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831太子 #新案件
16名被告
( 非法禁錮 刑事損壞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襲警 無牌管有無線電)
消息指16名被告將於今天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正庭籌(應為39張)會於14:15時在五樓大堂派發,另設電視轉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831太子 #新案件
16名被告
( 非法禁錮 刑事損壞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襲警 無牌管有無線電)
消息指16名被告將於今天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正庭籌(應為39張)會於14:15時在五樓大堂派發,另設電視轉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名被告(21-39) #0831太子
D1顧(27)/ D2劉(28)/ D3葉(21)/
D4許(29)/ D5蔡(26)/ D6郭(39)/
D7劉(26)/ D8黎(25)/ D9楊(28)/
D10林(32)/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33531。
控罪4: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507、警員7889、和警員33531。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9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0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部作無線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Baofeng"無線電收音機。
控罪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排期提訊:
控方表示已經準備好答辯,但得悉辯方有押後案件的申請,就此申請控方的立場是不反對。
辯方向法庭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7月27日14:30,以讓被告索取法律意見。法庭批准,並表示屆時會聽取答辯。
📎保釋申請:
控方不反對所有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但希望他們遵守更嚴格的條件。辯方提出保釋申請。法庭考慮控辯雙方的陳詞後,批准所有被告的保釋申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3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包括中國內地和澳門
。須在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包括有效或無效的BNO和其他無效的證件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須到警署報到1次
*法庭另批准D6在稍後特定時間短期離港,並下令D6在返港後須在特定時間內到警署報到和交出旅遊證件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名被告(21-39) #0831太子
D1顧(27)/ D2劉(28)/ D3葉(21)/
D4許(29)/ D5蔡(26)/ D6郭(39)/
D7劉(26)/ D8黎(25)/ D9楊(28)/
D10林(32)/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33531。
控罪4: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507、警員7889、和警員33531。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9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0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部作無線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Baofeng"無線電收音機。
控罪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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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期提訊:
控方表示已經準備好答辯,但得悉辯方有押後案件的申請,就此申請控方的立場是不反對。
辯方向法庭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7月27日14:30,以讓被告索取法律意見。法庭批准,並表示屆時會聽取答辯。
📎保釋申請:
控方不反對所有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但希望他們遵守更嚴格的條件。辯方提出保釋申請。法庭考慮控辯雙方的陳詞後,批准所有被告的保釋申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3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包括中國內地和澳門
。須在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包括有效或無效的BNO和其他無效的證件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須到警署報到1次
*法庭另批准D6在稍後特定時間短期離港,並下令D6在返港後須在特定時間內到警署報到和交出旅遊證件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馬,蔡(27-29) #0831油麻地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馬(27)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槌仔連摺刀、64粒鋼珠、53粒塑膠珠、21粒波子、和1把彈射器。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蔡(29)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大堂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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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期提訊:
控方表示已經準備好答辯,但得悉辯方有押後案件的申請,就此申請控方的立場是不反對。
辯方向法庭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7月28日14:30,以索取文件和法律意見。法庭批准,並表示屆時會聽取答辯。
📎保釋申請:
控方不反對所有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但希望他們遵守更嚴格的條件。辯方提出保釋申請。法庭考慮控辯雙方的陳詞後,批准所有被告的保釋申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3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包括中國內地和澳門
。須在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包括有效或無效的BNO和其他無效的證件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須到警署報到1次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馬,蔡(27-29) #0831油麻地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馬(27)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槌仔連摺刀、64粒鋼珠、53粒塑膠珠、21粒波子、和1把彈射器。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蔡(29)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大堂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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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期提訊:
控方表示已經準備好答辯,但得悉辯方有押後案件的申請,就此申請控方的立場是不反對。
辯方向法庭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7月28日14:30,以索取文件和法律意見。法庭批准,並表示屆時會聽取答辯。
📎保釋申請:
控方不反對所有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但希望他們遵守更嚴格的條件。辯方提出保釋申請。法庭考慮控辯雙方的陳詞後,批准所有被告的保釋申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3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包括中國內地和澳門
。須在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包括有效或無效的BNO和其他無效的證件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須到警署報到1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譚(25) #0831太子
控罪:刑事毀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759號至761號,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一輛警車,車牌AM7233,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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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期提訊:
控方表示已經準備好答辯,但得悉辯方有押後案件的申請,就此申請控方的立場是不反對。
辯方向法庭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7月26日14:30。法庭批准,並表示屆時會聽取答辯。
📎保釋申請:
控方不反對所有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但希望他們遵守更嚴格的條件。辯方提出保釋申請。法庭考慮控辯雙方的陳詞後,批准所有被告的保釋申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3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包括中國內地和澳門
