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1K subscribers
7 photos
4.96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5/9] 下午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 軒尼斯道 駱克道 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裁決:
被告面對一項襲擊警務人員,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修訂後為,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駱克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永久終止聆訊
根據案例,考慮是否永久終止聆訊,法庭需考慮

1.綜使有不同的補救措施,但被告沒有可能得到公平審訊及堅持檢控會導致濫用權利。
2.在非常有的情況,即使公平的審訊是可能的,但因為涉及到濫用程序,令到法院的司法公正及適當性受到侵犯,使整個控行動被污染及被濫用。

概括而言,即使重審都沒有以上情況出現,因此法庭否決了辯方申請。

📌特別事項
在特別事項中,控方需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們依賴的指稱被告所作的招認,是在公平情況下錄取。而證供顯示,被告當時眼睛被噴胡椒噴霧不久。錄取口供亦前無手語專家在場,PW2當時已知被要使用助聽器。

根據P4顯示,被告被捕後於9月16日被警方羈留下送醫院,驗出額頭、頸部、兩邊肩膊邊、左手及右手食均有擦傷傷勢。
X光片顯示左邊第7及第8節骼骨有骨裂,右邊第10節輕度移位。
本席認為不論受傷原因為何,不論是被合法還是非法毆打、錄取口供前是否知被告骨裂及移位情況,事後看來也是不適合的。

根據案情,當時情況並沒有迫切性要短時間錄取口供。本席認為警方應等適合的手語專家到場才為被告錄取口供,當然現在已經有新的指引。

法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指稱招認於公平情況下錄取,因此會剔除相關口供。

📌一般事項
錄影片段所見,案發的時間地點有大量人群集。現場混亂,警方執勤時受到巨大壓力。
辯方所指的情況,即因男子A突發逃跑,而導致在場人士擁向男子A,引致被告失平衡而跌向正伸出胡椒噴霧的PW1,令到PW1 誤以為被告想搶胡椒噴霧是有機會發生的。
PW2指,被告向它作出口招認「我一時衝動先會打警察,阿sir對唔住,俾次機會我」。當中提到「打警察」。而控方案情是,被告搶PW1的胡椒噴霧。「毆打 」、「襲擊」等在法律上是復雜的法律觀念,一般沒受過法律訓練的門外漢未必能夠掌握。而案發時被告是位16歲的學生,沒刑事紀錄,非常不可能會將搶胡椒噴霧說成「打警察 」,本席不接納這方面證據。

根據警方拍攝片段所見,一名不知名便警員,在事發不久於只有警察在場的銅鑼灣港鐵站內向PW1講「我同阿sir對埋故仔先」。
在理解任何文字,需要先知前因後果、語境等,控方對此無提相關警員資料。
考慮到案發不久PW1仍未錄取口供,而地點是只有警員在場的室內空間。不論該不知名警員說以上說話時只是態度輕率,還是另有別情,都是令人不安。

本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干犯有關控罪,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法庭現正處理辯方的訟費申請 。
法庭最終命令控辯雙方提交詳細書面陳詞。如有需要安排開庭處理,法庭會另行通知。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03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0.02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5:00
👤陳(42) #宣布判決 (#0831銅鑼灣 暴動;申請人於2020年10月31日被裁定罪脫,但上訴法庭於2023年7月14日裁定原審法官犯錯,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申請人不服判決,申請上訴至終院。)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09:30
👥徐,馬,羅(16-23) #審訊 [1/8] (#20201201太子 縱火)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何慧嫻裁判官
🕤09:30
👥朱,劉(25-31)🛑二人已還押逾12個月 #提訊日 (#20220904柴灣 無牌管有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 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羅(20) #提堂 (#0915銅鑼灣 襲警)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黃志明(52) 9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4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妨礙司法公正 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 欺詐 #瞞債42萬搏翻閹 #煽警作假口供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鄧栩洋,莊港偉(30-46)和另一人 串謀欺詐 假冒公職人員 #警察冒警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915銅鑼灣 #提堂

👤羅(20)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駱克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案件2020年於鄭紀航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定罪,其後被告向高等法院上訴獲判決發還由鄧少雄裁判官重審,最後裁決罪名不成立,辯方有提出訟費申請,法庭命令控辯雙方提交詳細書面陳詞。今天安排開庭處理。

雖然被告為嚴重弱聽人士,辯方法律代表確認今天不用即場打字服務。

🔹控方陳詞
採納書面,沒有進補充

🔸辯方陳詞
只補充2點
1)一般及特別事項只是僅僅表面證供成立
2)招認裁決也指非公平情況下錄取

法庭明白辯方訟費分為3部份:
1)重新審訊超越時限
2)終止聆訊申請
3)正式審訊

辯方代表同意鄧官提問第2部份理由只是重複第一部份,法庭亦指高等法院有指示不同環節可作不同比重。

📌訟費裁決:
檢視雙方陳詞及審訊程序後,法庭批准辯方第一及第三部份之訟費申請,然而數目超出裁判法院之權限,如雙方最後未能達成協議,須再交高等法院訟費聆訊官處理。(庭上沒有讀出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