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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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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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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16/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裁決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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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續審 [17/19]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A2倪(23)/ A3區(22)/ A4黃(18)/
A5倪(20)/ A6丁(43)

*A1甘(44)已承認控罪1和2並正在還押中🔴

控罪1:縱火 (控告A1至A4)
A1至A4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控罪2:縱火 (控告A1至A4)
A1至A4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告A5)
A5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1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4: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告A5和A6)
A5和A6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即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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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控方結案陳詞及回應
📎D2至D4
▪️身份辨認
D2至D4辯方爭議身份辨認,各人身份辨認由PW8帶出。其作供指所有錄影片段非只有自己一人看,但重要片段全部有看過,控方不同意收看時數少而辨認不穩妥,加上證人庭上有解釋辨認有依賴衣著外觀等。片段雖非全部連接但空隙不算大只由數秒到1分鐘多,可說算緊密,警員辨認是可靠有質素
▪️DNA證供
辯方爭議車上找不到各被告DNA,反而有2不知名人士DNA,認罪D1為教車師傅,汽車是在2個月後才找到,有其他人DNA不足為其。再者只是2名人士DNA又不是3名。

📎D5及D6
▪️2人Whatsapp 內容
兩人代表爭議whatsapp 內容及意圖,控方書面陳詞已經詳細交代,認為已經有足夠證據舉證2人有意圖毁滅證據。

🔸辯方結案陳詞
📎D2
不爭議片段被告有在交加街上車,但在跑馬地下車人士裝束與D2上車時候有所不同,而其後再指稱D2返上車片段遮蓋了面容,黑色衫又沒任何特別圖案或標誌,是隨處可見衣物,不可作身份辨認
📎D3
PW8觀看CCTV片段所花時間比對不充足,也欠缺交代如何達至辨認結論。控方依賴其特別知識,欠缺獨立性。 PW8是早期參與調查警員有偏向性,是先有目標人物而作尋找疑人。辯方立場舉證片段質素強差人意,陪審團制度不可能達致定罪結論。而DNA證據方面,控方只是推論,庭上沒有傳召DNA專家證人。
📎D4
重點在PW8之辨認質素,衣物沒有獨特性或身份特徵,控方透過衣物巧合性要求法庭推論衣物不穩妥,D4代表立場是3件物品未達致必然是D4身份
📎D5
▪️控罪三
D5只是東主非店舖租客,店舖鎖匙非唯一擁有人,兄長及母親也有。店內貨倉沒有證據D5是唯一出入者。2020年5月26日之前D5根本不清楚店內有警方搜出之物品存在,Whatsapp指向性D5知道有火水,但案情見到要逐箱搜尋可證明其不知道有指稱其他物品,再者控方也沒證據D5有組裝相關物品或合併放置一起
▪️控罪四
控方依賴母子Whatsapp 對話,D5作供只提過火水,解釋因發現有人集結恐怕有危險而倒去。而拔去CCTV之wifi可疑行為,其作供說出因怕喉管被破壞而做
📎D6
不同意控方將Whatsapp內容中火水擴大至店內其他易燃物品,D5所倒火水只是辯方證人作供提及剩餘裝修物料,店內其他物品無證據是何人管有,再者是警方沒證據D5及D6兩人有意圖或共識倒去物品便可以令D2脫罪。因此辯方認為被告沒有作出相關行為或有控罪意圖。

由於法官、主控及代表大律師檔期緊密,無奈下案件要押後至 2024年5月4日 星期六0930 作裁決,同日會頒佈裁決書,明言如定罪將擇日處理求情。期間各人繼續以原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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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5月0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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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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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裁決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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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裁決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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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 開庭,法官宣佈裁決稱稍後頒發裁決書予代表,同時指出今日不處理求情。

📌速報:
除控罪(3)不成立,各人所面對其他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0938 休庭1小時以便代表律師向各人解釋及商討求情日子。