。須在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包括有效或無效的BNO和其他無效的證件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須到警署報到1次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譚(25) #0831太子
控罪:刑事毀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759號至761號,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一輛警車,車牌AM7233,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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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期提訊:
控方表示已經準備好答辯,但得悉辯方有押後案件的申請,就此申請控方的立場是不反對。
辯方向法庭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7月26日14:30。法庭批准,並表示屆時會聽取答辯。
📎保釋申請:
控方不反對所有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但希望他們遵守更嚴格的條件。辯方提出保釋申請。法庭考慮控辯雙方的陳詞後,批准所有被告的保釋申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3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包括中國內地和澳門
。須在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包括有效或無效的BNO和其他無效的證件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須到警署報到1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屈,梁(22-26) #0831太子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2位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他羈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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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期提訊:
控方表示已經準備好答辯,但得悉辯方有押後案件的申請,就此申請控方的立場是不反對。
辯方向法庭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7月28日14:30,以索取文件和法律意見。法庭批准,並表示屆時會聽取答辯。
📎保釋申請:
控方不反對所有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但希望他們遵守更嚴格的條件。辯方提出保釋申請。法庭考慮控辯雙方的陳詞後,批准所有被告的保釋申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3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包括中國內地和澳門
。須在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包括有效或無效的BNO和其他無效的證件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須到警署報到1次
*D2希望法庭紀錄D2會爭議招認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屈,梁(22-26) #0831太子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2位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他羈留。
===================
📎排期提訊:
控方表示已經準備好答辯,但得悉辯方有押後案件的申請,就此申請控方的立場是不反對。
辯方向法庭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7月28日14:30,以索取文件和法律意見。法庭批准,並表示屆時會聽取答辯。
📎保釋申請:
控方不反對所有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但希望他們遵守更嚴格的條件。辯方提出保釋申請。法庭考慮控辯雙方的陳詞後,批准所有被告的保釋申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3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包括中國內地和澳門
。須在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包括有效或無效的BNO和其他無效的證件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須到警署報到1次
*D2希望法庭紀錄D2會爭議招認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蔡(20)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上庭聆訊: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3567
===================
控方向法庭呈上將本案轉介區域法院的文件,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4日14:30,屆時被告會在區域法院答辯,其間不反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辯方確認收到轉介文件夾。法庭批准控方的申請,亦批准被告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詳情如下: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被告聽取修訂控罪後表示明白。
辯方希望下次聆訊的語言為中文。法庭批准。
辯方表明被告會保留不在場證據。法庭向被告解釋不在場證據的情況。被告表示明白。
由於本案將會轉介至區域法院,黃雅茵裁判官提醒被告有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倘若申請法律援助須要盡快處理。被告表示明白。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蔡(20)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上庭聆訊: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3567
===================
控方向法庭呈上將本案轉介區域法院的文件,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4日14:30,屆時被告會在區域法院答辯,其間不反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辯方確認收到轉介文件夾。法庭批准控方的申請,亦批准被告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詳情如下: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被告聽取修訂控罪後表示明白。
辯方希望下次聆訊的語言為中文。法庭批准。
辯方表明被告會保留不在場證據。法庭向被告解釋不在場證據的情況。被告表示明白。
由於本案將會轉介至區域法院,黃雅茵裁判官提醒被告有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倘若申請法律援助須要盡快處理。被告表示明白。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3區議會選舉 #提堂
👤文(38)
控罪: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 法行為
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a)條。
詳情:在2023年10月31日~12月4日,即區議會選舉的選舉期間,在名為Sam Man 的 Facebook 帳戶上展示一則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的貼文。
==========
[10:23] 控方要求被告答辯;被告認罪❗️
法庭書記讀出控罪詳情,指被告在10月31日在Facebook 帳戶貼出黃世澤呼籲他人杯葛選舉的貼文和YouTube片段鏈結。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罪名成立。
辯方呈上求情信,稱被告不是KOL,只是轉發貼文,無加評論,無人回應,無人轉發,影響極微,選舉亦順利完成;法例係新法例,被告錯誤理解在私人帳戶發佈不等於公開發佈;同類案件都係援刑,無上訴庭指引,希望法庭考慮。
控方同意有十宗同類型案件,判監後改判緩刑。
黃官以三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判刑兩個月,緩刑18個月。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3區議會選舉 #提堂
👤文(38)
控罪: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 法行為
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a)條。
詳情:在2023年10月31日~12月4日,即區議會選舉的選舉期間,在名為Sam Man 的 Facebook 帳戶上展示一則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的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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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控方要求被告答辯;被告認罪❗️
法庭書記讀出控罪詳情,指被告在10月31日在Facebook 帳戶貼出黃世澤呼籲他人杯葛選舉的貼文和YouTube片段鏈結。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罪名成立。
辯方呈上求情信,稱被告不是KOL,只是轉發貼文,無加評論,無人回應,無人轉發,影響極微,選舉亦順利完成;法例係新法例,被告錯誤理解在私人帳戶發佈不等於公開發佈;同類案件都係援刑,無上訴庭指引,希望法庭考慮。
控方同意有十宗同類型案件,判監後改判緩刑。
黃官以三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判刑兩個月,緩刑1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