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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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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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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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張(23)

控罪:
(1)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在《2020年全國性法律公布》(2020年第136號法律公告》附表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與陳(24)、郭(18)、何(17)、歐(19)、*(15)、*(15)、蘇(18)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忍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第一項控罪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54(a)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與陳(24)、郭(18)、何(17)、歐(19)、*(15)、*(15)、蘇(18)及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
案件將會轉介至高等法院排期審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曾(35)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3年7月21日至2024年1月18日期間,在香港,即在 LIHKG,發布、提供及/ 或持續提供陳述,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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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開庭

被告認罪‼️

被告真誠有悔意,拘捕後,已即時向警方提供「連登」賬戶資料、密碼、桌上手提電腦的密碼等相關資料,供警方刪除,承認自已6個月內於「連登」發佈的36條帖文及賬戶。

犯案期間無業,因為要照顧九十多歲的婆婆,而辭職,在家時間比較多瀏覽網上討論區等,從而受其他人影響而發佈不恰當的帖文及訊息,因而犯下本案。

被告不熱衷政治,從來沒有參加合法和不合法的集會。被告人真誠悔意已於第一時間認罪,提供賬户資料給警方;家人多次勸被告申請保釋,被告拒絕,承諾不會重犯。被告大學機械工程畢業,希望服刑後能重返有關工程的行業。

呈上四封求情信,包括由他本人、父母、姐姐及姐夫撰寫。

代表律師呈上四份同類案例供法庭參考,本案同類案件中不算最嚴重,同類案件分別判處4-6個月監禁;基於被告人真誠有悔意、承諾及有家人5例天有約位親友到庭)支持,希望法庭能輕判。

官:咁即係量刑起點為3-9個月喇
辯:同意
官:親友請舉手,放底
官: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10:21] 完畢

案件於本年4月10日下午2:30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15號法庭(庭號有機會更改)進行判刑,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投訴信
#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


D1:鄒家成
D2: 胡
(26-30)
🛑鄒因另案服刑中

同被控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指他們於 2023 年 5 月 2 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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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文浩正律師

[09:56]開庭

各被告答辯:不認罪

將有12名證人,閉路電視片段及截圖,證物鏈雙方沒有爭議;兩被告人沒有證人。

[10:01]完畢

案件已排期本年6月27-28及7月2日
早上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4號法庭(庭號有機會更改)以中文進行三天審訊,D1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D2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按:法庭職員:「court」,鄒家成才進入犯人欄,他有多位親友到庭,精神不錯,有與親友揮手及散庭向親友道別。