觀充滿孝心的人,照顧陪伴父親前往覆診,本人家人因本案亦飽受折磨被告亦失去晉升及工作機會。本案發生至今已經四年,2019年8月被捕,11月起不用報到,直至2021年8月才落案起訴,案件屬有延誤。
D3
報告令人滿意,求情信包括前僱住,被告,家人等反映被告有悔意,家人在外地,在港獨力照顧81歲患病嫲嫲,有反省並承諾守法不再犯案,本案沒有預謀,希望判刑考慮以上因素。另外呈上上訴案例HCMA18/2021及HCMA 493/2015。 本案歷時短也非直接攻擊警員或使用武器。最後也指本案件屬有延誤。
D4
同意三份報告內容,三個院舍也可以但以勞教所較合適。求情文件可見D4這兩年在文憑課程取得Dean‘s list,證明沒有放棄自己努力學業,明白原本9月被學位課程收錄會受影響,希望法庭先考慮即時監禁令其可盡早展開新學業,其次為更生中心令其可花多些時間在學業上。
D5
有良好背景職業,新婚太太及家人今日到庭。土生土長,人生並非一帆風順,中學畢業後由學徒開始半工讀完成工程課程。父母眼中孝順兒子,財政上一直照顧家人生活,亦默默承受母親情緒病廿年。積極參與教會活動及工作。評價工作表現良好,19及20年2次升職機會,公司願意在服刑完成繼續聘用。同樣希望法庭考慮本案件有延誤影響扣減。
D8
早前呈上6封求情信,父母親指案件令家人,被告工作及情緒受影響。 D8工作認真,樂意幫助同事。教會牧師及朋友指十多年見其樂於助人。明白監禁難免,D8有因本案受傷骨折及案件有延誤影響希望作扣減。
D9
其另一刑事紀錄在本案後發生法庭不用理會,被告曾有接觸毒品紀錄但現時已完全沒有。本案令其不能全職工作,只能做3份散工。求情信指其誠實正值善良孝順,巳有反省,母親有病患仍需被告照顧,本人亦有做義工。本案參與性少,彈射器沒證據被使用,考慮整體原則明白可能部份刑期會分期執行。

1226
主控就各人檢控延誤再度拉布陳詞,亦指D7較早認罪本案判刑不可依賴

🔴由於部份求情文件今天才收到,劉官指需時閱讀,只宣佈D1 控罪(3)罰款$2000,其他判刑押後至今天下午4: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判刑 🔥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除D1林外6人已還押20日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D2 D4 D5 D8 D9罪名成立)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罪名成立)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9罪名成立)

📍同案D6陳(18)及D10陳(20)在提堂時認罪,於2021年12月21日在嚴舜儀席前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即時監禁6個月。
D7審訊首天承認控罪(1),早前判刑2個月監禁。而D1林(24)在2021年12月28日承認控罪(3),審訊後,D1及D3控罪(1)脫罪,其他人非法集結罪罪名成立。D3及D9就控罪(4)及(9)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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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下午進度]

1600 開庭
裁判官讀出案情,簡短原則及理由

1654 完庭

🔴判刑速報
D1 罸款$2000
D2 即時監禁3個月
D3即時監禁 3個月
D4 更生中心
D5即時監禁 3個月
D8即時監禁 3個月
D9即時監禁 6個月

📌簡短理由
考慮參考了東區裁判法院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對D6及D10在2021年12月之判刑,與D3,D5及D7代表呈上之數宗案例。本案檢控延誤未能達至列舉案例求情之因素,但由案發至今四年才有結果是事實,在案發後2年各人有合理期望不會被檢控,本案對被告人生規劃有一定影響。劉官引用鍾嘉豪上訴後非法集結改判以6個月監禁

控罪(1):本案非法集結規模歷時及影響比鍾嘉豪案較輕。
D2沒有堵路,物品屬防護,非號召帶領角色,量刑以4個月為基準,雖然雙方沒有錯誤但案件擾攘4年構成困擾及影響及個人品格等求情理由各再扣減2星期。
D3
控罪(4)為人生侵害條例,受害人截查D3時拉扯雙雙電梯跌低受傷,量刑以4個月為基準,案件擾攘4年及行為良好因素扣減各再扣減2星期。
D4
報告指3間中心均可,但勞教中心最合適,其犯案時只有16歲,對事件有悔疚,追上學業規劃要求判以監禁或更生中心,但法庭認為監禁並不適宜,按報告判處更生中心
D5
工作表現卓越,本案令其失去晉升機會。沒有特別角色或堵路,參與有限及物品全為防護。量刑以4個月為基準,案件擾攘4年及個人求情理由各再扣減2星期。
D8
家中經濟支柱,上司指工作認真,事件已涉取教訓。沒有主導角色或堵路,參與有限及管有物品全為防護。量刑以4個月為基準,案件擾攘4年及個人求情理由各再扣減2星期。
D9
主力照顧雙親,只作兼職工作,家人、朋友及僱主評價很高。2022年10月因毒品案判以感化令同本案無關。被告沒有主導角色或堵路,參與度有限,管有雷射筆及彈射器但沒證據作出任可行為,非法集結罪量刑以5個月為量刑基準,案件擾攘4年及個人求情理由各再減2星期。控罪(9)以4個月為基準,同樣地案件擾攘4年及個人求情理由各再減2星期。刑期整體性考慮下控罪(9)之2個月刑期同控罪(1)分期執行,故總刑期為六個月監禁。

📍按:本案由案發2019年8月至今日判刑歷時接近4年,拘捕後至2021年正式檢控相距2年,各人早在被捕後三至四個月左右已不用報到,各人以為事件告一段落,期望不會沒控。審訊之後又遇上波折經歴了卅一堂至今日才完成判刑,各人需要面對數月監禁,希望6人往後日子能夠自強不息,保持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