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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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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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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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英語聆訊
#李志豪裁判官 #判刑
👤朱(30) #0929旺角
🛑已還押14日🛑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1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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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這宗案件本身是英語聆訊,所以是次判刑聆訊語言都是英語。

進一步求情:

辯方表示已經將兩份精神科報告解釋予被告。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辯方說兩份精神科報告均指被告不需要接受相關治療。

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和兩位親人所撰。內容大致指被告案發時是受現場氣氛影響致犯案,現時已經後悔,承諾日後不再重犯。被告平時的品格正面,用心照顧親人,希望法庭輕判。

辯方引用案例,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獨特的個人情況致其判斷社會狀況和行為對錯或後果、和自制能力較常人弱下,量刑上可以較寛大處理,但同意監禁式刑罰是不能避免。

裁判官問及學習能力是否必然與弱智掛鈎。辯方認為這是大眾認知,被告亦是白卡持有者。控方表示不能確定。

口頭判刑理由:

法庭知悉早前有裁判官曾判處同案被告監禁6個月作量刑起數,但這刑期對法庭沒有約束力。

法庭考慮判刑時已顧及到本案的案情、包括被告在非法集結的參與程度、非法集結的時長、示威者的行為和目標等等,法庭就控罪1予以監禁6個月作量刑起數,控罪2予以監禁3個月作量刑起數。

考慮總刑期原則後,法庭認為監禁7個月15日是合適的,被告的個人背景和情況不構成減刑因素,這是被告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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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針對被告的簡單案情

在2019年9月29日晚上,有大批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他們向警署照射鐳射光束,叫喊反政府及警隊口號,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及「黑警死全家」等。

其後,被告在西洋菜南街遭警員16692和警員19442制服。當時被告身穿黑衣、佩戴著黑色帽、手套、手袖、及面罩等。另外被告被搜出1卷魚絲和1支鐳射筆。

片段拍攝到被告在案發時曾以鐳射筆照射旺角警署,並在警署附近徘徊。
【02月05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審訊[1/2]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3/80]

(截至084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4月1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判刑

曾(35)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3年7月21日至2024年1月18日期間,在香港,即在 LIHKG,發布、提供及/ 或持續提供陳述,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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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 開庭

因為法庭音響有故障,擾攘一輪,15:05再開庭。

律師已經解釋咗背景報告給被告知道,被告明白和同意內容,報告係正面嘅,與家人關係和諧、融洽、孝順,今日亦有10位親友到庭支持;被告無不良嗜好,犯事嘅主要原因係當時失業,受他人影響講咗不當言論。

求情原因:
- 被告真誠有悔意,拘捕後,即時向警方提供連登賬戶資料、密碼,供警方刪除。
- 被告不熱衷政治,從來沒有參加合法和不合法的集會。
- 發報貼文的頻率低,6個月內發佈了36條帖文,平均每個星期只係講一兩次。

蘇官押後至16:00判刑。

[16:00] 開庭

蘇官宣讀判辭,指被告貼文稱官員貪污,係無中生有,以六至九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辯方求情,判刑七個半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監五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