1035 再開,控方讀出各人認證口供及法官指示文件夾內容及格式。

1048今日完,案件押後至6月24日 1500 作求情,預計判刑將在8月進行,🛑五人須要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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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6月2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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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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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霍兆剛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廖柏嘉勳爵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10:00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64-82)🛑黎智英因另案服刑中;梁國雄已還押逾39個月;李卓人已還押逾38個月;何俊仁已還押逾14個月 #終審上訴 (#0818維園 非法集結;不認罪後於2021年4月1日被裁定罪成。上訴庭於2023年8月14日駁回上訴。終院於2024年2月22日批准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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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黎婉姫法官
🕙10:00
👤鄒幸彤(36)🛑已還押逾33個月 #迴避申請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申請黎婉姫法官避席審訊。)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49/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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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5:00
👥甘,倪,區,黃,倪,丁(18-43)🛑甘已還押逾25個月;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20200526灣仔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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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張(31)🛑已還押逾25個月 #提訊日 (#20220523爆炸品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爆炸品 2項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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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荃灣法院大樓第三庭 (區域法院) 🐶呂偉霖(46) 妨礙司法公正 #通風報信媽媽桑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求情

A1:甘(44)/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甘已還押逾25個月;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A1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李國輔大律師
A5代表:#劉漢泓大律師
A6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A1 開審前認罪,其他人審訊後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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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A1
採納書面求情,更正內容負責接載另外三名被告不是兩名。案發時受網上留言片段影響而干犯。判刑希望以6年作起點,兩罪可同期執行。
🧑‍⚖️官:被告當時44歲並非年輕人不接納受偏激言論影響犯案
📎A2
希望法庭留意上級法院縱火罪判刑有波幅,案發時24歲,中火地點亦非住宅大廈不是最嚴重情況,可以考慮較低量刑起點
🧑‍⚖️官:不同意非住宅大廈不嚴重,反之在警署縱火是目無法紀、也不同意書面指並非尋仇,是仇警,如果冇記錯有一枚汽油彈落嘴油缸附近冇人命傷亡純粹僥倖有一枚落在私家車車主須自掏腰包兩萬幾元維修。
📎A3
今日剛收到A3親自撰寫求情信,有反思及悔意,案發時22歲因自己受社會氣氛影響犯案,遺憾未能照顧幾歲兒子,希望法庭接納被告行為只宣洩不滿,2罪是同一事件可以考慮同期執行。
🧑‍⚖️官:沒有一早認罪,悔意來得太遲
📎A4
案發時18歲,現在23歲,109條例對年青罪犯可判以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如今錯失,希望法庭酌情扣減寬鬆處理。被告求情信深感悔意有反省行為願意承擔責任,已在獄中報讀遙距課程,成長背景崎嶇及審訊時沒有太多爭議,希望法庭考慮此等因素以四至五年作量刑起點及同期執行。
🧑‍⚖️官:佢可以一早認罪,未滿21歲我可以取教導所報告現在監禁在所難免。不同意審訊時沒有太多爭議,印象中他好多片段也不同意。
📎A5
案發時20歲,現在24歲,書面呈交一些案例對罪行列出以往判刑應該考慮因素,本案因收到通知,情急之下錯誤地犯案倒了兩瓶液體,希望法庭考慮對整體證據影響不算嚴重。情想知求情信可見讀書時同學間相處融洽樂於照顧他人,對家人也很孝順及協助打理店舖,自己求情信表示已知錯今日親友前來支持。最後希望法庭接納情急下法案不是始作俑者,以12個月作量刑。
📎A6
身份除了是被告人,也是本案A2及A5母親,子女犯錯而沒有勸阻自己也有錯,極度後悔所作所為,而家中A5也會負責照顧年幼妹妹,痛心未來一段時間失去母親及哥哥照顧。這四年多除了應付審訊壓力,去年原本申請離港探訪病重家人被法庭批准,可惜因技術原因未能出境抱憾終生。本身經營三間店舖,收入為家中主要財政來源,未來幾年未能打理生意很大機會倒閉,經營10多年生意毁於一旦是監禁意外懲罰。案發因知道A2被捕後才犯下本案,行為對檢控A2證據影響輕微,本人沒有得益,希望法庭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而沒有同類型案底及事發至今四年多也因種種因素延誤也希望酌情扣減
🧑‍⚖️官:個人得益不一定是金錢,是不想兒子坐監,案件嚴重沒有同類案底唔會作扣減。

案件押後至7月31日1000作判刑,🛑六人繼續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